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

         省(区、市)          地(州、市)        县(市、区)

 

第二篇: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创建标准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

省(区、市) 地(州、市) 县(市、区)

注:1.根据本评估标准,省(区、市)内自评得分≥145分者,经所在省(区、市)择优推荐参加“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审。卫生部组织对参评者进行复核,得分≥145分者,可授予“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称号。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符合示范县的基本标准:

(1)卫生行政部门未独立设置应急办。

(2)县(市、区)政府未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覆盖率不达100%。

(4)发现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率达不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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