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旗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简介
一 协会的性质和宗旨
留旗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是由常年居住在留旗营村的农村居民自愿成立的互助性的社团组织,协会主管部门是勉县扶贫办,并经勉县民政局审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协会主要在留旗营村内,在协会内部会员中从事互助资金发放,回收,收益分配业务,以推进本村扶贫开发,改善贫困农户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村民特别是贫困农户的收入为宗旨,推动留旗营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 会员资格
留旗营村长住农户,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的村民。
三 入会程序
1 村民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协会理事会确认和同意。
2 会员缴纳互助金,每股金额500.00元,最低一股,最高两股,由会员自愿选择。
四 借款办理程序:
1 借款遵循短期、小额的原则,金额不超过5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借款严格按期归还,利随本清。
2 会员借款时要填写“借款审批表”并在协会内部会员中找人担保,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据,由财会人员办理借款。
五 借款占用费率
六 会员互助金收益及协会收益分配方案
1 会员互助金按年息3%的利率计算固定收益,从协会借款占用费收入中列支,年终结算支付。 2 协会借款占用费支付会员互助金固定收益后年度净收益的60%用于会员互助金年终分红和协会运行费用,严格控制运行费用支出,实际支出额必须在村内公示。
3协会借款占用费支付会员互助金固定收益后年度净收益的10%用于扶持本村扶贫公益事业。 4 协会借款占用费支付会员互助金固定收益后年度净收益的30%用于扩大本金。
留旗营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
20xx年3月25日
陕西省城固县铁炉湾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陕西省城固县铁炉湾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互助协会)由常年居住本村的居民自愿参加成立的互助性和非盈利性德社团组织,该组织的成立、变更、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互助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组织,改善贫困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并由此提高本村村民、特别是贫困户的收入水平。
第三条互助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城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互助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城固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助协会的住所设在本村村委会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互助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互助协会会员入会和退会;
(二)互助协会的日常管理;
(三)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及收益分配;
(四)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的公告和监督;
(五)协会及成员的争议仲裁,意见、质询的答复等;
(六)向主管部门按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监测报表等;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反映互助协会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
(八)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互助协会会员为代表家庭的个人会员(即每户限一人参加)。
第七条申请加入互助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常年居住在本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
(三)自愿加入互助协会并交纳基准互助金(每人不超过两份)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互助协会筹备组或理事会确认和同意,筹备组负责人或理事长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会员交纳入会互助金,开出票据,理事长和缴款人签名;
(四)互助协会筹备组或理事会填写会员证,并发给会员。
加入互助协会后,会员要按照自愿的原则,5—7人组成互助联保小组(以下简称互助小组),推选出组长,签订联保协议,并在互助协会登记备案。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在互助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依据规定向互助协会申请用于生产性创收项目的借款;
(四)对互助协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建议权和向主管部门申诉权;
(五)对交纳的基准互助金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按扶贫政策赠、配得基准互助金享有收益权;
(六)在互助小组内有被其他成员为其借款担保的权利;
(七)对其他会员使用借款情况有监督举报权。
第十条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互助协会的决议,维护互助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占用费;
(三)监督其他会员特别是互助小组成员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归还借款;
(四)互助小组内其他成员申请借款时应为其签字担保;
(五)互助小组任一成员不能偿还借款时,应代替其偿还,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其追讨债务;
(六)互助小组任一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时,不能获得借款;
(七)互助小组任一成员未偿还完借款时,不能退互助金。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条件:
(一)会员加入本会至少三年以上;
(二)会员提出退会申请;
(三)会员在本会没有借款及应还的占用费。
第十二条会员应提前2个月向互助协会提出,按程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终止的,互助协会全额退还其互助金及往年分配的盈余(会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贫困户按扶贫政策得到赠、配的互助金制作入会资格,不得退换和转让。会员在资格终止前与互助协会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协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是互助协会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互助协会日常业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帮助解决互助协会运行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互助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互助协会的收益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互助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大会。定期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一次,在一月中旬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可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扶贫办审查同意后进行,但延期不超过3个月。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的,由理事会报县扶贫办同意后召开临时大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互助协会的执行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互助协会日常工作。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理事2人组成。理事长兼互助协会法人代表,理事分别兼互助协会会计和出纳。理事长和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有特殊需要或有1/3以上会员提议时,可通过会员大会增选或替换。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和处理互助协会有关事务;
(三)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
(四)监督会员按用途使用互助资金;
(五)对理事会决定事项和财务情况及时公示公开;
(六)按照章程规定决定会员入会和退会,对会员有关争议进行仲裁;
(七)接受监事会、会员的监督和有关问题情况的质询;
(八)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组织会员开展不同类型的活动;
(九)依据互助协会章程和有关政策制定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十)负责与互助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村委会联系和协调;
(十一)按照项目要求,定期向互助协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十二)定期向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监事会或村民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互助协会的日常监督机构。监事会一般由3人构成,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互助协会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设主任1人,监事2人。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三)监督理事会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五)接受互助组织成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村委会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互助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本互助协会的成员;
(二)长期在家,愿意担任管理工作;
(三)能阅读,会写字(财务人员必须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良好声誉;
(四)管理人员之间无直系亲戚关系;
(五)监事会组成人员中必须有一名妇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互助协会的资产主要来源有:
(一)会员交纳互助金;
(二)政府资助;
(三)占用费;
(四)其它社会资助。
第二十四条互助协会设立一般借款。会员通过互助小组担保的形式,可向互助协会申请用于生产性创收项目的借款,最高借款额度不能超过5000元(第一次借款不得超过3000元)与占用费率0.5%(年占用费率6%),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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