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状分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状分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能否科学有效管理直接影响到税源的流失、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新商事体制的改革,企业所得税征管户快速增长,新生的经济类型和经济业态不断涌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现状分析

(一)税源管控不到位,税基涉嫌侵蚀严重

1、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银行金融等单位的信息不能及时共享。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及时掌握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是税源监控的基础工作,尽管《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义务将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传递给税务机关,但没有详细规定操作规程及承担责任,使得基层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企业开户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缺乏约束,税务机关不能从源头上对税源进行监控。

2、难以准确地核实企业的各项收入。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账面信息失真实度较高,且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在实际征管中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掌握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经营情况,对于做“不真实账”等行为使税务机关很难在日常管

理中获取证据,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提供的会计信息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较难以准确核实企业的真实收入。

3、企业虚列成本、扩大费用列支范围等行为,严重侵蚀税基。 一方面企业利用假#5@p、虚列工资等虚列成本;另一方面把私人和家庭消费与生产经营费用相混淆,擅自扩大费用列支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亏损企业户、零申报户数量较多,存在较多账实不符企业情况。

(二)纳税服务质量有待于提高

1、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亟待提高。企业所得税目前在我国整个税制中是最复杂的税种,包含内容众多和法律规定更新快,这就要求相关税务管理人员须具有丰富的税法、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知识。但目前税务人员年龄老化,知识更新缓慢,更为重要的是缺乏纳税服务意识,甚至会设槛为难企业,成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瓶颈。

2、纳税服务渠道、形式单一,与企业之间缺乏互动,不能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在纳税服务中,尽管某些税务机关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软件和硬件建设方面,却忽视与纳税人沟通渠道的建设,不能准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服务内容和手段离纳税人的要求还有距离,导致双方对企业所得税某些政策产生不同的理解,沟通渠道长期不是很顺畅。

3、税务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管理手段依然落后,难以形成及时动态的征管模式。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企业户数较多,未能及时和动态地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有效性常常滞后,以至于造成税款缴纳不及时、

甚至长期拖欠不清缴或延缴。

(三)企业所得税清算的规范性有待加强

1、清算程序不规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向税务机关报告,有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参加清算。但在实际中却事与愿违,有部分企业不仅没有成立清算组,不及时处理资产、清理有关债权和债务,而且在清算前都不向税务机关报告,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

2、税务机关对清算不够重视。税务机关往往只重视正常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使很多企业清算不彻底,注销时仍然留有大量实物资产未处理,造成资产在注销后转移时,税务机关不能有效监控,导致税款流失。

3、清算政策法规缺乏操作性。税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及交易相关税费、实收资本,再加上企业债务清偿损益等,但在现实中却很难准确获得资产可变现价值。尤其现在新的工商商事改革,公司注册时都不需实缴资本, 新的商事改革跟相关税收法规难以同步衔接更新,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清算所得的内容就会有新的变化,给税务机关、企业的实际工作带来操作难度。

(四)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制度不够完善

1、预缴申报不够规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方式先按月或按季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次年5月31日前再按纳税年度

汇算清缴,这样造成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都不重视预缴申报,只重视年度汇算清缴。但目前从整体上看,汇算清缴工作还停留在“账面审核,多退少补”阶段,税务机关本身的管理监督辅助等职能却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预缴申报流于形式,最终成为企业短期避税的工具。

2、纳税年度申报审核工作未能深入开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今年商事改革公司注册户急增,纳税人数量急剧增长,而我国目前年度申报表审核还是主要依靠人工来完成,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申报的错误和疑点。

(五)纳税评估流于形式

1、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到底处在何位置尚不明确,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没有没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一般由税收管理员兼职评估。

2、由于不能全面、准确采集企业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因此,在此基础分析的纳税评估指标值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风险状况。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外部信息少,无法对其申报数据做到深入分析,对本地区的行业税负水平和各项财务指标预警值,掌握不及时,难以进行交叉比对分析,再加上评估人员责任心不强,选案随意性大,缺少统一标准等原因,更是雪上加霜,造成当前纳税评估的成果无非是表到表,走个过场,流于形式,收效甚微。

3、纳税评估没形成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统一可操作强的规程,让纳税人常认为纳税显失公平,长期下去可能会影响到税务机关与企业的征纳关系,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健康长期发展。

二、 当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以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税制 及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如下:

(一)税制体系建设方面

1、经济性重复征税。新税法延续古典税制模式,没有从根本上减轻或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如,对已分配利润存在重复征税。企业利润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对个人分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实际负担率高达40%(1×(1—25%)×(1—20%))。又如,对未分配利润存在的重复征税。如果企业对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那么将存在着因利润留存而形成的资本利得被再次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可能。很显然,经济性重复征税有悖于经济效率原则,无论对征税主体还是纳税主体,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2、税种征管范围不明确。征管范围历来是国、地税关注的重点,新所得税税法和实施条例有意回避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明确以流转税管理范围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意见,延续“同一税种,两家管理”的格局。客观上增加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不利于税务部门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以流转税管理范围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无论从所得税制理论还是征收管理看,不利于企业所得税制的长远发展。

3、收入、扣除确认原则欠完善。新所得税法确立了收入确认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实现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新税法明确扣除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权责发生制、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实务中,

增加合法性、配比性和确定性三个一般原则。但从实际征管层面看,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一是相关原则的适用层次问题。如企业实际缴纳税金,虽不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符合真实性原则,能否税前扣除,执行不一。二是企业整体核算比较健全,但仅部分收入或扣除项目难以核实情况下,如何界定征收方式。现行的管理方法,大多数倾向核定征收,但这种方法有悖于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

(二)税收政策制度方面

l、旧政策尚未清理。原则来说,新税法实施后,与原税法相关的所有政策文件都应自动作废。如果确需保留的,必须重新下文明确。但截至目前,总局对原税法框架下的各项政策并未进行清理,客观上给基层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2、新政策配套管理办法亟待明确。

(1)减免税管理办法不明确。减免税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中之重,新税法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作重新调整,建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税务总局虽下发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但通知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新税法框架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比如,如何界定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如何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进行认定,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认定参与权;享受资格的减免税企业如何进行减免税管理;新减免税管理与原减免税管理办法如何进行衔接等都问题均未明确。

(2)税前扣除各项管理办法欠完善。一是缺乏通用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原税法框架下,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下发了一个通用的

管理办法,实践证明是非常必要的、有效的。因此,借鉴以往管理经验,结合新税法税前扣除原则,有必要出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二是一些具体扣除事项尚需要进一步明确。如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工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等。这些扣除项目涉及业务比较复杂,新税法只明确了原则性规定,从操作角度看,有必要出台单项的扣除管理办法,这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很有必要。

(3)其他管理办法有待加强。一是收入确认管理办法。新税法提出收入总额的概念,并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确定了9种收入类型,并就各种类型收入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企业所得税涉及收入异常复杂,如仅限于新税法的层次,实际难以操作。二是房地产计税成本管理办法。房地产是国民经济重要的行业,也是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税源。目前,国内没有对房地产的计税成本进行明确,致使征管中形成较大的漏洞。三是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管理办法。境外所得涉及跨国税收利益,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有必要明确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办法。四是企业清算管理办法。企业清算属特殊的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一直是我国税收制度上的空白。

(三)管理制度方面

1、所得税部门职责界定不统一。新所得税税法实施后,总局及时调整了所得税管理司管理职能;总局机构改革后,所得税管理司更名为所得税司。鉴于省及省以下机构改革即将启动,在新一轮改革中,应重新明确省及省以下所得税部门的工作职责。

2、汇总纳税的管理不明确。一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优惠过渡问题。符合条件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能否按过渡优惠政策执行,尚需明确。二是分支机构挂靠、贴牌问题。现行征管中,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挂靠、贴牌经营的现象屡有发生,对这种不具备法律意义上总分机构关系的分支机构,如何界定其纳税义务,需进一步明确。三是分支机构就地监管问题。总局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虽明确就地兼管职责,但监管的范围、手段和方法等并未明确。四是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出于地方财政利益的考虑,总机构及其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干预企业税款预缴,扰乱了征管秩序。五是部分政策规定尚需完善。如,分支机构1—6月份预缴按上上年度计算,7一12月份按上年度,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预缴,两者规定有冲突。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在总机构领取工资,是否纳入分支机构核算;销售业务在分支机构完成,但#5@p在总机构开具,分支机构未实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是否确认为具有生产主体职能。

3、纳税服务机制的有待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管理难度,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前,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服务意识比较薄弱,没有将服务看成是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纳税服务程度较低,重技术轻管理,重信息资源单个开发,轻资源整合及一体化建设现象比较突出;纳税服务的层级和标准较低,尽管各地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全国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体系;没有建立起纳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四)电子申报信息化建设方面

目前,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滞后,与税收信息化建设发展趋势极不适应。随着“营改增”等财税体系改革,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户数越来越多,户型越来越广,业务量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而传统的工作手段无法体现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管理要求。当前,企业所得税信息系统较少,征收信息化较低,管理的信息化几乎是空白。目前工作手段难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五)企业因素方面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一种奇怪的“反经济规律现象”却不断出现:企业报亏越来越大,而投资热情却越来越高。道理很简单,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亏损就可以免交所得税,这在实际上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流失。“虚亏实盈”成为了企业大肆投机避税的最好“烟幕”。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益严重,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通过关联企业避税

近年来,我省部分企业亏损面一直居高不下,固然有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亏损,但也和部分企业采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通过避税嫌疑户调查工作发现,有些长期亏损,规模却逐年扩大;部分企业“两免三减”的优惠期一结束,利润就直线下降甚至出项亏损,这些不符合常理的现象不仅存在,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避税势头未能得到有效遏止。

2、通过资本弱化避税

如果企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超过限度,就是资本结构弱

化,简称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在资本弱化的状态下,由于举债过多,利息负担沉重,必然资金周转困难。更重要的是,一个债台高筑的企业,信誉降低,一旦资金周转失灵,就会丧失偿债能力而濒临破产。

从税收的角度来考察,权益资本以股利的形式获得的报酬,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它并不影响企业应税所得额的减少。而对债务资本支付的利息,一般都是作为一个费用项目在税前列支,减少了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从而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由于这两种资金来源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就会使资本弱化成为一种避税手段。

企业投资者特别是关联企业或其股东对企业投资时,往往不愿采取权益资本而情愿采取举债融资形式,就是出于上述情况的考虑,简言之,也就是以贷款代替部分股本金获取超额利润,因此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母公司贷款提供,这样就人为地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成本,减少了企业的应税利润。而外方投资者一方面可以通过收取利息得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还可以按协议规定的股本比例分享企业的税后利润。

3、部分企业只注重短期效益,会计信息失真度较高,侵蚀了所得税税基企业不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不能按照会计处理程序正确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对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乱摊成本,虚增虚列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

企业对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没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收发手续。还有一些企业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核算各项收入和费用,个别企业为了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把已实现的收入人为地压到下一年度入账,对应上的税额进行自我调节,以便达到少缴所得税或推延纳税的目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制约了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4、部分企业难以履行正常的财务制度,主要表现出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不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有关会计事项。如在资金流通环节,大额现金交易相当普遍。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受到质疑,企业账务处理随意性大,隐匿应税收入,虚增成本费用已是侵蚀所得税税基的管用手法。第二,对财务会计人员管理不规范,由于有关部门对现行的会计执业资格缺少必要的监控和管理手段,致使部分人员,在不具备会计资格或未取得相应会计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从事会计职业。更有甚者,个别企业借用他人的会计资格证,用对会计只是一知半解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造成账簿记载混乱,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记录不完整,影响了所得税核算。第三,法律观念淡薄,个别企业的财务人员或法人代表,为了获取不正当的个人或企业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用编制两套帐,提供虚假记账凭证或销毁记账凭证的方式,借以掩盖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

5、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给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当期电商及企业、个人等实体单位在网上交易蓬勃发展,对其交易量、交易资金流向都难以真实掌握,至今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对

此尚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六)中介机构因素方面

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是联系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纽带,正确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效率和质量。税务机关要依托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要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验证,将结果向纳税人公布 一方面要引导中介机构市场化运作、标准化管理,积极参与企业的汇缴工作,发挥独立鉴证的功能,另一方面要引导纳税人正确认识税务代理,自愿选择代理服务机构,对那些组织松散、资信较差的中介机构,要采取措施限制其进入市场。

1、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方式。在考虑到各个地区不同经济发展状况条件下,以法律形式规定各项业务的收费标准,并设定浮动范围。在向客户服务时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示业务收费金额,以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同时避免收费不明确产生的纠纷。杜绝客户与注册税务师之间讨价还价的现象,明令禁止注册税务师从客户那里规定外的经济利益和其他便利条件;坚决禁止低于标准收费的方式。

2、强化注册税务师执业独立性。把注册税务师执业的独立性原则 写入立法,禁止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注册税务师执业的干扰。坚决杜绝“强制代理”和“指定代理”,把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打造成真正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中介组织,对企业选择税务代理中介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自愿原则来开展。

3、建立资质等级制度、阳光公示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好有差,税务机关应与注册税务师协会加强监察力度,根据对其执业质量检查建立“资质等级制度”和“阳光公示制度”,对执业质量较高的事务所给予较高的等级,并在公示榜上表彰奖励,对于违规操作,职业不规范的降低其资质等级,在公示榜上批评。致使优秀的事务所能更快更好地发展,同时通过市场自动淘汰一批落后事务所。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督和管理,对有违规操作行为的中介机构,要取消其税务鉴证或代理资格,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