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总结

诉讼时效总结

一年

1、《民法通则》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年

1、《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一)》第6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5、《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6、《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7、《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8、《海商法》第258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9、《海商法》第259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0、《海商法》第261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

11、《海商法》第262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

12、《海商法》第264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13、《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年

1、《海商法》第265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2、《环境保护法》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四年

《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五年

《行诉解释》第4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十年

1、《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3、《行诉解释》第4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1、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该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2、追索多付工程款属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其诉讼时效应从验收结算之日始计算。

3、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4、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5、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该规定不包括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经济合同中因质量问题而提起的诉讼。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经济合同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二年。

 

第二篇: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作者: 刘 飞 发布时间: 2011-02-25 14:02:08 【案情】原告陈某系一经营烟酒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姜某于19xx年10月至19xx年9月间多次赊欠其烟酒,共计欠货款近2.9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七份。原告在一次盘点往日帐目时发现上述债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姜某支付所欠货款。 【分岐】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陈某的债权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欠条未注明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不能确定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应按交易习惯来确定付款日期,原、被告之间是烟酒买卖合同纠纷,其交易习惯应当即时付清货款。故应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烟酒,原告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来计算诉讼时效,本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原告在此期间内未向被告主张权利索要货款或者提起诉讼,现在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因被告姜某出具的欠条均未约定付款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自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辩称的该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告既未向被告索要货款主张权利亦未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诉讼时效问题,正确界定原告陈某的债权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谓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时效期间,即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时效期间为1年,最长时效期间为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其中对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无履行期的请求,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另外,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

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因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均未注明付款期限,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所以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货款。合同债权虽然已存续10余年,但原告行使救济权利并没有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其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应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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