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几点思考

乡镇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机关,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是行使管理职能、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对树立维护基层政府的良好形象,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能,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农村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正视当前农村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乡镇和村组依法行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一、 我镇依法行政基本情况

寺下镇机构含党委、政府、人大、纪委、武装、财政、计生、林业、农技农经、国土资源、水利、邮电、民政、文化、学校、卫生院、派出所、信用社、司法、法庭、工商、交警等组织;共有9个行政村、130个村民小组。

近年来,我镇依法行政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紧紧围绕并服务于县工作大局,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等方面下功夫,

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行政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依法办事的机制基本形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促进了各项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的实施。

二、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宣传不到位,效果不显著

通过 “四五”、“五五”以及正在进行的“六五”普法宣传,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趋向提高,懂法、用法、守法有了初步成效。但普法宣传效果不明显,依法行政的理念没有真正深入人心。一是乡镇村组对法制宣传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界定,宣传工作没有系统性。二是普法学习“上热下冷”问题极为突出,弱化趋势十分明显。表现为认识弱化,许多农民认为普法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自觉性弱化,农民缺乏学法的自觉性;方法手段弱化,普法学习节奏慢,效率低。

(二)部分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行政行为不规范

当前,部分乡镇干部在个人素质锻炼方面有所欠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限于短期的培训,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浅尝辄止,造成了乡镇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先天残缺,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弱化,依法行政意识不高,行政行为不规范时有发生。一是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二是有些基层干部个人素质欠缺,对自己要求不

高,只求工作上过得去。三是当前大多数行政工作人员受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的影响,在执法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比如在计划生育服务费的征收过程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一般都是先收费,然后补充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当然这也是作为违育对象最能接受的方式,他们认为如果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征收就是与自己过不去,表示反感,不理解,甚至不配合。

(三)农村群众法律知识贫乏,维权意识不强

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农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知识结构和心理结构,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一是农民法律意识与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还有差距。从农民自身方面看,有历史因素、传统因素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在于现实的种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农民的“有困难找警察、有问题找政府”的意识根深蒂固,无法接受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处理方式,政府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就认为是政府推诿、政府不作为。同时,农村社会政治体制也没有为农民法律观念的发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村委会的实际运作方式,表现出行政手段过于强大,给法律留下的空间有限。二是法律在农村的作用显现不全面。法律在农民心中还未获得应有的地位,未能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获得现实的生命力。当然也有些有关农村的法规,并未真正贴近农村实际,未能实在地深入农民生活。农民是最讲实在的,法律未能实在地给农民以正面的感受,因而也就不易赢得农民的信任、拥戴。

三、对推进乡镇和村组依法行政能力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依法行政是维护农村稳定的关键。当前社会稳定问题的矛盾焦点在政府身上,这就要求我们着力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做到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最大限度地协调群众之间以及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群众最大限度的同意和认可。除此,还要加强基层政权的组织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政府必须转变陈旧观念,实事求是地解决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面临的新问题。首先,转变基层政府的职能。乡镇政府转变职能,关键在于乡镇干部特别是领导者的积极主动性,打破全能政府观念,树立有限政府观念。破除政府至上的观念,树立服务的观念,从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走出来,把主要精力用在为经济发展服务上。其次,必须处理基层政权与自治组织的关系。当前,村自治权还是受着上级组织太多的控制,因此,有必要适度“还政于民”,从而真正做到村民自治。再次,加强村级组织自身建设。

(二)切实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力度

一是结合当前“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动“法律六进”、“送法下乡”活动深入开展,突出宣传“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依法行政”、“人权”和“物权”等新思想新理论。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基层党政领导干部要从我做起,不仅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而且要守法、用法,增强法

制观念,规范行政行为,自觉依法办事。同时要“积极引导群众维护自身利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制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有效的学习教育机制。坚持党委集体学法、重大决策咨询、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任职法律知识考试、普法考试等制度,不断强化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提高依法决策的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首先,要强化乡镇领导和干部对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知识和党在新时期各项方针、政策的学习,理解、领会、把握其精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到思想上不迷失,行动上不偏航。通过不间断的政治思想教育,强化乡镇领导和干部“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观念,切实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轻民思想和粗暴鲁莽的工作方法;其次,要加大对乡镇干部法制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对涉及到乡镇工作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要让乡镇干部弄懂钻通,不但要学习一些实体法,还要学习行政处罚、复议、诉讼等程序法,切实纠正部分乡镇干部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以及断章取义的草率作法;再次,要强化对乡镇干部“正反典型事例教育”,举一反三,自省自查自纠,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促进他们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推动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三) 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落实文明执法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直接面对的是相对人,群众办事需要

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频繁接触,他们的行政风格和态度将会成为影响群众评价其工作表现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妥善处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不管哪个行政部门代表的都是国家的权威,其一举一动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形象和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改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把工作对象当作服务对象,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执法的文明程度,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同时要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行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必须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加强队伍建设,严肃党纪政纪法纪

基层党委政府必须注重加强对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基层干部的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帮助他们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熟悉和正确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条文,具备运用法律手段完成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应能力,认清新时期农村社会基本矛盾,学会有理有节做好群众工作,把完成任务与执行政策统一起来;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

总之,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其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推进依

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当前乡镇依法行政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困难、问题也不是朝夕之间的事。但是,依法治国既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只要我们能够正确面对问题、剖析问题,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循序渐进逐一解决问题,我们完全可以逐步扎实、有效、全面地推进乡镇依法行政,把基层的事情办好。

 

第二篇:镇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xx政发[2010]7号

关于印发《xxx镇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镇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即日起执行《xxx镇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xxx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七日

xxxx镇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镇各执法单位。

第三条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负责对镇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 各部门应按照法律、法律、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及时向镇领导报告。

第六条 遇紧急事件、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各部门必须第一时间上报镇党委、政府。

第三章 领导干部学习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八条 领导干部每季度集中学法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九条 分管领导要掌握所分管部门的学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学法内容为涉及到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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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第十三条 办理行政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有效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越权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不应随意改变。

(二)精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岗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手续一般在3天内完成,不超过一星期,对非必要行政审批手续予以精简,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权责统一”。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批的,应当在审批程序中以集体讨论、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制衡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监督制衡机制,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

第十四条 有审批事项的部门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行政部门若有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制定审批程序,并及时报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以便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

第十八条 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名部门对实施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 3

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地镇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应当向公民提供自由索取有关文件或资料的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部门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条 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报箱,同时在镇政府网站设定的本单位网页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第六章 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评比,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普法宣传教育计划,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广泛、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镇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由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组织协调共同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宣传贯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镇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广播、板报和镇域网等;

(二)根据情况需要,召开全镇性的宣传贯彻动员大会;

(三)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专项培训;

(四)印发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法制宣传员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镇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 4

上报到镇主要领导。

第二十八条 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作为全镇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七章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镇范围内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培训、取得、暂停和取消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二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拥护党的各项政策,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二)具备本岗位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尊重事实,严格程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对新录取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朋,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

(二)对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党委决定暂停其执法工作,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离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还证件,方可重新上岗执法: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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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联合执法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同各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均适应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负责全镇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职责,主要负责下列行政执法协调事项:

(一)对同一执法问题,因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现不一致,致使执法意见不统一的。

(二)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与其他单位密切配合执法或联合执法的。

第三十八条 办理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认同的原则。注意做到:情况清楚、秉公处理、坚持原则、以理服人、依法办事。

第三十九条 办理行政执法协调事项后,应当及时做出书面报告报镇长。

第九章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 对各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因做出不正当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或者行政不作为,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行政机关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依法追究,消除影响。

第四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不当行政处罚的;

(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因不当行使职权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并给予国家经济赔偿的;

(四)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6

(五)其它因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任造成行政败诉的。 第四十四条 追究的内容和主要形式有:

(一)执法过错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责任处理。

(二)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处理。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构成严重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镇领导汇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镇依法行政长作领导组负责实施。

第十章 行政处罚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有处罚权的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的罚没款,适应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实施罚款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定职责、权限滥施处罚,不得徇私舞弊,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九条 做出处罚的部门,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及时上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镇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主题词:依法行政 工作制度 印发 通知 xxx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2月17日印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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