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当前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完善警务督察工作监督机制,全面加强公安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理念和执法水平。但由于警务督察民警自身工作存在的封闭性和外部监督的局限性,执法不规范、不严格的现象在民警队伍中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务督察工作形象。因此,研究和分析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机制的新方法、新思路,努力完善和发展出一系列旨在强化执法督察、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内部督察措施,对推动我局公安警务工作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现就推进警务督察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强化领导管理,树立督察理念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警务督察人员既是警务督察的承载者也是推动者。有人说警务督察是“警察中的警察”,其实并不为过。但有的单位在兼职督察员的选择上普遍具有盲目性,认为反正是虚职,谁兼还不都一样?要真正发挥其作用,提升监督工作有效机制,首先在领导

层面上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在强化管理上下功夫。实践证明,凡是领导重视,认识到位的地方,警务督察机构建设得就快,各项警务工作开展得力,反之则机构迟迟未健全,工作也难以打开局面。重视警务督察,用好警务督察,做督务督察的坚强后盾,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使之大胆开展工作,敢于碰硬,确保政令、警令畅通,发挥得力的保障作用,促进公安各项工作服务于维护稳定的大局。

二、创新督察方式,健全督察体制

不断完善警务督察,是推进公安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手段。要真正使督察工作成为推动工作的一把利器,需要进一步改革督察体制,创新督察方式。公安警察队伍现有的督察方式主要是上级督察,但单一的督察方式无法有效涵盖警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仅依靠上级督察存在时间、人员等局限性。上级督察部门一般只能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进行督察。对大量基层单位开展督察时,由于上级警队自身存在工作任务相对繁重,人员捉襟见肘等问题,难以开展经常性的督察工作。所以,可以借鉴其它单位的作法,尝试把相互督察等方式引入现有督察机制,以上级督察为主,相互督察等方式为辅的督察机制能够在符合现阶段法警队伍的实际工作情况下,形成优势互补的督察体系。同时,建立督察绩效

考核制度,对督察人员的督察次数、督察成效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指标,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提高督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为督察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督察合力

警务督察工作最基本的职责就是要及时发现、处理、解决法警队伍中存在的不合理甚至是违规违纪的现象。既然是本级警队检查督促各警务部门工作,纠正警务人员执法不文明、违规违纪现象,难免引起被督察单位和个人的反感,产生不理解、不配合等抵触情绪,以致督察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或收效甚微。要解决这种工作中的不和谐,建立起部门间的良好的工作关系是关键。一是要与领导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即督察首长负责制,警务督察很多时候都是代表本级的督察首长开展一线的监督工作,因此要做到及早请示、及时汇报;二是要与被督察单位和个人建立相互信任和理解的关系,及时沟通,取得被督察部门的支持和信任将形成督察的合力,提高成效。在工作中注意自己的方式方法,注意自己的言行、态度,就不难做到与被督察单位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更有利于在发现问题后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要与不同的督察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在平时工作中,注意和上级督察部门以及基层纪检部门保持良好的协调沟通,积极主动的加强联系,在交流合作中,取长补短,在工作中互相补

位,团结协作,互通有无,紧密配合,及时把握和了解督察工作的最新动向,在未来工作中赢得主动权。

四、及早监督防患,提升督察成效

众所周知,“治”的成本远大于“防”。对于公安工作、民警队伍管理中易发、多发问题的环节,警务督察部门要增强前瞻性、超前思维、提前介入,从小事抓起、从苗头抓起、从防范抓起。一是建立重大警务活动预案制度,开展重大警务活动,全方位督察;二是建立预防性督察制度。定期对公安队伍建设中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进行研判,建立相应的预警性督察制度;三是建立现场督察制度。现场督察能够直接而有效地制止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问题也能得到及时制止,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这就使许多问题在萌芽初始状态或是在源头上得到了有效解决,真正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对少数警员存的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要当场纠正、促其认识错误、帮助整改提高,对现场督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问题原因要找准、整改措施要定实,并通过上网通报等形式对全体民警进行提醒,对发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专题研究,拿出解决对策,提高督察工作实效。

 

第二篇:关于劳教民警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阳泉市劳教所 王国强

警务督察,是深入贯彻《人民警察法》和有关警务督察工作条例的重要手段,是不断强化劳教民警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广大劳教民警自觉实践“三个代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完成新时期劳教工作重要任务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我们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的部署要求,在抓劳教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特别是警务督察工作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总的感觉是内部监督力度不够,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不仅仅在基层单位,就是在上级机关的一些领导同志也没有认识到警务督察工作对整个劳教工作的推动作用。为此,省厅从自身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全省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和改进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规范了督察工作和督察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总结近几来劳教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也使我们深深认识到,警务督察工作确实是我们抓工作和促队伍建设的好办法,有助于上级劳教机关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劳教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警令政令畅通。

根据目前警务督察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尚有一些具体实践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一些想法。

其一,关于警务督察随机性与经常性的问题。目前的警务督察,其随机性往往较强,表现在:临时性的抽查,突然性地检查,随意性的暗查,针对性的重点调查等等。毋容臵否,类似于这样的警务督察,确确实实能够督到一些日常警务工作中的真实情况和真实问题,对于日常警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促动和鞭策作用,但同时也不能排除类似督察的盲目性、尤其是它的巧遇性,有些问题的确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碰”到了,被撞见了,而有些没有被碰到、撞到的问题往往不是没有,却很可能严重地存在着,只是一时的躲避了而已,这就不能够全面地督到问题,也就更不可能全面地纠察问题了。倘若能使督察工作经常化,并使之牢牢地贯穿于警务工作之始终,做到随时发现问题,随时予以督察,甚至不等某些问题出现,即将其督察于萌芽或孕育状态,那效果岂不更好?

其二,关于警务督察表题性与深层性的问题。我们目前的警务督察工作,似乎浮于面上的居多,如,当发现了某一单位的某一问题时才去督、去察,当听到了下面的反映或群众的呼声时,才去察、去督,当某些地方某些单位的某些问题充分暴露直至不可收场时,才去督而察之。这种情况固然不多,但也绝不能说没有。其暴露了我们督察工作中力度不够的问题,特别是深层性的督察力度相对乏力的问题。在基层督察,往往存在两个误区:一是某些领导往往觉得督察工

作是个惹人的事情,怕得罪人,每次督察不是躲着,就是说有事不去,哪敢说对督察工作的重视;二是基层民警不能正确认识督察工作的意义,往往以为再给大家找毛病,挑问题,脸面无光、兄弟情分不给。但往深一点看,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究竟在哪里呢?据我们了解,当前劳教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对《人民警察法》或对《警务督察工作条例》这样的有关劳教民警的切身法规,多数民警只知有其一,不知有其二,问及法规的具体内容,更是张口结舌,可见,学习观念的淡化,知法守法思想意识的淡薄,是造成当前劳教民警队伍各种不良作风和不良现象之根本原因。所以,警务督察必须从民警思想深处的督察上根本做起,当前要着重解决大多数劳教民警法制理论水平不高、自身法制知识匮乏、学法知法守法意识不强的问题,还是要重视对民警的相关法规的灌输和引导督促他们进行相关的“补课”,察纠他们思想认识深处的问题,只有这样,督察工作才能兼标顾本,才不致于按倒葫芦浮起瓢,才能真的见实效、见长效。

其三,关于警务督察对下与对上的问题。以往的督察实践似乎总给人这样两种感觉,那就是警务督察只是以上对下的工作,督察者本身也往往以上派自居,势在凌人。这种情况,不同程度地给基层劳教民警中造成了一种逆反的心理,因而对于各项督察工作采取了消极对抗、或是玩起了“捉迷藏”,有人称之为“老鼠戏猫”,一听到督察的风声,我便收敛

一时,督察者光临,我便装模作样一番,一等督察过后自然我行我素。这种现象虽然不多,但足以引起重视。目前的问题是,有些身在上层机关的劳教民警、甚至是个别领导干部,其自身不能严格要求,以其自身不正而要下面照法遵章,下面势必有令而不从。象这样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象,基层的劳教民警肯定要问:我们的督察哪里去了?倘若在深入做好对下督察的同时,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进而也加大对上的督察力度,注重倾听基层民警的呼声,采取必要妁措施,使得督察之下人人平等,做到上下一致,互督互察,以其上梁先正而使下梁自正,诚然如此,警务督察工作必将提上更高的水平,必将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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