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中期进展或结题报告书

附件1

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中期进展或结题报告书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名称:                                            填报单位(章):

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

注:如不能按期结题者须在“不能按期结题报告(或终止研究报告)”一栏详细说明(见下一页)。本报告一式三份,双面打印,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卫生局。

 

第二篇: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0xx

关于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穗卫科?2010?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平公正,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是指由广州市卫生局组织管理, 选题紧密联系公共卫生、临床医疗和中医药学,以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由承担单位在一定周期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责任机制

第四条 市卫生局是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卫生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卫生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验收管理工作;

(三)按项目合同确定的资助额度划拨项目经费;

(四)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实施,按《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进度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按时完成项目验收报告工作;

(二)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管理,严格执行《合同书》规定的预算,按《合同书》规定匹配自筹经费、管理并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三)及时向推荐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

充分使用;

(五)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推荐部门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审核、上报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的《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相关材料;

(二)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协调项目的实施,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三) 按《合同书》的规定检查督促项目自筹经费按时到位、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匹配《合同书》约定的科技经费;

(四) 协助市卫生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市卫生局根据广州地区重大健康问题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适时公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请的范围、时间、资料等要求。

第九条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引导项目、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

(一)重大项目。面向广州市卫生系统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广州地区医学高等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由市卫生局根据本地区阶段性医疗卫生领域重大问题而确定的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

(二)重点项目。资助对象是广州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专科(专项)和广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专科。鼓励专科在基础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不断提高专科建设水平,提升专科发展地位。研究周期为2-3年。

(三)一般引导项目。资助广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青年医务工作者在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学以及相关领域追踪学科前沿,探索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研究周期为2年。该类项目设立立项资助和立项非资助项目。

(四)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为促进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设立县级市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卫生厅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当年申报指南确定的申报范围,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匹配经费的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的在岗人员,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重大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一般引导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副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原则上不受理已有2项以上(含2项)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个项目。

[Y1]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由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有关医学高等院校等单位审核推荐;非卫生系统医疗机构申请的项目归口由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审核推荐。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委托专业机构对推荐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查、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从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以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态度对项目做出评价或提出意见。每个项目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名。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得复制和扩散,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二)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若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应当立即主动向评审组织机构报告并回避;

(三)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报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证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确定立项项目,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共同签订《合同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批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承担单位或推荐单位要及时报告市卫生局。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完成计划任务及项目验收报告。如果无法在《合同书》规定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或项目验收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合同书》的规定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重大、重点项目结题,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以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验收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验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名。

一般引导项目结题,采取书面验收的方式。市卫生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必要时对科技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终止。承担单位对需终止的项目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已完成的工作、经费使用等情况,经市卫生局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市卫生局终止该项目,并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局对已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实行绩

效跟踪调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从申请、立项、中期管理到结题等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定期归档。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按照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使用和结题清算,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经费来源应当列明渠道和金额,经费支出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要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以及相关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预算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出调整计划。按《合同书》规定的程序申报调整。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应本着简化审批手续的原则,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预算审核,报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并及时在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或经费管理系统记录费用支出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其结余资金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一)项目已完成;

(二)项目到期未完成且没有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三)项目终止或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按立项资助额划拨有关单位。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1:1给予配套经费。对不按要求匹配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市卫生局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科研项目申请。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一)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二)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此费用只能在项目所在法人单位配套经费中开支。

(三)科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实验工作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学术刊物订阅费,研究成果评审鉴定费、科研咨询费、交通费等,但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费。

二、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外聘相关研究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市卫生局资助的经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不得超过10%,一般引导项目不得超过15%。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局属各单位积极申报高层次的科研项目,促进项目的实施和完成,对获得国家、省部级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给予匹配经费后如果研究经费尚不足的,市卫生局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资助。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不断增加卫生科技投入,落实区、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各医疗卫生单位每年用于科技发展的经费不低于年度业务收入的1%—3%。把不断增加卫生科技的投入作为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及考核领导业绩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实施前本局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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