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报告
课 程 名 称 实习报告
专 业 班 级 工管0901
姓 名 李云飞
学 号 30905107
指 导 教 师 赵晓东
2012 年 6 月 3 日
摘要:我在杭州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实习了两个月,实习的主要工作就是年检。本实习报告展示的是我在工商年检工作岗位上的学习的过程、成果和经验。对我的实习工作进行一个总结,以将来自我教育与勉励。
关键词:市局 年检 总结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位于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企业注册处、经济检查处、市场监督管理处、企业监督管理处、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处、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中介服务业促进处、机关党委、直属市场管理所、工商信息管理办公室、“12315”举报申述指挥中心、派驻机构(监察室)。而我们所在的实习机构为企业监督管理处,分别在市局的7楼和9楼,主要工作就是受理企业20##年度年检。企业监督管理处负责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年检和违法经营活动的查处等工作;对分局年检、验换照工作进行指导;负责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协助有关部门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我们每个实习生都有一名企业监督处的老师带领,一对一指导工作。通过实习我们可以了解企业的年检过程和企业合法运作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与法律,对于将要参加社会工作的我们来说有非常大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 年6 月24 日国务院令第156 号发布):第五十九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其他具体见附件1。
从20##年4月9日到20##年6月1日为止,我们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历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工作。其中,实习岗位分别有企业、个私监督管理和个私协会。在市局实习完全是课程的安排,市局企业监管处处长则是安排我们具体到哪个岗位上工作。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企业的年检时间,同时正在各工商局企业监督处工作最繁忙的时候,需要人手协助以加快年检工作。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这批大三的学生才能够有幸来到工商局实习。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检对象是登记机关为本局的国内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分支机构、合伙企业、集体企业等、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以上(人民币3300万)的外资企业和杭州城区的分支机构以及各国外企业驻杭州代表处。
我们几个实习生的工作也跟着老师的分工不同而有些差异,但是企业年检受理的程序还是大同小异的。年检的工作对于我们来说大致分为2步:
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负责年检的企业与工商红盾网申报网上年检预审后,由我们先进行年检网上预审。我们首先要根据公司注册时间,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是独资企业来进行是否需要提交审计报告的判定。之后需要通过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确定其所需要提供的各种许可证。最后是看看该公司有没有法人股东,是否需要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果有信息填错的地方或者漏填的地方则需要预审不通过,退回让企业重新填。如果合格则预审通过,生成预审综述意见,然后企业在6月30日之前携带相关材料前来进行复审。
年检复审主要工作是核对该公司相关人员来年检时是否带齐了审计报告,各类许可证,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资料并检查盖章和签字情况。之后检查该公司的审计报告或者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如果都没有问题,则在需要缴费的企业缴费后将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并交还给企业。
市局针对外资企业年检受理的范围是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以上(人民币3300万)的外资企业和杭州城区的分支机构。不在这个范围的外资企业是由各地方分局审核的。可能因为你的一个失误,让杭州外县的人特意跑到杭州来,结果还是不能年检。这是工作人员对业务的疏忽造成的,是工作仔细与否的问题,也可能是对业务的不熟悉导致的。因此,在每个年度年检工作开展前,对年检经办人员举行年检动员大会。年检经办人员必须学习或重温年检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年检文件,明确自己所负责的年检企业和相关要求,做到用心服务企业。
针对第2个事件,让我们感叹到会计的强大力量,一张小小的报表就能影响企业。并且个私协会为会员企业服务得很到位,尽力解决所有的问题,包办大小一切事,相信这只是一个代表,只是凑巧发生在这2个月的一件小事,我们应该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改善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监督,改变会员企业的想法,个私协会应该监督会员企业的行为,约束他们的行为,提高法律意识,道德修养,抑制此类现象发生。
在年检过程中,我发现部分企业对于年检抱着可有可无的态度,导致他们在年检过程中出现很多错误,如资料填写不完整,年检材料没有带齐,甚至也有些企业忘记年检,最后被处罚。而,其中,年检材料准备不充分,是最多的问题,关键在于企业的经办人员不仔细看年检报告书最后的综述意见,所以总是有忘这忘那的企业。
企业年度年检工作不仅仅只是完成年检,而是要充分利用年检监管服务平台,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治污减排、食品安全管理等相关责任,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相关整治工作任务。特别是要进一步落实市领导的要求,强化年检数据的社会化运用,在近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地分析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纵向比较的基础上再作横向比较,形成企业生存状况深度分析报告,供地方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企业应该自觉地学习与企业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良好地发展企业。对于那些不懂法的,但愿通过协会学习相应理论的,协会应该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学习法律法规等课程。
发挥个私协会服务职能,为企业年检提供全程代办服务,进一步完善代办服务的有关内容和程序。对有意愿委托协会代办年检的企业建立“一对一”的跟踪服务机制(即对每一家企业确定一个协会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联络服务),将代办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推出短信提醒业务,提醒企业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完善开通手机短信提醒系统,在3月1日提醒其参加年检,预审通过后提醒其办理复核盖戳手续,7月1日提醒其补检,做到人性化服务。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 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企业年检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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