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老年协会章程

附件1

基层老年协会章程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为:        老年协会,是由本村(社区)老年人自愿组成,在村(居)委会领导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老年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六个老有”为目标,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和互助活动,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协会在民政、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和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1、开展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2、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3、组织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活动;4、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5、开展教育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本村老年人,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并由本协会登记造册。

第六条  会员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3、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本协会负责人。

第八条  本协会成立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设名誉会长1名,会长1名,副会长2-3名、秘书长1名(可由副会长兼任),理事成员若干名。协会负责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集体经济扶持、社会捐赠、协会创收、会员交纳会费等。

第十条  本协会设立专门的账户,落实专人负责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及其他财产,必须用于本协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确保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获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的,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2

基层老年协会六项制度

(示范文本)

一、会议制度

(一)每三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选举协会负责人,研究确定协会工作目标。

(二)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结、通报协会年度工作。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总结、安排协会工作。

(四)每个月召开一次协会负责人会议,研究工作,传达学习老龄工作有关文件精神。

二、学习制度

(一)每月开展一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教育,提高老年人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每季度开展一次科学与健康知识讲座,崇尚科学,远离邪教。

(三)每半年组织一次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教育,增强老年人法制观念。

(四)每年开展一次参观学习活动,参观学习先进基层老年协会经验做法。

三、活动制度

(一)老年活动室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对老年人开放。

(二)至少每星期组织一次文艺、歌咏、扑克、麻将等内容丰富、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文化生活,禁止赌博等不健康活动。

(三)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活动。每季度组织1~2次为孤寡、困难老年人做好事,实现自我服务。

四、工作制度

(一)协助村(居)委会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调解老年人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协助村(居)委会做好家庭养老有关工作,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督促履行赡养义务,实现“老有所养”。

(三)协助村(居)委会做好社会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实现老有所为。

(四)组织老年人参与老年公益慈善等社会活动。

五、走访制度

(一)开展走访慰问。协会在每年重阳节、春节期间,要协助村(居)委会开展孤寡、特困老年人走访慰问活动。

(二)关心老年人疾苦。对患重病的老年人,协会要经常关心过问,协同村(居)委会上门或到医院看望慰问。

(三)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对遇有疑难或发生意外的老年人,协会要给予支持和帮助,上门为其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四)开展祝寿活动。对90岁以上长寿老年人生日,协会可组织集体祝寿。

六、财务制度

(一)严格经费使用。协会经费主要用于老年公益事业,开展老年活动,慰问、救助贫困老年人和日常办公费用等。

(二)建立财务账户。建立财务账户,对协会经费实行专项管理。落实专人从事财务工作,协会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三)严格经费管理。协会对经费的开支使用,做到由协会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接受监督检查。协会的经费使用情况,要接受村(居)委会和会员的监督,至少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


附件3

基层老年协会目标规划

(示范文本)

本协会以“六个老有”为目标,在村(居)委会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一、老有所养:协助村(居)委会做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五保供养、困难老年人救助、老年优待、关爱空巢老人等工作,组织开展养老互助活动,推行签订《家庭养老协议书》,实现老有所养。

二、老有所医:协助村(居)委会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困难老年人大病救助等工作,看望慰问患重病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医。

三、老有所教:组织老年人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老年生活,引导老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实现老有所教。

四、老有所学:充分发挥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和老年活动室的作用,因地制宜,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地开展老年人科学文化知识和健康保健等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科学文化素质,实现老有所学。

五、老有所乐:充分发挥“老年星光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站)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实现老有所乐。

六、老有所为: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鼓励和引导低龄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发挥技术专长,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实现老有所为。


附件4

           老年协会

老年人名册簿


6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注明:总户数    户,总人口    人,老年人口    人,其中80周岁以上老人    人,百岁老人    人。


附件5

            老年协会

议记

录簿


记 录 内 容


附件6

            老年协会

活动登

簿


活动登记表


附件7

            老年协会

走访慰问登

簿


走访慰问登记表


附件8

            老年协会

维权登

簿


维权登记表


附件9

            老年协会

接受捐赠登

簿


接受捐赠登记表


附件10

            老年协会

财产登

簿


财产登记表


附件11

            老年协会

员花名册


会员花名册


附件12

基层老年协会牌匾规格示例

(长:1.8米,宽0.4米)


 

(版面尺寸:长2.4米×宽1.5米)

 

第二篇:老年协会章程

五寨县坡底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五寨县砚城镇、坡底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坡底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坡底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申心工作,开展有利于 “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贯彻落实 “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本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大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镇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本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凡居住在本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4、提出退会

第八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各一人。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条:经费来源

1、可从村公益金(社区经费)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一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丈出。

第十二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文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单位公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