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工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根据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20xx年12月1日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遵守两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应当具备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6.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

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防控措施、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和使用。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3.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和江苏省安委会《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六条规定》。

1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我承诺认真执行上述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单位主要负责人(承诺人):

(单位盖章) (安监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书和承诺书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推动公明办事处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要求我办事处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体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任

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 1

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二)安全生产建章立制责任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各个部门(车间、班组)和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和责任内容。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指导简单和组织实施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

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从业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本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从业人员熟悉并有效执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管理职责得到落实。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2.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5.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6.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7.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0.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11.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2.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3.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4.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1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3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必须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和管理工作。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聘任一名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至1000人的企业,必须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聘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列入我市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油站每个作业班次配备不少于一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者,企业赋予他们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1、协助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协助企业建立健全按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3、协助企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教育培训制度;

4、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排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直接负责组织治理;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制定方案组织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汇总,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 4

5、协助企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6、指导和督促企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享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安全生产投入责任

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体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危险化学品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危险化学品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分担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保护从业人员安全权益。企业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再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危险性较大企业主要负责人 5

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的少于20学时,经考核合格一律持证上岗。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新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含转岗和离岗6个月以上)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培训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4、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5、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及管理知识;

6、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知识;

7、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知识;

8、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列;

9、其他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六)安全实施设备保障责任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安全生产最新科技成果,积极采用新工 6

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发现有工艺、在役设备装置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更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包括设施、设备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时间、责任人员、发现问题等),并有责任人签名。

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作业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适用期限,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生产、存储、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存储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存储、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存储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 7

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实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报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责任

企业要在有毒、有害等有较大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当明显和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并设置报警设备和应急疏散通道。

企业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生活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同在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设有明显标志的安全出口。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讯、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识别设施,并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危险化学品奢侈、储存、使用企业,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 8

常适用状态。

(八)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责任

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针对可能出现事故的高危险作业,如爆破、动火、高空吊装、临时用电、有限空间等,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进行规范操作,发现事故隐患现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核批管理制度,确保危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九)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按照自行检查自行排查的原则,企业要加强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3、各类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生产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消防设备设施,逃生通道出口、逃生标志是否明显;

5、危险品仓库、危险品使用车间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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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车间、出口、宿舍是不是存在“二合一”、“三合一”;

7、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8、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

9、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其他可能引起群体伤亡事故的安全隐患。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属一般安全隐患,企业应当立即整改;对一时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除采取有效临时防护措施外,应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整改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整改。

重大安全隐患包括:

1、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设置在人员相对密集的生产经营区域的;

2、危险化学品仓库未独立设置,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

3、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类储放、未安装防雷设施、未安装报警装置、未安装防爆电器设备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4、粉尘车间、洁净车间、涂层烘干室(炉)等危险作业场所未经消防验收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5、锅炉、压力容器、货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生产经营场所存放过量易燃易爆物品的,可燃物对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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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力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或电线裸露、乱接乱拉,容易引发触电事故的;

8、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逃生天面,或其他固定物体堵塞消防通道的;

9、存在严重的车间、仓库、宿舍“二合一”、“三合一”现象的;

10、以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企业对排查除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的登记、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和信息档案,落实整改期限、整改经费、整改责任人,完成整改后组织验收。企业的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记录、隐患治理整改记录等全部归档备查。

(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每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企业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责任,重大危险源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主要危险和应急措施等。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并做好记录。 11

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确保重大危险源的预警控制能力灵敏高效。

(十一)事故报告和预警救援责任

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和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企业所有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危险化学品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除建立事故报告制定和应急预案外,还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规模较小而物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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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明办事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承诺书

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我单位将认真学习、落实,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

二、积极参加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层层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深入现场做好本单位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建立并完善安全检查台帐,对查处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同时每月将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上报公明办事处安监办。

四、对本单位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制定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上岗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发生事故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六、依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严格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

七、保证单位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整好用。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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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畅通,保证防火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出口在经营时间内不封闭、不上锁。

九、每当生产经营活动中止时对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消除诱发火灾和生产事故的各种因素。

十、经常性开展对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掌握事故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以及自救和组织,引导他人疏散的方法。

十一、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十二、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三、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理部门的监督、监察,绝不弄虚作假。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并停产整顿,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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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明办事处企业安全主任承诺书

作为安全主任,我将认真学习、落实,切实履行企业安全主任的责任和义务,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郑重承诺:

一、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安全主任职责。

二、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安全主任义务。

三、配合所任职单位进行安全主任备案登记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四、认真开展本职工作,按照时限要求向安监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完整、明确、真实填写工作报表,对发现并上报的安全隐患负责跟踪到底。

五、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工作。

六、配合安全主任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安全主任综合考核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我深知:“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才能使企业健康发展。为此, 郑重承诺:做好本职工作,确保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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