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庆友

近年来,解决涉诉信访问题逐渐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点,也是当前基层法院不得不面对的一项工作难点。从20xx年开始,基层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日趋增多,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执行工作,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全员参与信访案件的办结。在各级党组织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下,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了一部分信访积案,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了被动落后的局面。

一、基层法院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上升趋势明显。一段时期以来,当事人到市上省进京访、重复访、非正常上访增势明显。黑龙江省孙吴县法院三年来的信访量,20xx年,进京上访总量26人次,到省8人次;20xx年进京上访总量25人次,到省12人次;20xx年1-7月进京上访7人次,到省5人次。其中:重复访5人,非正常访2人。

二是不服法院判决和判决后“执行难”引发上访的占多数。据统计,20xx年以来,全院有80%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执行问题引起,不少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等原因,得不到执行,导致当事人长期上访。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更是执行难中之难,20xx年清理出的12件信访积案中有4件是这类案件,占所有信访积案的33%。这类案件一经判决后,往往因当事人服刑、无财产执行而成为“死案”,受害者亲属多认为自己人财两空,“杀人不偿命、欠债不还钱”,把所有的怨气都撒向法院,他们要求强烈,思想工作难以做通,心情不好就到法院大闹一场,法院每年只能通过司法救助的形式,解决一部分,但仍难以案结事了。

三是信访诉求形式激烈,社会影响极坏。近年来,群众通过上访形式反映问题的明显增多,上访的增长要明显大于在当地信访。大多选择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庆期间到市进省上京上访,每年的“两会”、全国“党代会”期间和国庆、奥运会等特殊时期,成为上访人的首选,基层面临着稳控、接访的繁重任务,20xx年奥运期间,先后派23人次进京接访,占全院干警的一半,在家干警则分成三个小组在火车站、汽车站巡查,做劝返工作,影响了法院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上访人到重要政治活动场所聚集的非正常上访增多,聚集滞留党政机关的过激行为时有发生,如有的上访人到天安门广场打标语、冲击俄罗斯驻中国大使馆、披麻戴孝拦截领导车辆、在公共场所用喇叭喊口号、私下窜联聚众上访、在法院办公楼内吃住等行为,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也造成了不好的社会风气。 四是重信重访、边审边访比例较大,治理难度越来越大。当前有两类信访案件最难处理:一是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的信访案件难以协调,当事人稳控难,行踪不定。二是与历史问题和政策问题相交织,信访人提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如刑事案件赔偿问题,有的超越了法院的职权范围,要求法院落实城市低保、子女工作安排、生活必须品供应等等,成为信访工作中的难题。20xx年在清理信访积案活动中,有12件被例为信访积案,这些案件都为重信重访,比例为100%,且都是历史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当事人就长期上访,他们把上访做为超越法律之上的尚方宝剑,而法官们多谈信访色变,唯恐自己所办案件被当事人上访,主观上难免有怕办案、少办案心理,但面对案件越来越多的现实,又不得不面对,法

院党组在有限的财力内,也不得不拿出很大一部分资金用以解决信访案件,这种“舍财消访”只能解决一部分案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难题,成为困扰法院的“瓶颈”问题。

二、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目前,涉诉信访居高不下,客观上是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突现,主观上是基层法院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不相适应的集中表现。从调研情况看,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有二个层面的原因。

外部因素:一是社会转型和案件数量增长快的因素。目前全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大量的土地、供热、劳务合同等纠纷最终通过诉讼聚集到法院。近年来法院的受案数增长较快,20xx年受案1198件,20xx年受案1589件,20xx年受案2435件,而一线法官始只有11人左右,有限的审判力量短时期内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案件数量的增长致使一部分法官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使一些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好的矛盾通过上访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是部分上访人员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认为只有上访才会得到重视,问题才会得到更好的解决,导致越级上访增多。有的上访人员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引起关注和重视,有的以越级甚至进京访为要挟,企图获取高额赔偿,笔者所在院有一名上访人员长期居住在北京,平时以打工为生,每到特殊时期,就要挟到有关部门上访,明确提出要钱,一张口就是三千五千,不给钱就登记,影响很坏。

三是信访政策和信访机制不够科学,信访的联动机制没有发挥作用。目前信访工作的总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虽然出台了三机关下文,要形成合力,但部分信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不能及时处置,导致信访升级。为一时安稳,开政策口子过大,给信访带来负面效应。此外,对少数无理上访人特别是对非法缠访闹访和以极端方式上访的人员缺乏应有的处理措施,界定的标准不及时,不利于构建有序的信访秩序。

内部因素:一是对涉诉信访工作认识不到位。平时工作主动性不强,缺乏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决心、信心和恒心。一些法官本位思想严重,不愿正视自身问题,工作被动应付,甚至敷衍了事。

二是执行难问题依然严重。执行力量不足,造成案件积压。少数法院对外地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少数执行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错误执行,不给好处不执行,给了好处乱执行。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机制尚不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

三是一些法官司法理念不正确,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有的法官缺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愿细致地做群众的工作,片面强调独立审判、自由裁量、坐堂问案,重判轻调,重结案轻效果,导致“案结事不了”, 少数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司法作风简单粗暴。

三、下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是严格明确涉诉信访案件。有关部门对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不能一概视为涉法上访案件,当事人应依法定程序表达请求,对当事人上访所反映的、正在审理程序中的案件,不应该一概纳入信访案件范畴。进一步严格要求,明确信访处理原则,建立终结程序,统一标准,对无理缠访上级法院应及时明确,以便下级法院遵照执行。

二是改革信访机制,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明确信访案件的审查渠道,避免对同一问题多个部门同时处理,信访工作阵地前移,重心下放,尽快对三大诉讼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增加审判的透明度,提高法院终局裁判的权威性。同时整合各方力量,构建大信访工作网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由“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负责人直接抓,实现人人抓信访,层层抓信访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始终不一地推行信访联席制度,主动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互通信访情况,有效避免多头信访、多头交办、令出多门、答复不一的人为被动局面。同时,建立和保持与上级法院的联系机制,实现上、下级法院信访传递,加强信访的反馈,对重大信访案件和特殊信访案件及时汇报,争取理解、支持,加强沟通,纵横联动,内外协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 三是要加大对组织、煽动以及非正常上访、无理访依法打击的力度。极个别当事人片面理解党的亲民政策,滥用上访权利,通过组织煽动、越级上访来发泄对党和政府及政法机关的不满情绪,甚至以上访告状相要挟,向政府要钱财等,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否则单靠接访、劝访、稳控等措施,其效果事倍功半。

四是完善现有司法制度,提高法院地位,树立法院权威,赋与法院应有的权能。国家应加强法院建设,赋与法院应有的权能,使法院不但有权受理各种纠纷,且有能够处理各种纠纷。各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机关应当带头尊重并执行法院判决,树立司法权威,将纠纷重新引导回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第二篇:浅析当前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当前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由于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刑事犯罪高发,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大量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导致检察信访特别是涉法信访工作十分复杂。有的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有的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案不文明、不规范或者是办案质量不高引发的,有的则是无理纠缠甚至是有一定的政治目的或个人目的。对这些矛盾处理不好,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客观分析涉法信访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和完善处理涉法信访的机制、对策,使检察信访工作更加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检察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1、检察信访工作范围过广,被赋予了较多的社会承载。 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通过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确实使得相当一部分的信访事项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通过信访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协调得到解决,从而使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的重任,人民群众对信访制度盲目崇拜,近乎于“信访不信法”的迷信状态。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承担着监督国家法

律正确实施的重任,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有着监督制约作用。同时检察机关对所有信访问题,无论是否涉法,也无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都予以受理,并按照使人民群众满意的标准办理答复,这就更使群众偏爱到检察机关信访,他们宁可到检察机关上访也不去其他政法机关上访,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涉法信访总量上升。

2、部分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存在漏洞和瑕疵,以致检察机关处理涉法信访工作十分被动。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刑事申诉纳入诉讼程序,对它的时效、次数未作规定,对不同程序、不同审级的生效裁判所能进行申诉的受案机关在级别上也未加以制约,导致许多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的,在任何时间内都可提出申诉,这样就使许多无休无止的申诉特别是无理的申诉得不到限制,从而造成许多司法机关往往不堪刑事申诉的重负。刑事诉讼法对申诉主体规定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范围内,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申诉人委托的律师提出的申诉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这些规定造成申诉的主体范围过宽,而且对申诉主体没有设立先后顺序,若出现被害人近亲属出于自身考虑提出申诉,被害人又不愿申诉等问题时,往往造成矛盾,无法解决。一些信访人无理取闹,多年缠诉缠访,与这些人员素质低下、法律知识欠缺有关。如果在处理涉法上访中建立和完善律师代理制度,不仅有利于信

访人正当诉求的实现,也有利于信访工作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

3、检察机关解决涉法信访的机制不够健全,落实不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提高检察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的首办责任制,力求把管辖内的控告申诉信访件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但是,由于首办责任制过度依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某些规定又过于原则。首办责任制没有明确控申部门谁是直接责任人,是案件承办人还是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移送其他部门以后直接责任人如何界定,控告申诉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其他部门参与首办的程序、任务、要求是什么,如何相互配合和制约,处理结果如何答复等问题都还没有细化和明确,造成现实操作性不强,工作过程出现了脱节。

4、部分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处理信访工作存在不当之处。在执法观念上,某些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对亲民、爱民、为民的宗旨观念不强,对构建和谐社会目标认识不到位,一味强调或追求和谐、稳定、不出事是底线,忽视对一些涉法信访案件客观公正地定性处理。还有的干警缺乏热情服务的思想,对待群众不善于换位思考,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能拖就拖,而不是真心解决问题。在工作方面,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处理信访不及时,在处理中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推诿扯皮,不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加剧了矛盾

的扩大,等到事态扩大后又解决不了,最终导致缠访缠诉。

二、建议与对策

1、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改变检察机关接访作风。一项工作完成的好坏,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方式方法,在解决涉法信访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检察办案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切实转变执法作风。在工作中,要进行换位思考,从对当事人有利和方便的角度出发去办案,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促使其主动息诉,从而减少重复上访、缠诉、越级诉等情况的发生;改进工作作风,广泛开展下访、巡访活动,变当事人上访为办案人员下访,方便群众申诉等等。这些都是信访工作超前或延伸一步的做法,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促使涉法上访问题顺利解决。

2、坚持依法、文明办案,提高法律监督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涉法信访问题的产生。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事关司法公正,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基础。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明办案,保障案件质量,既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减少和杜绝涉法信访问题的治本之策。要认真抓好规范办案,健全、完善和落实各项办案责任制度。要不断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明确办案质量标准,规范办案

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杜绝涉法信访问题的产生。

3、完善首办责任制。完善首办责任制,重点是要解决控告申诉部门的首办责任与其他业务部门的首办责任的关系及如何配合衔接问题。在责任分配方面,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的案件,控告申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均是直接责任人。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相关部门的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是直接责任人。在案件流转过程中,由首办责任人对案件质量负全责,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案件。控告申诉部门首次访接待人员负责督办,定期催要结果,逾期未能完结的,办案部门要书面向主管检察长汇报情况。同时,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案件的交接、回复和联系。这样可以使每一件信访件都能责任到人,避免了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脱,确保了首办责任制在检察业务各个环节得到落实。

4、建立多元化的涉法信访调处机制。一是要建立重点信访排查预案机制。所谓信访排查预案机制,就是检察机关对重点信访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编制详细方案进行积极应对的一种机制。这项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制定有针对性的预案,依法妥善处理,遏止上访人员越级访。二是要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访制。检察长亲自接访,是体现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这种面对面的方式能够增强来访群

众的信任感,也便于协调检察机关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提高接访的成效。三是要继续完善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答询,依靠各方力量和群众舆论作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四是要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已经结案的和正在处理过程中的涉法上访案件,应当建立反馈回访制度,对已经结案的要定期回访,进一步做好善后息访工作,防止矛盾反复;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进展情况,防止上访人产生误解,引起不必要的纠缠。五是要继续做好检务公开。增强解决信访问题的透明度可以消除信访人的疑虑,也可以增强接访人的责任感。要在法律文书中强化说理性,要让他知道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从而提高检察决定的公信力。

5、探索涉检信访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处理好群众控告、举报、申诉所反映的问题特别是涉检信访案件,要从根本上解决涉检信访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建立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预防、处置涉检信访问题联动机制。预防和处理涉检信访是检察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把预防和处置涉检信访的责任分解到检察办案的各环节,逐渐形成从侦查到批捕、公诉、控申等部门的涉检信访预防、处置责任网络体系。每业务部门要在办案中融入释法说理内容,促使全体办案人员将办案

工作与矛盾化解相结合,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二是健全案件质量考评制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办案质量不高,是引发涉检信访的根本原因。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案件质量意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规范办案,文明执法,提高案件质量,这是减少涉检信访的治本之策。控申检察部门要对典型申诉、赔偿案件进行深入解剖,认真分析执法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为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提供参考,促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堵塞造成错案、引发赔偿的漏洞。三是落实责任倒查制度。责任追究是责任落实的有力保障。《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违反信访工作党纪政纪处分两个规定,对涉检信访责任追究范围、追究程序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涉检信访责任查究提供了依据。控申检察部门要将责任倒查作为办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必备内容,切实履行责任追究建议权。

6、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的思想素质和执法水平。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信访工作同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是关系到维护社会的稳定、确保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检察干警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所有检察干警必须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一

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全局意识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另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工作中,热诚接待,耐心回答来访者所提出的问题,做到有根有据、有板有眼地作好解释工作,让他们高兴而归。只有这样才能作好当事人的信访工作,才能将信访诉求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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