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江学院企业税收筹划课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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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JIANG  COLLEGE  OF  J I A N G S U  U N I V E R S I T Y

企业税收筹划课程设计

Enterprise tax planning curriculum design

学生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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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职称:                             

2013  年  7 月


学习《税务登记》内容的体会

作为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学习税务方面的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登入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自学。通过这个网站我学习到了许多有关税务方面的知识,其中最基础的是“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它包括: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临时经营)、重新税务登记、变更,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外埠经营登记等十八个内容。通过税务登记学习,我熟悉掌握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管理各个环节的业务规定,掌握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非正常户管理等其他税务登记种类的规定,掌握了税务登记证件的保管和使用要求以及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法律责任。

我以设立登记为例,概述两周“税务登记”实习的心得体会。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它主要是从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临时经营三个方面来作具体安排。而就单位纳税人而言,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分别是《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有: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如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还有就是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应享受工本费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三个内容的税务机关承诺时限和工作标准、要求都是相同的。都是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而且应该先经过受理核审八个内容,然后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最后将资料归档。

通过《税务登记》内容的学习,我获取了不少新知识也巩固了许多老知识。从企业方面,企业应依法诚信纳税,提升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财务人员必须掌握我国基本的税法知识。依法纳税是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只有企业让财务人员将最基本的税务登记熟练掌握,才能按照国家基本税法做事,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从政府税局方面,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各项活动和公共事业的重要资金支柱。因此作为税务人员应了解征收的过程和管理的方法,为以后工作打下基础。

作为财管专业的学生,我觉得会计是一门专业化高,对实践要求高的专业。而对于金融来说,会计知识的学习必不可少。我要针对自身的不足,通过不断的专业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不断的完善自身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水平,让自己能够胜任会计岗位工作。

《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 税务筹划是由应为Tax Planning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税收计划”,但是由于我国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收任务的安排叫做“税收计划”,为之避免与之混淆,在从国外文献中引进这一术语之初,将其译为“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来体现税收筹划所具有的实现策划安排的特点。

税务筹划的内容:

(1)避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2)节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3)转嫁筹划

    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4)实现涉税零风险

    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税务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1、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

2、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

4、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4、有利于税收代理业的发展。

【案例资料】

华润时装经销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的零售为主,商品销售的平均利润率为3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70元。华润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准备在20##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公司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公司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了解不深,于是他们向普利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

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普利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两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

(1)让利(折扣)20%销售,即公司将100元的货物以80元的价格销售。

(2)赠送20%的购物券,即公司在销售100元货物的同时,再赠送2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在日后一定时期内购买商品。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以销售100元的商品为基数,假定公司每销售100元商品产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税收筹划效果影响较小,计算分析时不予考虑。

【案例分析】

方案一:让利(折扣)20%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商场销售100元的商品只收取80元,成本为70元。

应纳的增值税=(80-70)÷(1+17%)×17%=1.45元

利润总额=(80-70)÷(1+17%)-6=2.5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55×25%=0.64元

净利润=2.55-0.64=1.91元

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

在这种方式下,相当于商场赠送20元商品。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赠送商品成本=20×(1-30%)=14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70)÷(1+17%)×17%+(20-14)÷(1+17%)×17%=4.36+0.87=5.23元

利润总额=(100-70)÷(1+17%)-14÷(1+17%)-6=25.64-11.97-6=7.67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应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100-70)÷(1+17%)-6〕×25%=19.64×25%=4.91元

净利润=7.67-4.91=2.76元

由计算结果,很明显看出方案二更好。

【结论与建议】

    商业企业在经营理财决策中,应当了解和掌握一些税收筹划的方法和技巧,在符合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自己的促销行为进行精心策划,把纳税筹划变成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商业促销活动所面临的环境复杂,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除了考虑税收因素外,还应注意其他因素,例如购买方对折扣方式的心理偏好、折扣的及时性、折扣商品的选择范围、折扣商品的质量、薄利多销后利润总额的增减等。若只考虑税收,而达不到促销目的,对企业来说则是得不偿失,所以,企业不能盲目选择折扣方式,而应当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折扣方式,以便在降低税收成本的同时,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第二篇: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承揽到施工任务,施工企业相互压低报价、垫资施工的现象非常普遍,致使企业资金紧张,缩小了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应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税收筹划水平来缓解压力,扩大利润空间。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施工企业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一、税收筹划的一般特点

税收筹划,就其目的和结果而言,又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采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延缓税负或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经济行为。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积极性、选择性、和收益性等特点。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路

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公路、铁路、桥梁等土木工程生产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就其拥有的财产缴纳房产税等财产税,就其实现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对施工企业来说,其税负主要是营业税与所得税。

(一)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1、合理利用对不同税目的选择。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可将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工程承包公司对工程的承包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只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织。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第二种形式,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而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税率的差异带来税负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工程承包公司可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

2、纳税时间的合理选择。同一笔税款,尽量延迟交付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些资金暂时留在企业里,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或者可以减少企业在银行等机构的贷款,减少财务费用。所以,利用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另外,由于施工企业作业周期长、耗费资金大,所以很多施工企业都采用预付工程款、分期结算等方式,纳税时间的选择对施工企业则显得尤为重要。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二)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1、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与纳税企业年度内全部经营行为及其结果都有联系,它是对企业经营成果的认可,在企业总税负中占较大比例。因此,企业所得税可以说

是纳税筹划的核心税种。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施工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求减少纳税额,延缓缴纳税款的途径。

(1)选择有利的所得税预缴方式。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税法规定了三种预缴方式: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首先从纳税筹划的时间价值观念出发,企业应尽量降低预缴所得税。其次,企业应在预测未来年度盈利水平的基础上,选择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预缴方式。如果施工企业估计未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呈下降趋势,则不宜再使用现行的预缴税款方式。相反,如果该企业估计未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将呈现增长趋势,则可继续使用现行的预缴税款方式。

(2)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就折旧年限而言,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的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由于施工企业普遍采用项目管理,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工期质量、效益负责,项目经理出于自身项目效益的考虑,推迟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以降低固定资产及周转材料在本项目的提取摊销,从而虚增当期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确保购臵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避免企业放弃折旧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3)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在包工包料方式下,材料物资成本是工程项目总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企业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在采购材料时,施工企业应采用经济订货批量等方法降低材料物资的采购成本。存货的发出计价,包括按实际成本或按计划成本计价。而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实际成本计价又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通常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计价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既可以是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在地,也可以是企业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居住地,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出具在企业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居住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表)就可以无需在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有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俗称申报缴纳);二是核定征收。目前地方税务局一般只对在本地注册且账簿健全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查账征收办理,对外地企业和账簿不健全的本地企业按核定征收办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为施工产值的0.2%-2%不等,这样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比申报缴纳的纳税额要多出几倍甚至几十倍,多出部分最终只能由企业承担或变相由企业承担,而这部分支出又不能在税前扣除,还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尽量达到查账征收的目的。

建筑安装业虽在国家众多范畴的法律法规的管理下,其行业规范程度却参差不齐,很多施工企业并没有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务操作上也碰到很多疑难。从多年基层税收征管实践看,其中一个最为典型的问题是分包工程营业税扣缴义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行为不规范。

一、建筑工程总分包的主要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的工艺、技术的要求千差万别,出现了很多不同的专业施工企业,这样使得同一工程多家承包或一家总承包后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情况很普遍。因此,施工企业按照

承包业务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综合施工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两类。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一个工程项目如果有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同时交叉作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实行承发包责任制和总分包协作制,在这种规定下,综合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后,由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成为一种常用的经营方式。

分包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两层承包关系,即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总承包方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合同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立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总承包方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建设单位承担合法的责任,同时要就分包的工程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方则就其施工的工程向总承包方负责,并与总承包方一起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工作中还经常遇到不法的工程转包行为,即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后,在未获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这其中最常见的当数所谓的“项目经理”的工程管理模式或者接受其他施工单位挂靠的方式,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签订转包合同,以工程结算价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税费等款项作为承包标的额,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一切支出概由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这种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方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工程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承包方不参与任何工程。由于转包行为大多不对工程的管理、质量等承担责任,《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工程转包。 综上所述,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分包行为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事先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对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符合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许可的工程分包属建筑业正常的经营行为,决定了正确处理分包工程的税务与会计事项的原则和方法。

二、分包工程营业税扣缴义务和计税依据的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权益,简化征收手续,有利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实行分转包形式的,除了总承包方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以外,分转包方提供建筑工程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分包方必须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具体征管措施上采取以总承包方为扣缴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应纳的税款,按规定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方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如果总承包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总的说来,对总承包方来说,其建筑工程营业税的申报纳税一方面必须对自行参与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计缴税款,另一方面还必须对分包方履行扣缴义务进行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对分包方来说,也必须对当期取得的分包工程价款申报营业税,并以从总承包方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作为当期应缴税款的抵减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财务人员对分包工程纳税义务的认识可能有偏差,甚至施工企业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采取的征管措施也不尽一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总承包方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包方不接受代扣代缴等行为,从而导致会计核算不准确和纳税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屡屡发生。

三、分包工程营业税代扣代缴及其涉税会计处理

如何对分包工程扣缴税款进行正确的核算,在《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xx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做法是,视分包工程与总承包方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总承包方收支体系核算。

这种做法在以“项目经理”或挂靠方式的管理模式运作的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上占了很大的比重。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虽然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因此,这种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违背了工程分包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二种做法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总承包方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总承包方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方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符;同时按照这种做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额的正常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没有对分包工程的核算提出明确的、直接的规定,但其中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指出分包工程作为总承包方成本的组成部分,同时也为这种做法提供了间接的法律支持。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时必须按照第二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

四、建筑工程总分包代扣代缴涉税会计处理示例

例:甲发包单位投资一幢办公楼,工程按规定发包给乙总承包公司,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工程成本2700万元;乙总承包公司又将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丙分包公司,分包工程造价500万元,工程成本450万元。为简化示例,假设该工程当年完工,价款完工一次性结算。乙、丙公司都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核算。根据上述资料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如表:

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对于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了3种:

1.施工期较长、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

3.能确认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建造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显然,对合同收入的确认,建造合同准则与相关税法规定存在着时间上和金额上的差异。举例说明如下:

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建造合同,工程已于20xx年7月3日开工,到20xx年12月10日完工。该合同在20xx年末预计总成本为80万元,20xx年末实际发生的成本为20万元,双方实际按工程进度分段结算工程价款,20xx年结算金额共计15万元,实际收到的结算价款为1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不考虑教育费附加等税金)。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20xx年: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00000.

2.记录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 150000

贷:工程结算 150000.

3.记录已收的工程价款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

4.计算完工进度=20÷80×100%=25%;20xx年确认的收入=100×25%=25(万元);20xx年确认的毛利=(100-80)×25%=5(万元);20xx年确认的合同费用=25-5=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7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00.

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15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金额为双方结算的工程结算款,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应为0.45万元(15×3%),此时“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为贷方余额0.3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500

贷:银行存款 4500.

20xx年: 实际发生的成本为60万元,结算价款为85万元,实际收到的结算价款为85万元。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6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600000.

2.记录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 850000

贷:工程结算 850000.

3.记录已收的工程价款

借:银行存款 850000

贷:应收账款 850000.

4.20xx年完工进度=80÷80×100%=100%;20xx年确认的收入=100×100%-25=75(万元);20xx年确认的毛利=(100-80)-5=15(万元);20xx年确认的合同费用=75-15=6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2500.

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85万元,此时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应为2.55万元(85×3%)。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5500 贷:银行存款 25500. 5.工程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1000000

贷:工程施工-毛利 200000

工程施工 800000.

由此可见,企业在计算与缴纳营业税时会出现时间性差异,在工程完工时,“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借贷方发生额最终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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