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

新文明委[201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乡镇(村)活动,是广大农牧民群众在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追求高尚精神文化生活的生动实践,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为扎实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文明乡镇(村)的管理,促进创建文明乡镇(村)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乡镇(村)是指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农牧民思想道德素质较高,文化生活健康向上,各民族团结和睦,社会秩序良好,村容村貌整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乡镇、村。文明乡镇(村)是农牧区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乡镇(村)分全国文明村镇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文明乡镇(村)四级,实行逐级创建,分别测评验收、命名。文明乡镇(村)评选对象是县(市、区)所辖乡、镇及乡镇所辖行政村,乡镇创建文明乡镇,行政村创建文明村。文明乡镇(村)每

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文明乡镇(村)的标准

第四条 创建文明乡镇(村)的六条标准: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突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强。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民主管理,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实施创建工作“一把手工程”,把开展创建活动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制定创建规划,强化创建措施,落实创建任务。

2、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加强道德建设,宣传普及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疆精神,扎实推进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道德讲堂”和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星级文明户、文明生态村、文明信用村、文明小康村和城乡共建等创建活动,引导农牧民群众在参与活动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获得实惠。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移风易俗,发挥好村民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促进乡风文明建设。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广大农牧区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3、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壮大集体经济,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稳定增长,农牧民收入逐年增加。坚持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广农村致富实用技术。切实加强和发展教育事业,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加强农牧区基础文化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文化惠民、乐民、育民、富民。健全乡(镇)、村卫生医疗保障网络,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4、民族团结蔚然成风。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

宗教活动。坚持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化“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深入人心,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互助蔚然成风。

5、社会治安秩序安定。加强民主法制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各族干部群众法纪观念强,自觉遵纪守法。开展平安村镇创建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乡镇、村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秩序良好,综合治理工作达标。乡镇(村)领导干部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乡镇(村)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

6、村容村貌明显改观。科学制定乡镇、村建设总体规划,合法使用土地,村容村貌建设布局合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公用设施,改善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坚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改变陈规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治理整顿脏乱差现象,抓好硬化、净化、绿化、亮化、美化,为农牧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普及环境保护知识,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文明乡镇(村)的申报、命名和奖励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申报自治区文明乡镇(村):

1、近年来创建工作成绩突出、农牧民群众认可、社会影响好,且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地州市文明乡镇(村)荣誉称号的乡镇、村;

2、申报自治区文明乡镇,乡、镇所辖行政村的40%以上的村须创建成自治区文明村,其余60%的村须创建成地州市文明村;

3、申报自治区文明村,参评村的文明户数量应占全村总户数的80%以上;

4、创建工作突出思想道德建设内涵,持续有效地开展“三个一”(一堂:建好用好道德讲堂;一队: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一桌:文明餐桌行动)建设;

5、建立创建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机构、管理协调、资金投入、检查监督和奖惩激励“六到位”。

第六条 申报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文明乡镇(村):

1、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和违法犯罪;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3、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

6、违反计划生育法。

第七条 申报推荐自治区文明乡镇(村)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报推荐表;

3、地州市文明委的推荐报告;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创建文明乡镇(村),首先由乡镇、村提出申请,逐级向县(市、区)、地州市和自治区文明委申报,实施逐级创建,分别由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文明委测评验收、审核命名。测评验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和媒体公示等方法进行。

第九条 对文明乡镇(村)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被命名文明乡镇(村)的,分别由命名机关下发命名文件,颁发牌匾,每年可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金,资金来源自筹。

凡被命名为自治区文明乡镇(村)的,奖金发放标准按照自治区

文明单位的奖金发放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文明乡镇(村)的标志是“文明乡镇”、“文明村”牌匾,文明乡镇(村)只悬挂最高一级荣誉称号的牌匾。

第四章 文明乡镇(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文明乡镇(村)实行逐级负责和分级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自治区文明乡镇(村)的日常管理,自治区文明办分别委托各地州市文明办进行,注重抓好平时的创建工作。自治区文明办对各地的创建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评选表彰、总结推广,不断提升全区文明乡镇(村)的整体创建水平。

第十二条 文明乡镇(村)实行届期制,自命名之日起,每三年届满一次。届满后,由乡镇、村重新申报,命名机关重新测评验收、审核命名。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由命名机关适时进行抽检,对创建工作滑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限期整改一年、直至撤销文明乡镇(村)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十三条 凡被限期整改一年的乡镇(村),停发当年的精神文明建设奖金,翌年再次验收合格的,可发当年的奖金;凡被撤销自治区文明乡镇(村)称号的乡镇(村),停发奖金、收回牌匾,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两年后方可重新参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

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xx年6月28日

主题词:创建文明乡镇(村) 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6月28日印 共印450份

 

第二篇:省级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20xx年9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文明村镇创建活动,促进文明村镇创建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镇(乡)、文明村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群众广泛认可的先进镇(乡)、行政村,是由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是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现实需要,是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

第四条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着力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营造新环境,大力推进城乡文明协调发展,为深入实施全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第五条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的原则是:坚持创建为民、重在参与,让广大农民参与创建过程、评判创建实效、享受创建成果;坚持常抓不懈、重在建设,建立健全创建长效机制,保障创建工作常态化;坚持贴近实际、重在创新,因地制宜创设各类活动载体,增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文明村镇创建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

第七条文明镇(乡)的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镇(乡)党政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责任制度;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配齐配好乡镇宣传文化工作人员,群团组织的齐抓共管作用和村、组的重要参与作用充分发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成效明显,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积极开展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创业创新为核心的浙江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

育,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完善乡规民约,深化乡风评议和各类移风易俗活动,培育树立道德建设先进典型,不断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农村道德风尚良好。

(三)农村环境优美生态。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城乡一体和创造优良人居环境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村镇布局,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不断完善。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积极推进村庄整治和环境建设,道路硬化、路灯亮化、四旁绿化、河道净化和住宅美化的目标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治理到位,普遍做到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户集、村收、镇运”系统建立完善;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河道治理有效,水质保护良好,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扎实推进生态建设,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和循环经济。

(四)社会治安稳定有序。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宣传,干部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安全感强、满意度高。领导干部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镇(乡)及所辖村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重视民事调解工作,民事纠纷事件得到有效解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农村文化繁荣活跃。镇(乡)建有集图书阅读、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的综合文化站,有线广播进村入户率、通响率和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入户率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农村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农民信箱”开通利用率高。群众文化和群众体育建设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标准,农村“种文化”等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深

入开展、参与广泛,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实施现代农民教育工程,义务教育、成人教育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科技投入不断增加,科普教育有计划推进,农民致富实用技术得到有效推广。

(六)服务管理优质规范。党政机关、党员干部作风深入,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基层民主健全,政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群众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各行业基层站所、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优化服务环境,服务质量得到改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完善,医疗初级保健基本覆盖,镇(乡)卫生院和村级医疗站达到省有关标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加强人口计生服务,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七)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农村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稳步增长,镇(乡)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县(市、区)领先水平。不断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农民收入逐年增加,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农村低保政策,切实解决病残孤寡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八)创建工作扎实有效。文明镇(乡)创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可行,创建目标、工作措施、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明确。创建工作机制运转有序,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监督激励落实到位。文明村、文明家庭(户)、文明窗口(站、所)创建活动及城乡共建、军(警)民共建等活动广泛开展。镇(乡)对所辖行政村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有力,文明村创建活动覆盖面广、参与率高。

第八条文明村的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认真学习贯彻

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协作,廉洁奉公,服务农民,起到新农村建设示范带头作用。村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投入,创建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广泛开展文明家庭(户)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城乡共建、军警民共建等活动。

(二)思想教育深入,农村风尚良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创业创新为核心的浙江精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完善村规民约,深化乡风评议和各类移风易俗活动,树立道德建设先进典型,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农村道德风尚良好。

(三)环境面貌优美,农民生活舒适。村庄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逐步完善。积极推进村庄整治和环境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村庄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房工作,逐步实现道路硬化、路灯亮化、四旁绿化、河道净化和住宅美化。建立健全环卫管理制度,实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注重生态建设,积极发展绿色农业和循环经济。

(四)文体活动丰富,公共服务完善。行政村建有集教育培训、文体娱乐、影视播放、图书阅览、老年活动等于一体的活动室和适合农民群众需要的室外文体活动场所。广泛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农村民俗文化、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和农民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群众文体活动,积极参与农村“种文化”活动,群

众文化和群众体育建设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标准。重视农村文体团队和文体骨干、文体能人的培训辅导,文体带头人的作用充分发挥。农村科普教育有计划推进,农民致富实用技术得到有效推广。农业农村信息服务工作领先,“农民信箱”广泛开通、有效使用,助推科技、文化、卫生入农户。有线广播进村入户率、通响率和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入户率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要求。

(五)村务管理规范,社会秩序良好。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实行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务管理制度健全,做到村务公开。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干部群众遵纪守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群众安全感强、满意度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成员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行政村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重视民事调解工作,各类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六)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有力。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结构趋于合理,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稳步增长,农民人均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以上。积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能力,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有效解决病残孤寡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章评选

第九条凡符合文明镇(乡)标准的建制镇(乡)均可申报文明镇(乡),符合文明村标准的行政村均可申报文明村。

第十条文明村镇由下而上分为:县(市、区)文明村镇、市文明村镇、省文明村镇、全国文明村镇。各级文明委负责本级文明村镇评选的组织实施和上级文明村镇的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文明村镇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的原则。

(一)县(市、区)文明村镇,由申报村镇根据创建标准,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提出申报,经所在县(市、区)文明委考核审议、媒体公示后,报请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命名。

(二)市文明村镇从县(市、区)文明村镇中产生,由申报单位在自查自评基础上提出申报,经县(市、区)文明委择优推荐、市文明委考核审议、媒体公示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三)省文明村镇从市文明村镇中产生,由申报单位在自查自评基础上提出申报,经县(市、区)、市文明委逐级择优推荐、省文明委考核审议、媒体公示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

(四)全国文明村镇从省文明村镇中产生,由省文明委根据中央文明委有关要求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省文明镇(乡)、文明村每两年评选一次,由省文明委根据创建情况,向各市下达名额。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评选时间和评选名额。

第十三条省、市、县(市、区)文明村镇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对文明村镇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获得省文明村荣誉的行政村由省文明委予以一次性补助奖励。各市、县(市、区)

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第四章复评

第十五条文明村镇实行复评制。省文明镇(乡)每两年复评一次,省文明村每四年复评一次,经复评未被确认为省文明镇(乡)、文明村的,省文明镇(乡)、文明村荣誉称号即取消。市、县(市、区)文明委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市、县(市、区)文明村镇的复评时间。

第十六条文明村镇的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各级文明村镇的复评由同级文明委组织实施。省文明村镇只列入省文明村镇的复评,不列入市、县(市、区)文明村镇的复评;市文明村镇只列入市文明村镇的复评,不列入县(市、区)文明村镇的复评。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八条文明村镇坚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文明村镇由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主管,市、县(市、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协助管理。市、县(市、区)文明村镇的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文明村镇实行动态管理。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文明村镇实行年报制度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加强日常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条文明村镇如发生创建意识淡薄、创建工作滑坡或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况,损害文明村镇声誉的,文明委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处理。村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经查实,即撤销荣誉称号,并追究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文明委对文明村镇的处分采取一事一处分的办法。对存在问题

并已经上级文明委处分的文明村镇,下级文明委不再因同一问题对其进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经上级文明委同意后可作处分。

第二十二条文明村镇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各级文明委报告备案。原村镇撤销的,文明村镇荣誉称号自然取消。原村镇合并的,如原荣誉称号同级的,新村镇经文明委审核确认后可继承荣誉称号;原荣誉称号不同级的,文明委对新村镇进行审核后视情况给予就高或就低继承荣誉称号的处理。原村镇分立的,文明委对新村镇进行审核后视情况给予继承荣誉称号、降级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省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不得悬挂奖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和修订,各市、县(市、区)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xx年印发的《浙江省创建文明镇试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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