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带徒个人总结

师带徒总结

“师带徒”活动是为了充分发挥人才效应,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保持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而确立的一项旨在发现年轻人才、锻炼青年人才、培养青年人才、造就青年人才的青年人才工程。师带徒这一项计划不仅体现了企业对于我们的重视程度,更凸显了企业的精神与精神面貌。

师傅是我的良师益友。无论在专业知识的传授还是生活环境的适应当中都给了我很大的帮助,他不仅教会了我们一些操作上的技能,还让我明白了不少人生的哲理,使我受益匪浅,正是在他们的教导下,我们懂得了如何充实自己。如何体现自身价值,如何让自己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环境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充分认识到,只有把自己所学的知识全部融入到生产中,并在实践中不断发现规律、总结经验,然后再将其用于指导生产实践,才算有所成就,真正体现自己的价值。有了明确的认识,就有了努力的方向。日常工作中,师傅一直注重引导我观察生产中的每一个细节,注重在观察中发现规律,定期做总结,把所学的知识和生产联系起来,通过观察、总结、发现规律,不仅能学到许多书本上没有的东西,更有利于拓宽思路、丰富视野,增强个人的技术水平。事实证明,这一点为我个人的成长带来很大的好处。“无论事大事小都要用同一种态度去对待,无论什么时候自己始终是最大的敌人,要永远向前看。”师傅也是经常这么教育我的,在鼓励我的同时,我自己也在不知不觉间受到鼓舞,激发了我个人的学习兴趣和进取精神。在我们共同相处两年多的时间里,不论是从理论知识学习、实际操作锻炼还是如何做人做事,师傅都充分发挥一名老工人的“传、帮、带”作用,毫无保留的传授给我,再加上自己的积极主动、虚心好学,使我能在两年的的时间里就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在师傅的精心安排和教导下,在自己的岗位上克尽职守,兢兢业业,时时处处以领导和老同志为榜样,不会的就学,不懂的就问,始终保持了谦虚谨慎勤奋好学的积极态度,技术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总结

现场的技术水平需要不断加强。学习永无止境,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将成为我自身修炼的主题。平时在现场要多看、多听、多学、多干。在日常工作、会议、领导讲话时,做到集中的注意力、灵敏的反应力、深刻的理解力、牢固的记忆力、称职的综合能力,我觉得不管是个人,还是团体,都应该有技术,讲诚信,有信誉,技术是个人在企业生存的根本,诚信和信誉是做人必须的原则,做人有诚信、讲信誉,你才能有让别人去信任你的理由,你才能在这经济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篇:省师个人总结

习 题

监理的性质: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

监理的原则:公正、独立、自主

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控制工程项目目标(投资、进度、质量)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2、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3、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4、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

1、项目法人责任制;

2、工程招投标制;

3、建设工程监理制;

4、合同管理制;

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1、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2、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3、良好的品德;

4、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这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来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需要有建设单位委托和授权:<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监理侢,即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通过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范围、内容、义务、权利、责任后,工程监理单位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开展项目管理活动,量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1、工程建设文件;2、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监理工程师可在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注册。

可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

项目管理。

工程监理的依据及监理工作内容: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方米以上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监理单位应当承担哪些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施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我国标准规范分为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按标准属性可分为二类: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合同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招标阶段招标人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发布招标公告;2、资格预审;3、编制招标文件;4、现场考察;5、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包括哪几类:

1、正常工作: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的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

2、附加工作: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于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签订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两大部分:

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与项目的建设密切相关,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1、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当事人;

2、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

3、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4、货物供应的时间。

项目管理承包与项目承包管理的区别:

项目管理承包是指专业化、社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或工程咨询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建设活动承担项目管理业务;项目承包管理则是承包商或总包商在实施承包任务过程中对自己及其分包商进行组织、笄、监督等的管理活动。

二者在承包收入上存在原则性差异。在项目承包管理活动中,存在经营性盈利或亏损,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管理科学、规范产生的承包盈利归于承包商自己,反之,造成的经营性亏损也要承包商承担。在项目管理承包活动中,由于管理效果显著使业主节约投资的,仅按合同约定给予项目管理承包单位一定的奖励;反之这,如果由于管理失误导致工程投资超过委托合同约定的最高目标值,则项目管理承包单位要承担超出部分的经济赔偿责任。

质量

施工准备阶段工程质量控制内容:

1、参与设计文件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2、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3、审查总(分)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4、审查总(分)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5、检查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6、验收到场的永久设备;

7、审核工程测量成果资料;

8、审查总(分)包单位提供的主要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资料;

9、掌握新材料、设备、新工艺、新 技术鉴定书;

10、 审核总(分)包单位的工程开工报告及相关资料。

试述建筑产品质量形成过程,并说明施工过程应做的具体工作:

1、建筑产品质量形成过程:设计过程、施工过程、交付使用过程;

2、施工过程的主要工作: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2)实施对生产工序的控制;

3)强化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

如何审查承包商施工机具设备:

1、机具主要性能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2、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要求;

3、是否已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鉴定,并发给其使用许可证;

4、施工机具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特种工作上岗证;

有哪些工程质量事故可以不处理:

1、不影响结构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

2、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认证后可不作处理的;

3、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

4、对出现的事故,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一般原因有哪些:

1、违背基本建设程序;

2、工程地质勘察失真;

3、设计有误;

4、建筑材料及物品不合格;

5、施工管理不力;

6、施工作业环境影响;

7、施工作业程序有误等。

具备哪些条件才可进行竣工验收:

1、承包商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自检合格;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规划、消防、环保等单位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 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璀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承包商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在控制质量过程中,应遵守哪些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

2、坚持“以人的自身行为为重”

3、坚持“预防为主”

4、坚持质量标准;

5、坚持公正、科学、守法的职业首选规范。

什么叫工程质量不合格:

1、未能满足设计图纸要求的;

2、不符合验收规范的;

3、未履行施工合同的;

4、未做到环境保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内容包括哪些:

1、工程概况;

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工程建设工作方面的评价;

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质量控制的手段:

1、旁站监督;

2、测量与监测;

3、试验;

4、指令性文件;

5、规定的质量监控工作程序;

6、利用工程款支付手段等。

常用的工程质量总监的处理方式:

1、当工程质量问题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2、当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监理机构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3、当某工序或分期工程验收时出现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向施工单位发出要求整改的通知,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重新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正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质量控制的设置原则:

1、对形成工程质量起控制作用的内容或工序;

2、施工中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率较高的内容或工序;

3、对正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内容或工序;

4、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情况下,承包商对施工质量没有把握的和影响;

5、对施工安全和使用功能上有特殊要求的内容或工序;

建设工程各阶段对质量形成的影响;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形成起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

1、项目可行性研究:在此阶段,需要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并与投资目标相协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直接影响项目的决策质量和设计质量。

2、项目决策:项目决策阶段对工程质量的影响主要是确定工程项目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水平;

3、 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的地质勘察设计使得质量目标和水平具体化,为施工提供直接依据; 工程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设计的严密性、合理性,决定了工程建设的成败,是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与环境保护等措施得以实现的保证;

4、 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活动决定了设计意图能否体现,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可靠、使用功能的保证,以及外表观感能否体现建筑设计的艺术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工程施工是形成实体质量的决定性环节。

5、 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对质量的影响是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

质量事故发生前后监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商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

下达停工或复工指令前,宜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璀承包商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选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方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就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的质量控制要点:

以工业及民用建筑为例,下述工程部位进行隐蔽检查时必须重点控制,防止出现质量隐患。

1、基础施工前对地基质量的检查,尤其要检测地基承载力;

2、基坑回填土前对基础质量的检查;

3、砼浇筑注前对钢筋的检查(包括模板检查)

4、砼墙体施工前,对敷设在墙内的电线管质量检查;

5、防水层施工前对基层质量的检查;

6、建筑幕墙施工挂板之前对龙骨系统的检查;

7、屋面板与屋架(梁)埋件的焊接检查;

8、避雷引下线及接地引下线连接的检查;

9、覆盖前对直埋于楼地面的电缆的检查,封闭前对敷设于暗井道、吊顶、楼板垫层内的设备管道的检查;

10、 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的检查。

监理对施工进度的检查方式、方法: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其实际进展情况:

1、定期地、经常地收集由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进度报表资料;

2、监理人员现场跟踪检查建设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

除上述两种方式外,由监理工程师定期组织现场施工负责人召开现场会议,也是获得建设工程实际进展情况的一种方式,通过这种面对面的交谈,监理工程师可能从中了解到施工过程中的潜在问题,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

施工进度检查的主要方法是对比法,主要包括横道图比较法、S曲线比较法、香蕉曲线比较法、前锋线比较法和列表比较法。

影响施工进度的主要因素:

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影响同,物资供应进度的影响,资金的影响,设计变更的影响,施工条件的影响,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承包单位自身管理水平的影响。 制定进度计划的一般原则:

制定进度计划的一般原则,都是在工期合理的前提下,追求低成本和高质量,使质量目标和成本目标的水平与进度目标相结合,从而形成以时间分配为主线的项目进度计划。

横道图进度计划的编制步骤:

1、熟悉工程对象的概况,初步拟定施工过程的流水方案;

2、根据流水方案,进行流水段(层)的初步划分;

3、根据流水段(层)数进行施工过程分解,确定进入流水施工过程(专业队)的劳动组合方案;

4、计算各施工过程的流水节拍值;

5、对每条流水线进行各种时间参数的计算,得出初步方案的计划工期;

6、工期合理与否(要小于合同工期),检验流水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并着手采取不同的措施调整计划方案;

7、当流水方案基本上合理时,可着手绘制流水施工进度计划表(即横道图)。

其 他

检验批验收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的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检验;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料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检验批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工程资料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资料的移交:

1、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3、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

4、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

5、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和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条件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档案应为原件。 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砼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5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砼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式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六、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沿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深基坑;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砼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分项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他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有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沿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

省师个人总结

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基槽原则,国家相关部门对必须招标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性质:服务、独立、公正、科学。(P.4)

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P.27)

原则:公正、独立、自主。(监理规范)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人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人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人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

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3.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2.6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1、“审查”:(1)释义:审核、调查,或者说是对某项事情、情况的核实、核查 。

(2)基本解释:检查、分析、核对有关情况 。

2、“检查”:基本解释: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 。

3、“审核”:基本解释:审查核实。

4、“查验”:基本解释:检查验明。

5、“核查”:核对审查。

22条监理工作内容:分三个阶段。

1、施工准备阶段(12条)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2、施工阶段(6条)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3、竣工验收阶段(4条)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0xx年1月1日起,凡申报创建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将依据《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对创建项目进行考核。

项目监理机构须依据本评价标准,对相应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监理单位须对项目监理机构各个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组织专家对整个项目作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

为加强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水平,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监理单位的履约能力,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1.3 本标准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评价,包括了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监理服务情况、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等内容,从而形成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水平的综合评价。评价的内容分为6个单项,分别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前期筹备工作、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本标准使用时,可根据委托监理的范围、工作内容、监理责任以及工程进度的不同,组合部分单项或全部单项,也可以调整各单项和各细目的评价内容。

2 评价程序

2.1 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进行评价时,应组成专门的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其中设组长1人。评价成员应为取得国家注册工程师资格(工程建设类)、具有较为丰富的监理工作经验、熟悉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专业人员,小组成员专业配备应合理。

2.2 对监理合同中未委托监理的工作范围与内容、以及项目建设进程中尚未涉及的监理工作,可按合理缺项处理。

2.3 评价小组完成评价工作后,应做出书面评价意见。在检查中若发现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中存在较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或存在较多的不符合项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

2.4 被评价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评价结论上签字,有异议的,应积极向评价小组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5 对于评价小组提出必须整改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上报整改结果和接受复查。

3 单项评分表评价方法

3.1 各单项评分表满分分值为100分,实得分是相应单项评分表中各评价项目

应得分减去扣减分之值。

3.2 评分标准分为:符合、不符合、部分不符合三类。不符合者按扣分值全部扣分;部分不符合者,可在扣分值的范围内酌情扣分。

3.3 单项评分表中用“黑体”标注的内容为重要评价项,属于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隐患的内容,此项内容有不符合要求的,则该单项评价为不合格,评价小组可视其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用“▲”号标注的内容,为次重要评价项,关系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等内容,此项内容如不符合要求,该评价项内容为不合格。如有重要评价项、次重要评价项为不合格的,该工程项目不得参加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的考核。

3.4 评价项目有合理缺项时,该单项评分表实得分按下式计算:

单项评分表得分=(可评分评价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评价项目的应得分之和)X100

3.5 考核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时,可以对以下情况给予加分:

3.5.1 该项目获得文明工地表彰的,省级加3分,市级加1分(加入C表);

3.5.2 现场监理人员在本工程监理期间发表论文的(省级以上刊物),每一篇加1分(加入F表);

3.5.3 监理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不低于10万元,有相关证明),每项合理化建议可加1分,经济效益达100万以上的合理化建议每项可加2分(加入E表)。

4 评价等级

4.1 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省师个人总结

4.3 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评价用表:

表A.项目监理机构前期筹备工作单项评分表 表B.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表C.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表D.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表E.施工合同管理单项评分表 表F.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表G.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总表

4.4 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以下要求核定:

1、优 秀:单项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单项评价的优秀等级率≧60%,且其中C表单项评价等级必须为优秀。

2、良 好:单项评价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单项评价的良好及以上等级率≧60%,且其中C表单项评价等级必须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3、合 格:各单项评价必须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4、不合格:单项评价有不合格等级的。

4.5 综合评价记录,采用本标准表G《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汇总表》,并按本标准所规定的评价准则得出评价结论。

4.6 综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项目监理机构方可参加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的评比。各市、县示范监理项目的评比条件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制度性)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性)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依据)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

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

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

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

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

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

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

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

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

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

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b. 监理内容:“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还有履行监理安全责任)

4、监理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的权利和义务来自于法律、法规和项目法人的委托两个

方面。

① 《建筑法》赋予监理三大权利:

承揽监理业务的权利;按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权利;要求承包商改正错误的权利。

② 监理义务:

a.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b.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c. 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

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二、应重点掌握的几个方面

1、确立了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共13项,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7项:

(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3.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 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

标准四类。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

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定义: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④ 监理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

a. 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b. 审核施工资料,并签署意见;

c. 在会议上汇报监理情况;

d. 接受有关单位对监理资料的审查;

e. 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⑤ 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3、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

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

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

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②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③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4. 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②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罚50~100万)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二十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一般采用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收缴岗位证书等方式。

① 监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碍等。

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

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一、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的关系,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

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等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二、安全生产条例

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贫苦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注册执业人员未招待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重大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文

1、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2、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

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4、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6、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待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别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9、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0、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的先后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3、发包人义务:

1)遵守法律;

2)发出形式通知;

3)提供施工场地;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承包人义务:

1)遵守法律;

2)依法纳税;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6)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8)为他人提供方便;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10)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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