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就成功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心得

律师谈成功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心得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办案律师】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梁清华 律师

【结案形式】判决结案

【案情介绍】20xx年6月份,经人介绍,原告李**将从第三人处抵账得来的单冻机出卖给被告荣成市**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双方协商价格为140000元。后被告到原告处进行查验货物于20xx年6月22日将单冻机拉回荣成市,后被告付款30000元。同年8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110000元(此款在一周内付清20000元,余款在20xx年12月底之前付清) **水产王强”。同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被告同年9月将单冻机安装。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00000元货款,但被告拒不支付。于是,原告起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该案件经荣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原告提供单冻机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对原告主张的货款应予以适当减少为由,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且一审法院认为,安装该单冻机的义务应由原告承担,因而被告在安装单冻机过程中自行购买零部件支付的价款也应由原告承担。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49340元。

该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原告在二审过程中委托山东威海的梁清华律师代理该案件的二审程序。梁清华律师接手该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书并在第一时间与中院取得联系,要求对一审案卷进行阅卷。通过前期

案卷资料的查看,梁清华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并且律师提出,买受人荣成市**水产在购买设备的时候,已经认可该设备系二手设备,且零部件散落,表明买受人对其购买的设备状况是知晓的,因此,买受人无权就设备系二手设备并需要购买零部件继续拧修复的费用项出卖人即本案的上诉人进行主张。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将上述观点整理成书面代理意见递交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与法官进行了前期沟通。另,在研究整个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认为本案有一个关键证人,其证言可能对本案的最终结果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该证人却因犯有刑事案件已被判刑,现羁押于潍坊监狱。律师向法院阐明了该证人证言对该案件的意义,请求法院能前去调查取证。虽然该请求未能得到中院的支持,但律师并不气馁,又从一审案卷中包括所有的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中查找蛛丝马迹,形成整整3页A4纸的书面意见,向中院提交。经二审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挥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律师收到该裁定后,意识到,真正的战役才刚刚开始。如何在重审阶段掌握主动权,并最终打赢该场战役,律师需要比之前更加细致入微的工作。为了能更进一步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更全面的了解,律师利用晚上安静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全面的研究。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查看案卷资料的过程中,律师对被告提交的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有疑问。发现这一疑点后,律师在第二天就直接去工商局进行调查,果然,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用以证明自己为安装单冻机自行购买零部件)

上面加盖公章的该单位是不存在的。这样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被告的该抗辩理由。另外,在重审阶段,律师结合二审时向法院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阐述,最终,该案件在荣成市法院发回重审的时候获得全面的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全额支付货款100000元,被告的抗辩理由完全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心得】现在看来,该案件可谓旷日持久。我从二审开始代理,历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荣成市人民法院的重审阶段。鉴于案件一审阶段并不是我代理的,所以起初处理起来确实比较棘,很多情况都要从头了解。但尽管如此,律师并不气馁,而是一步一个脚印的前行着,最终取得了令自己也另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第二篇:委托律师代理协议(诉讼)

委托律师代理协议(诉讼)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受托单位: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甲方因与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律师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与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甲方仲裁和执行XX公司根据仲裁裁决书应返还的财产。

第二条 根据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之责任;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范围内的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及时、迅速地办理甲方的委托事项;

3.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仲裁代理费和律师执行代理费及其他办案费用,并同意采取如下方式支付代理费及办案费用,以保证乙方的代理工作正常进行。

1.自甲、乙双方签约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律师办案费 元;

2.财产执行完毕之日七日内,依据从 有限公司执行所得财产中优先支付律师代理费,代理费按照执行所得的 %并在扣除前期办案费后计算;

3.甲方先期支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乙方不再返还。

第六条 乙方在确认收到甲方付款或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以后开始服务。

如果甲方逾期不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不承担因此而对甲方产生的损失。

第七条 本协议之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至甲方委托的事项终结止。

第八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在 签署。

甲方: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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