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消除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下简称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评估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三)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成立的调查组,负责对一般 — 1 —

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进行评估。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情况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

第二章 应急处置总结

第七条 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提交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组。

第八条 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类型及原因情况。

(二)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报告及续报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处理情况;应急值守情况。

(三)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情况。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及组成情况;应急救援小组成立及组成情况。

(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案启动、实施情况;应急预案衔接情况。

(五)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参与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人员及装备等情况;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六)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方 — 2 —

案制定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情况。

(七)救援成效。主要包括: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成功救险人数情况;挽回财产损失、保护物资价值、重要设施情况;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情况。

(八)经验教训。主要包括:应急处置的经验和教训。

(九)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对于企业自救方面及对于政府实施救援方面的建议。

第三章 应急处置评估程序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立应急处置评估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评估的实施。

第十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在事故调查组直接领导下,由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评估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评估评估程序: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情况汇报;

(二)勘查现场;

(三)查询相关文字、录音、录像记录;

(四)询问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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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相关专家鉴定。

第四章 应急处置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主要包括:信息接收与报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迟报、瞒报、漏报等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准备及先期处置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应急处置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的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先期处置情况。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及应急响应、组织施救情况。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是否完善;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应急联动等的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响应、指挥调度、处置措施、次生衍生事故防范、信息发布、事故报告等工作情况。

(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执行落实情况;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五)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队伍是否足够;应急救援装备是否满足救援条件;应急救援保障是否到位;应急物资补充是否到位等。

(六)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完善科学;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是否采取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的措施,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及时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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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救援结论。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是否成功、事故是否扩大等。

(八)经验教训及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对下一步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在事故调查组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审核后作为独立内容统一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评估结论应作为责任追究依据,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根据评估结论,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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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20xx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4-9-22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

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二)现场勘查;

(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

(三)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四)组织指挥情况;

(五)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七)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八)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九)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

(十一)相关建议。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

第九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六)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二)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三)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四)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

(五)经验教训;

(六)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险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到事故危险状态消除期间,为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和环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动。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险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但损害未达到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的事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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