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总结

坚持常态投入聚沙成塔、帮扶重病职工共度难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患病住院治疗费用高,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日益突显,为了缓解职工(包括退休职工)患大病住院高额治疗费用的压力,防止出现因病致贫现场的发生,增强学院教职员工抵御大病的风险能力, 20xx年底,阿里山学院由学院党总支、工会、院委会牵头成立了“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解决广大教职员工大病救助问题,通过五年多的积极规范运作,在因大病住院教职员工治疗费用帮扶保障工作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坚持常态投入,建立救助制度。

为有效缓解职工看病贵的压力,学院党委、工会、院委会广泛征求广大教职员工的意见,经过反复考察论证和多次修改,于20xx年12月成立了“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建立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制度,对大病职工进行救助。

为了充分利用好、管理好“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学院成立了以院党支部书记为一把手,院工会委员会委员为主要成员的“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爱心基金,做到专款专用,收支透明、账目公开。

对于因重大疾病入院治疗的教职员工,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的住院治疗费用,学院将由“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中再给予报销80%,最高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政策。

二、多措并举筹集资金,全面覆盖看病无忧。

在不影响学院教职员工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学院坚持多途径多措施并举的方法筹集医疗互助基金。20xx年学院“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成立时,学院由教职工福利基金中投入20万元作为基础启动

资金。二是由学院教职员工缴纳的公会基金中拿出1/3用于“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项目。三是遇有需帮扶教职员工,学院教职员工自发捐款。

本着自愿参加、全面覆盖、一人参加、全家受惠的原则、学院的职工医疗互助不仅针对学院正式教职员工、退休职工、合同工,还包括教职员工的父母、爱人、子女,使职工家庭也能受惠。

学院的这一惠民政策受到了全员教职员工的积极响应和热烈欢迎,全员280余名教职员工全部自愿加入到职工医疗互助中来。

三、救助程序方便快捷 真正将好事办好。

本着将好事办好,方便教职员工的原则,学院简化了救助帮扶手续,缩短了资金到位时间,学院教职员工患大病需救助者,只需向学院工会互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医保单等相关材料,在接到相关申请两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情况属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学院即由基金给予支付。住院治疗的职工,互助基金用于支付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剩余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

五年多来,学院的“职工医疗互助爱心基金”共救助患大病住院教职员工7人(其中退休2人),补助金额达19万余元。通过最大限度把广大干部职工组织到医疗互助活动中来,积少成多聚小钱,办大事,实现了“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目的,切实减轻了学院教职员工看病贵的沉重负担,增强了凝聚力,起到了暖人心、促和谐的积极作用,成为学院建设“文化校园、亲情校园、和谐校园、幸福校园”工作的又一亮点。

职工医疗互助情况表

注:表中“共筹集资金数额”为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起始时间筹集的资金。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总结

 

第二篇:泉州职工医疗互助

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院

医疗互助活动第四期实施办法

为减轻职工医疗费负担,增强职工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推动我市进一步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办法。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泉州市行政辖区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含聘用工、合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以上。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统一按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规定的EXCEL格式录入《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cn下载)并打印一式三份(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单位聘用工、农民工应另造花名册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项目),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报送时须携带录入本单位EXCEL电子文档的U盘。

第三条 互助活动每期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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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互助金标准每期每人50元,互助金可由职工个人交纳或单位为职工交纳;也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参加。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到所在地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互助活动手续并上交互助金。

第七条 互助金的统筹和管理。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必须于每季度末将互助款汇入泉州市互助中心帐户,中心提取7%作为全市风险调剂金,提取3%(包含市级1%,县级2%)作为活动费用,其余互助金在下一季度上旬回拨至县(市、区)互助活动办事处。上期结余资金以县(市、区)级为单位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八条 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补助标准和申请补助

第九条 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续办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互助活动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继续参加,取消免责期,但其中间断时间互助中心不负互助责任;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后再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执行30日免责期。

医疗费补助: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包括起付线、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按政策规定全自费、按比例分段自付),扣除按政策规定全自费后,按60%(享受公务员补贴的按30%)计算支付补助金。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00元)。转外 Page 2 of 10

就医的补助比例下调5%(未享受公务员按55%计算,享受公务员补贴的按25%)。医疗费补助不得高于自付部分。

取消原定的住院津贴补助办法。

最高限额:每期最高限额6万元。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调整补助标准,报经泉州市医疗互助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按政策规定全自费部分的计算依据,主要以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和费用结算单为据,不能明确的,统一以上年度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个人自费占总医疗费用的平均比例16%为据。

第十一条 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补助金计算办法: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计算出补助基数,再分别按照两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所在地办事处办理:

1、《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基层工会印章;

2、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出院小结、《泉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等原件。

3、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亲属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4、《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疗证》、家庭病床审批表(指办理特殊门诊、家庭病床的职工);

第十三条 为方便职工补助,泉州市医疗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10000元以下的补助金,10000元以上的补助金应送中心审核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十四条 办事处或互助中心在接到职工的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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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职工因病住院出院后,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全市互助期满后三个月内办理,逾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权终止。

第十六条 继续参加下一期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后续交互助金的,按实际续交之日计算互助期限,间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互助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联系中心为该职工办理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慰问金制度

第十八条 职工在互助期内从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因病猝死,给付慰问金2000元(因工伤、交通事故突发死亡执行本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因生育(特指宫外孕)、工伤、交通事故或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且产生门诊手术费用(须提供手术报告)的住院治疗(以互助期内发生医疗费用第一时间为据),医疗总费用在2000元至5000元的,给付慰问金500元;在5000元至10000元的,给付慰问金1000元;10000元以上的,给付慰问金2000元,一个互助期内慰问金只支付一次。

除外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金补助: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打架斗殴、吸毒、违法乱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医疗费用;

5、非本单位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6、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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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如有第二十条第六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执行。

泉州市企业职工(含外来工、农民工)

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第四期实施办法

为减轻职工特别是外来工、农民工的医疗费负担,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办法。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不同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以上。职工总数30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互助活动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60%。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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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按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规定的EXCEL格式录入《泉州市企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可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cn下载)并打印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报送时须携带录入本单位EXCEL电子文档的U盘。

第三条 互助活动每期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县级以上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标准每期每人36元,由职工个人交纳或企业为职工交纳;也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参加。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应及时到所在地职工医疗互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互助活动手续并上交互助金。

第七条 互助金的统筹和管理。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县(包含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必须于每季度末将互助款汇入泉州市互助中心帐户,中心提取7%作为全市风险调剂金,提取3%(市级1%,县级2%)作为活动费用,其余互助金在下一季度上旬回拨至县(市、区)互助活动办事处。上期结余资金以县(市、区)级为单位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八条 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补助金标准和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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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续办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互助活动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继续参加,取消免责期,但其中间断时间互助中心不负互助责任;互助期满之日起30日后再参加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日免责期。 补助金标准由住院医疗费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每期最高限额4万元。 住院医疗费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包括起付线、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按政策规定全自费、按比例分段自付),扣除全自费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总费用按政策扣除全自费后,按45%计算补助金。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00元)。住院医疗费补助不得高于自付部分。

住院津贴:每日30元,享受津贴每期最高30天。 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不支付住院津贴。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调整补助标准,报经市医疗互助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按政策规定全自费的计算依据,主要以医院和医保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心)出具的收费票据和费用结算单为据,不能明确的,统一以上年度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个人全自费占总医疗费用的平均比例16%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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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补助金计算办法:按照在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计算出补助基数,再分别按照两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所在地办事处办理:

1、《泉州市企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基层工会印章;

2、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收费票据、出院小结等原件;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泉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工另需提供所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计算书原件;未参加任何保险的职工需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4、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亲属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5、《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疗证》、医保中心家庭病床审批表(指办理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的职工);

第十三条 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因病确需转外就医的,应持本市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生转院建议,并报当地医疗互助办事处书面审批,未经同意的住院费用不予支付医疗互助补助金(急重病抢救除外)。

第十四条 为方便职工补助,泉州市医疗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10000元以下的补助金,10000元以上的补助金应送中心审核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十五条 办事处或互助中心在接到职工的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第十六条 职工因病住院后,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全市互助期满后三个月内办理,越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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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继续参加下一期的单位应提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职工的权益(提前缴交时间不与前一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如在互助期满之日后续交互助金的,按实际续交之日计算互助期限,间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互助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联系中心为该职工办理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慰问金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在互助期内从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因病猝死,给付慰问金2000元(工伤、交通事故突发死亡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因生育(特指宫外孕)、工伤、交通事故或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且产生门诊手术费用(须提供手术报告)的住院治疗(以互助期内发生医疗费用第一时间为据),住院医疗总费用在2000元至5000元的,给付慰问金500元;5000元至10000元的,给付慰问金1000元;10000元以上的,给付慰问金2000元,一个互助期内慰问金只支付一次。

除外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金补助: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经县(市、区)医疗互助办事处同意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指未参加政府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

5、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乱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6、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7、非本单位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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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9、本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第二十二条第八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释。

第二十四条

其 它 本办法由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负责解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Page 10 of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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