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老年协会章程

基层老年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为: 、老年协会,是由本村(社区)老年人自愿组成,在村(居)委会领导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老年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六个老有”为目标,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和互助活动,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协会在民政、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和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

2、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组织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活动;

4、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

5、开展教育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凡本村老年人,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并由本协会登记造册。 第六条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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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其职权是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选

举和罢免本协会负责人。

第八条本协会成立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设名誉会长1 名,会长1名,副会长2-3名、秘书长1名(可由副会长兼任),理事成员若干名。协会负责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集体经济扶持社会捐赠、协会创收、会员交纳会费等。

 

第二篇:广德县老年协会章程

广德县老年协会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为加强老年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反映老年人诉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成立肥东县老年协会,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广德县老年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由热心老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有利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有利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的各类活动,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团结全县有志于老年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开展老年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县委县政府制定老龄工作政策提供参考,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工作目标。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肥东县民 - 1 -

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老年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设在肥东县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依据老龄工作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两法”宣传活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老龄问题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路子,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老年人服务;

(三)开展老年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四)宣传老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健康文明养老方式;

(五)与县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加强联系,互通信息,进行业务交流;

(六)协调指导基层老年组织开展各种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等活动,协调社会方方面面力所能及地为老年人办好事、做实事;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老龄委委托的工作及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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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个人会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并热心于老龄工作,身体健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 - 3 -

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监督和审查本会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名誉会长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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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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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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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指导副秘书长工作,召开秘书长会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业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接受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聘请会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7 -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 8 -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xx年XX月X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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