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小结

办案小结

一、简述案情和办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家属李某委托我所经本所指派马二仲律师和我作为xxx涉嫌XX罪一案的辩护人,作为辩护人,我们会见了嫌疑人(被告人),了解到侦查机关办案程序存在问题,向公、检、法三个机关提出了辩护意见,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等,在案件办理中坚持辩护人的独立地位,在被告人认罪时仍然作无罪辩护。

二、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未支持了辩护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涉嫌XX罪,有期徒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后四年零六个月,辩护人表示上诉,不服从判决。

三、律师的办案体会:

律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为维护公平正义要以“私权利”对抗强大的“公权力”。有时还要受社会人士甚至是亲人的谩骂。在该案件的办理中,嫌疑人家属想尽早了解案情,一直来律师事务所要求看案件具体情况,作为我们只能给他们说规定、讲道理,拒绝她们阅卷。办案单位一直施压不让律师提起非法证据排除,不做无罪辩护。被害人不知是怎么知道我们是辩护人的,更是多方威胁律师。最可气的是家人们也不理解我们为什么要给XX犯作无罪辩护。总之,律师所背负的是恶名,在刑事辩护中,我个人认为律师其实是被告人(嫌疑人)的最后救命稻草,象征着我国法治社会的文明,想到这些我感觉受多少委屈都是值得的,不由燃起了为刑辩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

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赵鹏程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办案小结1

办案小结

龙南县汶龙镇新圩村村头村民小组、龙南县汶龙镇新圩村枧头村民小组诉龙南县人民政府、龙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山林权纠纷一案,已办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龙南县汶龙镇新圩村村头村民小组、龙南县汶龙镇新圩村枧头村民小组不服龙南县政府龙府字【2010】3号处理决定,要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龙南县政府将争议的三块山林“山羊山”、“海螺窝”、“樟树坳”所有权分别归三村小组所有。 二、办案经过

20xx年6月2日龙南县汶龙镇新圩村村头村民小组、龙南县汶龙镇新圩村枧头村民小组因与龙南县人民政府、龙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山林权纠纷找到本所律师胡敦麟咨询法律服务,并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本所指派律师敦麟咨、邱培强承办本案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

20xx年8月18日上午9时,该案在信丰县审判厅开庭审理,本所律师胡敦麟、邱培强准时出庭参与诉讼,并发表代理词。 三、办案结果

本案已判决结案,判决维持龙南县人民政府【2010】3号处理决定,决定:“山阳山、海螺窝、樟树坳”三块争执场的山林权归国家所有,由龙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继续经营管理。

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胡敦麟、邱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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