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汉中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高薪翔

为落实全市救助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摸清当前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和“寒冬送温暖”的开展情况,按照市局的要求,市局救灾科会同市救助管理站组成调研组于11月25-27日实地考察调研了城固县、洋县、勉县、西乡县、镇巴县、略阳县救助管理站,并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街面巡视等方式,了解当地救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就整改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与当地救助管理站的负责人进行了交流、探讨。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共建立12个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所有县区(共12个)都建立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成立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联系会议,核定了专职人员,配备了设施设备。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救助保护、医疗救治、教育矫治、妥善安置、回归家庭和源头预防等各项工作。

工作开展情况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各县区目前均已成立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了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公安、城管、卫生、财政等多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了考核制度,形成了工作合力。城固县每年以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提出救助管理工作重点目标,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定期通报救助管理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突出问题和困难,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汉台区建立了民政牵头的联合救助工作机制,加大重大活动、节假日、特殊天气条件下主动救助的力度以及日常工作中的协调配合。西乡县、洋县救助站积极协调财政局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安置专项经费,对流浪精神病人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接受治疗,病情稳定后仍无法确认身份的人员,寄养或安置到乡镇敬老院;对返乡生活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当地政府将其纳入五保或低保。略阳县、西乡县救助管理站与辖区派出所广泛开展合作,有针对性地解决跑站骗助、恶意求助、无理取闹、刁难威胁工作人员的现象。

(二)“寒冬送温暖”活动开展不断深入。11月19日,汉中市召开“寒冬送温暖”专项活动启动仪式,张正荣局长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市做好上街巡查主动救助工作,切实加大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确保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安全过冬。各县区救助站积极开展专项活动,确保每周白天上街巡查不少于3次,夜间上街巡查不少于2次。截止12月1日,全市在“寒冬送温暖”专项活动中已救助流浪乞讨人员500余名。汉中市、汉台区救助站创新工作方式,联合汉中市志愿者协会及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寒冬送温暖”活动,在城区繁华地段设立救助点和救助引导牌,每周定期组织人员开展街头巡查主动救助,建立民间信息员队伍,充分调动志愿者和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夜间安保人员等热心群众参与外展巡查工作,并对提供有价值信息的热心群众给予奖励,鼓励其做好发现、报告、引导服务。城固县、镇巴县救助站分别以“晒时间、比业绩”和“值班周工作清单”的形式,将“寒冬送温暖”活动街头巡查主动救助工作纳入到日常必须做的工作中来,并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编排了工作人员上街巡查表,将此项工作落到了实处。西乡县、略阳县救助站工作人员在组成救助小组上街进行巡查救助的同时,还联合巡警等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形成合力,将主动救助常态化。

(三)多渠道开展寻亲工作。为积极开展寻亲工作,市救助站及汉台区、城固县、洋县、

勉县、镇巴县、略阳县救助站利用站内寻亲公示、报纸和网络电视媒体等多渠道的开展寻亲工作,目前滞留的74名人员中已有7名回归家庭。市救助站对来站求助人员中查不清户籍的人员,在《汉中日报》、《华商报》及时发布寻亲公告,使11名滞留站内的流浪人员中1名回归家庭。汉台区救助站于11月26日联合汉中路派出所对滞留救助站人员的指纹和DNA数据进行了统一采集,及时报送汉中市公安局进行信息比对;联合汉中电视台、汉中日报、华商报对站内滞留的24名人员的信息和照片进行了播报,并刊登寻亲启示,现已有2名滞留人员回归家庭,2名已有线索,成效明显。城固县救助站利用在站内和县婚姻登记处、极星户外商店等人流量较多的公共场所装置电视机滚动播放滞留人员的照片及相关信息的方式进行寻亲,并安排专人负责,使15名站内滞留人员,寻亲成功3名。洋县救助站通过站内设置寻亲公示栏,在县电视台播放寻亲启事的方式使站内24名滞留人员,其中2名已有线索,1名回归家庭。

(四)救助保护工作不断延伸拓展。各县区积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职能,探索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工作,加大延伸服务力度。汉台区救助站组织对本辖区的困境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摸底,对有流浪倾向的未成年人进行主动关爱,与市未保中心、市新星困境儿童援助中心联合开展合作,将辖区内的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和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纳入服务对象范围,预防困境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城固县将因打击犯罪、精神抑郁、寻找网友、父母服刑等原因造成的需要提供临时性或保护性救助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救助保护范围。市救助管理站加强开展返乡受助未成年人的跟踪回访工作,对本地或附近周边城市的,通过实地回访及时掌握生活动态和家庭情况,协调村干部、街道(乡)民政助理解决实际生产生活困难,共同做好回归家庭工作;对异地远途实地回访不便的,及时通过电话沟通,督促其家庭或监护人全面履行监护职责。

三、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成效

(一)救助管理第三期信息系统各县区已全面使用。为规范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民政部开发了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目前已逐步完善到第三期系统,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作为覆盖全国、实时联动的工作网络和工作平台,对于加强民政部门科学决策,促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管理和协作配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暨未保工作会议上,市救助站对各县区的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在市站内进行了多次练习使用。城固县、洋县、西乡县、镇巴县等救助站已经配备了工作电脑、摄像头、指纹仪等相关设备,正在抓紧对滞留人员进行指纹采集、信息补充完善等工作。

(二)规范工作流程。各县区对照救助管理机构检查项目表中的要求对站内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西乡县救助站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机构指南》,与托养单位签订了符合制式标准的托养协议。城固县救助站针对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制定了规范化的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形成了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受助人员处置的工作机制。洋县、略阳县救助站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加强求助人员的档案管理和信息登记工作,印制了制式的《救助登记表》、《不予救助通知书》、《自行离站声明书》、《在站服务登记表》、《终止救助通知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了档案室。

(三)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区救助站全部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救助热线实行24小时服务,统一使用有录音功能的电话,并配备有技防设施。洋县、城固县救助站在站内安装了具有储存功能的摄像监控系统,加强了安全管理工作。西乡县救助站及时更换了站内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管理机构定位有待明确。按照现行救助管理政策的规定,救助管理机构为受助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救助

管理机构承担的社会管理事务不断增多,救助管理机构职能正逐步发生转变,政府已相应赋予救助管理机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维护社会秩序等多项社会管理职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进一步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客观上迫切需要救助管理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同时,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服务的现状,也亟待救助管理机构加强引导和监督。

(二)长期滞留人员问题突出。我市是川陕甘交通要道,作为浪乞讨人员主要流入地,每年救助大量需要医疗救治、临时寄养、机构安置的流浪精神病人、智障人员和无生活自理能力的重症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由于健康情况、智力水平等原因,上述人员中绝大多数无法查找到监护人和常住人口所在地(相当一部分人员是被家庭有意抛向社会的),此问题在市或省的边界县更加突出。据统计,全市每年救助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智障人员、精神病人约160余人(约占全市救助人员总数的1.5%),仅西乡站目前就滞留流浪乞讨精神病人近24人,每年医疗救治及托养费用就占了财务支出的大头。目前,我市民政系统的福利机构和精神病医疗机构已满足不了当前救治安置工作需求。以镇巴县为例,镇巴县没有可供滞留人员安置和治疗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机构,目前,镇巴救助站的3名滞留人员托养在汉台区的养老机构,治疗流浪乞讨精神病人需要到勉县。由于救助管理站安置到民政系统中的托养机构内的滞留人员不仅挤占有限的临时救助经费和床位,还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予以照料,影响到救助管理机构公共服务能力的发挥,救助管理机构对这类人员的救助已显力不从心。

(三)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有待深化。各市跟踪回访情况表明,部分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后,因家庭贫困、监护不当或就业困难等原因,导致再次外出流浪的现象依然存在。单一经济层面的安置帮扶并不能有效解决家庭监护不到位的问题,部分受助未成年人回家少关爱、返乡遭排斥、进校受歧视。此外,流浪未成年人在有过城市流浪经历后,普遍希望在城市就业生活,但由于文化水平低、学习掌握新技能难度大等原因,使他们往往难在短期内顺利就业。上述原因导致了部分返乡未成年人难以真正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四)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开展教育矫治、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等工作,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救助保护机构相应配备大量专业人才。我市作为全国第二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地区,目前我市各县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知识结构、专业理念、工作方法上仍有一定差距,特别是系统接受社会工作、特殊教育、心理干预等方面专业教育的人才明显缺乏。

五、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定位。根据当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考虑结合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对救助管理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专业人员配备等问题进一步研究论证,探索赋予救助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职能的可行性,将救助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剥离给民间组织。我市作为全国第二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地区,按照各县区实际开展工作情况,我市的救助管理机构在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不断强化的同时,应逐步实现由直接的服务提供者向社会服务的监督管理者的转变。一方面,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优势资源,加大街面治理力度。另一方面,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对参与救助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专业培训、业务指导、评估检查等规范管理。

(二)双管齐下,妥善解决滞留人员安置问题。要解决好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精神病人长期滞留问题,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要有效控制增量。如果不能及时把住源头,控制上述人员外流,此类救助对象将越积越多,救助管理机构将不堪

重负。主要流出地要积极做好社会保障和源头预防工作,全面落实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困境人员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防止其因生活贫困导致外出流浪。同时,加强对困难家庭的帮助,对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精神病人、重症病人提供补贴和日间照料,督促、帮助家庭履行抚养义务,从源头上防止他们被抛向街头。二是要逐渐消化存量。对于现有的滞留人员,要积极开展多渠道的寻亲工作的同时,拓宽安置渠道,通过整合民政资源、发动社会力量,综合利用各类公办福利机构和民办福利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多渠道安置长期滞留人员,缓解救助管理机构工作压力。

(三)整合资源,建立立体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深化我市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工作。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统筹规划救助管理措施,切实提高救助保护实效。一方面,要建立城市社区管理与救助管理工作的联动机制。可总结汉台区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工作及建设社区救助点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平台优势,积极发动社区联络员、志愿者队伍、社区群众、社工共同参与,建立问题家庭档案,采用定期调查、邻里走访、家庭访问等方式,了解家庭抚养情况,及时对特殊家庭进行指导,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另一方面,要着力做好农村返乡未成年人跟踪管理。从以往调研和救助情况看,流浪未成年人75%来自农村。农村返乡未成年人能否有效回归家庭和社会,直接影响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成效。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服务体系,将救助服务网络覆盖到乡镇、村,充分利用乡镇民政助理、村干部掌握本辖区困难群众情况的优势,将受助返乡未成年人登记造册,定期走访返乡未成年人,及时掌握生活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帮扶措施。对适龄适学返乡未成年人,协调学校做好返乡适龄适学未成年人接收入学工作;对已满16周岁、有就业意愿的未成年人,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加强创新,推动形成政府社会协同配合的救助管理工作新格局。政府不仅是救助管理工作的主体,同时也对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具有引导、鼓励、监督的责任。全国第十三次民政工作会议报告上提出着力构建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效能。市民政局康局长在今年初检查市救助站工作时提出过,要着力扩大民政事业的社会参与,协调制定和施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补助等制度,制定和落实社会力量提供社会服务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救助管理工作可考虑采取双向运行模式,即政府公共财政支出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引导救助管理机构充分运用专业机构、慈善公益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具备专业技能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采取教育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精神抚慰等多种方式提供救助服务。研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模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等形式积极参与,满足受助人员多元化服务需求。

20xx年12月2日

 

第二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金中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工作理念,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为主导、公安、城管、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联动机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

金中镇未设站,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履行救助工作,切实做好接待求助人员工作,由镇财政发给一次性临时救助费。

三、救助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求助人员实到人数进行救助的原则,防止冒领或骗领行为发生。

四、救助办理程序

1、流浪乞讨人员向社会事务办口头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

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流浪乞讨的原因、经过、去向。

2、救助管理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镇社会事务办发给到下一站点救助经费。

3、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领到救助经费后,必须及时离开本辖区,否则,再来求助,救助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待,不予救助。

五、职责分工

1、社会事务办负责贯彻实施《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区域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劝其返回原籍,发给一次性救助经费(到下一救助站点)。

2、派出所、城管部门负责实施保护性救助,发现其他流浪乞讨人员中病倒路边人员,急时通知社会事务办或者120进行急救。派出所应配合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以便于流浪乞讨人员劝返工作。对于侵害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财产和人生安全以及胁迫、诱骗、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

3、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由社会事务办应急时送入医院,由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医治工作,费用由民政部门解决。

4、财政所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

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5、纪检监察部门对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工作要求

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实施救助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严格按照《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贡献。 本工作制度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金中镇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一、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范围

(一)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我镇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二)救助原则和救助范围:

1、救助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属地管理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2、救助范围:本镇范围内因灾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和虽已享受了五保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但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

二、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报、评议、审核、审批程序

(一)临时救助对象的申报:临时救助对象由户主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公开栏上进行张榜公示3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报社会事务办审核。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镇社会事务办对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进行调查,临时救助金直接由社会事务办审批和发放。

(三)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批:镇社会事务办接到村报来的临时社会救助对象材料后按本制度规定认真核对审批,将审批结果返还给村,由社会事务办将救助款物发放到临时救助对象手中。

三、临时救助对象工作管理

1、经确定的临时救助对象发给《临时救助卡》,每户一卡,《临时救助卡》由县民政局核发。

2、《临时救助卡》是灾民和贫困户领取救济款物的登记卡,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和依据。

3、临时救助款物的发放按三联单发放方式进行。临时救助对象的管理由社会事务办按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人口、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物资数、家庭详细住址进行微机管理,随时接受县民政局及有关单位的检查。

四、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一)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

1、火灾、洪涝、地质、冰雹、凝冻等灾害损毁房屋的五保户、

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享受特殊政策救助对象,根据其房屋受损程度每户给予200元不等的临时救助;其它生活较为困难的群众根据其房屋受损程度每户给予100元不等临时救助;同时安排部分救灾捐赠物资进行救助。

2、处于低保边缘的城乡困难群众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按每人50-200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3、子女上学(大专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殊政策救助对象入学子女每人给予适当临时救助;处于低保边缘的城乡困难群众入学子女每人给予适当临时救助;上述救助必须出具大专及以上入学录取通知书,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4、其它原因救助标准:五保户死亡、安葬无名死尸都给予适当补助。

(二)临时救助款物的发放

临时救助对象由社会事务办根据县民政局审批情况以现金或物资方式进行发放。

五、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城乡临时救助资金按当年安排农低保资金、城低保资金、救灾资金总额的1%-2%分别提取,在县级安排的农低保资金、城低保资金、救灾经费中解决。

临时救助金的拨付、使用,由县民政据根据我镇实际,划拨到财政所,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安排发放。

六、本制度从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保障我镇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保障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金中镇常住户口,并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细则中简称其它优抚对象。

三、医疗保障原则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和救助;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四、医疗补助

无固定收入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以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影响生活的,应当在医疗#5@p开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医疗补助。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全额进行补助。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全额进行补助。非伤口复发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按60%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7000元。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55%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500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50%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五 )现金救助。对长期患有慢性病,需常年门诊治疗,医疗费开支过大的;身患绝症无力住院治疗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500-2000元的现金救助。现金救助每人每年只能审批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六)门诊医疗补助:在年底结余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补助不高于5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不高于1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

年补助不高于100元;定额门诊补助于年底划入个人账户。

(七)已经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所报销的医疗费和从其他形式(如保险、赔偿)获得的医疗扶助金,达到或超过本人实际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时,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八)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九)下列情况不得纳入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范围:

1、特殊慢性病患者购买与本病治疗无关的药品费用;2、住院期间与本身疾病治疗无关的医疗费用;3、打架斗殴、自杀致残、酗酒伤害等发生的费用;4、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费用。

`六、医疗优惠

优抚对象在县、乡镇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治疗等医疗优惠服务。定点医院要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尽可能减少患者负担。

七、就医方式

(一)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是乡镇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不能治疗的,经乡镇卫生院同意后可转到县级医院治疗,如县级医院不能治疗的,经县级医院同意并出具证明后可转院治疗。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本地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三)定点医疗机构事前救助。对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的无固定收入的优抚对象,在乡镇医院不能治疗且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可申请享受事前救助。事前救助金额由县民政局根据病情确定,但不超过1000元。我县选择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实施事前救助。

享受事前救助的资金核算。享受事前救助对象的事前救助资金,在个人支出的部分按比例享受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扣减,具体事项由县民政局与定点医院对接。

八、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或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已支付的大病重症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原则上要

原件,如没有原件的须经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机构或居民医疗保险机构盖章注明已报销金额后方有效)、民政局制发的优抚证件、必要的病史材料,经村(居)民委会盖章后,2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现金救助对象必须出具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及住院复印件,与本病有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并注明患者所属救助对象类别,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及时返回乡镇,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发放救助资金。

(四)事前救助的申请程序。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事前救助时,由申请人凭医疗救助对象持有的有效证件和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民政局应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立即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通知给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凭县民政局的通知和事前救助金额,安排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定点医院凭通知与县民政局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对不符合事前救助条件的应将申请退回,并将理由告之申请人。

九、医疗资金管理

(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1、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2、由县民政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实际支出和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列入当年县级财政预算;

3、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4、依法接受社会捐助的资金;

5、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项管理、分帐核算。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十、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为加强领导,成立贵定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工作。严格审查享受医疗保障优抚对象的资格,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基层民政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保险待遇。

(三)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专款专用。

(四)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合作医疗;负责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管理,督促定点药店或药品超市将本实施细则对优抚对象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六) 优抚对象应严格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申报和享受医疗救助,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现象,令其返回医疗救助经费,并给予停止一年的申报医疗救助的资格。

(七) 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理,如有作弊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我县在此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

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解决当前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大战略举措。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以“三个代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方针,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推动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农村贫困群众实施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四)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五)处于农低保边缘且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

超出上述五种对象范围的农村居民不得纳入医疗救助范畴。 上述(一)至(五)种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统一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对他们进行救助,各乡镇不再收取上述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标准及限额按年计算,符合上述五种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扣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救助资金后,按下列标准进行救助。

(一)五保对象。按照个人支出的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类救助对象按个人支出金额的50%进行救助,三类救助对象按个人支出金额的40%进行救助,四至五类救助对象按个人支出金额的30%进行救助。农低保救助对象中个人支付金额超过3000元(含3000)以上的上述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分别上浮10%,但同一救助对象一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重症或绝症患者(如癌症、白血病等)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可继续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个人支出金额(除合作医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后的个人支出金额)的40%进行救助,个人支出金额超过3000元的给予50%的救助。同一救助对象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四)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按照个人支出医疗费用的40%进行救助,个人支出金额超过3000元的给予50%的救助。同一救助对象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五)处于农低保边缘且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个人支出金额在500(含500元)元以上的按个人支出金额的20%进行救助,个人支出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按个人支出金额的30%进行救助,个人支付金额超过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按40%进行救助,同一救助对象一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5000元。特殊患者根据患者家庭情况特殊处理。

(六)现金救助。对于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白血病、瘫痪、长期久治不逾的特殊慢性病)没有自付能力住院治疗或靠长期吃中草药的救助对象。根据其贫困程度和病情给予600-1000元的现金救助。现金救助每人每年只能审批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七)已经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所报销的医疗费和从其他形式(如保险、赔偿)获得的医疗扶助金,达到或超过本人实际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时,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四、下列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

1、特殊慢性病患者购买与本病治疗无关的药品费用;

2、住院期间与本身疾病治疗无关的医疗费用;

3、打架斗殴、自杀致残、酗酒伤害等发生的费用;

4、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费用;5、申请救助医疗住院#5@p开出日期距申请日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五、就医方式

(一)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是乡镇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不能治疗的,经乡镇卫生院同意后可转到县级医院治疗,如县级医院不能治疗的,经县级医院同意并出具证明后可转院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本地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事前救助。对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农村贫困对象,在乡镇医院不能治疗且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

用的可申请享受事前救助。事前救助金额为1000元,由县民政局具体实施。我县选择县第一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实施事前救助。

享受事前救助的资金核算。享受事前救助对象的事前救助资金在个人支出的部分按比例享受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扣减。具体事项由县民政局与定点医院对接。

(四)定点医疗救助机构优惠减免政策。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本着优惠、便利的原则,按照相关政策对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予以减免。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或户主向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已支付的大病重症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原则上要原件,如没有原件的必须经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盖章注明已报销金额后才有效)、必要的病史材料,村委会对上述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签字盖章后,2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现金救助对象必须出具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及住院复印件,与本病有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符合上述五种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并注明患者所属救助对象类别,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及村民委员会并通知申请人,

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及时返回乡镇,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发放救助资金。

(四)事前救助的申请程序。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事前救助时,由申请人凭医疗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农村五保证、农村低保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补助领取证、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定期救济补助证等)和我县一医、中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民政局应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立即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事前救助条件的给予1000元事前救助资金,定点医院凭县民政局开出的通知和事前救助金额安排患者住院治疗,出院后凭通知与县民政局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将申请退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同级财政拨款和上级民政部门下拨资金解决。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医疗救助进行捐赠,所得资金纳入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管理。

县财政每年年初根据民政部门提供上年度医疗救助人数和所需资金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纳入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七、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医

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救助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按季度报送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用帐户,并由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救助的情况将所需医疗救助款项核销后下拨至乡镇社会事务办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财政、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支出,保证渠道畅通,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六)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医疗救助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

八、本制度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20xx年县政府下发的《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04]10号文件)同时废止,由贵定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一、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范围

(一)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以“三个

代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我县已经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二)救助原则和救助范围:

1、救助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属地管理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2、救助范围:本县范围内因灾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和虽已享受了五保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但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

二、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报、评议、审核、审批程序

(一)临时救助对象的申报:临时救助对象由户主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信息栏上进行张榜公示3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进行调查,5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直接由乡镇审批,资金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发放,5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由乡镇根据调查情况填写临时救助表格并签署意见后,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报来的临时

社会救助对象材料后按本制度规定认真核对审批,将审批结果返还给乡镇,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将救助款物发放到临时救助对象手中。

三、临时救助对象工作管理

1、经确定的临时救助对象发给《贵定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每户一卡,《贵定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由县民政局核发。

2、《贵定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是灾民和贫困户领取救济款物的登记卡,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和依据。

3、临时救助款物的发放按三联单发放方式进行。临时救助对象的管理由乡镇社会事务办按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人口、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物资数、家庭详细住址进行微机管理,随时接受县民政局及有关单位的检查。

四、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一)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

1、火灾、洪涝、地质、冰雹、地震、凝冻等灾害损毁房屋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享受特殊政策救助对象,根据其房屋受损程度每户给予200-500元临时救助;其它生活较为困难的群众根据其房屋受损程度每户给予100-300元临时救助;同时各乡镇相应安排部分救灾捐赠物资进行救助。

2、处于低保边缘的城乡困难群众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按每人50-100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3、子女上学(大专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殊政策救助对象入学子女每人给予500元临时救助;

处于低保边缘的城乡困难群众入学子女每人给予300元临时救助;

上述救助必须出具大专及以上入学录取通知书,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4、其它原因救助标准:五保户死亡每人补助500元作为安葬费用;安葬无名死尸每具按400元进行补助,但必须出具公安部门无名死尸证明。

5、因自然灾害致人死亡的家庭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1000元安葬救助经费。

(二)临时救助款物的发放

临时救助对象由乡镇社会事务办根据县民政局审批情况以现金或物资方式进行发放。

五、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城乡临时救助资金按当年安排农低保资金、城低保资金、救灾资金总额的1%-2%分别提取,在县级安排的农低保资金、城低保资金、救灾经费中解决。

临时救助金的拨付、使用,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审定的人数和所需资金,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拨入乡镇财政所帐上由乡镇社会

事务办工作人员安排发放。每个乡镇每年的小额临时救助资金不能超过5000元。

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要按照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进行管理,即是火灾、洪涝、地质、冰雹、地震、凝冻等灾害造成的由县级匹配救灾资金支出,按救灾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因子女上学和其他原因支出临时救助资金的是农村居民的由县级匹配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按《农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是城市居民的由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按《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六、本制度从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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