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各种扣除情况总结

关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在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中扣除的总结

一、所得税扣除总结: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扣。

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是绝对不可以,看是否符合特殊条件)。

4、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5、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6、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7、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8、国税发[2009]2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五、八十六条;第八十九、九十条;略

三、土地增值税扣除总结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有两个标准可选,一是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是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2、

含有部分非金融机构的借款时,看企业的成本、费用情况进行筹划了,是选择方法一还是方法二。但全部是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只能按方法二操作。

3、因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及10%两个指标的限制,借高利贷的房地产企业亚历山大,应该轻松突破上述两个指标中的任何一个吧,希望你们都能够定率扣吧。

4、银行收的顾问费什么上浮利率部分按照方法一是不能扣的了,具体采用哪种方案,看最终的测算结果。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财税字[1995]04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八、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

(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3、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五、如何理解“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来源:威海市国税局 发布时间:20xx年04月24日

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仅指基准利率还是包括浮动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一般商业银行金融贷款利率已取消上浮区间限制,是否意味着没有利率限制了?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二)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金融企业允许范围内的浮动利率也属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取消上浮区间限制,不等于说没有限制。比如银行基准利率为4%,原规定上下浮动0.5%,那就是原利率范围为3.5%~4.5%;取消上浮区间,意味着取消后的利率范围为3.5%~4%.

 

第二篇:关于财务费用科目

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

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

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

他财务费用如债券印刷费、国外借款担保费、等。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

应计入开办费;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

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利息支出,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清算期间发生

的利息支出,计入清算损益。

1.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虽为取得营业收入而发生,但与营业收入的实现没有明

显的因果关系,不宜将它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只能作为期间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确认,

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一般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并按费用

种类设置明细帐。财务费用发生时,记入该科目的借方,期末将余额结转“本年利润”

科目时,记入该科目的贷方,在会计中属于损益类科目。

2.分类:(1)利息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

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

的利息外)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2)汇兑损失,指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记

账所采用的汇率之间的差额,以及月度(季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

末余额按照期末规定汇率折合的记账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等。

(3)相关的手续费,指发行债券所需支付的手续费(需资本化的手续费除外)、开出

汇票的银行手续费、调剂外汇手续费等,但不包括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续费等。

(4)其他财务费用,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租赁费用等。

3.核算

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

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利息支

出,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清算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清算损益。专家认为企业

发生的财务费用,虽为取得营业 收入而发生,但与营业收入的实现没有明显的因果关

系,不宜将它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只能作为期间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确认,计入当期

损益。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一般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并按费用种类设置

明细帐。财务费用发生时,记入该科目的借方,期末将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时,

记入该科目的贷方。 经营期间发生的手续费、工本费等不能记入财务费用,而应

记入管理费用下的办公费。 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计入在建工程,不作为财务

费用核算.。筹建期间的财务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监控解放。月终,将借方归集的财务费用全部由“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计入当期损益。结转当期服务费用后,“财务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 “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规则是: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对应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则借记相关对应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在利润表中,单设“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并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即期未结转的余额分析填列。

5、审核技巧

1.利息支出的审查

(1)企业当年列支的利息支出是否确实属于当年损益应负担的利息支出,有无将应由上年度或基建项目承担的利息支出列入当年损益。

(2)利息支出列支范围是否合规,注意审查各种不同性质的利息支出的处理是否正确。一般而言,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其竣工之前的,计入购建资产价值;企业的罚款违约金列入营业外支出。

(3)审查存款利息收入是否抵减了利息支出,计算是否正确,特别应注意升降幅度较大的月份,分析其原因。

2、汇兑损失的审查 (1)审查企业列支的汇兑损益是否确已发生,即计算汇兑损益的外币债权、债务是否确实收回或偿还,调剂出售的外汇是否确已实现。

(2)审查汇兑损益计算的正确性,计算方法的前后一致性。 (3)审查有无将不同数量的外币之间的记账本位币差额当成汇兑损益的现象。 (4)审查企业经营初期发生的汇兑损益,尤其是外汇调剂、汇兑损失应查明发生的具体时间,有无为了延续减免税期,而人为地将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计入生产经营期间汇兑损失的行为。

3、各种手续费的审查 主要审查各种手续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计算正确与否;有无将应列入其他费用项目的或者应在前期、下期列支的手续费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明细科目的设置: 1、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

2、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款利息支出及其他筹资方式下支付利息支出;

3、财务费用--汇兑损失:外币兑换价差

4、财务费用---手续费:各种银行收支业务产生的手续费

6.实际工作中几个人注意事项

一、有关利息收支的会计处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利息收支核算的内容已由原来的银行存贷款利息核算,逐渐扩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借贷利息核算,而且表现形式渐趋多样化。 (1)大多数企业将相互间拆借资金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合适的。按照税收政策,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包括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拨付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均视为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应将此项资金占用费收人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间的赊销业务日益频繁,时常出现买方延付货款的现象,为此,买方需支付违约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项经济业务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应视为主营业务的价外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此项收入应与主营业务收入适用同一税种、税率、不能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帐,更不能冲减“财务费用”。

二、有关银行手续费支出的会计处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列入“财务费用”核算的银行手续费,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如借款、发行债券、集资等)中所发生的相关融资费用。企业支出的银行手续费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为企业筹集资金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二是在银行结算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如办理信(电)汇所支付的手续费、邮电费,购买空白支票、信汇单、汇票等所支付的工本费、手续费。前者按规定应列入“财务费用”核算,后者由于不属于企业筹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不应该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一般可在“管理费用”下另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案例:

[例1]甲企业于208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生产经营用短期借款300 000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5%,该借款本金到期后一次归还,利息分月预提,按季支付。假定所有利息均不符合利息资本化条件。会计处

理如下:

每月末,预提当月份应计利息:

300 000×5%÷12=1 250(元)

借:财务费用 1 250

贷:应付利息 1 250

[例2]甲企业于20xx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生产经营用短期借款300 000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5%,该借款本金到期后一次归还 ,利息分月预提,按季支付。假定1月份其中100 000元暂时作为闲置资金存

入银行,并获得利息收入350元。假定所有利息均不符合利息资本化条件。会计处理如下:

1月末,预提当月份应计利息:

300 000×5%÷12=1 250(元)

借:财务费用 1 250

贷:应付利息 1 250

同时,当月取得的利息收入350元应作为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0

贷:财务费用 350

[例3]某企业于20xx年1月1日平价发行公司债券,面值400 000 000元,期限2年,年利率5%,到

期后本息一次归还。债券发行过程中,发生手续费1 500 000元。有关手续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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