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总结

保险的基本原则

                                           金融0802 19 李铭飞

一、保险利益原则…………………………………………………………1.

二、最大诚信原则…………………………………………………………3.

三、损失补偿原则…………………………………………………………4.

四、近因原则………………………………………………………………5.

五、代位原则………………………………………………………………6.

六、分摊原则………………………………………………………………7.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

1.  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陈人的经济利益,即

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注意:保险利益要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但又并非保险标的,它们有所区别: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合同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客观存在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

2.保险利益的条件                   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种类

                   1.所有权

(1)财产保险利益    2.委托保管权

                   3.抵押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对投保人具有保险

利益的人员分类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

                     被保险人统一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一般财产保险

(1)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

(2)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注意: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存在。(注意: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单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的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四)案例:

1999年1月5日,某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年1月5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1999年5月2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出租车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

1999年10月10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抢走。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结论: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罗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车公司管理,保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定义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信,互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保证与承诺。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射辛性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1)告知的定义:(狭义)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广义)除上述以外,再加上在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

(2)告知的内容

     对于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对于保险人的说明内容

(3)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保险人没有明确规定告知义务,要求保险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人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实告知。

                        询问告知: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作出回答,

                                  对讯问以外的问题没有告知义务。

                        明确列明:保险人将保险的有关主要内容列明在保险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              合同中,就视为已经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除列明之外保险人还要就以适当的解释。

2.保证

(1)概念: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2)保证的分类

                    明示保证: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语言文字或习惯的

    按存在形式                做法直接加以明确的保证行为。

                    默示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必须写入保险

                              合同或批单中。

                      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的某一

按是否已经确实存在              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的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3.违反保证的后果

    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

    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

4.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到的权利

    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四)案例

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农场共有60辆汽车,一次投全保,保险费为92600元。合同规定:保险方有权对农场的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并且规定了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程序。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多次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农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农场拒绝检查。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发现农场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不好,不安全因素较多。就书面建议农场对8辆超过大修期带病行驶的8吨卡车进行停产大修,故提起诉讼。但农场不予理会。一个月后,先后有2辆这种8吨卡车肇事,车辆损失12万元。农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农场不听建议造成了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方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农场认为大修与否是农场自己决定,保险公司不应干涉其经营自主权。现在车辆全损,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结论:农场为做好对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没能使其处于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违背了其保证义务。农场错误的以为只要车辆投了全保就万事大吉,保险公司无权干涉其对车辆的修理使用。它忽略了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它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准确的告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而且要求被保险在保险存续期间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农场的卡车已过了大修期却不进行修理,而是继续使用,增大了发生危险的可能,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着是违背了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定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以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有损失有赔偿

含义

          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内容

                                 1.保险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条件   2.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价值

                         1.以实际损失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1.按市价确定

实际损失的确定方式

                         2.按重置价值减折旧确定

                 1.现金赔付

赔偿的方式   2.修复

                 3.换置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减少道德风险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1.定值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

    3.人身保险

4.通融赔付情况

(五)案例

刘某为自己投保了医疗费用报销保险,由于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5000元,刘某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报销机构已经报销了2600元,随后刘某又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全部的医疗费用5000元。

结论: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害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这条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二是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已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报销机构报销2600元,若保险公司赔偿刘某5000元,那么刘某就重复获利2600元,便因保险而“赚钱”了,这样就有违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要赔付2400元就足以弥补刘某的损失。

四、近因原则

(一)定义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或其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

(二)案例

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结论: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就认定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五、代位原则

定义:指当保险事故涉及第三者责任时,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由保险双方达成委付协议时,当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第三者代位追偿,或者对发生推定全损的标的物享有物权,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一)代位求偿

1.定义及产生原因:当保险表都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2.代位求偿的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人引起

3.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3.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2.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4.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责的第三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成员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物上代位

1.定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发生的两种情况

    1.发生实际全损后尚有残留物,保险人全额赔付后,残留物归保险人

  

    2.发生推定全损

(三)代位求偿与物上代位的区别

    1.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

    2.代位求偿取得的是追偿权,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

(四)案例

肖某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险,保险金额五万元。某日,肖某被张某撞伤,立即被送往医院,花去医疗费壹万元,并留下残疾。(根据保险条款,残疾应支付保险金额的40%),肖某可先向保险公司索陪,尔后再向张某索赔的情况。

结论: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则保险公司应赔医药费+残补=1万+2万,由于医药费有保险公司付讫,则张某只陪残补,由两人协商决定。但是保险公司可以向张某代位追偿1万。

六、分摊原则

(一)定义

再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有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

(二)分摊方法

(三)案例

某投保人将价值5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30万元。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结论:在本例中如果不使用分摊原则,那甲、乙、丙三家 保险公司各自按照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50万元 × 30万元= 24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元×30万元=12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12万元,被保险人共获得48万元的保险赔款,这显然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宗旨。

  而按照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即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所以,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十20万元十20万元)×30万元= 15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2O万元/(40万元十20万元+20万元)× 30万元=7.5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十20万元十20万元)×30万元= 7.5万元,三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正好是3O万元。

 

第二篇:保险学原理重点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本章共分两节:

第一节 风险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

本节有三部分内容:

一、风险的含义

二、风险的构成要素

三、风险的分类

一、风险的含义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保险理论中的风险,通常是指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

量:1 > 风险 > 0

质:1.事故的不确定性;

2.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性;

3.后果的不确定性;

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1)风险的客观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客观存在的客观规律。

(2)风险的普遍性

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3)风险的可测性

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但是通过对大量风险的观察可以发现,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从而体现出风险是可以测定的特性。

(4)风险的可变性

质的变化;量的变化;某些风险在一定范围内被消除;新的风险产生。

(5)风险的社会性

风险具有社会属性,而不具有自然属性。当灾害事故与人类相联系,对人类的财产、生命等造成损害时,对人类而言就成为了风险。因此,没有人类社会,就没有风险可言,正体现出风险的社会性。

1

二、风险的构成要素

(一)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又称风险条件,是指那些隐藏在损害事件后面,增加损害可能性和损失程度的条件。风险因素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1.实质风险因素

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并能引起事物变化的种种物理因素。

2.道德风险因素

它是与人的道德修养及品行有关的无形的因素。

3.心理风险因素

它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即由于人的主观原因,如疏忽、过失、侥幸心理或依赖保险心理等,以致造成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增大。

(二)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的、外在的原因,是损害的媒介物。

(三)损害

风险的存在,意味着损害发生的可能。一般而言,损害包括损失和伤害,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人身的伤害。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

三、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可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1.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即损害和无损害。或者说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害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纯粹风险的变化较为规则,有一定的规律性,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

纯粹风险的发生结果往往是社会的净损害。

2.投机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害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是相对于纯粹风

险而言的。投机风险发生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害、无损害和收益。投机风险的变化往往是不规则的,无规可循,难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投机风险的发生结果往往是社会财富的转移,而不一定是社会的净损害。

(二)按风险对象分类,可将风险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

1.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2.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2

3.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因一方违约或违法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4.人身风险。是指由于人的生理生长规律及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导致的人的生、老、病、死、残的风险。

(三)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可将风险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

1.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风险。

2.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当行为等所致的损害风险。

3.政治风险。是指在对外投资和经济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因素或其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债权人损失的风险。

4.经济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的经营行为或者经济环境变化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风险。如核幅射、空气污染、噪音等风险。

(四)按风险的影响程度分类,可将风险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1.基本风险。是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基本风险是一种团体风险,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及其主要生产部门,本质上不易防止。

2.特定风险。是指风险的产生及其后果,只会影响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此风险一般可以由个人或组织对其采取某种措施加以控制。

第二节 风险管理

本节有三部分内容: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二、风险管理的目标

三、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管理目标和策略,在全面系统及动态风险分析基础上,对各种风险管理方法进行选择和组合,制定并监督实施风险管理总体方案的决策体系、方法与过程的总称。

从管理的角度: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 从决策的角度: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的决策过程。 可见,风险管理的过程既是一个管理过程,又是一个决策过程。

二、风险管理的目标

3

(一)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二)风险管理的损害前目标

(三)风险管理的损害后目标

三、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

?

?

?

?

? 确立风险管理目标; 识别各种可能减少企业价值(导致损害)的重大风险; 衡量潜在损害可能发生的频率和程度; 开发并选择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 制定并实施所选定的风险管理方案; 持续地对经济组织的风险管理方案和风险管理战略的实施情况和适用性进

行监督、评估与反馈。

即:

(一)确立风险管理目标

(二)风险识别

(三)风险衡量

(四)开发并选择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

1.控制型风险管理方式:(1)回避

(2)预防

(3)分散

(4)抑制

2.财务型风险管理方式:(1)自留风险

(2)转移风险:非保险转移

保险转移

风险管理的关键就在于选择风险管理方式。

(五)风险管理的决策与实施

(六)风险管理的效果评价与反馈

复习思考题:

l.什么是风险?风险由哪些要素组成?

2.风险的分类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3.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有何区别?

4.什么是风险管理?

4

5.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6.简述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第二章 保险概述

本章共分两节:

第一节 保险的内涵

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作用

第一节

本节有三部分内容:

一、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

二、保险的含义

三、保险与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较

一、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从广义上讲,是指可以利用风险管理技术来分散、减轻或转移的风险;从狭义上看,则是指可以用保险方式来处理的风险。一般所言的可保风险是指狭义的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一般具有以下条件:

1.非投机性。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纯粹风险。

2.偶然性。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偶然的,既有发生的可能,又是不可预知的。

3.意外性。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意外发生的、非故意的。

4.普遍性。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5.严重性。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有较为严重的,甚至有发生重大损害的可能性。

(二)不保风险: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的风险。

1.市场方面

2.社会方面

3. 故意行为

4.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的其他风险。

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只是相对而言。

二、保险的含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内涵

5

保险费与保险金的关系:

概念

区别

联系

保险,只是今日作明日的准备,

生时作死时的准备,

父母作儿女的准备,

儿女小时作儿女长大的准备,

如此而已。

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

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

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

能做到这三点的人,才算是现代人。

——胡适

三、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较

(一)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是客户以现有的剩余资金用作将来需要的准备。

区别:1.目的不同。

2.性质不同。

3.权益不同。

(二)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赌博,都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都有可能获得大大超过支出的收入。区别:1.目的不同。

2.结果不同。

3.法律地位不同。

(三)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都是对风险损失的补偿方式。

区别:1.权利与义务不同。

2.性质不同。

3.主体不同。

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本节有两部分内容:

一、保险的职能

6

二、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它是指保险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保险的职能包括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一) 保险的基本职能

1.经济补偿职能

经济补偿的职能主要适用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即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

2经济给付职能

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保险的基本职能不是经济补偿,而是经济给付。

(二) 派生职能:保险的融资职能

融资职能是指保险人将保险资金中的暂时闲置部分,以有偿返还的方式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以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的职能。

此外,还有不少关于保险职能与功能的表述:

如,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保险人通过分析潜在的损害风险,评价保险标的的风险管理计划,提出费用合理的替代方案和采取损害管理措施等风险管理服务来实现防灾防损职能。

再如,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吴定富的“现代保险功能理论”认为,保险具有三项功能,即:经济补偿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包括: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风险管理

社会关系管理

社会信用管理.

还有,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胡文富“论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保险研究》20xx年第3期)

二、保险的作用

(一)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或经营

2.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7

5.有助于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保障受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畅运行

2.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有助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收支的平衡

4.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

(三)保险的消极作用

1.产生道德风险,出现保险欺诈

2.增大费用支出

复习思考题:

1.保险有哪些学说?

2.你对保险是怎样认识的?

3.保险的要素有哪些?

4.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5.哪些风险一般被认为是不保风险?为什么?

6.概念比较:保险费与保险金;保险与储蓄;保险与赌博;保险与救济。

7.保险具有哪些职能?你对这些职能如何看待?

8.你怎样认识保险的作用?

第三章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本章共分为三节:

第一节 保险产生的基础

第二节 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 保险产生的基础

一、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必要性)

二、保险产生的经济基础

物质基础:剩余产品的存在。(可能性)

必要前提:商品经济的发展。(现实性)

第二节 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8

本节有两部分内容:

一、世界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二、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一、世界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一)海上保险

1.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思想产生于公元前20xx年的地中海。

公元前916年在罗得岛上制订的“罗地安海商法” 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海商法。

2.海上保险的雏形——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

3.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意大利

4.劳合社的产生与发展

1871年在英国伦敦由议会批准设立的“劳合社”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

(二)火灾保险

1666年的伦敦大火是火灾保险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直接诱因。

巴蓬的差别费率。

1710年由英国查尔斯·波文创办的“太阳保险公司”是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的保险组织。

(三)人身保险

公元前4500年埃及石匠的“互助基金”

“冬蒂”方案

1693年哈雷的死亡表(生命表)

1699年英国的孤寡保险社

公平人寿保险公司

二、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一) 世界保险业的现状

1.保费收入

2.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或地区)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额。

保费总收入

保险密度 = ——————

总人口

9

3.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费总收入

保险深度 = ——————

GDP

4.保险险种

(二)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1.世界保险市场全球化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

2.保险规模大型化和保险机构的联合与兼并的趋势

3.保险经营转向以非价格竞争为主,并且更加注重事先的预防

4.保险业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尤为重要

5.养老保险将成为保险业发展的亮点

第三节 我国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本节有三部分内容:

一、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

二、旧中国的保险业

三、新中国的保险业

一、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

孔子:“耕三余一”

“义仓”和“官仓”

二、旧中国的保险业

1805年,英国保险商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机构,称为“谏当保安行”或“广州保险会社”。

1865年5月25日,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保险机构“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诞生。 1885年合并成立的“仁济和保险公司”,被认为是中国的第一家民族资本保险公司。 19xx年,上海有9家华商保险公司组成历史上第一家中国人自己的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华商火险公会。

影响旧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原因

三、新中国的保险业

19xx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揭开了中国保险事业崭新的一页。

10

19xx年12月在全国财政会议上正式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xx年4月,国务院做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

19xx年3月3日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

部保险业的法规。

19xx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预示着中国人保独家经营的局面从此消失。

19xx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外资保险机构开始进入中国保险市场。 19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保险市场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19xx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正式在北京成立。 20xx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成立,并通过了《中国保险行业公约》,这是保险市场行业自律的重要举措。

20xx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对保险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20xx年1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法》开始实施。

20xx年12月11日,中国根据WTO的协定,全面开放保险市场。

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

(1)保险密度;(2)保险深度。

2.简述保险产生的基础。

3.海上保险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4.为什么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5.英国的劳合社是一个什么样的保险组织?

6.对人身保险的形成和发展影响重大的事件和人物主要有哪些?

7.分析世界保险业现状与发展趋势。

8.我国近代保险业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分析其发展缓慢的原因。

9.试述我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第四章 保险的类别

本章共分两节:

第一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

第二节 保险的主要险种

11

第一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

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与此相关的还有政策性保险。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以法律为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是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能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

(二)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为条件,由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的一种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实施方式;

2.管理方式;

3.经营目的;

4.保障程度;

5.保险费负担;

6.保障关系;

7.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三)政策性保险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目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或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经营机构,运用商业保险的技术来开办的一种保险。(狭义)

政策性保险(广义):(1)社会政策性保险

(2)经济政策性保险

二、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一)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

(二)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一般是法定保险,其保险关系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而建立起来的。

三、 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

12

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广义)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

2.保险期限不同。

3.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4.确定保险费率的依据不同。

5.经营稳定性不同。

四、 按承保方式分类: 原保险

再保险

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

(一)原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所确立的保险关系。

(二)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一是合同主体不同。

二是保险标的不同。

三是合同性质不同。

四是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不同。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联系?

(三)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又称为联合共保,简称共保,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提供保险保障的方式。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1.风险分摊的方式不同;

2.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不同。

13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共性?

(四)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一般仅限于财产保险。

典型的重复保险,保额之和大于保险标的的价值。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数量不同等。

第二节 保险的主要险种

本节的内容有:

一、财产损失保险

二、责任保险

三、信用保证保险

四、农业保险

五、人寿保险

六、意外伤害保险

七、健康保险

一、财产损失保险

(一)火灾保险(又称普通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因火灾、爆炸、雷击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1.企业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普通家财险、家财两全险、长效还本险及其他延伸产品)

(二)贷物运输保险

保险人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灾害事故及外来风险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 仓至仓条款

(三)运输工具保险

保险人承保因灾害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也可承保各种附加险。

1.机动车辆保险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各种附加险

2.船舶保险

3.飞机保险

14

(四)工程保险

保险人承保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等在建设和施工过程中,因灾害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工程保险是一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综合性保险。

1.建筑工程保险

2.安装工程保险

二、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经济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因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1.作为各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作为附加险承保,不签发单独的责任保险保险单;

2.签发保险单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

(二)责任保险的种类(单独承保)

1.公众责任保险

2.雇主责任保险

3.产品责任保险

4.职业责任保险

三、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行为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信用保证保险的种类: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如:合同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投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四、农业保险

广义的农业保险——农村保险。

狭义的农业保险,即两业保险:种植业保险

养殖业保险

(一)种植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以农作物和林木为保险标的,承保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 15

所致的经济损失。

1.农作物保险

2.林木保险。

(二)养殖业保险

养殖业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在进行各种养殖业生产活动中因保险责任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农业保险。

1.畜牧保险

2.水产养殖保险

五、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和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一)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

(二)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或终身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三)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使其身体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的三要素

如学生平安保险(主险或基本险)

七、健康保险

这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包括医疗保险、收入损失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险种。

第五章 保险合同

本章共分四节: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16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本节的内容有: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

保险人承保及赔付,很大程度上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和保证事项为依据。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不履行保证事项,会影响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投保人可能对保险合同的专业术语及相关内容不清楚、不熟悉,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展业宣传及承保时,如果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如免责条款),势必损害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3.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体现为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

4.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则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是充分协商合同的重要内容,而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出取舍的决定而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统一印制出来,投保人对其内容若同意则投保,若不同意一般也没有修改其中的某项条款的权利。对于保险人单方面制订的保险合同内容,投保人一般只能做出“取或舍”的决定,因此,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所谓射幸,就是侥幸、碰运气的意思。

17

保险合同之所以是射幸合同,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是因为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的。

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即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需要签证、公证或经有关机关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标志着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关系到责任的认定,因而如果保险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投保人应填写投保单,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因此,保险合同应该是要式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本节的内容有: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在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还应该具备两个条件:

(1)投保人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的订立间接发生关系的人。在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是否一定是投保人?

18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有何特点?

法人能否成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

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是否还享有受益权?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辅佐、帮助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人。它通常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在我国一般又将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称为保险中介人。

1.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表的利益主体

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有三种形式: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业务范围

法律责任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代表的利益主体

法律责任

业务范围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立场

法律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是保险利益的载体,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利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会失去客体要件而无效。 19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

1. 保险条款一般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1)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指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事项的条款。

(2)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特殊需要,共同约定的条款。特约条款可以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和协会条款。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附加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中使用最普遍的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事项进行保证,以确认某项事实的真实性或承诺某种行为的条款。保证条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

协会条款是指保险行业为满足某种需要,经协商一致而制定的条款。如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有关船舶和货物运输的条款。

2. 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还可以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1)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指根据法律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条款。也就是说,法定条款是法定的必须载明的事项。。

(2)任意条款

任意条款,又称为任选条款,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的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

4.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 保险期限

6. 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适用险种

7.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0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三种关系:

足额保险

超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8.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 订立合同的时间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本节的内容有: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 要约

要约是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进行的意思表示。

一般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行为被视为要约。

2. 承诺

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向要 约人表示愿意完全按照要约内容与其订立合同的答复。

保险人根据投保单的内容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或暂保单等行为通常被视为承诺。

(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保险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要约。

2.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证 明。

21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

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一种书面凭证。

4.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出立前发出的临时性的保险单证。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对合同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一般不会变更。

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以标的的转让为前提

(1)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

(3)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主动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同意后,应在原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解除的主体: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22

按照各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一般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5)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7)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保险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 保险双方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这种情况简称为约定解除或协议注销。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事实发生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二)保险合同的其他终止

1.期满终止

2.履约终止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而终止

解除的方式: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第四节

一、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争议处理的方式:协商、仲裁和诉讼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23

争议处理条款:仲裁条款和诉讼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对合同条款的文字应按照其通常的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同一个合同中出现的同一个文句,前后的解释应当相同;条款中出现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行业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在保险合同中,对一般条文的解释,应该按照该文字通常的含义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来解释;对保险专业术语、法律术语及其他专业术语,可以依据保险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等进行解释。

(二)意图解释

意图解释就是指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遵循签约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当时的客观情况为出发点来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保险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的,因此,解释时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在双方对合同条款有歧义而又无法运用文义解释原则时,应通过分析背景材料等方式,对签约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逻辑上的推断。

(三)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对保险条款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时解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因?

复习思考题:

1. 名词解释:

保险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2.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3.什么是投保人?作为投保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4.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说明保险合同订立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5.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几种情况?保险合同的变更应该采取什么形式?

6.保险合同终止有哪几种情况?

7.简述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程序。

8.简述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9.简述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说明为什么保险合同的解释要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共分三节:

24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本节有两部分内容: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产生原因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产生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二)最大诚信产生的原因

1.历史原因

2.保险市场是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

(1)

(2)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保险的专业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1. 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鉴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对保险标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所作的陈述。

2. 告知的形式和内容

告知的形式:事实告知

询问告知

告知的内容:保险标的及其相关重要事实。

3.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时,根据各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有条件地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 25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2.保证的形式

(1)明示保证。指以文字形式记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证事项,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2)默示保证。指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以文字形式加以规定,但习惯上是社会公认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保证的事项。

3. 保证的内容

(1)承诺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未来有关事项的保证。

(2)确认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作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作保证。

(三)说明

1.说明义务的含义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履行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内容的义务。

2.说明的内容和形式

保险人说明的内容,主要是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及如何投保的一切事项。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有两种: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种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亦称禁止抗辩,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这种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本节有两部分内容: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二、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比较

26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一) 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具有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 保险利益应为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三)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2. 防止道德风险的诱致。

3. 限制损失赔偿金额。

二、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比较

(一)保险利益的认定

1.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它主要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1)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现在正享有的利益,包括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债权利益等,是保险利益最为通常的形态;

(2)期待利益又称希望利益,是指通过现有利益而合理预期的未来利益,如盈利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主要针对责任保险而言,是指民事赔偿责任的不发生而享有的利益。

2.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存在的时间和归属主体

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 27

在,并不影响保单的效力和保险金的给付。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失最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 是指保险赔付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原则,即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近因属于不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分析和应用

(一)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二)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失。

2.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如果损失是可以划分的,保险人就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赔偿;如果损失难以划分,则保险人不予赔付或按比例赔付。

(三)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 若前因是保险风险,后果

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后果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 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及法律规定。

2.什么是保险利益?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有何意义?

3.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有哪些差异?

4.什么是近因和近因原则?在保险实务中应如何判定近因?

28

第七章 保险运行与保险市场

本章共分三节:

第一节 保险经营

第二节 保险基金与保险投资

第三节 保险市场

第一节 保险经营

保险经营的基础:大数法则。

保险经营的基本环节:保险展业

承保

再保险

保险防灾防损

保险理赔

一、保险展业

保险展业的主要内容展业又称推销保险单,是保险经营活动的起点,是争取保险客户的过程

(一)保险展业的主要内容

1.加强保险宣传。

2.帮助准客户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风险。

3.帮助准客户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

4.帮助准客户估算投保费用和制定具体的保险计划。

(二)保险展业的方式

保险展业的方式主要有直接展业和间接展业两种方式。

1.直接展业

直接展业是保险公司业务部门的专职业务人员直接向准客户推销保险,招揽保险业务。

2.间接展业

间接展业是由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专职业务人员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代为招揽保险业务。

二、承保

承保的关键是核保。

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进行审核,以确定承保与否以及承保条件。 核保的主要内容

1、审核投保申请

29

2、承保控制

道德风险的防范: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二)承保的程序

三、再保险

(一)再保险的概念及作用

再保险又称为分保,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的作用

(二)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 P248

1.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指对于保险业务的分入和分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约束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临时再保险是产生最早的再保险安排方式,分出公司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将有关风险或责任进行临时分出的安排。

2.固定再保险

固定再保险也称为合同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均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3.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而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该再保险安排方式是在临时再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之间。

4.转分再保险

四、 保险防灾防损

(一)保险防灾防损的意义

1.有助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及人员伤害,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2.有助于降低赔付率,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保险防灾防损的方式

1.参与社会防灾防损工作

2.把防灾防损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环节

五、保险理赔

30 严密保险条款; 控制保险责任; 控制保险金额; 实行免赔额(率); 实行差别费率等。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赔偿处理的过程。

(一)保险理赔的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

2.遵循近因原则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二)保险理赔的程序

1.接受损失通知

2.审核保险责任

(1)保险单的有效性

(2)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

(3)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

(4)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

(5)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所载明的地点;

(6)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

3.进行损失调查

(1)事故原因

(2)时间、起点

(3)确定损害程度,认定索赔权利。

4.赔偿给付保险金

第二节 保险基金与保险投资

一、保险基金

(一)保险基金的含义

1.广义保险基金的含义

2.狭义保险基金的含义

(二)保险基金的运动

保险基金运动图

31

(三)保险基金与保险资金的比较

1.概念不同;

2.来源不同;

3.运动过程不同;

4.目的不同。

二、保险投资

(一)保险投资的意义

(二)保险投资的原则

1.安全性

2.盈利性(收益性)

3.流动性

社会性或公益性

(三)保险投资的一般形式

第三节 保险市场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

(二)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二、保险市场的供求及其影响因素

(一)保险供给

1.保险供给的概念

2.保险供给的影响因素

(二)保险需求

1.保险需求的概念

2.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

复习思考题:

32

保险学原理重点

1.简述保险经营的基础。

2.保险经营有哪五个基本环节?

3.简述保险展业的方式?你认为展业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4.什么是保险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你认为应该怎样控制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

5.什么是再保险?再保险有哪些安排方式?

6.简述保险防灾防损的意义。

7.简述保险理赔的原则和程序。

8.什么是广义的保险基金和狭义的保险基金?

9.保险基金和保险资金有何关系?

10.保险投资的意义何在?保险投资应遵循哪些原则?

11. 什么是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2.什么是保险需求?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有哪些?它们是如何影响保险需求的?你认为应该如何增大保险需求?

13. 什么是保险供给?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有哪些?它们是如何影响保险供给的?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增强市场竞争力?

3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