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系统试运行报告

监控系统试运行报告 监控系统截止到 年 月 日已全部修复调试完毕,自 月 日起由 浏阳市明盛智能网络经营部 移交我方开始试运行,至 年 月 日止已运行两个月。根据两个月的系统试运行情况,我方认为:

一、系统功能完全符合设计任务书中的下列要求:

a) 固定摄像机能清楚地监视主要出入口及楼梯口;

b) 数字录像和图像回放质量良好;

c) 同步巡视功能正常;

d) 监控点搜索、锁定观察、遥控跟踪操作方便,流畅;

e) 重点录像资料的保存正常无误;

f) 通道出入口监视无盲区和死角,图像质量良好。

二、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三、系统技术培训意见

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对有关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使有关人员对系统有了详细的了解,能够熟练操作本系统。可以根据《日常维护注意事项》简单维护本系统,并完全具备独立上岗操作的能力。

四、系统故障及其处理情况

整个监控系统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系统运行正常。

五、试运行期间,浏阳市明盛智能网络经营部维修服务完全符合合同之规定。

六、试运行结论

本系统施工和安装工艺符合有关《规范》和《程序》要求,试运行两个月来,系统运行正常,系统工程达到了竣工验收条件,同意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章)

20xx年4月19 日

 

第二篇: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和电子监察监控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通水利?2009?66号

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和电子监察监控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局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市行政审批中心水利局窗口: 根据市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和电子监察监控系统基本开发完毕,已经具备试运行条件。根据《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和电子监察监控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通权公办?2009?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事项和涉及部门

1、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11项)

行政许可11项:市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设施活动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取水许可、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 1

工程实施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设施活动初审、长江河道采砂(取土)初审

2、水政监察支队(97项)

行政处罚94项: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进行查处、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臵、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不达标、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水工程 2

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扩大取水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没有取得水文水资源勘测、评价资格或者超出资格核准范围进行水文水资源勘测评价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基本水文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伪造水文资料或者擅自将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提供使用的水文资料转让、转借、出版以及其他用于营利活动的行为进行查 3

处、对在水文施测和观测场保护范围或者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设臵影响施测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秆作物进行查处、对在水文施测和观测场保护范围或者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擅自取土采石、挖沙、盖房;爆破打井、修建码头、寄泊区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倾倒垃圾废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水文测验过河设备、测验断面上空架设影响施测的线路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水文施测和观测场保护范围或者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建房、植树、放牧、拴系牲畜,临时搭盖建筑物、烧荒、烧窑、熏肥和架设横跨观测场的空间线路。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与灾害性洪水警报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扰乱水文测报工作秩序,致使水文测报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修建工程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而影响水文测验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侵占、盗窃、毁坏、移动水文测报设施或者侵占其管理范围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影响防洪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4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臵、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行为进行查处、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就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进行查处、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或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修建建筑物、圈圩、实施开发项目、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设臵阻水捕鱼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或者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行为进行查处、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在长江水域因吹填固基、整治河道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对经批准的采砂作业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明显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长江采砂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与采砂有关的各类有 5

效证件,以及未在采砂船舶显著位臵标明船名、船号,装臵监测设备,单船采砂设备功率在750至1500马力之间;未配备具有符合船舶运行、机械操作等要求的采砂技术人员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健全采砂采销台帐,未在规定时段内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开采行为进行查处、对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江砂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露、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进行查处、对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行洪、排捞、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臵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摊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坪、打坝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开发利 6

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内禁止取土、挖砂、采石、采矿、采伐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下同)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进行查处、对在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建成投产使用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补报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 7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征收1项:河道采砂管理费

行政强制2项:扣押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强制封井、代履行

3、市区水资源管理处(5项)

行政征收4项: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加价水资源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

行政强制1项:加收滞纳金

4、工程管理站(4项)

行政征收1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其他行政权力3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审批、市辖区河道整治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5、农村水利(科技)处(3项)

行政征收2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其他行政权力1项: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进行处理

6、防汛处(5项)

行政强制2项:强行拆除或者清除、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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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3项:防洪预案审查、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工程项目、省级防汛应急工程项目等计划、方案转报、审批、防汛物资管理调度

7、规划与建设处(3项)

其他行政权力3项: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8、水政水资源处(1项)

其他行政权力1项: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二、试运行时间:发文之日至20xx年9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1、初始登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和电子监察监控系统后,要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

2、我局由赵建新同志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3、监察室、水政水资源处人员每天至少登陆一次电子监察监控系统,了解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运行情况,并对办理过程中的预警、报警等异常情况按权限进行处理。

4、请涉及部门对照权力事项及信息项,有需要增补的,请通过网上监察监控系统的权力库变更管理模块,网上向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申报。

四、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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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在应用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予以问责:

1、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帐号、密码,造成系统被非

法入侵、信息被非法接受或丢失的;

2、擅自安装非工作所需的软件,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软

盘、移动硬盘等存储工具的;

3、故意破坏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系统软硬件的;

4、人为造成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系统被破环的;

5、其他违反有关工作要求的行为。

在试运行期间,对不在网上运行的行政权力,或者事后录入

以及其他违法本通知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上报市机关作风建设督

查办公室,作为市机关作风建设日常考核扣分依据。各部门负责

人要对本部门的行为负全责。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权力 信息系统 试运行 通知

南通市水利局办公室 20xx年7月27日印发 校对人:于跃宏 共印16份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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