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培训心得、

合同法实务培训心得

今天很高兴,因为公司请来了中豪律师集团事务所的刘文律师来给我们做了一场关于合同法的讲座,给我们讲解了一些合同法的基本知识以及实务问题,从合同法的主要分类,讲到了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相对性,以及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问题,最后还分析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相关知识,对我们从整体上掌握合同法有很大意义。

虽然我们之前也学习过合同法,但是侧重都是在理论方面,老师讲解的重点也是从理论研讨的角度出发,所以我们虽然知道很多的概念和理论,但是在实用方面却是有很多不懂的地方。刘文律师也是我们学习的研究生毕业,也算是我们的师兄了,所以看着他也倍感亲切。真的很高兴公司给我们提供的这次学习机会,而我也从中得到了很多的启发。

作为一名实习生,我们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体验部门的各项工作,把自己学到的各种知识都运用到工作中去,再在工作中总结有用的学习方法,使我们今后的学习可以更加的切合实际,为我们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因为我们是被分到了合同事务部,大多数的任务都是和合同法有关系,所以这样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对我们的工作帮助很大。

举个简单的例子:从合同的分类来讲,如果我们是单纯的从书本来看,就只知道从合同一方享受权利是否需要承担义务来看,可以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但是这样区分有什么意义呢?这就需要从具体的实践来探讨了。首先,从合同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来讲,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就有很大的区别:对有偿合同来讲,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状态,那么他就必须要对对方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无偿合同的当事人来讲,只有当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对对方承担责任。这在实践中产生争议时有很大意义。

其次,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来看,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有偿合同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他们订立的合同就不成立;而对于无偿合同来讲,则不要求双方

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说对纯获利的行为,即使合同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依然有效。

再者,从撤销权方面来看,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也具有很大的意义。对于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其财产、或者是低卖高买等行为,如果主观方面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该处分行为,这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十分的重要。

最后,从善意取得的角度来看,合同有偿跟无偿的区分就涉及第三方能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重要要件。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 2该动产和不动产是通过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即已经完成了物权变动的公示); 4.该出人为无权处分人;5.除了处分人的权力有瑕疵外,合同成立的其他要素均已具备,如合同的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等。所以从善意取得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来看,我们就知道,只有有偿合同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如果是无权转让,则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不影响原权利人的物权。

合同法的理论知识虽然是死的,但是实践中的合同法却是活的。我们不能只是掌握书本上的东西,还应该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在实践的基础上对法条以及合同法基本理论进行剖析,才能学以致用。这是我对这次培训最深刻的感受,也是我对自己今后在学习中的学习态度和方法的一个要求。最后希望公司能够多给我们提供一些这样的学习机会,丰富自己,更好的服务社会!

 

第二篇:合同法培训讲稿

合同法培训讲稿

合同的订立

买卖合同的订立技巧及常见问题 承揽合同的订立技巧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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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的订立

案例分析:

百货商场是一家经营电器的商场。19xx年1月20日,明星电视机厂向百货商场发函称:愿以每台2000元价格卖给该商场电视机50台.

百货商场回函:要以每台1800元价格买50台。

电视机厂收到函后又发一公函称:愿以每台1900元价格卖给百货商场50台电视机,且函到即发货。

百货商场因对条件不满,故未予理睬。

l月30日,明星电视机厂将50台电视机运至商场,商场拒收。

明星电视机厂诉至法院。要求商场履行合同。

法院会支持电视机厂的诉讼主张吗?

本案涉及以下问题:

1、电视机厂第一次向百货商场所发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百货商场的回函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3、电视机厂收到函后又发的公函属于什么性质?

4、商场拒收于法有据吗?

要 约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义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谓要约,就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要约又称报价、发价或发盘。

二、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的人发出。

第二,要约应当向特定的当事人提出。

第三,要约必须是以订约为目的。

第四,要约必须具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条件。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只是希望通过产品宣传,使对方产生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愿望而向自己发出要约,即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自己向对方发出要约。因此,要约邀请又叫要约引诱。

《合同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商品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

销售广告可以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

(一) 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第一是发信主义

第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

大陆法大都采纳第二种观点。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二)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如:甲于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当日又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即立即给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甲能否撤回要约?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2)要约的撤销

如:甲于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次日与丙又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随即给乙发去函要求撤销要约,甲能否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我国:原则上可以撤销,但两种情况下不得撤销:

A、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因为如撤销,产生损害。

B、虽没规定有效期,但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已产生信赖,并本着信赖进行了准备。(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致的)

五、 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案例分析:

广东华成公司在报纸、杂志上刊登广告,声称:心灵付出,为纪念本公司成立50周年,推出优惠价黄金项链。项链为24K金,重10克,每条售价1000元。广告 3

详细介绍了项链的特点,并有彩色图形作辅助说明。

广告称,欲购者请汇款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一周内将项链寄出,广告3个月内有效。北京李某收集项链,见广告后即寄1000元给华成公司。一周后被告知黄金项链是限量销售,已经全部售出。李某遂向消费者协会反映,并要求华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承 诺

一、承诺的概念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又称为接受。

二、承诺的条件

第一,承诺必须是由特定的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第三,承诺应当是完全地无条件地同意要约人的要约条件。

第四,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练习:

下列行为中,属于默示表示合同成立或继续有效的行为包括( )。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靠在行人旁边等候行人上车

B.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予以接受

C.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8天内不作否认表示即视为同意的内容,受要约人8天过后未作否认表示

D.甲向乙出售一块手表,价值100元,甲问乙是否愿意购买,乙沉默不语

三、承诺的生效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大陆法采纳了到达主义,或称送达主义,

英美法采纳了送信主义,或称为发送主义,在美国也常常称为“信筒规则” 大陆法的规则有利于交易安全,而英美法的规则有利于交易迅速达成。我国现行立法采纳了到达主义。

四、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4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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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常见问题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加工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很容易混淆,尤其是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时。

两者主要的区别是:

1、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中涉及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这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买卖合同中转移所有权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是由卖方加工制作的无关紧要,而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如果是一定的物,则一般要求承揽人亲自加工制作。

3、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要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有权在不影响承揽方工作的情况下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承揽人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工作,或者不能按质完成工作成果时,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定做人同时负有协助义务,而且如定做人违反协助义务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4、承揽合同具有合同标的的特定性,承揽人交付的劳动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做人特殊需要的物或其他财产或其他工作成果,这种标的通常不能通过市场大量供应,需要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由承揽人的特殊技术、劳动满足定做人的特殊需要。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二、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 (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

(2)产品的技术标准 (含质量要求);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4)产品的包装标准与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包括专用线、专用码头);

(6)接 (提)货单位或接 (提)货人;

(7)交 (提)货期限;

(8)验收的方法;

(9)产品的价格;

(10)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

(11)违约责任;

(12)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三、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议定

(一)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议定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产品的名称要用全称,注明牌号或商标、生产厂家,同时要把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写清楚。产品的名称不要用方言、俗语、习惯名称,以免造成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卖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 6

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检方法和比例。有些产品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分别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依据。如果合同中质量标准不明确,则需要适用合同法六十二条进行补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殊标准。补缺对卖方要求比较严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产品的技术标准是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的要求。根据技术标准,卖方安排产品的生产,买方在接受产品时对产品进行验收,在发生纠纷时判定产品质量的责任归属。因此,必须在合同中把产品的技术标准明确下来。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产品的技术标准通常可以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类。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但有专业标准,按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方法。产品的数量是卖方应当转让给买方产品的总量,也包括在连续供货合同中每一批的数量。产品的数量是买卖合同中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没有产品的数量就无法进行交易。数量条款还应包括计量方法,计量单位,正负尾差,自然增减量等。计量方法应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统一规定的计量方法、标准执行。当事人更不能随意设定计量单位如"有多少要多少","一捆","一箱"等。否则,数量条款不明确,就容易出现合同纠纷。例如:河南省某国有沙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某建筑公司派车到某国有沙厂自运大沙,每天一车,共拉十天。"后来,建筑公司自运大沙时,所派车辆越来越大,使某国有沙厂吃了大亏。这里大沙购销协议中,所用计量单位"车"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因为"车"有大有小,不能作为一个确切的计量单位,用它来表述大沙的数量,是很容易发生纠纷的。

在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中,对于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这是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标的物的科学性。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是异地交货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中必备的条款之一。产出地相交付地不在同一地方,必然发生运输问题,而运输则必然发生包装问题。没有包装或包装不善常常导致货物受损,而且在交付时也必须有一定的包装。合同申的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标准以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关于包装标准,为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卖方印刷(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包装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关于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一般应当由卖方提供,或者 7

买卖双方商定达成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关于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方另外收取。如果买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买卖合同实施办法》第32条进一步做出规定:在发运时,承运部门为防止污染其他商品或者为保证贵重商品安全,要求另外加套、加固包装(如麻袋、布袋、塑料编织袋、木箱等)的费用,由买方负担;买方自备包装,经卖方加工整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方负担;进口商品的原包装凡属于不符合国内运输要求,如在发运时必须改装换袋时的一切费用由买方负担。

5、产品的运输与交接。产品的运输与交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关切的事。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十分关注产品的运输与交接这一条款。这一条款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关于交货方式,有三种:代运,送货和自提。产品的交付一般应由卖方实行送货或代运。实行送货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代运则是卖方代办发运。实行代运的,由卖方代办运输,卖方应充分考虑买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交货地点、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并订入合同,遵照执行。某些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必须由买方派人押运或者由有关部门签发装运证明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买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买卖双方商定,也可以由买方自提。实行自提的,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规定自提的时间和

要求。关于交接地点,在买卖合同中也必须明确规定,不能马虎。交接地点有卖方商品储存地、车站和港口几种。无论是哪种情况下交接,都必须把交接地点写得清楚、具体、明确,特别是车站和港口的具体地址,必须细心。我国许多县、市都有车站港口,全国同名同音同字的车站街道很多。如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写错交接地点,就会在交货时将货物运错地点,引起诸多麻烦。如在四川成都铁路局有大小三个相同名字的"三河站"。一次外省的一家金属站与四川省的某工程指挥部签订了一份鱼尾钢板合同,交货地点是四川省重庆地区的三河县东站,可由于合同中写得不清楚,结果错发到另外一个三河站,造成很大损失。

6、产品的交(提)货期限。产品的交货期限就是卖方交付产品,买方接受产品的期限。判断卖方是否按时履行和延迟履行,主要依据产品的交货期限。因此,产品的交货期限不但对卖方而且对买方都产生约束力。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交(提)货期限,不能言辞模糊,避免产生纠纷。根据产品的交货期限,卖方迟交或早交,买方在交货期限拒不收货都构成违约,而含糊其辞则无法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的产品交(提)货期限,应写明月份。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更具体的交货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规定交货期限。属于年度分配指标的订货,必须在本年度内商定具体的交货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年供货;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用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买卖双方商定交货期限。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的计算标准,也是十分重要的。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卖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 8

商定者除外);合同规定买方自提的产品,以卖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卖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买方以必要的途申时间。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

7、产品的验收。为了保证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必须进行产品的验收。工矿产品的验收主要包括验收方法、验货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包装费用的负担。验收方法有三种:凭封印验收、凭现状验收和凭样品验收。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也有三种情况:在装运地时间、地点验收;在目的地时间、地点验收;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双重验收。验收费用的负担即由谁来支付验收费用。关于验收费用的负担,惯例是:如产品合格,验收费用由买方负担;如产品不合格,造成拒收或退货,则验收费用由卖方支付。无论是验收的方法,验收的时间、地点还是验收费用的负担,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8、产品的价格。合同中产品的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应由国家定价的产品而尚无定价的,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由买卖双方协商定价。如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买卖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或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 (提)货期限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价格。

9、产品货款的结算。这一条款是卖方最为关注的条款。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结算的方式和结算期限。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确定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方式主要有托收承付、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三种。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 (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产品货款的结算期限在合同中也要明确规定。产品货款的结算的早晚,不仅涉及到利息问题,而且对卖方尽快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产品货款的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0、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在订立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中时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有利于督促双方认真地履行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分清责任,尽快解决纠纷。违约金的比例等要在订立合同时商定。

1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写明,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将采用何种方式加以解决。合同纠纷处理方法大致有四种: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请双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解决;申请仲裁机关仲裁;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

四、签订买卖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签订买卖合同中,要注意区别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卖方不能交货、买方中途退货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或申途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或中途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可见,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适 9

用的罚则是不同的。

所谓通用产品就是指各行业均能使用的产品,例如石油、煤炭、水泥、机床、钢材、纺织品、针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文体用品等。所谓专用产品是指专门在某个行业才能使用的产品,例如纺织机械、石油冶炼设备等。一般来讲,通用产品由于其适用范围较广在履行合同违约时仅给对方造成较小的损失,而专用产品则因其适用范围较窄在履行合同违约时给对方较大的损失。 第二,在签订买卖合同中,如合同标的物有特别用途,在合同中应加注明。如酒精,就有工业酒精和饮用酒精之分,二者不但在用途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成份和价格上也有很大差异,应特别注意。

第三,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盖章生效这一程序。合同的全部条款议定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书最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方才生效。因此,签字盖章是签订买卖合同十分重要的手续。当事人一旦签字盖章后,就表明完全接受合同的全部条款,合同便发生法律约束力。

在实务中,还应注意一些问题: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的审查。如果发现有不当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订。由于在实践中许多合同都是在外地议定的,这时合同承办人先不要急于签字盖章,应先回去交单位再行审查,然后决定签字盖章。

在盖章时,要审查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名称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对于委托他人代订合同的单位,也要注意先订合同后再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免代理人拿着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越权签订合同。

五、签订买卖合同中的正误评判

(一)标的物规格型号含义不明

服装买卖合同规定:“全毛雪花大衣呢。产品质量标准,按7030型号标准。”合同中规定为全毛雪花大衣呢,同时合同中又写明型号为7030。7030既非标准,也不是货品,7030表示的是混纺比例,即含羊毛70%,含粘胶30%,属二合一混纺,7030不应该与"全毛"两字同时出现。

(二)标的物质量数量条款言辞模糊

旧西服买卖合同规定:“由某贸易公司向某实业公司销售旧西服,数量200包,质量为八成新,无破口,每包500元,共计价款10万元。”在数量条款中,以"包"作为计量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包有大有小,容量不一;在质量条款中,双方的协定只简单笼统地写了"八成新,无破口",对于一般的质量要求也没做规定。

(三)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条款规定模糊

某企业集团公司与某市农工商总公司签订了大米买卖合同:“分五批交货,每批150吨。结算方式为交货付款。如有违约,均严惩不贷。”没有说清楚付款的方式和期限,是收到第一批货就付款?还是收到全部货再付款?是当天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还是分期分批支付?是用现金支付?还是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这些问题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是得不到解决的。另外,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严惩不贷"是废话。违约责任条款作为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理应在合同中注明违约金的具体比例。

(四)在产品品名条款中使用假品名

为销售需要等目的,故意使用假品名,可能导致买方借机不付款而毁约。

(五)合同中无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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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整体质量、使用材料质量。

(六)包装条款规定笼统

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应确保产品安全”。包装条款至少应该包括包装的具体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以及包装费用的负担三项内容。该合同中仅约定“由卖方负责,应确保产品安全”。既没有明确怎样包装、使用什么包装物等包装的具体要求,而且也没有明确包装费用究竟由谁负担。

(七)合同承办人疏忽计量单位条款

铅印合同上注明的数量计量单位"千粒",数量栏目中填上数字1000,结果数量就由1000粒变成1000千粒,即1百万粒。在这一案例中,合同条款本身并无漏洞和错误。造成错误的原因是由于合同承办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认真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审查。

(八)合同价格条款含糊

“暂按每公斤0·20元”。难以确定产品的价格,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买卖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计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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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承揽合同的签订技巧及常见问题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人完成了定工作或提供一定的劳务,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叫承揽人或承揽方,接受工作或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或定作方。

一般承揽合同包括以下几类: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揽方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名称、品种、质量和数量要求,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为定作方加工特定的产品而收取一定的加工费用的合同。如用定作方的

衣料加工成服装,用定作方的木料加工成家俱,用定作方的半成品加工成制成品等。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承揽方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名称、品质、质量和数量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进行生产,为定作方加工特定的产品并收取相应的报酬的合同。如定作服装、定作

家俱、定作设备等。定作合同和加工合同的唯一不同之处就是定作合同承揽方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而加工合同的原材料由定作方提供。

3、修理合同。

4、修缮合同。

5、印刷合同。

6、广告合同。

7、其他一般承揽合同,如测绘、测试、装配、出版、包装、装演、印染、复制、化验、翻译、专业航空等。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一般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方的主要义务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生要工作,非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第三方协助完成的,在取得定作方同意后,可将部分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但承揽方应对全部工作成果负责;

(2)承揽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时间完成承揽工作,并交付定作方验收;

(3)承揽方应依合同约定,按定作方的要求和技术条件完成工作,非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在工作期间,如果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格,应及时通知定作方,如果定作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承揽方也不能擅自修改标的,但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负责赔偿;

(4)在完成某些工作期间,如修缮房屋或加工成批标准化物品,承揽方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监督;

(5)由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约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词理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6)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如果承揽方不对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及 12

时检验,并因此造成定作物的质量问题或定作物不能如期提交,承揽方应当承担责任;

(7)承揽方应对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损坏、灭失的,承揽方要负赔偿责任;

(8)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方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合理使用原材料,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承揽方应尽量节约使用原材料。在工作完成后剩余的原材料,承揽方应当返还给定作方,如征得定作方同意,也可以折价收购。承揽方对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9)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承揽方不得保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2、定作方的主要义务

(1)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定作方提供图纸、技术资料和包装物的,定作方也应当按

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提供。如果承揽方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并通知定作方的,定作方应及时回复,否则,定作方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定作方有权对承揽方的工作进行检查,但不得因此而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3)定作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方式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并接受工作成果。如果在验收中发现定作物有瑕疵,应及时向承揽方提出;

(4)定作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承揽方支付价款或酬金。

三、订立承揽合同的基本要求

(一)订立一般承揽合同的必要准备

无论是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方,还是定作方,在订立合同选择签约伙伴时都要进行市场调查和资信审查,尽可能地做好签约前加工承揽业务的可行性研究,尽可能地了解对方的情况。

第一,审查签约伙伴是否具有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资格。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社会组织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必须领有营业执照。

第二,审查签约伙伴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承揽方,要了解定作方的合作诚意、付款能力、信誉好坏等情况,作为定作方,要了解承揽方是否具有完成承揽任务所必须具备的设备能力、工艺水平、技术条件等。

第三,进行成本预算,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签约,特别是承揽方,要汇总各方面的资料和情况,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测算,以得出一个初步的可行性研究意见。在由承揽方自己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承揽合同的签订中,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

(二)订立一般承揽合同的程序和方式

加工承揽合同的签订和其他种类合同的签订一样,也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要约就是由定作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向承揽方提出具体的要求;承诺就是承揽方根据自己的人员、技术、设备状况和工作能力认为能够满足对方的需求,就接受下来。双方将需要完成工作成果的项目、名称、质量、数量、期限、报酬等主要内容用文字形式表达出

来,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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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揽合同主要条款的议定

1、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承揽的品名或项目就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也就是合同的标的物。在加工合同相定作合同中,标的物一般称为品名,而在其他加工承揽合同中标的物被

称为项目。无论是品名还是项目,都要在合同中注明,要用全称,准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这一条款是加工承揽合同必须具备的首要条款。没有品名或项目,或者品名或项目不明确的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合同就不能成立,也就无法履行。

2、数量、质量、包装、承揽方法

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物的尺度。数量不但包括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数目,还包括零配件的要求。质量是指合同标的物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优劣程度的标志,是标的物适应一定用途,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特性。在质量方面,技术标准、标量、代号、标准名称都要写明并附图纸,如需制作并保存样品的,样品要由双方当面封鉴,妥善保存,作为验收及解决纠纷的依据,对于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有地方标准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签订合同。没有规定质量标准的,双方应商定由定作方提供实样、模型或图纸,暂定一个标准或封制样品。关于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确定质量技术标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凭规格、等级、说明书和图表确定。规格,是指用来反映标的物质量的若干指标如成份、含量、纯度、长短、粗细、大小等。等级,是指同一类物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用数码或文字表示的不同等次级别。在凭等级确定标准时,只要注明标的物的等级,不需列明规格,即可了解所定作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指政府机关或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标准化质量指标。在凭说明书制作时,应辅以图样、照片、设计图、分析表和各种数据用以说明定作物或项目的构造、用材、性能和使用等。并在合同中注明说明书和图表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定作物完成后,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提供质量技术说明书,作为验收依据。包装也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包装不善常常导致定作物受损,造成纠纷。包装一般由承揽方负责,根据国家标准或专项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定作方如有特殊要求,或者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应在合同中注明。承揽方用哪种承揽方法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如是自己加工还是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加工。以上数量、质量、包装、承揽方法四项条款,均须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合同中写明。

3、原材料的提供规格、数量、质量

原材料的提供是承揽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不但涉及到价款或酬金的支付,而且关系着双方在违约时适用的罚则。如果承揽合同的原材料由定作方提供,则价款酬金就较低,违约时给承揽方造成损失较小;而合同的原材料如由承揽方自己提供,无论价款或酬金还是违约时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都较大。因此,在合同中要注明原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还是由承揽

方提供,以及所提供原材料的规格·数量和质量。如果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材料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要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立即通知定作方更换或补齐。如果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要经过定作方的检验认可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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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价款或酬金

在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时,定作方支付给承揽方的价金称为价款,它包括承揽方提供的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包装费用、劳务费等项的价金总额。在原材料由定作方提供时,定作方支付给承揽方的价金称为酬金,它是承揽方提供劳务服务的费用。价款和酬金,国家或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照规定的定价计算;定作方因特殊要求需要另行定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价或压价,为了担保合同的切实履行或者为了满足承揽方的需要,双方还可商定支付一定数量的定金或预付款。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承揽方和定作方应当按照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议定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不得签订没有交付日期、地点和方式的加工承揽合同。履行的期限不仅关系着定作方能否及时使用定作物,而且也关系到承揽方能否及时取得价金。所以履行期限或交付期限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于"X年X月X日前交付",因为这样的交货日期是不确切的,不能从中知道是X年X月X日前开始交货,还是到X年X月X日交完货。关于交(提)货日期的计算,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定作方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时,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在途时间;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期限的计算方法。原材料等物品的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关于履行的地点,要在合同中写明准确的地址,如"xx市xx街x号"等。履行方式要明确分几批交付,是一次性交付全部定作物,还是分批交清全部定作物。定作物交(提)的地点和方式一经在合同中规定,就不得随意变更。如须变更,要有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一方擅自变更交(提)定作物的地点或方式,要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6、验收标准和方法

承揽方和定作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规定验收标准和方法、。厂验收标准是判定交验的定作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物的规格质量等的尺度。验收力验收定作物时采用的方法。验收方法多种多样,w收,凭样品验收和凭技术资料验收。无论采用哪种验收方法,双方当事人在商定后均应在合同中注明。例如在合同中仅约定"交付定作物时当场按图纸验收",就是验收条款不明确。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图纸只能说明定作物的规格、式样,而不能说明其他质量标准,如定作物的工艺质量、定作物所用原材料的质量等,这些质量标准如果不明确规定,都会严重损害定作方的利益。在验收时,定作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有技术资料、图纸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定作方验收时要按照技术资料和图纸验收。有些定作物在短期内难以发现其缺陷的,应由双方协商一定的保证期限,如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除能够证明是因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的原因造成的以外,承揽方应当负责修复或调换。承揽方和定作方还可以约定,当定作物的质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7、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号

承揽方和定作方应当商定适当的结算方式。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结算方式是凭 15

现金结算,还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于标的物价金不大的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凭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结算,通常使用的有三种方式:托收承付、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不论选择哪种结算方式,都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并写明当事人双方和开户银号、账号,不得含混不清。例如,某省三建公司材料科和某工业公司在订立加工三合板协议时,在结算条款约定货到验收付款,这是很不明确的。简单地凭"货到验收付款"这句话,不能确定结算的具体方式。

8、违约责任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承揽方和定作方应在合同中具体明确地规定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商定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关于违约金比例的范围,《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中作出了如下规定:承揽方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额的10-30%,或酬金总额的20%。定作方中途废止合同时,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要偿付承揽方未履行部分价款总额1-30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要偿付承揽方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的违约金。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在承揽合同中,经双方协商,可以规定定作方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作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经双方商定,定作方也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预付款除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外,余额应返还。随着承揽合同范围的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条款不能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约定某一事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须严格履行。

五、承揽合同的漏洞与补救

承揽合同作为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带有典型的交易性质。其主要内容是承揽人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就一般的承揽合同而言,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等主要条款不可或缺,否则承揽合同将不能成立,其他如承揽方式、履行期限、验收方法等条款也不易遗漏。唯有关于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当事人常常不加注意,未在合同中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明确,从而形成承揽合同的漏洞。

当事人尤其是定作人一般认为,交付工作成果和报酬支付是相应的,无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法律实践是复杂多变的,有时承揽人可能半途要求支付部分报酬,有时承揽人可能要求就完成定作物的相应的部分支付报酬,这些情况下,承揽人的要求或许不无道理,但合同却无相应的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相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部分报酬。

六、承揽合同欺诈的特征和手法

所谓承揽合同欺诈,是指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承揽合同时,利用故意告知另一方当事人虚假情况的手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另一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和签订承揽合同,以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钱物的欺诈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承揽合同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所以利用承揽合同进行欺诈的案件也不断增多,花样不断翻新。但不 16

论承揽合同的欺诈方采取何种欺诈手段,都具有承揽合同欺诈的一般特征。

第一,承揽合同欺诈行为是在订立承揽合同时就已经开始的,其表现形式是定作方、发包方或承揽方、承包方发出虚假性的要约或欺骗性的要约,引诱对方订立承揽合同。这就是说,欺诈方的欺诈故意在签订承揽合同阶段就已经存在。例如,定作方为骗取承揽方的定金,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就有欺诈故意。

第二,承揽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欺诈方对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不利于受欺诈方的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以达到促使受欺诈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其签订承揽合同。例如,承揽方本没有加工定作物的技术水平,却在签订加工合同时对自己的加工工艺水平进行鼓吹,便定作方转而相信其技术水平有保证,从而没有明确约定定作物的质量检验标准。

第三,承揽合同欺诈行为中,欺诈方骗取的钱物是:定金、预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交付的定作物。如属没有履约能力的欺诈,欺诈方往往以骗取对方交付的定金或预付款为目的,或者骗取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如属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欺诈,欺诈方一般骗取的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案例]

某县农用机械厂与某拖拉机配件厂于19xx年8月签订了一份农用手扶拖拉机反光镜定作合同。合同规定:加工反光镜的数量根据农用机械厂的预付款多少而定。交货期在年底,逾期交货罚未交部分价款的20%。合同还规定每只反光镜单价为2·5元。农用机械厂要求某商贸公司给配件厂作保证人,配件厂同意由商贸公司作为定作合同的保证人。配件厂了解农用机械厂的资信情况,认为预付款不会太多。然而农用机械厂向商贸公司借款,言明将来得违约金后两家平分。结果商贸公司借款15万元给农用机械厂。9月5日,农用机械厂汇款20万元给配件厂。配件厂认为,依自己的加工能力,年底前只能加工7万只反光镜,因而要求退还13万元预付款,并变更合同,规定定作的反光镜数量为7万只。农用机械厂不予同意,9月15日,配件厂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以农用机械厂采取欺诈手段诱使配件厂签订合同骗取违约金为由,判决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案情认为,农用机械厂利用合同的不确定条款,与商贸公司恶意串通,意图诈取配件厂的违约金,是欺诈性的民事行为,农用机械厂和配件厂签订的定作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自始无效。

2、配件厂返还给农用机械厂预付款20万元。

3、农用机械厂赔偿配件厂损失7000元,由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在本案中农用机械厂与拖拉机配件厂签订的农用手扶拖拉机反光镜定作合同是欺诈性的承揽合同。在这一欺诈性的承揽合同中,农用机械厂采取订立不确定的条款的手法,使拖拉机

配件厂陷入错误认识,认为农用机械厂只能支付少量的预付款,从而与其订立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的履行中,农用机械厂转而提供大批预付款,意图造成配件厂违约从而骗取其违约

金。这一系列行为具备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加工承揽合同中典型的欺诈行为。

七、承揽合同签订中的反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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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签订前的反欺诈

当事人为了订立承揽合同,往往在承揽合同签订前作一些准备工作,如对订约伙伴的主体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这些审查成为承揽合同签订前反欺诈应当做的主要工作。

1、审查订约伙伴的主体资格

订立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承揽合同的主体资格。这种主体资格就是订立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审查签约伙伴的资信

签订承揽合同,是要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得到履行,实现双方各自的经济目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也必须在签订履行合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如此,在承揽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当事人不讲诚实、不守信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所以在签订承揽合同之前,审查签约伙伴的履约信用很有必要。审查签约伙伴的履约信用主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

3、审查签约伙伴的履约能力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际履行承揽合同。因此,为防止承揽合同签订后对方无履约能力,在签订承揽合同之前就必须先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前,定作方应向承揽方了解其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和工艺水平等情况,承揽方应如实告知,不得欺骗;承揽方应向定作方了解其注册资金、生产经营情况等,还应向定作方了解定作物的数量、质量的特定要求,需要达到的加工标准。

(二)承揽合同签订时的反欺诈

(1)审查合同中的质量条款

在加工承揽合同申,由于承揽方所要完成的工作具有特定性,因此质量条款内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审查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时,首先要看合同中有无质量条款。如果合同申没有对承揽方所要完成的工作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加以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再协商补齐。其次要看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是否明确。质量要求一般包括内在的和外在的两部分。内在质量要求是定作物的性能要求,外在质量要求是人的感觉器官所能感觉到的定作物的外在形态。在实践中,对于确定质量技术标准条款,往往有多种方式。如果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技术标准采用统一标准的,要审查是否写明其名称、代号或编号;如果凭说明书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技术标准的,要审查说明书中有无辅以图样、照片、设计图、分析表和各种数据以说明定作物的构造、用料、性能和使用等;如果是凭样品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技术标准的,要审查封存样品是否当面进行,双方当事人是否亲自签名贴封,合同中是否注明以样品质量为准。

(2)审查原材料的提供和使用条款

加工制作定作物的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自带,也可以由承揽方提供。在审查原材料的提供与使用条款时,首先要审查合同中有无原材料的提供条款,如果有这一条款,要审查是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还是由承揽方提供原材料。其次要审查原材料的规格、质量、数量等问题在合同中有无规定,如果是由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要审查合同中是否规定在使用前原材料必须经定作方检验,才能使用;是否规定承揽方有意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及此时定作方享有的权利,如果是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要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使 18

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是否规定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具体时间、数量、质量和规格;是否规定承揽方擅自更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擅自偷换修理物品的零部件的后果。再次,要审查合同中对原材料提交日期的计算方法。

(3)审查合同的验收标准和方法条款

验收标准和方法条款是加工承揽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合同中有无载明验收标准,由谁验收,怎样进行验收;以及验收的期限、地点和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关于验收标准,定作方有技术资料、图纸的,按照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规定的标准验收;没有技术资料或图纸的,当事人有约定标准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无论哪种

验收标准,要审查合同中有无明确规定。对需要经过在一定时间里放置或者使用中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要审查合同中有无规定保证期限。

(4)要审查承揽方的义务规定条款

在实践中,有些承揽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后,不是亲自完成工作,而是把合同转包给他人,从中渔利。因此,要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或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承揽方是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还是完成全部工作量,是否明确规定承揽方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交给第三人完成。

(5)要审查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以后才能免除责任,所以在签订承揽合同时,要审查这一条款是否规定得清楚。

(6)审查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中进行反欺诈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要审查双方在履行义务中的违约责任有无规定,规定得是否具体明确。尤其是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的偿付比例。要审查违约金的偿付比例是否具体确定,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是依据定作物的总价款,还是依据加工承揽的酬金总额。因为计算基数不同,违约金的数额也就不同。

(7)承揽合同反欺诈中担保手段的运用

定金、保证、留置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中义务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订立后履行前,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与否与该金钱或其他代替物的得失挂钩,使当事人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心理压力,以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的运用,一般是由于双方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而对方当事人不为同时履行,这就造成了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因而,后为履行的一方向先为履行的一方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可以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承揽合同中,也可以运用定金的担保手段。但定金的运用必须是由后为履行的一方即定作方向先为履行的一方即承揽方交付。而先为履行的承揽方没有必要向后为履行的定作方交付定金,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承揽方向定作方交付定金,则其中往往有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承揽方不可向定作方交付定金或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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