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办法

附件:

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

鉴定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制度,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和《电力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技师是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职业(工种)中设置的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名称设置见附件1。

第三条  高级技师鉴定考评遵循标准统一、自主报名、专业考评、综合评审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电力行业设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

(一)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组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主任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担任,委员由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公司、各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工作,制定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

2、指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

3、组织开展电力行业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工作,并对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4、协调解决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指导中心代章。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考核评审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高级技师申报材料接收、初审、汇总、分类工作;

3、负责评审专家数据库的更新和管理。

(三)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属性划分。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评审专家若干。主任在各鉴定中心主任中聘任,副主任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进行聘任,评审专家在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审专家数据库中随机选取聘任,各专业评审专家数据库采取不定期调整。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专业范围内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评审原则,制定本专业评审细则。

(四)评审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师任职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及以上;

2、参加过技师及以上的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3、工作扎实,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

第五条  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主要职责是:

1、受理员工申请,对提交申请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工作;

2、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3、将符合推荐条件人员的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各鉴定中心成立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考核小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高级技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安全文明生产,近三年内无直接责任事故;

(三)从事本职业(工种)的骨干员工;

(四)取得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及以上。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提前1年申报:

(一)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后,获得集团公司、省公司级及以上重大科研和技术改造成果的。

(二)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后,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行业技术能手称号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四章  鉴定考评及综合评审

第八条  各鉴定中心对高级技师申报人员进行技能鉴定和考评,实行能力考核与业绩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能力考核强调解决实际问题,业绩评定突出实际贡献,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

(一)技能鉴定

1、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核与本职业(工种)相关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新知识,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2、操作技能考核:重点考核现场分析、判断、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的实际技能,采取在实训室设备、仿真设备或生产现场进行操作考核,满分100分。

(二)考评

1、工作业绩评定:主要评定安全生产、工作业绩及职业道德。

申报者围绕上述内容进行工作业绩总结。所在单位业绩评定小组根据申报者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评定,评定应突出实际贡献,重点评定申报人取得技师资格以来的业绩情况,满分100分。具体评定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3。

2、潜在能力考核:要求申报人撰写能反映本人实际工作情况和专业技能水平的技术总结和论文,字数均不得少于3000字。主要内容包括:解决或主要参与解决的生产技术难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取得的成果,传授技艺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潜在能力考核采取答辩方式进行。考核小组要对申报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做出综合评价,加盖鉴定中心章,满分100分。考核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4。

(三)鉴定考评结果认定

以上各项鉴定考评成绩60分及以上为及格。鉴定考评总成绩按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占25%、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占35%、工作业绩评定成绩占25%、潜在能力考核成绩占15%的比例计算汇总。各项鉴定考评成绩均及格,且总成绩满75分及以上者为合格。鉴定考评合格人员由各鉴定中心负责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鉴定中心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其主要内容有:

(一)能够熟练运用专业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工种)较为复杂的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和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具有技术管理能力,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在独立处理和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在师带徒、技能培训方面成绩显著。

第五章  鉴定考评程序

第十条 电力行业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中心代章)发布开展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工作的通知。

(二)各鉴定中心组织鉴定考评和申报。申报高级技师的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

1、《高级技师鉴定考评申报表》(见附件2);

2、有关本人工作业绩、成就和工作中所获得的与生产技能相关荣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资部印章)。

(三)所在单位按附件3要求对申报人进行工作业绩评定,同时提出推荐意见。                                             

(四)各鉴定中心在受理申报材料,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技能鉴定和潜在能力考核合格后,按高级技师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5)要求,将符合推荐条件人员的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鉴定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按专业整理分类,提交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六)评审结果采取评审专家集中不记名投票表决,同意通过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委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视为通过。

(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通过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后,提交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并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指导中心审批、发文公布。

第六章  证书核发

第十一条  获得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者由指导中心负责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质量督导与处罚

第十二条  各鉴定中心开展鉴定考评工作前,将《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备案表》(见附件6)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质量督导人员对各鉴定中心考评工作随机抽查。一经发现违规、作假行为,取消该鉴定中心当年的推荐资格。

第十三条  各鉴定中心的鉴定考评及各专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须坚持回避制度,各级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评审本单位的申报材料。一经发现违规者,指导中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终身取消参与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鉴定中心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文自20##年01月01日起执行,原《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办法》(技鉴考〔2004〕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电力行业高级技师名称设置目录

申报填写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名称的说明:

1、申报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鉴定评审时,统一按本规定《电力行业高级技师名称设置目录》(附件1)确定的高级技师职务名称填写。

2、电力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名称,原则上按《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名称设定,其中有的与电力特有工种名称不一一对应。结合电力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将其分为“归入工种”和“合并工种”两类。

3、对于归入工种,申报填写高级技师名称时,应注明本人从事的工种名称简称。如:锅炉本体检修工申报高级技师时,应填写为锅炉检修高级技师(本体)。

4、对于合并的工种,申报填写高级技师名称时,只填写其高级技师名称。如:电厂化学高级技师由3个工种合并,只填写电厂化学高级技师即可。

附件2:

                                                  编号:                

高 级 技 师 鉴 定 考 评 申 报 表

         姓       名                    

         单       位                    

         职业(工种)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制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填表内容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一至六项内容,由申报人填写,如内容较多,可增加表格。

二、“本人职责”,指本人在工作或项目中所起作用,分为主持(主笔)、专业负责、主要参加、 参与。

三、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请按时序填写。

四、本表一式三份,经高级技师资格认定后,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各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留存一份。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工作经历

三、主要学习、培训经历

四、取得技师资格后的主要工作业绩

五、主要技术特长、贡献及成果

六、技术总结(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七、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八、推荐和鉴定考核情况

九、评审意见

附件3:

高级技师工作业绩评定表

申报人姓名:                     

说明:1、本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厂、市级)填写。

2、工作业绩评定内容主要以取得技师资格后为准。

3、技术革新、设备改造、合理化建议及荣誉称号等均需附有关证明材。

附件4:

高级技师潜在能力考核情况表

申报人姓名:               

考核小组组长签字:                      鉴定中心(盖章)

评审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高级技师考评申报材料目录

(封面样式)

申报单位:                    姓    名:   

工    种:                    专    业:    

说明:1、所报材料除理论、实操考核试卷外,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按目录表整理排序。

附件6:

      年度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备案表

注:技能考核地点分散的,考核地点及考核时间在“计划鉴定工种及人数”栏内注明。

鉴定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印发  高级技师  考评  办法  通知

 

第二篇: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技鉴考[1998]27号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提高电力行业劳动者的素质,根据《劳动法》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简称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条件,负责建站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的鉴定站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负责组织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标准,技能鉴定规范,编制培训教

材,考核资料,按国家题库技术标准建立相应试题库。

(六)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七)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网络,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

(八)加强与地方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合作与协调。

(九)组织,推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是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根据需要相应设立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明确专兼职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其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制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负责组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站。

(四)负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五)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申报和聘用,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核发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完成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电力企业教育培训中心,仿真培训中心,技校和其他电力(水电)专业技术学校的资源优势,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工协作。

第六条 设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条例,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有专兼职相结合,专业上有一定权威,办事公正,作风正派,熟悉考核鉴定工作的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七条 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具体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二)具体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做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人员,设备,场地的管理工作。

(四)建立和管理各项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五)开展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各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提出申请,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报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职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九条 建立通用工种技能鉴定站,由各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条 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在管理上实行站立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应按不同工种(职业)分设若干考评组,每组不少于3人组成。

第十二条 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

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鉴定制度,具体鉴定日期,工种,等级和报名条件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两个月发出通过,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以专门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凡符合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自愿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五条 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用试题必须从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电力职业分库)中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占用技能鉴定场所,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仪器设备消耗的费用。

(二)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各单位参照当地劳动保障,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

(三)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92]财工字第68号)办理。

第十七条 实行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执行上级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执行

考核标准的情况;鉴定站考评人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档案,收费标准,工作制度及参加鉴定人员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在工作上接受行业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当地劳动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和对象:

(一)鉴定范围:报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的电力职业。

(二)鉴定对象:

1、电力职业所涉及的在职人员;

2、进网作业电工;

3、从事电力技术工种个体从业人员;

4、各类电力职业技术学校,电力职工中专,电力就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学校电力专业毕(结)业生;大专工科院校及其他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者;

5、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者; 第二十条 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内容:

(一)各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以《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按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国家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试题进行考核;

(二)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形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

2、实际操作考核采用在考场(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也可结合生产和作业项目进行。对于运行人员以模似操作为主,检修,基建人员及其他人员可采用典型工作加工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定作业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

3、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成绩均在60分以上者,方为技能鉴定合格。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初级工

1、相应工种学徒期满;

2、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毕业;就业培训中心学习两年以上。

(二)申报中级工

1、取得初级等级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三年以上;

2、取得初级等级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两年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3、大专毕业专业对口,在相应工种实习,工作一年以上,免考理论知识,只考实际操作。

(三)申报高级工

1、取得中级等级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六年以上;

2、取得中级等级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五年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3、取得中级等级下书,在相应工种工作四年以上的专业对口的大专毕业生,免考理论知识,只考实际操作。

(四)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五)少数技能优秀,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和省级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经单位推荐,可提前或越级报考。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认定,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报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在获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职业)等级或类别的考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评人员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的方式调整考评员。

第二十五条 考评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公平,公正地进行考评,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做作业,单位录用,独立经营,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八条 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按规定核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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