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宣传材料

新形势下税收宣传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日期:来源:茂名国税 作者:陈小勇 2013-09-24]

税收宣传月活动至今已走过22载路程,作为全国税务系统影响较大的“宣传品牌”,它对引领社会各界关注和理解税收工作,自觉提高税法遵从意识,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茂名市国税局在开展税收宣传活动的过程中,努力结合茂名本地实

际,按照“重传统、求创新、保常态”的总体思路,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税法知识,进一步树立了良好的国税形象,增强了纳税人的诚信纳税、守法经营意识,营造了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本文在总结茂名市国税局近年来税收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对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做好工作和完善机制的有关建议。

一、茂名市国税局税收宣传工作的主要做法

茂名市国税局领导高度重视税收宣传工作, 在每年的全市国税工作会议上都把税收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安排部署,配足人员,保证经费,要求税收宣传工作做到紧贴时势、务求创新。近年来,该局税收宣传工作主要呈现如下四个特点:一是税收宣传形式更多。除了

开展常规的宣传活动外,该局积极借助党政领导对税收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以表彰纳税大户和发表税收宣传月署名文章的形式,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税收发展,并在茂名日报、茂名电视台对守法纳税大户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有力壮大了税收宣传声势。同时,建立健全国地税联合宣传机制,充分利用交通信息资源、电视及广播、微博和网站等

载体,全方位地进行税收宣传,使纳税人可随时随地接收税收信息,不断提高宣传影响力。二是税收宣传内容更实。为使宣传月活动达到预期效果,该局坚持把活动内容做细做实,注重效果,不走过场。一方面,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和个性化需要,借助民声热线、网络互动、税企座谈、发送信息、上门宣传等方式,及时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动态,使税收

宣传工作更加深入人心。另一方面,结合省税宣教育基地茂名一中中学生的特点,以招募税收志愿者、开展税收体验活动和冠名举办才艺大赛的方式,将税宣理念与中学生课外活动完美融合,掀起了中学生宣传税法、展示才艺的热潮。三是税收宣传范围更广。在宣传月期间,全市国税系统各基层单位以不同形式开展各具特色的税收宣传活动,形成了全员参与的

良好局面。宣传对象既包括企业纳税人、个体纳税人,也包括党政干部、社区群众和学校师生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实在在地扩大了宣传的范围。此外,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主动介入,自始至终配合各项活动的开展,采访报道了各个阶段的重要信息和工作动态,特别是守法纳税大户的先进事迹,使税收宣传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四是税收宣传效果

更好。由于该局特别注重与纳税人双向互动,“茂名国税百事通”、“税收感悟微博行”、“税收知识漂流角”等几大主题活动都深得纳税人好评。广大纳税人在税收宣传中不断熟悉和理解税法,增强了依法纳税、回报社会的公民意识,自觉维护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氛围。同时这些活动也为国税部门和纳税人之间搭建

了更加直接有效的沟通平台,进一步拉近了税企之间的距离,既丰富了纳税服务手段,又促进了服务水平更上一层楼。

二、茂名市国税局税收宣传工作存在的不足

虽然茂名市国税局近年来税收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主要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宣传在内容上存在偏差。通常表现为重宣传纳税人义务、轻纳税人权益; 重外部宣传、轻内部宣传; 重税收来源, 轻税收去向; 重政策宣传、轻程序宣传等问题。二是税收宣传广度和深度发掘不足。在目前的税收知识宣传中, 多为增值税的内容, 涉及其他税种的宣传不多。同时,税收宣传多为标语性内容, 欠缺综合性税收政策信息, 致

使广大纳税人对税法的具体内容了解不够深入,指导性和操作性不够强。三是宣传对象缺乏针对性。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时, 往往只注重覆盖面, 没有针对不同纳税人的宣传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宣传产品。税收宣传对象可分为四类: 纳税人、征税人、党政领导干部和一般群众。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业户; 征税人指税务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指党委、政

府、人大、政协四套班子的领导干部;一般群众指上述列举以外的所有人,包括学校师生。然而,以往的税收宣传针对的对象往往局限于企业纳税人, 尤其是个体工商户, 存在宣传对象过于局部化的现象。四是宣传主体存在单一倾向。长期以来, 税收宣传工作基本是税务部门在唱“ 独角戏”, 缺乏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没有充分发挥

这些单位和人员在社会各界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政府参与也仅仅局限于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一些座谈会,真正与政府某些部门联合举办的大型活动则少之又少。在宣传对象上也只是针对有纳税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对整个社会的宣传力度不够。

三、做好新形势下税收宣传工作的有关建议

(一)区分宣传对象, 进行分类宣传。把税收宣传内容按变动内容、固定内容和特殊内容进行分类, 固定内容实行社会化宣传, 不局限在办税服务厅, 可以利用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宣传; 变动内容和特殊内容进行具体化的宣传, 在调查了解纳税人特殊需求及日常申报纳税暴露的个性问题的前提下, 在适当时间进行有针对性的特殊宣传辅导。此外,以不同纳税人

为对象, 开展分类宣传。如,针对个体工商户点多分散以及流动性大的特点, 宣传人员可以深入基层, 运用文艺晚会等方式进行宣传; 针对一般消费者税收观念不强, 但是消费行为多的特点, 可以加强纳税人的索要#5@p和维权宣传,不断增强以票控税的强度。

(二)拓宽税收宣传内容,增强吸引力。首先,对各类媒体刊播的内容,要注意做到宣

传语言的平民化, 少用晦涩难懂的专业用语,使宣传内容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同时,抓住税务干部、纳税服务志愿者和纳税人的思想动态做宣传, 使大家感觉到所想的有人管, 所虑的有人问, 增强税收部门的亲切感和号召力。其次, 宣传内容要体现出一定的深度,要对新闻事实进行必要的挖掘, 让社会各界不仅可以了解到新闻事实, 还可以熟悉它的工作经

验、历史背景、新做法等。再次, 宣传材料要体现时代特征,注意与不同时期的特点相结合, 反应群众普遍在意的焦点、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新闻媒体宣传的重点。

(三)强化需求分析,提高税收宣传的实效性。税收宣传既要宣传税收政策, 又要突出宣传纳税人关心的纳税程序、涉税报表、业务操作等规定, 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要重视公共税收的宣传,加强税收在扶持弱势群体和贫困阶层、抑制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改善民生福祉等方面作用的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荣誉感和积极性。应以国税门户网站为平台, 固化税法宣传阵地, 强化在线沟通交流, 满足纳税人的共性需求; 实施纳税人分类服务, 满足纳税人的个性需求; 把风险管理机制引入内部执法和外部纳税人管理中,

推进纳税服务向深层次拓展; 强化服务监督机制, 切实保障纳税人税前、税中、税后权益, 从而优化税收服务, 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强化部门协作,形成联动效应。加强与党委政府部门的协作,定期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每年有计划地提请政府表彰一批诚信纳税企业,联合各有关单位开展税收宣传活

动,改变税务部门“单枪匹马”搞税宣的尴尬境地,努力寻求多方共赢的方法。各级政府应以行政措施明确相关组织的税宣职责,社会各界要以责任者、志愿者、协作者的身份加入税宣行列,形成地方党政积极参与,共同协作的治税环境。特别要加强与当地的财政、工商、金融等部门联系,协力搞好税收宣传工作。同时,加大与社会各界团体的联系,了解各个社

会群体对税收政策的不同需求,按需宣传,因势利导。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宣传工作体制机制的有关建议

(一)建立完善税收宣传法律制度。首先要对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宣传工作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支持, 如出台有关税收宣传管理办法等,对税收宣传的原则、指导思想、内容、形

式、方法以及目标和经费作出详细的规定。或者在国家层面上出台制度,进一步确认税收宣传的重要性, 对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在税收宣传方面的义务给予明确规定, 在全社会形成各个单位相互配合, 统一规划的税收宣传大格局。

(二)构建税收宣传长效工作机制。首先,将税收宣传同税收征管有机结合,使税收宣

传渗透到税收征管的各环节。 如,在税源调查时做好企业的纳税辅导, 在催报催缴过程中渗透税收重要性的宣传等, 使纳税人在任何一个环节都能得到税收宣传服务, 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其次, 设立专门的机构实现税收宣传日常化。要使税收宣传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就需要有明确的长期的目标和规划,也就必然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可以考

虑适时成立专门机构, 配备专门人员, 将税收宣传与日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 定期在纳税人中了解税收宣传的实施情况, 考核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再次, 将税收宣传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部分, 建立税收政策法规定期公告制度,使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可以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增强税法的覆盖面、渗透力、透明度。

(三)建立专业的税收宣传队伍。首先,税收宣传是一项综合性工作, 需要综合素质过硬的人去组织完成。因此,成立一支专业税收宣传队伍就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税收宣传人员必须加强各方面学习, 以精堪的宣传业务技能和认真务实的态度完成税收宣传工作的重任。其次, 必须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 特别是新闻专业方面的人才。建议加大非税

务专业人才的使用和引进力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宣传工作。再次,建立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明确目标、任务、时限要求, 科学设置绩效评估和考核指标, 对税收宣传的内容、方式、成效、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考核。同时,还要做好评估考核结果的转化运用, 促进税收宣传工作的开展。

 

第二篇:税法宣传资料期刊

成都国税税法宣传咨询

综合服务指引

〔2015〕第2期{总第2期}

成都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 20xx年2月28日

本期导读

【热点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xx年版)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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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专题指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五个误区

【问题发布】

热点类 难点类

【行业动态】

绵阳国税依托邮政系统资源优化征管服务

宜宾国税征管服务监控调度指挥中心成功试机

南充国税创新方法推进专业市场税收治理

总 概

20xx年1月,“蓉税通”移动服务平台发布了多条税收宣传咨询专题类信息,本期文字版《成都国税税法宣传咨询综合服务指引》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税收政策综合指引、税收政策专题指引、热点难点宣传指引。另外本期还介绍了最新行业动态,供各区县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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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综合指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xx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3号

该公告发布了最新版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以及填表说明。自20xx年1月1日施行。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7号

明确了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 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财税20xx年第122号

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 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xx年第87号

明确了20xx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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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关税〔2014〕54号

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对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资产划转等问题进行明确,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问题进行明确,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 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2号

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

自20xx年1月13日起,提高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 4

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 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公布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新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新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税收政策专题指引】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五个误区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4号)的规定,需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应避免以下五个误区: ? 误区一:固定资产标准变为5000元

财税〔2014〕75号文件虽然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从法 5

律的级次和文件内容来看,并没有改变《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时间”或“使用寿命”标准,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定义还是按照以下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

实务操作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 误区二:购买旧设备不能享受“新购进”加速折旧政策

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xx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5@p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外购的固定资产,既包括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也包括企业20xx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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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需要关注的是,“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应该不包括盘盈的固定资产和改建的固定资产。

? 误区三: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加速折旧政

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定义范围一致,即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也就说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也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 误区四: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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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也就是说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xx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同时,因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 误区五: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 8

财税〔2014〕7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4号文件的规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热点难点宣传指引】

? 热点问题发布

税法宣传资料期刊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因此,您公司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温馨提示: 与原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之内,以 9

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二是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原则化处理,对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以及其他条件等具体标准,放在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认定办法中,便于今后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三是强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实施条例最后采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相对容易操作,突出技术创新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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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57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因此,您公司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57号) 10

的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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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您公司可以将该项新购固定资产的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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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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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该企业20xx年不能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3号)规定:“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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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备案,满足条件可直接享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3号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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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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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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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5@p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5@p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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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5@p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5@p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5@p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5@p(含未打印的专用#5@p)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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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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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xx年第3号)文件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经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作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效凭证。” 答: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xx年第3号)文件的规定:“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xx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5@p,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凭#5@p原件 15

并填写《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清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以专用#5@p价税合计金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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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xx年第538号)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5@p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5@p,并在增值税专用#5@p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5@p: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答:申报表填写:主表23栏、附表四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及维护费抵减清单。

注意:

1. 专用设备是指:您的金税卡、IC卡。电脑和打印机不能全额抵扣。开票系统和认证系统的设备及服务费不参与全额抵减。

2. 收到涉及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增值税专用票请在规定时间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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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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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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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退货: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一式两份

2、U盘(导入申请单的电子文档)

3、退货协议(具体写明退货原因、货物名称、数量、

金额,双方确认加盖双方公司的鲜章)

销售折让: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一式两份

2、U盘(导入申请单的电子文档)

3、折让协议(具体写明折让原因、货物名称、

金额,双方确认加盖双方公司的鲜章)

答:可以。新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在任意连续12个月内累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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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增值税收入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企业50万、商业企业80万、交通运输业和应税服务业500万)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您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经营业务需要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可直接向办税服务厅窗口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 难点问题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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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需要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24号)规定,《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七条规定,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车购税条例第六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 18

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行业动态】

? 绵阳国税依托邮政系统资源优化征管服务

日前,绵阳市国税局和四川省邮政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联合发文,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委托邮政代征税款、代开普通#5@p和配送普通#5@p业务,将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减轻办税服务厅压力,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 宜宾国税征管服务监控调度指挥中心成功试机

近日,国税征管服务监控调度指挥宜宾分中心成功试机,初步实现对全市15个办税服务厅的实时音视频监控和办税服务数据集中采集分析。按照省局相关工作要求,该局通过前期筹备和启动实施两阶段,初步完成试机运行,现进入数据拓展及功能提升阶段。

? 南充国税创新方法推进专业市场税收治理

南充市国税局创新主观征管方法:拉网清理法、典型解剖法、分类治理法、 #5@p比对法。重点开展建材及装饰材料、家具及厨卫等各类专业市场治理,实现高效征管、科学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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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市局局领导

发:局内各单位、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编印: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20xx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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