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内容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主要承担的消防监督工作范围和内容有五点:一、消防监督检查;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三、消防行政处罚;四、火灾事故调查;五、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消防监督检查

一、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办法》第十四条;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第九至十二条。

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工作范围:

1.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下列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①需要行政许可的旅馆业(含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

②废旧金属收购业、旧货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印刷业;

③二手手机交易、开锁等行业;

④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

⑤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

2.消防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还应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象规定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由各地每年结合当地实际,按抽查范围内单位总数的20%-30%确定。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安全责任参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①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

②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

③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

3.公安派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不包括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1.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①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②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③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④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⑤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⑥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⑦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除检查第②至④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2.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①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②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③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④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⑤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四、情况处理

1.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

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送公安消防机构处理,并移送有关证据、文书材料。

2.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组织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流程

1.制定检查计划; 2.确定检查单位; 3.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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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汇总分析; 5.情况上报。

(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 一、主要法律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

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第十二条。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隔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三、工作流程

(三)消防行政处罚

一、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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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1.单位有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公安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①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⑥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个人有上述第②至⑤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第③至⑥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谎报火警,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①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②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4.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②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工作权限

1.公安派出所对个人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含本数)罚款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除外),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审核后,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2.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给予五千元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将案件有关材料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或兼职法制人员)进行案件审核,并经主管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处罚,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3.对《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处罚程序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罚规定。

4.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受案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四、简易程序工作流程

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仅适用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的当场处罚,种类和幅度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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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火灾事故调查

一、主要法律依据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办法》第四十九条;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五条。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1.公安派出所接报或发现辖区内的单位或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并负责维持火场周边的治安秩序。

2.火灾扑灭后,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移交保护的火灾事故现场,应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①应当根据保护现场的实际需要,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记; ②制定火灾现场保护方案,明确并落实有关人员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和清理、破坏火灾现场;

③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不得解除现场封闭。

3.在火灾事故调查阶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部门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查找、联系当事人和知情人,可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及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五)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办法》第十四条;

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第四条。

二、工作范围及形式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特别是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乡村民俗活动以及以及合作多发季节期间对辖区内企业、学校、社区和农村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有:

1.结合消防监督检查面对面宣讲消防知识;

2.举办消防安全咨询或消防安全培训班;

3.设立消防安全宣传专栏、悬挂消防宣传横幅;

4.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5.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6.指导有关单位或人员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7.举办消防安全文艺活动;

8.其他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三、内容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②消防法律法规;

③火灾预防知识;

④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⑤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篇:试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2008年第4期N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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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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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69期Sut哟

试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廖毅

(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云南?昆明650222)

内容摘要:根据《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如何以公安派出所为依托,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目标,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效果,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实现消防监督服务基层化、群众化,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

关键词:派出所;消防工作;监督管理;法律规定;管理机制中图分类号:D0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08)04—50—05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是消防工作改革的重大突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即公安部令第73号赋予公安派出所的一项职能,是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拓展消防监督工作覆盖面和消防监督渠道,弥补消防监督警力不足、减少失控漏管现象的有效途径,也是努力消除火灾隐患、全面加强消防宣传,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消防工作涉及各行各业,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性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消防部门的主要作用,同时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关注。公安派出所是整个公安工作的基础,与广大群众接触最广,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对于推行消防工作社会化、完善消防监督体系,构筑消防工作新格局具有积极的意义。如何以公安派出所为依托,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目标,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发挥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效果,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实现消防监督服务基层

查。”这是对公安派出所行使消防监督职权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进行了明文委托。从行政法学原理上

讲,这就是一种明文委托关系。因此,公安派出所

担负消防监督执法职权是受行政委托取得的,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即消防机构将消防监督执法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

托给公安派出所来行使。因此,公安派出所即可以

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行使消防监督职权。

(二)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执法的权限范围

2001年,云南省公安厅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即第三级消防监督工作,制定出台了

《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2006年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改,制定了《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该文件成为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在省公安厅文件的基础上,昆明市公安局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了《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施意见(暂行)》,进一步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并明确公安派

化、群众化,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

工作。

一、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的法律关系(一)法律依据

出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依法实施委托范围

内的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行政处罚审批。

二、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工作的重大意义(一)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工作,是新形势下扩大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提高消防监督效率,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必然要求

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

收稿日期:2008—0r7一07

作者简介:廖毅(1980一),女,重庆市人,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助理工程师,学科特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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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毅:试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从消防监督职能来看,消防工作关键在防,而防火工作能否到位,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防监督是否到位。因此,尽可能扩大消防监督覆盖面,把经常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延伸到社区、乡镇、农村及千家万户,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无疑是提高消防监督效率、防止和减少火灾的最有效手段。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弥补了消防部队的警力不足,延伸了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公安派出所处在公安工作的最前沿,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繁重任务,充分发挥派出所点多面广、接触群众最广泛、辖区情况最熟悉的优势,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指导派出所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把第一线的力量调动起来,作用发挥起来,对于减少当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失控漏管,防止火灾尤其是防止群死群伤恶性火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公安派出所参与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一是扩大了消防监督范围,促进了新形势下消防监督工作的深入。公安派出所管理着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元,大到工矿企业,小到村民、居民住户、出租屋,特别是对公共娱乐场所、旅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由于将消防和治安管理有机结合在一起,既加大了监管力度,又有效控制了开业前未经审批检查的漏管现象,消除了一大批先天性火灾隐患。二是有利于巩固社会面上消防宣传、检查、管理等基础工作。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以后,使得社会面上消防基础工作真正实现了有人抓、有人管和经常化、制度化。有的公安派出所还组建了以派出所为依托,由社区警务室民警、治安联防队员、义务消防队、自愿消防队共同组成的群防群治小组,大大提高了社区、尤其是边远乡镇的自防自救能力。近几年来,在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整治工作中,由于基层公安派出所全力参与和积极配合,大大消除和降低了宾

馆、饭店、商、市场、“三合一”建筑等场所潜在

的火灾隐患。

三、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强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即第三级消防监督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领导,将消防工作作为公安派出所的重要职责,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目前大部分公安派出所已依

 

法开展了一定量的消防监督工作,并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但是,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

督工作与当前的消防安全形势和任务相比,还存在

一些不适应。一是部分基层公安派出所对其本身依法履行哪些消防职责不太清楚,对消防监督检查具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还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造成消防监督工作重点不突出,管理方法简

单,工作缺乏计划,针对性不强。二是部分公安派

出所对消防监督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以为消防工作就是消防机构的事,他们担任的角色,只是帮帮手。有的受“警种割裂”思维的影响,消防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些基层公安派出所领导和民警认为消防监督工作任务重,责任大,专业性强,不愿意接手消防监督工作,从而致

使消防监督工作没有真正达到应有的力度。

(二)消防业务知识不熟,消防监督工作存在

难度

消防监督工作是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都比较高的工作。在公安消防机构内部,要干好这项工作也须经过专业学习、长期实践才能胜任。尽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强化培训,但短时间内仍难以适应或胜任消防监督工作。面对各类繁杂的技术规范、专业知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既无心也无力钻研,难以独立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工作中经常可以发现,即使一些简单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有的公安派出所民警也心中无数,担心由于业务不通、草率行事而承担责任,因而处处依赖公安消防机构,致使消防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流于形式,影响了基层消防监督工作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措施不到位,机制不完善

部分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重点单位、重点场所的经常性检查、抽查等制度不落实,检查发现隐患的能力弱;消防宣传不广泛,不深入;对存在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不能及时查处。不少公安派出所多年来未办理过一起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一些派出所开展了检查,但记录不准确,不规范;发现了隐患,未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未填写限改通知;文书、档案、台账不统一,不规范;对适用登记程序的火灾未全面进行登记。未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奖惩激励机制,未将消防工作纳入派出所及其民警评优、晋升晋职的重要依据,在派出所的考评标准中消防工作所占分值比例与其他警种业务相比明显偏低,难以发挥考评对派出所的激励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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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毅:试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四)警力不足、人员流动频繁,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开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财、物的大流动,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增加,公安派出所人员编制少、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基层派出所常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大多数民警既要承担治安、刑侦、户政、交通等多项任务,还要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广大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严重制约了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加上由于派出所人员的流动,使一些原先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的消防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一些派出所出现了“消防监督员”的真空,影响了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群众消防意识不强

由于长期以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未落到实处,对社会面的消防监督检查一直由消防部门单打独挑,致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形成了消防工

作是消防部门的事这样一个“惯性思维”,整体消

防安全意识不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派出所的正常消防监督工作消极对待,人民群众总认为消防工作应由消防监督机构来实施,派

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名不正、言不顺,人

为地给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造成很大困难。

四、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

监督工作应该采取的对策

(一)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抓好公安派出所消防监

督管理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消防

监督检查规定》对公安派出所行使消防监督职权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进行了明文委托。此规定既是新形势下公安消防部门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的重大举措,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业务,是由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特点和公安消防体制所决定的,也是公安机关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的客观需要。早在建国初期,国家就实行了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将消防工作作为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重要职能。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已成为消防监督工作的最大薄弱环节。近年来,在第三级消防管理的范围内,各种火灾致灾因素日趋增多,大小火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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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频发,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公安派出所处在基层一线,与各基层单位和社会群众接触紧密,本身具有做好包括消防工作在内的公安工作的优势。因此,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把消防监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转变思想观念,统一和提高认识,增强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形成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格局,切实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合力。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市局《实施意见》的要求,把自觉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作为分内之事,充分发挥点多面广、接触群众最广泛、辖区情况最熟悉的优势,切实做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正确处理好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

“三个关系”

要做好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第三级消防工作负责,是第三级消防工作的组织管理者;公安派出所行使着消防行政执法权力,是执行者。两者互为依存,是一个整体,两个面必须同时兼顾,不可偏废。派出所既要在政府领导下当好参谋助手,协助政府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又不能大包大揽,替代政府的职能作用。二是正确处理好与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关系。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上要有“分内”观念,与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业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关系上,要有“一家人”的思想,不能因为警种不同、隶属关系不同而不服从领导和指导,甚至拒绝领导和指导。要像接受其他科、处的领导一样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及时沟通。特别是涉及重大消防行政处罚、重大火灾隐患时,更应该及时请示报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消防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是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的关系。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消防工作是公安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牢固树立做好消防工作能够带动其他工作开展的思想,将其摆在重要的位置,认真抓好落实。如对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特种行业的管理,就必须把消防管理作为重

要的内容。能否正确理解这三个关系,是派出所能

否正确有效开展消防监督的关键。因此,公安派出所在开展消防监督过程中一定要防止和克服随意性、盲目性,一定要服从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力指导,一定要把消防监督工作融合在派出所整体工作之中,使第三级消防工作在派出所监督下,切实发

廖毅:试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挥更大的作用。

(三)强化措施,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机制1、健全和完善协作管理机制。市公安局《实

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执

法权。消防部门及派出所应做好职责权限划分后的有关衔接工作,做到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支持。消防部门要积极与工商、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配合协作,深入辖区开展调查情况,建立辖区单位、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基础台账,实现单位数据共享。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主管公安机关以文件形式明确,并报辖区消防大队备案。要从扩大消防监督覆盖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效率的角度,建立消防部门和派出所的协作管理机制,坚决防止因职责划分不明确、衔接不好而出现的失控漏管。

2、建立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

所长是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所长总负责制的基础上,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两名消防监督民警具体抓消防工作、各社区、警务室民警兼抓防火工作的一条线管理模式。消防监督民警负责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向所长和分管所领导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对消防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消防监督工作月例会制度,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要建立联动机制。派出所在消防部队出警的同时必须赶赴火灾现场,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灾现场秩序,配合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为事后

火灾调查提供现场第一手证据,促进火灾调查工作

的顺利开展。

4、建立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将派出所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按绩施奖、以奖代补等方式解决派出所消防经费问题。

5、建立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评、同奖惩,纳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机关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民警晋级、晋职考核内容,促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6、建立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

从一定意义上讲,派出所实行消防监督,不仅是职

能的扩展,也是一种权力上的移交。为保证派出所

及其民警正确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权,各级公安机

关和派出所应当建立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凡因消防监督不到位造成监督对象发生火灾的,发生一起,倒查一起,不但要追究责任民警失职、失察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通过建立落实严密的执法责任制度,使派出所在消防监督过程中不出现失误、不出现腐败。

(四)抓住重点,由易到难,全面提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针对消防工作内容广,要求高,派出所不知道如何下手的实际,派出所要本着“抓住重点,由易到难”的原则,区别城乡,明确当前抓乡镇、农村消防的工作重点。对城区、乡镇、集镇、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要以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监督管理应突出以下重点:一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经常性监督检查;二是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督促向消防部门申报审核、验收;三是城镇消防规划落实情况;四是利用街天进行消防宣传;五是社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的情况。对农村,消防监督管理要立足于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发动群众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因此,派出所对农村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应突出以下重点:一是村委会履行消防职责的情况;二是农村义务(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情况;三是农产消防水源、道路建设和管理情况;四是结合每年的“五防”宣传,借村民小组长会、村民代表会议开展消防宣传等。在具体对某一场所的检查上,应突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灭火器是否有效,用火用电及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以及应急照明

是否完好等重点。

(五)加强培训,提高水平,建设专业精干之军

l、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和指导,促

进民警对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专业知识

的理解、熟悉和运用。要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派出所消防监督民警必须持证上岗。

2、消防大队要切实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确定消防

大队每名监督参谋的定点联系派出所,定期对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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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毅:试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所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理论学习,要经常组织派出所民警学习国家最新颁布实施的消防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等基础知识,切实增强派出所消防工作的业务能力。

播放火灾纪录片、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抓好消防安

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辖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同火灾作斗争。同时在社区警务室配置手台机动泵,水带、水枪、手提式灭火器等必要的灭火器材,由社区警务室民警带领巡防人员组成消防队,负责辖区内初起火灾的扑救与控制工作,辖区内接到火警在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的同时,民警消防队迅速出动,扑救火灾。火灾扑救后,负责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结合社区、农村警务实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社区、农村消防工作职责,通过举办试点,以点带面,使每个社区达到五有标准(有组织、有制度、有设施、有检查、有宣传),做到社区有室外消火栓、各家庭有小型灭火器、每家有一份公民消防知识实用手册,使防火工作实实在在地进入社区、进人家庭。使每个村民或社区居民都知道电线不能乱拉乱接,柴草不乱堆乱放,做饭不随

3、定期上门指导或邀请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

与消防部门一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及火灾原因调查等,通过参与办案,边干边学,使民警能在实践中不断得到锻炼,使民警逐步掌握消防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法律文书的制作、下发,消防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以及档案的制作等内容,从而增强广大民警的消防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六)深化消防宣传,夯实消防工作的社会基

公安派出所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加之群众基础性较好,在消防宣传方面有很大的优势。公安派出所可在所内设立消防宣传室,作为派出所对外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窗口,定期向辖区内农村、社

便离人,煤气残液不乱倒,室内装修不使用易燃材

料等,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火灾综合能力,真正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

区、学校开放,并指派专人讲解,通过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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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红屏)

一54一

 

试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试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被引用次数:廖毅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云南·昆明,650222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2008,""(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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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论文 邵琦.陆平 夯实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2007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直是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赋予派出所的一项重要职能,通过分析湖州南浔区派出所消防工作面临的现状与难点,对当前派出所消防工作进行探索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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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村消防工作基础依然薄弱,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淡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落后,消防安全布局相对混乱,重特大火灾事故不断,消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20xx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三级消防监督管理作用,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要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等方面加强和改善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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