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1、凡需盖局公章的文件、函件及其它有关文电,除不加具贯彻意见和非密级的转发文以及调研方面的有关通知由科室领导签发外,一律由局领导签发。经局领导授权,科室领导可签发业务类的函件和批件,授权证明复印件要交由办公室存档备查。批准人都应有文字批准手续,并在用印登记表上登记。文字批准手续和用印登记,要妥善保存备查。重要的事项须复印局领导亲笔签批及有关内容,交保密存查。

2、向系统外的行文,根据公文管理有关规定,作为内设机构科室的印章不能对外,只能盖局或办公室印章。

3、局领导已签批的各类文件、函件和批件等材料,如要盖局公章的,应由科室经办人员办理,如有外来办事人员的,主办科室也应该派人员一起到局办公室盖公章。

4、对于新成立、改变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后,印章暂未刻制出来而急需使用印章的,或属临时组成的非常机构,可以采取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代章要在落款的后面或下方注上“(代章)”字样,另外,党政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代章使用手续与盖印章相同。

5、盖科室公章的文件和函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发,无须送办公室复核。

6、局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应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公章一般不得外借,也不准携带出办公室使用。如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局长批准。

7、凡使用局公章的都要认真登记,以备核查。登记内容包括用印单位、时间、经办人姓名、内容、批准人、盖印人姓名等。

8、一般情况不准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凭信、介绍信,确因工作需要开具,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并作登记。

 

第二篇:检验印章管理规定

检验印章管理规定

一、目   的

二、适用范围

三、为了加强检验印章的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特制订以下规定:   

1、检验工印章 

1)  印章的发放:对经过考核合格上岗的检验工,由质检部编号后发给检验印章,并登记、鉴字。

2)  印章的使用:对检验出的每箱产品、合格证、装箱单按要求盖章,对每份产品检验完后,统计表、流程单按规定盖检验章。

3)  如有调离岗位或辞工者,印章应交回发放部门统一管理。

四、监督抽查印章

1)  经过考核上岗的监督抽查员由质检部编号发给印章,并登记、鉴字。

2)  在监督抽查时,产品合格后要在合格证右上角、包装箱正面右上角盖章后产品方可入库,若抽查过的产品按规定不盖章者,要追查责任。

3)  如有调离岗位或辞工者,印章应交回质检部统—管理。

4)  印章使用期间,丢失者要在质检部备案,重新编—号登记、发放。印章发放后,下文自己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替代,如违反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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