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审见习感想

民事庭审见习感想

本学期我们进行了民事庭审见习的课程,通过对民事庭审的观摩和民事案件的模拟审理,真实感受了民事庭审的过程,熟悉了民事庭审的流程,进一步夯实了在课堂上学到了知识。对这一次见习课程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首先我们在老师的安排下有机会来到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百度公司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进行观摩,这是我们第一次如此直观、真实地接触现实生活中的案例。通过这次观摩我深刻的感悟到,在实践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融合是多么重要。在庭审中不仅需要根据实体法提出事实和理由,主张自己的请求;也需要根据程序法的步骤、顺序,尊重程序的正义。另一点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在庭审中法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陈述、答辩;法庭调查环节,合议庭还对案件提出了诸多问题,及时归纳争议焦点。这与我们在一些影视剧中注重当事人双方的唇枪舌战颇有不同。

在学期末,我们还进行了模拟法庭的演练。生动、全面地对田江丽诉北京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模拟审理,在这一过程中真切地融入诉讼中,真切地了解诉讼的流程,真切地感悟诉讼的每一个细节。

我们在模拟法庭开始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原告方准备了起诉书、原告代理词、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合同等,被告方

也准备了答辩书、被告代理词、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合同,审判组织则准备了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法律文书,我们小组成员还在正式演练前进行了激烈而充分的讨论,以便在庭审时能够发挥出最好的效果。在庭审中,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法庭准备阶段,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确认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告知双方权利与义务等;法庭调查阶段,有原告、被告分别宣读起诉书和答辩书,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进行发问;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合议庭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经过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作最后陈述;最后经过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书。

纵观三次的庭审过程,还是比较流畅、顺利的,同学们的表现也有不少可圈可点的地方,例如审判人员沉着稳重,原、被告双方准备充分,对对方提出的意见积极答辩等。我们经过了三次的演练,老师对我们指出错误、提出建议和意见,如代理人的语速不能过快、庭审中应保持庄重严肃的纪律、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不再进行发问、被告方不能出现“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等语句……我们及时纠正错误,在老师的指导下不断改进。每一次都比上一次对案件有更深的感悟,对本案的法律关系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对庭审的过程进一步熟悉了。

但是由于我们缺乏实战经验,基础知识不牢固,此次见习有几个不足之处:首先,,对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分析不足。在准备过程中,有很多时间是花费在讨论案件实体法律关系上,但是

仍然没有理清理顺此关系,直到老师分析前仍处于模模糊糊的状态。其次,在程序上仍有诸多细节没有接触,如调解程序、撤诉程序,在庭审中突发意外状况等问题时该如何处理等。再次,作为审判长,对如何主持庭审流程还不够完全掌握,仅凭事先准备好的剧本,未能对整个流程融会贯通。

下面结合知识产权法院的庭审观摩和此次的模拟审判活动总结我的心得与体会:

一、尊重看得见的正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整个活动、学习的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解了程序对于实体的重要性,真正学到了审判机关庭审时所必须的程序、步骤。

二、务必夯实个人的法学知识功底,为未来成就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整个审判活动的过程中,不仅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课本上的知识理解。我们对之前学习过的各种法学知识加以灵活运用,并且巩固了之前学习过的法学理论知识。最重要的是通过此次模拟法庭活动,学会如何在实践中归纳法律关系,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

三、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们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枯燥无味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趣,易于接受、领会、理解、消化。熟悉庭审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实践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通过三次的模拟法庭演

练,不断培养我们的法律素养。同时,进行小组分工讨论加强了同学之间的默契,在合作中培养了我们的团队精神。

同时,我对于法律的整体认知有了长足的进步,我懂得了:法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不能说这是对立的:严肃者,法术,轻快者,艺术;也有些法律学术,它们本身也是轻快的艺术,是法学经典作家的法律节日之书,人们学习这些书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陶冶身心和寻得乐趣。

最后,感谢学校安排的这次民事庭审见习活动,感谢王老师、曹老师、蔡老师、何老师的指导,让我有了这一次丰富的历程。

 

第二篇:庭审感想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

庭审旁听感想

生姓名: 谭德胜

号: 51

业班级: 法学

庭审旁听感想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好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以及原审被告湖南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头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天好公司不服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认定:20xx年6月19日,天好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飞跃借款123万

元,约定同年9月19日偿还完毕。同日,天好公司向杨飞跃出具了“今借到杨飞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元,此款在20xx年9月19日支付完毕,如违约,则债权人可依法向鼎城区法院起诉”的借条一张,城头山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进行了签字盖章,但未明确担保方式。天好公司借款后曾向杨飞跃还款3万元,余款一直未予偿还。20xx年12月20日,杨飞跃遂提起诉讼,要求天好公司偿还借款120万元,城头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认为,双方间的债权债务真实有效,天好公司借款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故对杨飞跃要求天好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城头山公司为天好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担保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规定,此类担保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遂判决: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飞跃借款120万元,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对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该借款不真实,上诉人只向杨飞跃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65.8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帐、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错款本金或合法利息,一审判决处理错误。

在二审过程中诉人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只偿还被上诉人杨飞跃50万元。所持的上诉理由为:1、

一 审判决认定20xx年6月19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23万元的事实错误;2、上诉人只向杨飞跃的朋友谢华益、谢志曾经借款65.8万元,并已经以现金转账、实物抵押偿还了约30万元,即使借款债权转归被上诉人杨飞跃享有,也应当抵扣借款本金或合法利息,一审判决处理错误;3、一审判决的证据审查和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所出具的借条系在谢华益、谢志伙同杨飞跃采取各种手段多次胁迫下违心出具,借据形式不合法。

被上诉人杨飞跃的答辩请求为: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所持的答辩理由为:

1、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答辩人是认可的,据此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2、对于借款的数额,被答辩人上诉陈述自相矛盾,经不起推敲,诉称系胁迫、恐吓所

为没有证据;上诉人的言词辩解的效力不及其出具的借条书证的效力,其出具的借条客观真实,应予采信;3、上诉人所称借款的转让不成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4、一审对于举证责任的划分正确。原审被告湖南省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如果上诉人能证明存在真实有效的债务,我方将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后来因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待庭后组织调解,调解程序结束。鉴于本案有些证据和事实需待合议庭认真研究分析后才能确认,暂不能形成具体意见,根据《民诉法》第148条之规定,决定本案定期宣判,宣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案件涉及的实体法问题

第一此案件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好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以及原审被告湖南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头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天好公司不服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而在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第二此案件为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而在此案件中后来在法庭的调解下,因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待庭后组织调解,调解程序结束。

三、案件涉及的程序法问题

第一此案件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好生态循环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好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飞跃以及原审被告湖南城头山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头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审被告天好公司不服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而在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第二此案件为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

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而在此案件中后来在法庭的调解下,因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待庭后组织调解,调解程序结束。

四、笔者的感想

经过这次亲自来到人民法院旁听庭审对我的感触很大。通过这次庭审活动,我有以下几点收获1.陈述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庭审过程中,原告当事人发表过几次意见。也许是未经受过专业训练的缘故,讲的比较罗嗦,搞的审判长有些不耐烦,甚至说出“不就是怎样怎样??”这样的句式来进行总结。这样的陈述,即便是你占理,如果未能让法官清晰明确的了解案件的情况,那和没说没啥区别。万一遇到不愿总结的,听不明白就当作没听的法官,那可就完蛋了。 2.对于证据一定要非常熟悉,对证据的选择要非常谨慎。在质证阶段,原告律师抓住了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中的一个漏洞,事实上使被告产生了自认的效果。而被告律师显然对此准备不足,支支吾吾,最后只能以“要与当事人核对”为由搪塞过去。但这也引起了审判长的极大反感,认为被告律师是在拖延诉讼时间。 3.法庭的辩论并不像辩论赛的辩论那么紧凑,应该要想清楚再说。对方发表意见后,法官让你发表意见,这时并不像辩论赛一样,就必须立马站起来回话,而是可以查阅一下案卷和证据,并且和另一位律师商量商量,再发表意见。虽然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给人的感觉更显得理直气壮一些,但如果说错给对方留下把柄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总的来说这次旁听庭审的经历还是很不错的,很愉快也很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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