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活动总结报告

中新网12月31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消息,为有效遏制和打击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4]394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xx年12月至20xx年7月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

《通知》针对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的违法违规行为,旨在通过清理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环境,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查处一批非法买卖银行卡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规范银行卡申领程序,强化银行卡账户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买卖银行卡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认识,实现清理不良信息、严厉打击犯罪、规范发卡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目标。专项行动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开展,各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按照工作职责分工,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建立单位间联系人制度,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通过专项行动,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净化银行卡市场环境,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中新网财经频道)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五部门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4]39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买卖银行卡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答: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银行卡业务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二是买卖银行卡行为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1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请问开展此次联合整治行动的背景是什么?

答: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问题,社会各界十分关注。近年来,作为个人信用标志的银行卡和身份证被当作商品在网上倒卖,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公平诚信的

社会环境。

三、请问网上买卖银行卡的主要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目前,网上的买卖银行卡“来路”和“去向”多种多样。例如,网上买卖银行卡的方式有通过网上商城、商品交易平台、博客等发布相关“广告”信息;网上买卖银行卡的内容有银行卡、身份证、网盾、手机卡、开户资料等。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买卖,这些行为都违法违规。

四、请问网上买卖银行卡的主要危害有哪些?

答:目前,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非法买卖的银行卡、身份证等可能被用于洗钱、逃税、诈骗、送礼和开店刷信用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五、请问此次联合整治行动的目标是什么?

答:此次联合整治行动旨在通过清理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环境,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查处一批非法买卖银行卡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规范银行卡申领程序,强化银行卡账户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买卖银行卡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认识,实现清理不良信息、严厉打击犯罪、规范发卡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目标。

六、请问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二是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持卡人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完)

 

第二篇:百日整治活动总结报告

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

“环保百日集中整治”活动整改情况报告

自20xx年x月x日全市环保百日集中整治活动开展以来,为贯彻落实活动精神,以市“环保百日集中整治”活动提出的问题为重点,公司积极开展环保隐患自查、自纠整改活动,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和分管环保副总经理为副组长,主要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百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环保百日集中整治活动任务表,针对“环保百日集中整治”活动提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严重,环境信访问题居高不下;污水PH值有时超标;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危险废物未实现规范化管理;双甘膦、草甘膦、亚磷酸二甲酯、电机系统改造项目久试不验等问题,逐项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异味治理整改情况

1、公司以分区分片、定责任人的形式集中整治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储罐、管道的跑、冒、滴、漏现象,避免了氨、氯乙酰氯、盐酸、甲苯、甲醛等原料因跑、冒、滴、漏现象产生的异味。

2、对厂区内储存设施进行了集中检查,查处的储存设施密封不严、跑、冒、滴、漏等现象,责令责任部门进行限期整改,并达到要求。

3、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集中检查,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并增加甲苯尾气回收装置,深度处理甲苯尾气,即降低生产了成本增加了效益,又大大减轻了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严格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加强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保养,确保废气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二、污水PH值超标整改情况

1、从源头抓起,严格控制生产车间工艺指标,杜绝因操作失误

等造成的原料浪费及车间超标排放,严格控制生产车间出水水质,使其达到厂内污水处理站的废水接收标准。

2、加强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强化污水处理进水、中控等指标管理,一个处理工段的出水水质不符合工艺要求绝不进入下一处理工段,污水站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三、危险废物整改情况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处置等环节进行了集中检查,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责令污水处理站及相关单位限期进行了整改,目前,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已达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四、建设项目久试不验整改情况

1、因市场原因,3万吨/年双甘膦项目、5万吨/年草甘膦项目部分生产装置未建成,项目建设现场与环评文件不符合,达不到验收条件。该问题已经市环保局同意,对项目情况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变更环评文件后再进行验收,目前环评文件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2、亚磷酸二甲酯项目根据年度生产计划,目前正处于检修期,达不到验收条件,待检修完毕开始生产后,再进行验收。

3、电机系统改造项目因市场及公司资金原因,该项目一直未开始建设,且公司已取消建设计划。

山东侨昌化学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