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现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和组织框架,制定本应急计划。

第二条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第三条 本应急计划适用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流动性危机:

(一)临时性融资流动性危机,如突然运行故障、电子支付系统出现问题或其他物理上的紧急情况导致本行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产生临时性融资需求。

(二)长期性融资流动性危机,如本行评级降至“非投资级别”、遭遇声誉危机等情况,导致本行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存款大量流失。

(三)市场流动性危机,如市场流动性枯竭、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破产、可融资金额大幅减少、融资成本快速上升等情况导致本行难以从处于压力条件下的金融市场融入资金。

第四条 应急处理原则

(一)坚持内紧外松原则。鉴于流动性风险具有波动性、扩散性的特点,要求本行内部保持稳定,对外敞开兑付;实施限付、 1

拒付前必须获得流动性风险处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书面批准。

(二)坚持保密原则。相关人员要按照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要求自己,严格保密,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向外界披露风险情况;确需对外公布的,应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三)要坚持统一口径的原则。处臵风险过程中,要统一口径,做好对群众的解释、安抚工作,尽快控制势态发展。

(四)要坚持自我救助和外部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流动性风险处臵工作的领导,成立济南长清沪农商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处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行在发生流动性危机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副行长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在风险管理部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本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建设、演练和维护;

(二)负责统一指挥和部署本行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实施流动性管理策略的讨论与决策;

(三)负责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相关部门反馈;

(四)负责在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启动后,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监管联络和外部信息披露工作;

(五)负责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的召集与组织、流动性危机的信息收集与汇报、应 2

急计划的制定与修改等具体事宜。

第八条 营业部负责在发生挤兑、现金库存不足时,与人民银行或同业进行协商,及时调运现金以确保现金正常支付;在支付结算系统头寸不足时及时变现流动性资产并向市场融资,缓释流动性风险。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对外答复口径、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媒体联络与舆情监控;及时了解和掌握系统内员工的思想动态及社会反映;对不安定因素、风险隐患及突发事件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与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确保得到公安机关的帮助和支持;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

第三章 风险预警、报告及应急处臵程序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对全行流动性风险和支付能力进行计量评估,主要预警指标如下:

(一)流动性比例

(二)流动性缺口率

(三)核心负债依存度

(四)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

(五)存贷比

(六)流动性覆盖率

(七)净稳定资金比率

第十一条 触发条件

(A)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

(B)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

(C)备付金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正常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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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本行业务系统、网络或外部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导致资金清算中断;

(E)流动性预警指标低于监管容忍度或本行预设控制水平; (F)本行评级降至“非投资级别”;

(G)社会上出现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传言;

(H)其他金融机构发生挤兑、限兑或停兑;

第十二条 报告程序

(一)发生触发条件(A)后,营业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并在30分钟内将风险情况通报风险管理部。

(二)发生触发条件(B)后,营业部应及时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与政策建议,在48小时内通报风险管理部。

(三)发生触发条件(C)后,营业部必须立即办理紧急融资事宜,并在30分钟内通报风险管理部。

(四)发生触发条件(D)后,综合管理部必须立即通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运营保障部获得技术支持,并在30分钟内通报风险管理部。

(五)发生触发条件(E)、(F)、(G)、(H)后,或接到相关部门报告后,风险管理部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汇报,及时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判断流动性危机形成的原因与类型,分析决策处臵措施并启动相应的应急计划。

(六)必要情况下,领导小组应立即上报董事长,请求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

(七)综合管理部应按照国家相关制度法规,及时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后续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在突发挤兑等事件时,本行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出 4

面做好对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消除谣言影响,缓解对立情绪,处臵工作要立足于劝说疏导,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章 流动性管理策略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的流动性危机设臵应急计划,包括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和负债方流动性管理策略。

第十五条 针对临时性融资流动性危机,应立即采取以下流动性管理策略:

(一)对于我行系统出现的故障,立即组织力量抢修。

(二)对于外部系统、网络出现的故障,及时协调其主管机构开展维修。

(三)因故障导致无法使用核心业务系统时应实施手工记账,尽可能满足客户兑付要求,同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实施业务分流;库存现金不足时,应及时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调拨。

(四)因故障导致支付清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营业部应合理调拨头寸,通过委托支付方式保证我行对外支付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针对长期性融资流动性危机,应及时采取以下流动性管理策略:

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

(一)提高备付金率水平;

(二)及时抛售可供出售类证券,必要情况下出售持有至到期证券;

(三)停止发放并收回贷款,降低存贷比例;

(四)出现挤兑苗头、库存现金不足时,由营业部与人民银行或同业进行协商,及时调运现金以确保现金正常支付。

负债方流动性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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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营业部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卖出回购、资金拆入等业务融入资金。

第十七条 针对市场流动性危机,在采取第十五条中列举措施的基础上,应积极组织资金自救,采取以下流动性管理策略:

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

(一)对于向本行关联方发放的贷款、投资或拆放资金,协调其提前归还本息;

(二)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三)抛售可供出售类证券,必要情况下出售持有至到期证券;

(四)出售长期资产或固定资产;

负债方流动性管理策略:

(一)向集团内关联企业实施融资;

(二)在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化解风险的,及时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再贴现等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为有效应对流动性风险,全行应逐步实施以下负债方融资管理策略:

(一)将本行与集团内关联企业融资策略合并考虑;

(二)建立融资总体定价策略;

(三)制定利用非传统融资渠道的策略;

(四)制定零售和批发客户提前支取和解约政策;

(五)确立同业承诺的备用提款额度;

(六)使用中央银行信贷便利政策。

第五章 对外报告

第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的对外报告分为:向中国人 6

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报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的公告。

第二十条 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报告。 本行向中央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报告的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和处理方案,均由综合管理部在领导小组的授权下,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报告。

第二十一条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的公告。

(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均需经领导小组授权,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提供给新闻媒体或按统一口径接受采访。

(二)在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原则上不接受任何新闻媒体采访;非经领导小组授权,行内任何其他人员不得向新闻媒体透露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或接受采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发生流动性风险时,相关责任人员、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故意隐瞒风险情况造成风险蔓延扩大和形成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二)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及时上报的;

(三)未经批准向外界泄漏风险情况酿成不良后果的;

(四)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应急计划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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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新疆巴州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新疆巴州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巴州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促进法人银行健康发展,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助推地方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是指法人银行出现支付困难,无法正常办理存贷款业务,乃至形成挤兑的情况。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法人银行指的是辖内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库尔勒市商业银行、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等一级法人金融机构。

第四条 处臵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法人银行流动性应急处臵工作由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单位按照州政府要求具体负责。

(二) 及早预警,及时处臵。对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 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防化结合,重在防范。人行巴州中心支行、巴州银监局和各法人银行应加强风险监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 应急处臵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州政府成立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由州政府主管金融的副州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应急处臵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县人民政府、巴州金融办、人行巴州中心支行支行、巴州银监局、各法人银行、财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巴州中心支行,由人行巴州中心支行党务书记、行长任主任,巴州金融办主任…….

第六条 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在法人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后第一时间启动风险处臵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测和防范措施

第七条 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人行巴州中心支行、巴州银监局、各法人银行应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监测报告制度,对流动性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普查,及时掌握风险底数,对支付风险做到早发观、早报告、早处臵、早解决。

第八条 建立健全压力测试制度。人行巴州中心支行、巴州银监局要建立健全法人银行压力测试制度,坚持每半年对法人银行压力测试相关制度进行一次现场评估,且每年要进行一次综合性压力测试,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向法人银行进行风险提示,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第九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法人银行要严格执行《新疆法人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条 对以下可能引发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突发事件,各法人银行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对因突发事件影响本机构存贷款业务、不良贷款、拨备准备、流动性等情况做全面评估,并在事件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估报告。

1、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辖内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

2、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辖内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3、可能引发突发性流动性风险的各类谣言;

4、法人银行撤并及发生被抢被盗案件,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潜逃及意外死亡;

6、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

7、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被取缔;

8、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四章 应急处臵程序与措施

第十一条 法人银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流动性风险发生:

(一)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

(二)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备付金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滑;

(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的2倍以上;

(四)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10日内存款余额下降3%以上;

(五)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

(六)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七)超过贷款总额2%的单一客户资信下降,贷款短时间内成为不良。

(八)应急处臵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臵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各法人银行发生突发性风险后,在1小时内(不论是否工作日,下同)报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行巴州中心支行接到专报后立即上报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法人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应急处臵工作领导

小组及其办公室应立即启动流动性应急预案,实施处臵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存款支付。

第十四条 处臵流动性风险所需资金操作顺序

(一)若发生业务性临时头寸不足,资金的应对操作程序为:

1、卖出所持国债及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2、回收拆出资金(不论是否到期),收回到期贷款;

3、吸收存款、股金;

4、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5、清收对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未到期贷款

6、向人民银行申请短期头寸性再贷款;

7、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二)若发生突发性挤提事件,资金应对操作程序为:首先采取第十五条第一款项中的六条操作程序。如不见效,再依次实施以下措施:

1、政府出面组织相关部门、涉农经济组织积极向法人银行入股;

2、地方政府紧急垫付资金;

3、紧急申请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再贷款;

第十五条 在确认发生流动性风险后,法人银行除按照第十四条所列资金操作顺序应对,还须落实以下自救措施。

(一)做好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要求其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存款;

(二)动员员工向亲属、邻居等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公民做好解释工作,稳定他们在法人银行的存款。

(三)适时组织开展送贷上门等支农便民服务,展示法人银行资金实力,及时消除公众疑惑。

第十六条 在确认发生流动性风险后,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

取应对措施

1、人民银行、银监局派驻联合工作小组进驻被处臵法人银行,监督其合法合规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确保现金供应,同时要组织协调好其他金融机构资金调度,确保支付;

2、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处臵各种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行为,依法对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处臵;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法人银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提高法人银行的支付能力。

3、政府领导必要时亲临现场做好协调解释工作,择机发表电视讲话,平息事态;

4、税务部门要给予法人银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提高法人资本补充能力。

第十七条 建立支付日(周)报制度。法人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发展情况、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要以日(周)报形式向流动性风险应急处臵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八条 形成评估报告。应急处臵工作办公室要在辖内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成功化解、金融稳定执行回顾正常后5日内,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急处臵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评估报告,提供给应急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臵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没有及时发现引起突发性风险苗头,没有按要求制定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臵预案的部门和人员;

2、不服从应急处臵领导小组指挥、调度,或对流动性风险防范处臵不当、工作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

3、发流动性风险后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4、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流动性风险情况,报告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导致错误信息传递、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

5、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导致泄密、失密,并造成流动性加剧的部门和人员;

6、在风险处臵中进行误导性宣传的金融机构,以及散布虚假消息、恶意夸大风险、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造成风险蔓延的金融系统员工;

8、采取恶意谣传、鼓动挤提等恶性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流动性风险,或在流动性风险存续期间散布虚假消息、扰乱社会秩序而导致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单位和个人;

9、因管理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人员;

10、应急处臵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11、应急处臵小组认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有关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巴州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臵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