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社区调解委员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了解社区内矛盾纠纷的情况,做到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

(二)以防止矛盾激化为工作重点,使民间纠纷调处率、调成率、防止激化率分别达到100%、96%以上和100%。刑满释教人员帮教率、安置率、改好率达100%。

(三)针对矛盾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开展预防工作,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自觉遵法守法意识。

(四)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说服教育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

(五)要在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司法所领导下,主动与各部门结合起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化解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确保一方社区稳定。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长治久安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秉公执法。

(四)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五)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六)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七)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八)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社会监督。

(九)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十)自学接受司法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学习制度

(一)定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了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

(三)开展调解工作的各项法规,工作方法及经验介绍。

(四)要理论联系实际,把业务学习与具体工作联系起来,把业务学习与讨论分析疑难案例结合起来。以便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社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定期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内容以学习调解工作的下政为主。 (二)对突发的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召开调解委员会紧急会议,研究解决。 (三)会议参加人员为调解委员会成员及各居民组长的部分党员。 (四)对会议的内容及相关事宜要有明确的记录。 (五)对立考勤制度,确保参加人数,保证会议质量。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登记制度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员对纠纷的扑救地和处理意见。

(四)调解结果,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原因。

(五)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社区调解委员会统计报表制度

(一)统计表应格式一致,干净整洁。

(二)统计数据保证真实可靠,不得瞒报虚报。

(三)每月一次统计报表,要认真准确无误及时上报给司法所报数据。

(四)对上报数据各存档以便查阅。

7、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请示汇报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意分歧较大时,应及时向街道司法所报告。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法律政策的运用把握不准时,应及时向街道司法所请示。

(三)人民调解委员对调解纠纷的成功与否详细记录,并向司法所及时汇报,以便进行调解。

社区矛盾纠纷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制度

无矛盾纠纷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制度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将矛盾纠纷的征兆或消息传送到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信息分析的研究,加工处理后,将具体的调解意见送回矛盾纠纷发生地或传递到有关部门,为科学地预测、预防、疏导、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依据的活动。

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信息传递与反馈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经常召开调解小组和信息员工作会议,收集信息。

(二)组织信息的传递。

(三)做那信息的加工处理。

(四)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制度

(一)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每月对社会矛盾、纠纷及重点人、重点户进行一次排查。

(二)对矛盾纠纷进行登记,防止遗漏。

(三)矛盾记录详细后,进行分类,做到系统细致。

(四)对排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以便更好的进行调解工作。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回访制度

(一)全面掌握纠纷当事人的情况,调解一件、回访一件,落实调解成果。 (二)定期对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当事人的思想情况。 (三)对纠纷知情人进行询问,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 (四)走访当事人所在单位,收集群众反映意见,全面了解情况。

(五)对走访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记录,以便参考。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讨论和共同调解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的处理要进行集体研究,人民群众之间的纠纷较为复杂,关系到当事人的本身利益,因此,要慎重对待。

(二)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克服调解员个人思想上的主观片面性,避免工作失误。

(三)对纠纷处理,社区全体同志,集体研究,本着对当事人及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

(四)对跨地区、跨单位矛盾进行调解,根据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依照一定程序认真调解。

社区居民公约

(一)广大居民要遵守居民制度公约,自觉的做到我市文明公民的各项规定要求,争做我市安全文明好市民。

(二)文明居住、尊老爱幼、邻里团结、互谅互让、互帮互助。

(三)保持楼道畅通,不准堆放物品。

(四)不准从窗口向外投掷废物或垃圾。

(五)加强安全防范,防火防盗。

(六)车辆摆放整齐,不准乱放,一律停放在车场。

(七)按期交纳存车费,卫生费等费用。响应社区居委会的号召。

(八)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制度者应自觉遵守罚款处理。

三、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方针及相关规定

1、当前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

当前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是:“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具体含义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效地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以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

(三)要针对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纠纷预防,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政策、说服教育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五)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各有关部门结合起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化解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

2、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四)指导调解小组的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以维护调解人员的崇高荣誉。

5、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登记受理:对社区高委会上报、当事人申请、上级领导指示等有关矛盾纠纷及时登记受理,并指定专人承办,并同时告知当事人注意事项。

(二)事实调查,对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基本事袄要做必要的调查了解并认真笔录,对当事人难以举证的环节,调解人员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

(三)调查取证:一要查明纠纷真相,二要分清是非责任,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询问当事人和见证人。

(四)分别找当事人谈话做工作:

①要把自己放在与当事人平行的位置上。

②要以诚恳和和蔼的态度,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③要向双方当事人耐心宣传法律政策,启发他们提高认识。

④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有针对性。

(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调解时间、地点、人民调解员姓名、主要调解参与人姓名及身份等基本情况、纠纷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身份等基本情况、纠纷事袄与争议焦点、调解理由、达成的具体协议事项、纠纷、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参与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或盖章。

(六)进行回访:为减少矛盾纠纷反复,巩固调处成果,调解人员对调处完毕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回访,并制作回访记录中。

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权限范围

(一)人身权利纠纷,主要包括因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名誉,荣誉一般轻微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

(二)婚姻纠纷与家庭纠纷婚姻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带产、寡妇改嫁带产、借婚姻关系索要财物等引起的纠纷。

(三)家庭包括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产、赡养、扶养、抚育和家务引起的纠纷及下岗职工因生活困难而引发的纠纷。

(四)财产纠纷,主要包括债务、房屋、宅基、继承等方面的纠纷。(五)邻里纠纷,主要包括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用水、排水关系、公共场地使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防险关系、通风关系、采光关系、种植关系等矛盾引起的纠纷。

(六)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包括因种植、养植、工副、买志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

(七)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指一般打架殴斗,轻微伤害等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

(八)行政纠纷,指市政建设,危旧房改造中因拆迁安置、施工、噪音引发的矛盾纠纷。

7、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

(一)法律有明文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或处理的。

(二)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四)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因抢占强住房屋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房,以及公房的租赁分户引起的纠纷。因上述原因导致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应以房屋管理部门为主,会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由房屋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核定,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在集贸市场因摆摊设点,强买强卖等引起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派出所调处。但在个体协会中已成立调解委员会或由工商、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织联合调解委员会的亦可调解此类纠纷。

(八)涉及违章建筑引起的民事纠纷,由规划、城建、房地、公安部门按各自分工范围负责处理,都不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职权范围。但在城外埠因搭建房舍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合房管部门调解。

8、怎样做好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干部要做好调解工作应该做到:

(一)坚持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

(二)做到四到位:“关心群众感情到位,调解处理问题亲自到位,约定谈话时间准时到位,紧急危险时刻马上到位。”

(三)具有四不怕精神:“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烦、不怕危险。”

(四)实行“三包”制度,调解委员会干部包片,党员包楼,居民组长包户。

(五)建立调解信息网:一个楼栋一个调解小组,一个楼门一个信息调解员。

(六)实行“三勤”制度

嘴勤:勤打听,询问四邻 ,及时发现纠纷苗头。

勤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汇报。

(七)“三抓”制度:抓早预防为主,抓及时调解,抓好处理得当不使势态扩大。

(八)要思想上重高,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调解是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的首要环节,是进一步搞好预防的前提和基础。

(九)要掌握调解技巧,针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特点,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和调解方法,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十)工作上努力,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这就要求调解人员不仅要为人公正,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更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样才能在调解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打击报复、不计较个人得失,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9、怎样才能把预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

(一)认识预防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调与防,是辩证的统一,

但就二者关系来说,预防是第一位,防重于调,防的工作做好了,调的工作就可以免除,至少可以减轻和缓解。

(二)认识纠纷的突发性。客观事物是复杂的,有些纠纷的发生和发展是突然发生的,如不及时预防,则会迅速恶化。所以,要认识纠纷的空发性,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果断措施,加强对突发纠纷的预防。

(三)认识预防的长期性。预防纠纷的民生和激化,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所以,必须充分认识预防的艰巨性,深入调研,措施得力,才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四)认识预防的长期性。民间纠纷是会反复的,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会使已经解

决或者缓和的纠纷又重新出现甚至趋向紧张。因此,预防工作是长期的,必须充分估计到,坚持不懈。实践证明,调解工用不可能一劳永逸,绝不能轻视预防的长期性,要树立反复抓,抓反复的长期调解思想。

四、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辖、民事纠纷的内容及其特点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辖如何确定

(一)纠纷当事人双方户口在同一调解委员会辖区内的由该调解委员管辖。

(二)当呈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辖区,发生了纠纷。由纠纷发生地调解委员会主动联合另一方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调解委员会管辖。

(四)厂矿企业内部职工因婚姻、家庭和财产权益等发生纠纷,由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调解。

2、一般民事纠纷指那几种

(一)人身方面的竞争。

(二)生产经营方面的纠纷。

(三)民事侵权纠纷。

(四)财产方面的纠纷。

3、婚姻纠纷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恋爱婚姻的纠纷。

(二)离婚纠纷。

(三)因离婚而引起的子女抚育和财产侵害的纠纷。

4、家庭纠纷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家庭内部纠纷。

(二)父母家庭与女子家庭之间的纠纷。在家庭成员间,婆媳关系、翁婿关系、妯娌和姑嫂关系处理不当引起的纠纷。

5、继承方面的纠纷其特点

主要包括有无继承权、继承份额多少、遗嘱和遗赠是否有效、遗产内容、继承开始时间、地点、遗产侵害等方面的各类纠纷。

6、赡养、扶养、抚育方面的纠纷其特点

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生活所负的责任。

扶养是夫妻之间互相在生活上的帮助。

抚育是父母对子女生活、教育所负的责任。

如果受剥削阶段利已主义的影响,少数人不愿尽赡养、扶养、抚育的义务,致使发生纠纷,在个别情况下是被赡养、扶养、抚育(通过法定代表人)提出的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从而导致纠纷。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和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

二、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三、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纠纷发生,通过上法制夜校、以案说法、办宣传栏等方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四、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把纠纷化解在激化之前。

五、对因调解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纠纷激化的,要追究调解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调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

纠纷登记制度

一、调委会每受理或调处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二、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应设立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三、调解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四、要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无论是主动受理的纠纷,还是申请受理的纠纷,均应及时登记,并将调解转处情况登记清楚。

五、纠纷登记应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纠纷简要情况,最后记录签名或记明登记日期。

六、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调解的简单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七、调委会对登记的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或是调解后调解不成的纠纷,要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八、对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确定调解时间。

九、要将调解达成协议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登记清楚。

十、各项登记、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回访制度

一、调解人员对已调解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回访。

二、回访时要听取当事人和群众的反映,了解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回访结束要记录登记。

三、要通过回访,发现和弥补调解中的不足,巩固调解成果,防止当事人反复。

四、发现当事人不按约履行协议的要分析原因,查明情况,做好不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工作,说服、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

五、如发现因存在其它原因妨碍了协议的履行,应对这些问题予以解决,如属调解不当,应实事求是主动纠正。

六、回访时要注意发现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有激化苗头的,要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化解,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

七、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协议的,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对方履行协议。

八、因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调委会要了解审判结果,审判结果要记录登记,统计上报。

九、调委会要定期统计分析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今后改进工作。

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委会应确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

二、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统计簿册,对调解组织、纠纷受理等进行分类登记,便于统计上报。

三、统计报表有半年、年报表。

四、统计报表包括组织建设情况、各类纠纷调解和防激化工作情况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等有关内容。

五、调委会应将民间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核对无误后上报司法所,半年报表6月25日前,年报表12月25日前。

六、要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漏报、误报和重复上报。

七、报表填写将填报单位、填报人、审核人、填报日期填写完整,并加盖填报单位印章。

八、调委会要将各种登记簿册、统计表按年限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或设立统计台帐,保管备查。

档案管理制度

1、要设立专人负责文书档案管理,负责调解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2、每半年要将所有受理纠纷的调解文书整理归档,一案一卷,装订成册。

3、调解卷宗应包括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调查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以及未调解成功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4、做好文书的审查、装订,采用统一的装订办法,做到整齐规范,便于查阅管理。

5、调解文书归档顺序应按调解进程和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来排列。

6、要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要有专用文件柜存放档案。

7、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须认真做好档案的移交手续。

8、调解文书档案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

纠纷排查制度

1、村调委会要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纠纷排查,司法所每季度组织一次纠纷排查,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

2、排查时首先要制订计划,明确排查的内容、重点,具体的排查时间、范围、方法和措施。

3、要发挥“十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地方熟、情况熟的特点、认真排查。

4、要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

5、填写排查工作统计表,对登记情况进行分析,按性质、类别、轻重缓急分类排队处理。

6、对排查出的应由调委会调解的纠纷,要落实调解人员,及时调解,调解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7、不属于调解范围的要上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8、对排查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立即上报公安部门。

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1、要建立民间纠纷传递和反馈渠道,将民间纠纷及时传送到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再将调解意见传回纠纷发生地或根据纠纷情况传送到上级有关部门。

2、健全纠纷信息网络,一般由调解小组或调解员、纠纷信息员组成,发挥信息传递与反馈中心的作用。

3、传递信息的方式可采取口头、书面、电话传递。

4、调解组织应对获取的信息按纠纷信息、轻重缓急进行处理,可以解决的提出反馈意见,反馈给基层组织。

5、对易激化、群体性纠纷、群众性械斗应在积极稳定事态的同时,报告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

6、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使调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掌握纠纷情况,有效进行疏导调解,防止纠纷激化。

例会学习制度

1、调委会每月要召开全体调解人员参加的例会。

2、例会内容主要是汇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讨论解决一些疑难纠纷,检查工作完成情况,布置工作。

3、将例会与学习结合起来,组织调解人员学习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调解业务知识。

4、调解人员要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同时坚持自我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调解水平。

考评制度

1、调委会应每年对调解人员工作进行考评,评选出调解工作的先进典型,表彰先进。

2、要制订考评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做到考评公开、公平、合理。

3、要做到半年一初评,年终一总评,在调解人员中开展比学赶帮的竞赛活动,促进调解工作发展。

4、考评结果要与调解人员工资福利相挂钩,坚持多劳多得,按绩取酬原则。

5、对在减少纠纷、防激化、避免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发生中做出重大贡献的,要上报上级部门,特别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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