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公司经销合同
甲方(全称):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公司
乙方(全称):
为适应市场需要,保证市场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本着市场共建、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及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 区域(以行政区划为准)下列产品的特约经销商。区域范围
二、销量、指标
1、乙方首期进货额不得低于 万元,以后每次进货不得低于 件。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在该区域内完成合同产品总销量 50 万元。乙方若在合同到期后未能完成合同的销量指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结清债权债务关系。
三、甲方的义务
1、授予乙方在合同约定区域范围内的特约经销权,维护乙方的经销权益。
2、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厂商公约»。 3、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确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问题,由甲方负责,保障乙方不受经济损失。
4、甲方应随时准备提供经营所需的相关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卫生检验证明。
5、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合同约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和有助推广产品的意见。
6、采取有效的措施调解和处理规范市场工作,及时冲报甲方同意的各项费用。
7、严格遵守产品价格政策,力求双方均能从销售中获取利润。若调整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给予相应的解释。
四、甲方的权利
1. 有处置乙方违反市场规范问题的权利。
2. 有二次促销力度使用情况及审核乙方单独投入广告创意的权力。
3. 有核定地区产品价格的权利。
4. 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方案的权利。
五、乙方的义务
1. 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配合甲方做好销售区域内消费者的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2. 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厂商公约》。
3. 不得超越合同约定区域销售,共同维护市场,严格控制窜货行为,执行刚性价格、顺价销售政策。
4. 协助甲方做好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假工作。
5. 开拓和发展本合同规定区域内销售网点,实施跟踪管理,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传达包括库存、销量、分销商经营情况及经营网络在内的有关市场动态信息。
6. 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经营必备证件。
7. 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权利转让第三人,如若转让应属无效。
六、乙方的权利
1. 享有本合同约定区域内销售独占权及发展和管理该区域分销商的权利。
2. 享有按“预订要货计划清单”约定的要求供货的权利及与甲方协商确保销售指标以外进货的权利。
3.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在合同约定品种的外包装上另行自费加注其自己特色的标识,以标明自己为该区域内合同约定产品的独家经销商。
4. 享有甲方免费提供市场指导和相关资料的权利。
5. 同等条件下合同期满,享有该地区代理优先权。
七、付款方式、交提货时间
1.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信誉保证金,待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条款,甲方将保证金及时返还。有关信誉保证金的具体规定参见《厂商公约》。
2.付款方式一律为现款现货,乙方要货时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要货计划,甲方组织货源,款到3日内安排发货。
八、交提货地点、运输方式:
乙方指定的仓库,乙方自提或甲方代办运输,运费600公里以内由甲方承担,600公里以外由乙方承担。
九、换货、退货原则
1.乙方在销售中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负责退换,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2.乙方按《厂商公约》要求积极开拓市场,若因市场或其它不可预测因素导致产品积压,乙方在保证产品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予以退货。
3.产品破损情况的处理,按公司的退换货规定执行。
十、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
1.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继续业务往来,应重新签订合同。
2.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且需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签署。
3.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不继续业务往来,合同自动解除。合同期内,如发生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一方提出解除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即为解除或双方均同意解除。
十一、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一方有违背本合同的,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指出其违约行为,并给予违约方15日的整改期限,期满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厂商公约》,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数额扣除信誉保证金,无具体规定的,每违约一例扣除信誉保证金10%,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3.因不可抗力或其它不可预测因素,导致甲方或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不视为违约。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在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十四、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榷,达成共识后应以书面形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必须经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厂商公约》以及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约定事项作为合同的附件,属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需乙方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
厂 商 公 约
为了共同开发市场,维护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的成长,保护经销商和厂家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公约。
一、单一品牌区域代理制
本着谁开发、谁受益之原则,厂方承诺,在规定经销区域内,单一品牌只发展一家代理商;享有独家经销权的经销商,不得经营同档次的竞争品牌。
二、保证金制度
乙方向甲方首次付货款 万元,其中包括市场保证金 万元。
三、严格控制窜货行为
1、为保护市场稳定,厂商均有严格防止窜货的义务,经销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销售,对主动、被动窜货均要负有相应责任。
2、窜货行为的界定和查处:皇台系列产品一次跨区销售数量超过5箱即视为窜货行为。
⑴主动窜货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①下列情形之一为主动窜货行为
- 人为倒货、异地销售;
- 对通路管理不善(含对分销商和团购的管理),控货不力;
- 未严格遵守销售合同、规定,擅自对分销通路让利促销;
②主动窜货行为的处理
- 责令经销商立即按市场价格收回;
- 每瓶罚款20元;取消当批返利
- 控货不力者,第一次取消当批货返利,并警告、通报;第二次取消当月全部返利,严重警告,通报;三次以上者,停止供货,直至终止合同。
- 情节恶劣者,对市场造成影响的,可以立即终止经销合同,取消所有返利
⑵被动窜货的界定与处理
①被动窜货主要指竞争厂家为破坏我们的市场而介入的窜货行为。
②被动窜货的处理:
-- 第一次收回所窜货物,接受每瓶罚款10元;
- 第二次收回所窜货物,接受每瓶罚款20元;
- 第三次收回所窜货物,接受每瓶罚款30元。
- 三次以上停止供货、终止合同。
⑶注意事项:
①窜货罚款全部交销售公司财务部,单立账户;
②被窜货区域的经销商必须及时反馈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回收。
四、刚性价格,顺价销售
1.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产品的供货价、分销价等;
2.不准私自举行变相降价促销活动;
3.执行厂方同意的促销活动,要严格监控价格变化;
4.处理规定:
§ 对于没有按照规定执行指导价格,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方案限时调整,愈期没有调整者,取消当批返利;
§ 拒不执行刚性价格政策,可予以取消返利、停止供货、终止合同等处理;
§ 低价销售,对产品和市场造成不良影响者,立即取消当月返利,停止供货立即整改;情节严重者或第二次发生类似情况,可以立即终止合同。
五、铺货要求
1.产品导入期,双方制定严格的铺货计划,按照时间进度执行;
2.新产品在导入期一个月内,中高档酒店的铺货率不低于80%;
3.二个月后,商超、名烟名酒店、零售店综合铺货率不低于70%。
六、分销网络的启动和管理
1.产品完成导入期,需要启动分销,须写书面报告,经厂方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2.经销商有对市场监控和管理的义务,协助厂家进行促销活动的筹划和实施;
3.经销商必须严格控制分销商的货物流向和销售价格,并对分销商窜货、砸价行为负责。
七、促销方案的实施
1、促销方案的实施
1)市场导入期,厂方提供的促销品、奖卡回收促销,经销商要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减少兑竞换额度;
2)公司采取顺价销售原则,经销商有义务拿出部分市场价差,用于终端售点人员的二次促销;
3)促销小姐的招聘、管理和考核严格按照厂方要求;
4)促销方案的实施程序
§ 根据市场需要,厂商均有对区域市场促销方案的建议权;
§ 促销活动由经销商与辖区业务员共同制定,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由公司派员协助实施;
§ 未经公司相关领导同意,任何业务人员不得给经销商促销承诺,否则公司不承担任何发生的费用;
5)广告促销活动由经销商、业务员、区域经理共同监督,确保促销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2、费用支付:为方便操作,要求经销商垫付当月发生的广告、促销费用或临时发生的运输费用定期结算冲抵货款。
八、沟通原则
1、经销商要提供终端网络资料、市场竞争资讯;
2、经销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解决措施;
3、严禁经销商虚报市场资讯,误导厂方决策。
九、本公约作为经销合同副本,与经销商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严格遵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
经销合同
合同编号:BNZJ2012□□□□
甲方:
乙方:
甲 、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在 区域销售甲方生产的枝江品牌 。
第二条
乙方应根据经销区域范围和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甲方交纳区域市场准入金。当乙方经销权终止或发生变更、放弃时,甲方应将此区域市场准入金退还给乙方。
区域市场准入金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该市场准入金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汇到甲方指定帐户。 第三条
根据乙方的经营情况,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对经销区域调整,乙方应按调整后区域标准交
纳市场准入金。 第四条
乙方如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调整、取消乙方的区域或产品经营权: 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擅自超出经销区域范围销售;
2、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或连续三月未完成年度销售协议中所规定的月销售任务; 3、乙方在进行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丧失经营能力; 4、乙方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给甲方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经营同类产品。
第五条
为保证甲乙双方利益,确立产品在市场中的价格定位,乙方在经营甲方产品时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价格销售。
注:酒店盒盖费由总经销兑付。
第六条 营销年度销售额计划 万元,具体销售明细按双方基础协商为准。
第七条
为促进产品在该区域销售,双方将共同在区域内进行市场推广。其中甲方提供给乙方市场支持内容如下:
第八条
乙方订购甲方所有产品,甲方在收到订单及货款后应及时安排生产发货,甲方负责货物运到乙方仓库,如有特殊情况应在24小时内给予回复。货发出后及时以电话的形式通知乙方。
质量问题乙方须在接货后十五天内通知甲方,经甲方核实后予以补发相应货物。
如因市场问题确需作退货处理,乙方须在接货后三个月内提出退货申请,经甲方核实许
可后办理,并自行承担运输等费用及相关损失。
第九条
乙方必须使用现金或银行即期汇票结算货款,款到后发货。
第十条
甲方应对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
甲乙双方会同专业质量监督机关确认后,由甲方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为促进乙方的业务开展,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
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甲方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甲方有责任通过区域业务部门和区域销售经理的工作,协助乙方拓展和规范市场。接受
乙方投诉,并在48小时之内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解决意见,会同乙方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同意他人在乙方经销授权范围和期限内销售合同规定产品。
第十四条
为帮助乙方完善细分市场网络,保证其营销网络的稳定性,甲方将会同乙方与分销商
签订《特许经销协议》。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分销商进行管理,协助乙方建立健全分销商档案,完善分销商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并监督乙方履行与分销商之间签订的《特许经销协议》中的义务和行使合同权利。
第十五条
乙方有责任依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和其它费用。在此基础上,乙方
有权力要求甲方及时交货并足额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市场信息,并按要求向甲方提供销售数据,以便于甲方配合乙
方进行营销工作。
第十七条
乙方不得与甲方或帮助他人与甲方进行市场竞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制造和销售同类
产品。
第十八条
甲方所有的产品设计、包装、广告和说明等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在使用前应取得甲方授权同意,并在合同终止时归还给甲方。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双方的根本利益,双方必须共同维护产品的价格定位和市场稳定。乙方在销售中必须执行甲方制定的保护限价,不得擅自低于保护限价销售。不得跨区销售或为跨区销售提供条件。一经出现以上情况,给甲方和其他经销商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关于跨区域销售或违反保护限价销售的处罚公约》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相关商业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如违反本条款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按经销区域情况制定分销商发展计划,负责对分销商的管理和服务。乙方应履行《特许经销协议》内容并对分销商经营甲方产品的行为负全部责任。为保证货源流向安全,乙方不得向无销售合同的第三方供货。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关注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帮助甲方使其不受此类行为的侵害。
第二十三条
甲方或乙方在合同期内如决定变更经销权,应提前一个月时间通知对方,通知内容包括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变更开始时间及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区域或产品经销权。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包括合同中当事人的经销权利受到侵犯时,甲乙双方应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仲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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