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山西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和实际,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分配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级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第三条 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效益增长、以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等相关因素合理增长。

第四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90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规定执行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企业每月至少对职工支付一次工资,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第七条 协商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工资分配问题和事项(如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带薪年休假;违约责任等等):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协商双方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于20xx年1月1日起至

20xx年12月31日止,并于期满前60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4份,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1份,同时报送当地总工会1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保留1份。

企业(盖章):

企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工会(盖章):职工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当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夏春阳 文章来源:江苏工人报 点击数: 520 更新时间:2008-11-5 14:11:45 工资报酬是职工最主要的经济利益,是职工赖以生存的根本,保护职工取得劳动报酬权利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所在。当前,在全社会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过程中,建立完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成为各级工会一项重要工作。

近年来,邗江区逐步形成了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领导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使这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完善上取得了很大成绩。截止目前,全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2185家,覆盖职工13.37万人。其中单独建制473家,联合建制124家,覆盖企业1712家。建制率和职工覆盖面均达到98%以上,为促进全区建立和谐、协调、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必须看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发展中还存在着不平衡性,部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不够明显,还不能真正起到协调和改善劳动关系日益出现

的激化矛盾。笔者就当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如下。

存在的主要问题

1、被动建立或执行“行政指令”。集中反映在业主和职工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认为多此一举,没有必要,相当一部分企业是迫于自上而下的压力,

不能将这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2.集体协商形式化,作用不明显。部分企业的集体协商往往是走形式,即使是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也是以工会主席的个人协商所代替,遇到有关职工劳动报酬方面的问题,是由工会主席个人与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凭关系、反复交涉去解决,而没有真正通过规范的集体协商来处理。还有不少企业是以不变应万变,合同一旦签订就再也不会根据情况变化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变更。这种由于双方缺乏认真、充分、平等的协商,作

用不明显。

3.合同文本千人一面,缺乏个性。由于部分企业迫于压力、被动应付,出现不根据企业自身实际进行协商,而是按照上级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照搬照抄,不能体现企业

特点和实事求是。

4.合同内容含糊,不明确,难以履行。主要表现在合同内容和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不便于有效地履行和监督,特别是在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方面的一些条款,往往存在不平

等,而这些不平等绝大部分是对职工一方不利。

5.集体协商的标的低,合同质量不高。由于职工方处于弱势,绝大部分职工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尽了解,不能真正掌握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难以从真正意义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因而在工资增长幅度、各种社会保险的覆盖等方

面出现协商标的低、合同质量不高,以职工的损失换来企业的容易接受。

6.劳动定额不合理,缺乏科学性。绝大部分企业职工的收入是根据企业严格的定额“多

劳多得”,获得集体协商确定的劳动报酬,很多需要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保证。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法制建设不尽人意。我国有关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尤其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法规滞后于调节劳动关系的实际需求,存在有关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和缺乏可操作性。《工会法》没有规定必须要进行集体协商,《劳动法》对此规定的表述也仅是“可以”等等,因此,法律责任的缺失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近年来,江苏省走在全国前列,陆续制定出台了“一办法六条例”,使全省的劳动法制建设成体系、相配套,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但

受全国大范围的影响,全面实施还需进一步加大宣传、执法力度。

2、合力推进力度不够。由于目前绝大多数企业为新建或改制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时间不长且不够规范,企业对工会是代表职工的组织认识不足,导致工会组织的作用不明显。工会组织为了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往往占主动,

由于合力不够,给工会带来不小难度。

3、协商双方力量不平等。由于代表职工方的工会组织存在工会主席是兼职、受聘于业主,怕丢饭碗,或是工会主席由资方代表、亲属兼任,致使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使职工方更处于弱势。加之职工队伍结构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因此不能进行真

正意义上工资集体协商。

4、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当前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实施的劳动监察工作,在人员配备、技术手段、法律保障和覆盖范围等方面,还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及劳动关系利益

格局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存在执法不严或执法难现象。

5、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机制,存在工资集体

协商不规范,合同的法律效应打折扣。

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对策



强化法律制度建设。要加快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立法及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从根本上建立起保障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效履行的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真正确立工资集体协

商制度在企业的地位、形式和协商内容、程序、代表的构成。把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同时,地方工会应积极会同人大、劳动等部门加大对《劳动法》以及江苏省“一办法六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形成社会合力,真正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强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经生效后,对劳动关系双方应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要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责任制,把履行合同的责任作为企业依法治企、健全企业科学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合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已生效的合同的督促检查。在企业内部,工会要充分行使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调查处理、提出意见要求改正、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以及提起仲裁、诉讼等权利。在企业外部,劳动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合同的审查、执法检查、调处合同争议和追究违约者法律责任等,把监督检查同履约责任、整改反馈、责任追究等结合起来,坚决纠正和依法处理合同违约问题,保

证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强化工会的力量和作用。工会具有代表性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保证。应进一步强化工会的力量和作用。首先必须是建立真正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改以往说服动员企业建立工会为积极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杜绝由企业任命或领导人兼任工会领导人的做法,严格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实现工会的民主化和群众化。其次,加强企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主渠道的作用,规范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的产生行为,严格按照除工会主席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推进工

会民主化,增强工会的代表作用。

强化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要通过招聘、培养,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直接介入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协助和监督企业的集体协商行为,加强企业工会的力量,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平等协商,取得劳资关系

双方的力量平衡。

强化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根据企业目前的状况,绝大多数企业为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难以推进。实行多层次的协商结构,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可以避免因企业工会与行政存在的依赖关系而导致的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化。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因此要大力发展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强化其代表能力和协商能力,培育与区域、行业工会结构相对应的雇主、行业组织,强化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形成多层次的

协商结构,以此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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