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全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发?2015? 号

关于印发全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民政府,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全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xx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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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鲁打非字?2015?2号)要求,于20xx年6月15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巩固前期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等活动成果,结合正在进行的投资(理财)机构整顿规范活动,继续深入排查非法集资风险,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妥善化解处置已暴露的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重点排查

1、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院校、养老机构、房地产等非法集资高发行业(领域)内的企业、组织;

2、外流作案情况突出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行业从业人员、曾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人员等高风险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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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嫌推介、发售非法理财产品,在人群密集场所摆摊设点、集会宣传及电话、短信宣传非法集资等行为;

(二)分类处置

1、对电视台、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或为涉嫌非法集资企业发布宣传广告资讯信息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2、坚持防范化解为主,依法稳妥打击为辅,通过加强日常监管、警示教育、整改规范等方式,大力化解存量风险,减少新增风险,妥善处置已暴露的风险;

3、要准确区分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与改革创新等不同性质问题,对排查出的风险线索予以分类处置,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三)加强宣传教育

1、积极组织协调辖内的新闻媒体,广泛发布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广告,制作和播放抵制非法集资宣传片,剖析典型案例,强化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

2、在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单位经营场所明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吸收资金、发行理财产品”,“对单位使用个人账户收支资金的情况提高警惕”“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等警示标语,提高社会公众风险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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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作为本区域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认真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人行、银监、商务、国资、工商、住建、农业、林业、供销社等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职责分工,及时对本行业内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风险排查,对非法集资线索早发现、早处置,避免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

(二)协调配合。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安排调度,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积极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要建立经常性、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发现并移送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线索。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之间也要搞好协调配合,相互支持,搞好本次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

(三)注重实效。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各相关部门要探索建立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和打击处置长效机制,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切实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到实处。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20xx年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工作的重点,纳入考评。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加强信息交流,每月2日前向市打击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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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活动进展情况,并于9月5日前书面报送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

联系人: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

附件1:总结报告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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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总结报告

一、整治情况(活动涉及行业、领域的机构类型、数量,存在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整治效果)

二、下步打算

三、意见建议

附:(地区、部门)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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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xx年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编者按】20xx年5月,我市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金融知识,并通过以案释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营造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社会氛围。为配合这次活动,我们选登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一

草根PE的骗局——上海黄某非法集资案

一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PE)管理者,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的投资人,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PE界的混乱现状。

案情简介

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80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0xx年2月至20xx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20xx年4月至20xx年4月间,黄某

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勤奋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1.78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余万元。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xx年7月至20xx年1月间,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采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194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838万元。

作案手段

1、夸大宣传、利益诱惑。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某培训公司人员采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2、分红派息,抛砖引玉。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

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3、虚假增资,居心叵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xx年7月至8月间,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采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案件查处

根据举报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20xx年5月10日,黄某被刑事拘留。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汇乐公司等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经营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中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犯两罪,依法予以两罪并罚。

20xx年12月23日,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财产1000万元。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

私募股权基金是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行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黄某牵头成立汇乐公司等多家非实体企业,对外宣称创投企业,但其实际投资范围却与创业投资毫无关系,只是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美丽外衣。在业内人士看来,黄某案恰恰反映了当前草根PE惯用的手法,即在一地注册基金,在另一地融资,有效逃避了监管。实际上,根据《公司法》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注册为股份制公司的创投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应超过20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0xx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但目前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全国性法规尚未出台。

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行业,广大投资者要谨慎参与创投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特别是对老年人来说,退休金和多年节衣缩食留下的积蓄是安度晚年的保证,不宜用于高风险的投资,而银行存款是最安全的投资渠道。因此建议老年人应将积蓄、

闲余资金主要以定期、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在正规商业银行,也可以适当购买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通过利息、理财收益保值增值,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二不务正业自食其果——浙江宁波某担保公司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案

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收取保费,但宁波某担保公司却“剑走偏锋”,吸存转贷,赚取利差,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因此锒铛入狱,自食其果。

案情简介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当时,该市民间资金借贷异常活跃。20xx年12月至20xx年10月,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3%不等的月息,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支付利息2292万元。在这些个人债权人中,有个体老板、普通职工、医生、律师等,借款金额从数万元到1000余万元不等。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李某在向他们借钱时称,只要债权人需要,本金随时可以提取。由于李某在宁波有一定知名度,很多人争相找上门

来把钱借给他。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作案手段

1、利用“名人效应”增加可信度。李某出生在宁波,大专学历,20xx年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证,获得了香港居留权。之前,他经营着宁波某担保公司、浙江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因为颇有经商头脑,在宁波商界小有名气。正是凭着“港商”、“名人”身份,他骗取了投资人的信任,以至于有些人主动找上门,把钱借给李某。

2、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公司实力。李某通过老婆对外宣传:“李某开的担保公司规模很大,经营也很不错,而且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李某还经常带着老婆、公司财务和出纳人员到投资人住处,给他们看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他个人和企业取得的各种荣誉光环等,骗取投资人信任。事实上,公司经营能力并不像他说的那么好,而且财务报表也是虚假的。李某还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投资人投资。

3、虚假担保并承诺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李某以

1.5%~3%的月利息吸收存款,对每一笔借款都用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作担保,并承诺只要借款人需要,随时可以提取本金和利息。其实,李某借款数额较大,大大超

出了担保能力,担保早已形同虚设,一旦资金链断裂,承诺根本无法兑现。

案件查处

让李某想不到的是,20xx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对国内的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向李某借钱的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李某对外出借的最大一笔款项高达5600万元,该款项最后无法收回。为此,李某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追索,也曾到对方企业连坐三天三夜讨债,可惜收效甚微。而李某此时又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追讨,所控制的担保公司资金链因此断裂。在走投无路之际,李某于20xx年10月28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希望依靠司法机关把钱追回。

李某投案后不但如意算盘没有得逞,反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xx年8月20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案件警示

1、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借钱给别人要求借款人找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是保证本金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但并不等于说有了担保,借出的钱就进了保险

箱。关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

2、投资人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了解债务人底细。本案中,李某向别人借钱时,都是说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而隐瞒了把钱贷给别的企业从中赚取利差的事实。吴某借给了李某1500万元,此前,他和李某素昧平生,对李某的公司情况一点也不了解,但两人的老婆关系很好,常在一起搓麻将、旅游。仅凭这一点,吴某就决定借给李某1500万元,而且办手续那天,李某到他公司来时拿出了一叠空白的借款合同。吴某应该想到,如果仅仅只是正常的资金周转,借款次数有限,不会事先准备一叠空白借条,可吴某偏偏忽视了这一点。事后,吴某在圈内打听了一下,发现李某借了很多人的钱,但为时已晚,钱已经打入了李某提供的账户,借款到期后,李某只还了500万元,剩余的钱全部打了水漂。(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三女赌徒的不归路——广东佛山和某某非法吸储案一位邮政局的大客户经理,一位疯狂的女赌徒,为了偿还赌债和敛财,她把手伸向了公款……那一刻,她人生的结局已经注定。

案情简介

何某某原是佛山市禅城区邮政局大客户部的经理,19xx年至20xx年间,她多次到澳门赌博,并为此欠下巨额赌债。为尽快偿还赌债,从20xx年9月起,何某某组织、指挥原佛山市禅城区邮政局澜石支局局长陈某某以及霍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黎某某等人以澜石支局和龙角支局邮政储蓄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近200名储户的存款13亿余元,何某某及陈某某将其中的1.59亿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赌债和投资,并造成100多名储户5.4亿余元的损失。

在此期间,何某某还因存款兑付等问题与知情人、储户产生矛盾,并多次雇凶伤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部分财物被损。

作案手段

1、高息揽存,愿者上钩。何某某在澳门赌博过程中,经人介绍认识了澳门人林某某等,林某某等人获悉其身份后,一方面怂恿她豪赌,另一方面游说她高息吸收存款,将资金投入高回报的项目如购地皮、码头等盈利。

面对赌债压力和巨额回报的诱惑,何某某勾结陈某某,一方面利用其社会关系,以完成邮政储蓄吸存任务为由,以月息4‰~1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游说储户通过她们到澜石支局存款。另外,为了发展更多的储户,何某某、陈某某二人在社会上散布信息,许诺2‰~3‰的利差作为回报,让他人为其介绍储户。

20xx年,因欠下巨额赌债,在澳门的投资又有去无回,何某某面临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不得不更加疯狂地向社会吸收资金,许诺的存款利息也不断提高,个别储户月息甚至高达4%。新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其他到期本息,维持资金运转,避免资金链断裂。

高额的利息回报吸引了当地数百名储户参与,其中包括当地部分村集体,累计涉案金额近18亿元。获取的资金除部分用于偿还赌债、在澳门的投资无法收回外,大量资金被何某某等人消耗殆尽。

2、公款私存,瞒天过海。为掩人耳目将储户资金占为己有,20xx年初,何某某和陈某某密谋商定,将高息吸存资金以澜石支局的名义存入该局在农业银行某支行的对公账户上(因账户尾号为113,以下称为113账户),然后利用邮政储蓄监管漏洞,由陈某某违规使用“无折取款”、“挂失密码”的方法,冒充储户提款,将资金从113账户转到自己控制的账户,用于投资获利。

为掩盖其恶意侵占存款的行为,何某某和陈某某吸存的资金均按照邮政储蓄正常的存款程序办理,即先由储户在澜石支局开户,存款按照正常的储蓄程序在邮政储蓄的前台完成。在资金进入113账户后,陈某某在何某某的指使下,利用任职澜石支局值班长、支局局长的便利,对掌握储户密码的存折和存单,违规采用“无折取款”的方法,用白纸代替存折放到打印系统,将取款数据打印到白纸上,完成取款手续,

冒充储户将资金从113账户中转移出去。对不掌握储户密码的存折和存单,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由陈某某和其他邮政工作人员自己制作申请表,私自挂失储户存折和新设密码,自己办理并审核,设立新密码。待新设密码生效后,利用新设密码将资金转移出去。

在此状态下,邮政系统显示的是正常取款业务,此时储户存折上的金额和邮政系统内的记录不统一,但储户暂时不知道,而邮政局认为正常。应付的方法是对储户拖延时间,即不让储户正常查询和正常存取款,找机会将储户的真实存折换成虚假存折,或者用吸存其他储户的资金归还已挪走储户的资金,使储户金额与邮政系统记录统一,从而控制了该储户的全部资金。

3、中间账户,偷梁换柱。20xx年6月后,因邮政储蓄系统升级,邮政局加强了对储蓄业务的管理,对公账户的资金不能转入个人账户,对公账户取款要按照权限逐级审批,这样对何某某、陈某某继续利用113账户吸收存款,并按以前的方法转移资金造成障碍。于是,何某某、陈某某多次商量,决定采用在各大商业银行开设佛山市高明佳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和林积福等多个单位和个人账户作为中间账户进行操作,用于存储、转移非法吸存的资金。

为了继续获取储户的信任,何某某、陈某某收买澜石、龙角邮政支局的部分员工,采用白纸覆盖在存折上面打印的方法套取空白存折和存单,要求储户存款时要事先告知何某

某存款日期、金额等信息,然后用套取的空白存折、存单制作好存款记录交给前台职员。当储户来前台办理存款手续时,前台职员假装成按正常的程序办理,让储户填单、输入密码(事实上这些内容都没进入邮政储蓄系统),趁储户不注意将已打印好的存折加盖印章,然后将存折交给储户,完成虚假的存款手续。储户取款时也必须要预约,何某某获取储户的取款日期、金额等信息后,收回储户的存折,制作取款记录,然后交给澜石、龙角邮政支局前台职员,由前台职员假装按正常取款手续打印存折,交给储户,同时将资金转入储户指定的账户。当储户到邮政储蓄前台查询存款时,邮储工作人员按照何某某、陈某某的指使,统一口径,称这些高息的大额存款已经被后台锁定,前台无法查询,以此方法应付储户。

一般情况下,储户们取款都不很顺利,何某某则以上级检查、银监会检查、完不成任务为由推脱,说服储户不要取钱。实在推不掉的就付款,对有些储户不相信她的还款承诺,就打印一些承诺书,写明储户于何时在邮政储蓄存了多少钱,何时还款,并盖上邮政局公章,以避免犯罪行为被揭露。

4、利益诱惑,团伙作案。在近三年作案过程中,何某某除与陈某某勾结外,还以每月2000元左右的奖金,拉拢澜石、龙角邮政支局的部分员工套取空白邮政储蓄存折,配合办理存取手续,统一口径应付储户质询。以给好处费、发工资等方式吸引无业人员霍某某、陈某某假冒邮政局人员联

系储户、商谈利息,收取储户的支票、存折、存单,协助储户办理存取款手续以及在储户提出质疑时向储户出具加盖邮政局公章的承诺书、证明等。

何某某以支付套现资金0.6%的好处费为诱饵,勾结时任工商银行某支行主任梁某某为其非法吸存的资金转账、套现,梁某某指使黎某某在禅城区某农村信用社开设了多个单位和个人账户,编造单位发放工资、借款给个人等理由,伪造借款合同,逃避银行对现金业务的监管,将资金从单位账户转入个人账户,从中收取好处费。

案件查处

20xx年8月,何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坊间“在何某某处存的钱要不回来”的传言在当地传播扩散,并引发群体事件,当地纪委、公安司法机关高度关注,成立专案组查处案件。9月,何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机关批捕。其他相关人员相继被抓捕归案。

20xx年4月24日佛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某犯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某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20xx年10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其他相关人员亦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件警示

何某某在佛山邮政系统服务长达20余年,从基层话务员、储蓄员成长为支局局长、市局大客户经理,因为业务出色和好强性格,多次受到各级邮政系统嘉奖,并一度被视为提拔的骨干。但在20xx年迷上赌博后,因欠下巨额赌债,为偿还赌债和敛财,她利用邮政系统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漏洞,用小恩小惠拉拢内部工作人员,疯狂作案,频频得手,大肆挥霍国家资财,破坏经济法则,扰乱金融秩序,制造了一起令人咂舌的惊天大案,最终也把自己送上不归路。

赌博是社会的毒瘤,更是一种丑恶现象。人民群众特别是党员干部赌博,坏党风、失民心、生贪欲、毁前程,危害极大。近几年来因赌博诱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而落马的政府官员屡见报端,参赌者不断葬送自己的光明前程,还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广大群众特别是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洁身自好,远离赌博。(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四仙人掌的无情刺——安徽阜阳旺达公司集资诈骗案为骗取投资者资金,王某某建仙人掌产业园为自己造势,

大肆进行不实宣传,制造仙人掌能赚大钱的假象,通过包括网络在内的各种渠道对外非法吸收资金,无情地刺伤了上千人的心。

案情简介

20xx年三四月间,阜阳市旺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阜阳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从某村庄租用4亩土地,作为仙人掌种植基地示范园,又从另一村庄租用土地40余亩作为仙人掌种植基地,从此开始了疯狂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

王某某以旺达公司与客户“联合种植”仙人掌的名义,先后以投资金额30%和50%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募集资金。截至20xx年7月,旺达公司非法集资6500多万元,涉及2600余名参与者,案发时未归还集资户本金2700余万元。

为了以更快的速度圈钱,20xx年下半年,王某某又与申某、马某某商议网上销售产品,并请谢某某为旺达公司设计了网上销售软件,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销售活动,由何某某负责销售款项管理。从20xx年3月底到6月底,实现非法销售额15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1、以“公司+客户”联合种植为伎俩。在集资过程中,王某某等人经常带领群众到仙人掌种植基地参观,夸大种植基地面积,宣传种植仙人掌高产利丰,引诱客户购买公司的仙人掌种片,并承诺在第一年、第二年以一定价格回收。2003

年,王某某租用了厂房和仓库,建立了仙人掌加工厂,将种植基地生产出来的仙人掌和从自种客户手中回收的部分仙人掌加工成仙人掌粉和仙人掌汁,然后委托一些小型厂家进行再加工,生产仙人掌面条、仙人掌酒、仙人掌化妆品、仙人掌保健食品等产品,通过赠送仙人掌系列产品、在网上刊登仙人掌系列产品照片、在每周项目说明会上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旺达公司有产品销售,有能力支付所承诺的高额返利,进行不实宣传,骗取信任。

事实上,种植基地只是王某某为进行非法活动制造的一个幌子。20xx年以后,旺达公司就不再对生产基地进行管理,对于基地生产出来的仙人掌也不再回收。到20xx年,旺达公司干脆就不再种植仙人掌了。

2、以骗取的“官商”名头为“外衣”。王某某深知社会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通过多种手段,疯狂骗取各类荣誉,如“2002—20xx年度诚信单位”、“乐善好施单位”、“慈善大使”等,王某某还成功骗取了阜阳市第三届政协委员称号,并伪造了以阜阳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优秀企业”等匾牌,利用各种与有关政府领导接触的机会进行合影。王某某将这些匾牌、证书及与领导的合影悬挂在办公室、制作成宣传画册和网络信息、刊登在自办的《旺达报》上,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制造出旺达公司实力雄厚、科技含量高、已被社会认可的假象,诱使社会公众向旺达公司投入资金。

案件警示

该案又是一出众多非理性投资者被高额收益迷惑双眼而酿成的悲剧。其实犯罪分子的伎俩并不怎么高超,王某某作为法人代表的旺达公司在集资前几乎没什么经营,只是到了20xx年1月,王某某才从集资款中支付50万元,将旺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后又支付集资款400万元,将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所以,在集资的前期,旺达公司只是一个没什么实力的小公司,而王某某租地种仙人掌也显然是做做样子,为从事犯罪活动遮目。

随着集资活动的扩大,已经没有人在乎王某某宣传的仙人掌项目是否属实,是否真的赚钱,而只在乎承诺给自己的回报能否兑现,包括那些在网上参与传销活动的投资者,在看不到实体仙人掌的情况下就进行投资,可谓更加疯狂。所以,投资者其实已经不是在投资,而是在赌,因为只要稍加了解旺达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就可以了解真相,但没有人愿意去直面事实。这些集体式的赌徒助长了犯罪,最终被刺伤的是自己。小小仙人掌,竟然刺伤了那么多人,实在令人深思。(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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