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重点资料总结2

1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内容为本人信息)
3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范围,属于经济中的哪个)
5法的形式(根据效力的等级划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无规定,则使用下位法):
  宪法(唯一),法律(某某法),行政法规(某某条例),地方性法规(某地某某条例),行政规章(某某办法规定)【 哪个文件属于什么】
6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7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8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给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9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10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1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2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突出特点);项目部和分公司都不是法人。
1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知识)。
14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15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如民间借贷)。合同法中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但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6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人身信任产生)
17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如见到东西,应返还债),
无因管理(请求支付债)
18债的消灭: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19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只负责组织工作或为物质技术条件提供方便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设计图纸)。
20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1胜诉权: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
22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06年5月1日负100万,06年8月1日还30万,08年8月2日为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治疗终了开始算),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
2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时间点不同、事由不同、后果不同】
24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5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6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7留置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职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8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9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自,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0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已经办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通过了);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小于1年,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大于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30%)
31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
   临时性建筑
   军用房屋建筑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2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33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34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3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6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合同有效)
37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38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质量,安全,进度)
39工程监理的权限(对象不同):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0必须招标的规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41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80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42在截至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3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44联合体投标:承担连带责任,资质就低。
45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太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47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48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49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0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52垫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5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5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5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56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57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5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60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及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后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这里所称的以上包括本书,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61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62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6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6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65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66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备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67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有: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8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9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对那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其他。
70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7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7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其中: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73安全生产许可证得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届满时,经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74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
   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75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
   按图施工的责任(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76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依法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确认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中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77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7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核查资质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
79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0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本法规定。
   但是,在工程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过程中生产的阶段性产品(半成品)。
8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82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同一的技术标准,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8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84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85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
87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88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9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法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90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9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留置员工集体宿舍。对于暂时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92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纠纷):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申请调解解决劳动争议;
   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执行:下列劳动争议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93试用期的时间长度限制: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使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94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95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96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从事解除患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执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期间)
   被确认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
   患病或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小病)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年限)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98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由工会代表的企业职工,另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
99非全日制用工特点:
   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者可以与一个及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100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文件主要包括: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监理文件;
施工文件;
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1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文件
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在竣工验收前,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数。)
2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5的滞纳金。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4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
  有关政府形式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进行社会管理活动)
  劳动合同;
  政府间协议。
5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并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依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单务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有偿合同: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位标准,诺成合同: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的订立要精要两个必要的程序,即要约与承诺。
7要约,在商业活动中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
8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9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0有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1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做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2要约:发出对象特定,内容具体明确;
   要约邀请:发出对象不特定,内容不具体不明确。
13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要约一经承诺并送达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14承诺的构成条件:
   必须有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做出;
   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15承诺的撤回(只有撤回,没有撤销):指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6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这是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18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违背其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9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不同于和合同生效,但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如:成立之日起,于某某日生效)。
20合同成立的时间: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1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标准。合同的生效要件:
   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2无效合同:
   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绝对无效;
   合同当然无效;
   合同无效,可能是部分无效,也可能是全部无效;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3无效合同的原因:
   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4无效的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5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别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有权将合同撤销。
26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7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8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29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越权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0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1合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3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部符合强制性标准;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3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部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和主题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6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37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8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9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0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1抗辩权:分为同时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4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43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4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45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形式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6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47债权转让的效力:
   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其他权利随之转移。
48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
49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下列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行为成为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0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采取补救措施(质量);
   赔偿损失;
   违约金与定金。
51违约金(主合同)与定金(从合同)只能选择其一,但是人既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52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3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
54下列单位不可以做保证人:
   国家机关;非盈利单位;企业法人的分子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55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56定金: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对方一定数额的担保方式。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7定金的性质:正约性质;预先给付性质;担保性质。
58定金的生效条件:
   主合同生效;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超过20%,则超出部分无效)
1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3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
4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5和解(无需第三方参与):
  未经总裁和诉讼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的和解;
  诉讼后的和解;
  执行中的和解。
6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7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
8下列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诉讼代理人;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9证据保全的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0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周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说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11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
12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和诉讼财产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1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14第二审程序又叫终审程序,二审的上诉,是对一审裁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期限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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