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

(20##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整合培养、求是创新、追求卓越”的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研究型大学实践教育教学新形式和新途径,为学生自主化、研究化、高效化、国际化学习和个性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第二课堂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大学教务处和学校团委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是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该学分的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和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本学院该学分的管理工作,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科和学院团委具体组织实施第二课堂活动。

第二章 第二课堂范围及学分认定办法

第三条  根据《关于制订20##—20##级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浙大发教[2006]1号)规定,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在完成必修、选修和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外,必须修读第二课堂活动至少4个学分以上方能毕业。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科研训练和发表学术成果等方式获得以上学分。学生第二课堂的表现作为《实践能力与素质拓展》课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学校承认的各类第二课堂活动项目:

1.国际、亚洲、国家、省(部)、学校、学院和学会(协会、行业)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2.国家、省(部)、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

3.国际、亚洲、国家、省(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竞赛;

4.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科技、学术和文化节(周)活动项目(须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批准);

5.自主实验技术创新项目与实验竞赛;

6.就业实习或实训;

7.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国(境)外交流;

8.论文、专利等成果发表;

9.全校公益性服务项目(限于学校认定的服务项目);

10.其他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活动或项目。

参加各类活动获得的第二课堂计分方法详见附件。

第五条  第二课堂所获分数与学分的换算方法如下:

1.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累计分数达到3分及以上,视为获得第二课堂的全部4个学分;

2.分数达到3分不到4分者,《实践能力与素质拓展》课考核成绩为合格;

3.分数达到4分不到5分者,《实践能力与素质拓展》课考核成绩为良好;

4.分数达5分及以上者,《实践能力与素质拓展》课考核成绩为优秀。

第三章 第二课堂学分的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学生在参加完成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后应到大学生素质拓展网(www.qzlake.zju.edu.cn)进行申报,网上申报的项目包括有第二课堂计分和无第二课堂计分的项目。学院审核期开始后,学生将网上申报的项目中有第二课堂计分的项目填写到签名卡上,连同证明材料交给所在班级团支部书记。

第七条  学校每年在4、5月份和10、11月份两次启动第二课堂学分审核程序。各班团支部书记应在各学院认证中心规定的审核日前收齐学生的申报材料,并召开专门的支部会议进行评议。团支部根据会议决定,将通过的材料上交学院;对未通过的,退回其材料,并作出回复。

第八条  学院认证中心在得到团支部上交的材料后,上网审核,对可得分的项目给予计分(限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未通过材料暂时不退)。团支部书记上交材料5个工作日后,个人上网发现申报没有被学院一级通过,可在反馈期(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由学校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指定协调员复核。

第九条  反馈期内,学生间可以互相察看、监督,发现问题的,由学校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反馈期后,协调员对学院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将各学院的签名卡交学校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学校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校级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在学生毕业前将学生申报的第二课堂分数作最后的认定,通过大学生素质拓展网将信息上报教务处注册中心。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浙江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实行班级、学院和学校三级申报、审核制度,不得任意更改。各级审核结果均应在网上公布,以便互相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将对第二课堂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包括取消该项目所得分数,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等。对三次以上违反规定者,报学校教务处和学工部以作弊论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团委负责解释。《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教[200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大学各类第二课堂活动计分方法


附件:

浙江大学各类第二课堂活动计分方法

一、学科竞赛

1.学科竞赛指各级组织主办和承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包括国际级、亚洲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竞赛项目和学院(校内学会)组织的基础或专业课程竞赛和实验竞赛等。竞赛项目认定根据《浙江大学本科生参加学科竞赛的若干规定》(浙大教发[2006]25号)执行。

2.国际、亚洲、国家、省(部)、校级组织竞赛的获奖奖项和等级奖比例由各竞赛主办单位确定和控制。学院(校内学会)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奖奖项和等级比例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特等奖最多评选1项(若与其他奖项相比较没有十分突出成绩,原则上不评特等奖);一等奖设为参赛总队数的5%(但总数不超过4队)、二等奖设为参赛总队数的15%(但总数不超过8队)、三等奖设为参赛总队数的20%(但总数不超过16队);对其余没有违反竞赛规程的参赛队,没有获得奖项者均可获得参赛奖。

3.在同一学年中,同一学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所获得奖项和第二课堂分数可以累加;如果同一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学科竞赛项目获得等级奖和第二课堂分数,只能记获取最高级别奖项的第二课堂分数,不得累加。

4.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科竞赛计分表

二、科研训练

1.浙江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可分为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省(部)委科研训练计划和浙江大学校院二级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在校本科生都可申请参加。

2.本科生必须在参加和完成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省(部)科研训练项目和校院二级SRTP项目的全过程后,方可获取第二课堂相应分数。同一学年参加多个项目研究,只计取其中一个项目分数,不得累加。

3.对于被批准立项后,立项负责人和参加者无故和没有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研究项目者,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再次申报资格,并扣取该项目组所有成员已获的第二课堂分数 (立项负责人扣4分、参加者扣3分)。如确有实际原因不能参加该项目研究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科批准同意,再报请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4.浙江大学第二课堂科研训练项目计分表

三、学术研究成果

1.学术研究成果内容包括: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上,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含SRTP论文、学年论文、科技论文),各种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

2.学术论文发表以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发表为准; 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 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进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 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分成部分经费为准; 产品、软件、课件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3.发表学术研究成果要讲究真实性和诚信,杜绝抄袭他人论文和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经调查取证确实,学校将严肃教育批评,以第二课堂不及格处理。

4.本科生发表论文,申请获得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开发、转让所得第二课堂学分计分表:

四、科技周、学术报告会等

1.科技、学术节(周)是指由学校、学院或正式学生社团组织的,有一定时间跨度、由一系列相关项目构成的学术文化活动。参与者以获得学术节(周)组织的各类竞赛等级和各类奖励等级为依据申报分数,参照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科竞赛计分表和第二课堂科研训练项目计分表标准执行。

2.本科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会、专题研讨会、研究生课题讨论会总次数达10次以上者(含10次),并递交一篇心得体会,由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科或学院团委制定表格,并审核认定出具证明材料,记0.5分,同一学年只许记一次。

3.本科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优秀论文(设计)报告会,对于递交论文被录用者记0.5分,被指定为大会发言和论文报告者记1分。

五、自主实验技术创新与实验竞赛

1.自主实验技术创新与实验竞赛包括:各类学科实验技术创新讲座;自主创新实验设计与操作;各类学科实验竞赛活动等。

2.学生参加各类学科实验竞赛获奖,参照本科生参加学科竞赛相应级别评分标准执行。

3.学生参加浙江大学第二课堂实验技术创新活动项目,必须参加三次实验技术创新讲座和完成二次实验技能操作,并制作相应的实验作品后,方可获得1.5-3分。

六、 文体竞赛

1.文体竞赛活动包括文化艺术、体育二大类竞赛。校级以上竞赛获奖比例由主办单位确定。学院级竞赛按一定比例确定获奖项目。

    2.文体竞赛活动记录分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按照活动等级和获得奖项给予分值。集体项目的分值与个人项目同等记录。

    3.浙江大学本科生参加文体竞赛获取第二课堂分数表

                

七、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国(境)外交流

1.社会实践活动类主要包括假期社会实践和日常青年志愿者活动两大类。

    (1)假期社会实践: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如“三下乡”活动、社区服务活动(含挂职锻炼)、保护母亲河、回访中学母校活动等。

    (2)青年志愿者活动: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如校园文明建设活动、“区校共建”实践活动、招生宣传咨询活动及其他各种公益性服务活动项目等。

     2.假期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记录、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和总结,并有校内相关组织推荐证明等。

    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实践时间累计一周以上得0.5分。获得校级表彰奖励者得1.5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者得3分。

    3.为了强化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每位学生应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取0.5分以上(含0.5分)后方有资格获得第二课堂学分。

4.青年志愿者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受助单位及个人的证明。

  参与各级组织的志愿者活动,获青年志愿者一星级荣誉奖得0.5分;获青年志愿者二星级荣誉奖得1分;获得青年志愿者三星级荣誉奖得1.5分;获青年志愿者四星级荣誉奖得2分;获青年志愿者五星级荣誉奖得2.5分;获得校级表彰奖励者得2.5分;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得3分。

5.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团员得1分;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团员得2分;被评为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团员得3分。

6.社团活动由各级学生社团指导中心认定审核。

(1)被评为校级优秀社团,核心成员(不多于20名)得0.5分;被评为省级优秀社团,核心成员(不多于20名)可得1分;被评为全国级优秀社团,核心成员(不多于20名)可得1.5分。

(2)评为校级优秀社团干部,可获得1分。

(3)评为省级优秀社团干部,可获得2分。

同一学年内对同一学生社团骨干只记取最高分数一次,不重复累计加分。
    7.学生参与组织学校或学院举办的活动或承办校级及以上层面的各类活动,其主要组织骨干成员可得0.5分,可加分总人数限制在10人以内,同一学年只限加分一次;参与组织院级层面活动的,其主要组织骨干成员也可得0.5分,总人数限制在5人以内,同一学年只限加分一次。

8.学校批准建立若干校级素质拓展基地,基地的审核、考核、管理办法及具体的第二课堂加分细则另行制定。

9.为了规范赴国(境)外交流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等单位进行短期学习或交流者,要有相应内容记录,回校后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本科教学管理科或团委审核确认,给予记第二课堂国(境)外交流活动1分(四周以上1.5分)。

10.参加学校礼仪文化、对外交流、宣讲员、学长辅导、心理健康、信息调研等校级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对参加时间满一年,经相关部门组织考核评比为优秀者,可获得1分。

八、就业实习或实训

1.就业实习或实训包括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及学生自行联系两大类,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需要申请第二课堂学分的学生,必须到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浙江大学本科生就业实习或实训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备案。

2.本科生参加就业实习或实训要求累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方能申请第二课堂学分。就业实习或实训结束前,必须到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浙江大学本科生就业实习或实训考核表》;在就业实习或实训结束后,将就业实习或实训考核表与个人实习总结一并交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

3.经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并出具证明,可获得1.0分。在同一学年中,如学生去一家以上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实习和实训,最终只能记取一次,不得累计加分。

 

第二篇:《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行政文件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的通

浙大发本?2015?22号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xx年3月18日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本科学生的成绩评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习成效、改进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本办法旨在完整如实记载学生学期选课、修课情况,加强教学过程考核及成绩数据管理,建立健全课程成绩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评定与管理各环节。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条 学生应根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相应课程,按时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课程考核无论通过与否,均须如实记录在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

第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包括考核形式、成绩构成、评定方式等)由任课教师提出,开课学院(系)、教学委员会或基层教学组织(以下统称“开课单位”)认定,在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日历中予以公布。

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构成比例和基本分数底线以及期末考核方式,并在期末考核前告知学生其平时成绩。课程成绩评定应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

第六条 课程成绩一般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由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出勤情况等组成;期末考核成绩是课程结束时对学生学习状况进行的一次性评价。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课程成绩的40%。

课程期末考核须安排统一时间进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其中,考核方式是考试的,可采用闭卷、开卷、半开卷等形式,试题难易适中;考核方式是考查的,可采用论文、报告、面试、答辩、大型作业、设计图纸等。

第七条 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均应设臵基本分数底线,未达到基本分数底线的,均视为该课程不及格。基本分数底线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课程成绩的分布应遵循人才培养规律,激励和促进学生努力学习。开课单位应把课程考核的成绩分布情况作为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平时成绩应基本反映学生的学习能力状况,期末考核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学生人数较少的教学班课程成绩应符合高低排序原则。

第九条 根据课程大纲要求和性质不同,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其中等级制分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

B、C、D、F)和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及格、不及格或D、F)。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百分制),及格(D)及以上(五级制),合格(P)或及格(D)的(二级制),视为通过该课程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条 考查课程以及通识选修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特殊教学班开设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二级制;循环教学补充班的课程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载。

第十一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对于具有多个教学班、量大面广的课程,原则上应统一考试时间、考试试卷、评分标准,采用集中、流水作业的方式组织批改试卷。

第十二条 课程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量的主要指标。学生所修课程均列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补考成绩计入补考当学期课程学分绩点,重复修读课程成绩计入修读学期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的

计算方式为: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折算办法如下: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的主要指标。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含同课程号课程)的每次课程考核成绩均计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各学院(系)在评价学生学习质量水平时,可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调整或设臵课程绩点权重系数、课程学分绩点所占比例等,

但应以适当方式提前告知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为:

第十四条 办理出国成绩单出具的专业排名,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

出国成绩单计算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用GPA表示,其计算方法是:成绩86分及以上或优秀(A及以上)的,对应绩点为4.0,其他成绩段对应绩点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计算办法执行。

相同课程号成绩以最高一次成绩为依据,计算课程学分绩点。

第三章 修课方式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考核未通过者,可以补考或重修该课程。选修课程考核未通过者,可以跟班补考或重修该课程,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或已修读过的课程可申请免听,经任课教师同意,自修整门课程或该课程的部分内容。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须按要求上交作业并参加实验、研讨和课程考核等环节。未经批准,学生自行决定免听并不按时上课者,以缺课论并计入平时成绩。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一)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实验课程、研讨课程、核心课程、荣誉课程等;

(二)军事训练、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七条 除按照第九条规定外,课程成绩的记载还有以下方式:零分或0,缺考或W,缓考或W,违纪或M等。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评定学生课程成绩时,对未参加课程期末考核的学生,应视不同情况分别记载为零分、缺考、缓考等,所获该课程学分为“0”;对考试违纪学生,课程成绩记载为“违纪”,课程所获学分为“0”,计入课程学分绩点统计。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任课教师认定,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期末考核成绩和课程成绩为“零分”,计入课程学分绩点统计: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理论教学学时数1/3的;

(二)实验、实习环节、研讨课等缺课累计超过其教学学时数1/3的或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的;

(三)平时成绩未达到基本分数底线的。

第二十条 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缺考论,课程成绩为“缺考”,计入课程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一条 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在考试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同意,报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办理课程缓考的当学期期末考核成绩和课程成绩记载为“缓考”,不计入课程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学生若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病住院或因急诊留院观察,持有校医院证明的;

(二)因直系亲属突发不可抗拒事由须请假离校,持有相关证明的;

(三)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持有组织单位证明的。

第二十三条 缓考者可选择参加后继学期开设的相同课程的期末考核,若时间冲突则顺延,也可选择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成绩按补考课程记载。

缓考者参加后继学期相同课程期末考核的,课程成绩由后继学期相同课程任课教师负责评定。可只按期末考核成绩记载,也可根据期

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中缓考者平时成绩取自该课程原任课教师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及时进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成绩。课程成绩未通过以及课程成绩记载为“缓考”、“缺考”的学生,如课程属于学校统一安排补考的,可在次秋(或春)学期的零周前,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该课程的补考时间,并在规定时间提出补考申请;逾期未提出补考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考,自行参加补考视为无效。如课程属于未统一安排补考的,可在选课期间,通过补考选课后参加跟班补考。

课程考核成绩为“零分”、“违纪”者,不得参加课程补考。

第二十五条 补考课程均标注“补考”字样,课程成绩以“及格”、“不及格”、“缺考”等记入补考发生学期。补考及格的课程学分统计在补考发生学期。

第二十六条 体育课程、实验课程、研讨课程、核心课程、荣誉课程以及军事训练、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教学环节,学校不安排补考,未通过者均须重新参加课程修读。

第二十七条 结业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顺延2年的有效期内,可返校申请结业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境内外交流学习回校后,学校按修读学期如实记载学生跨校所修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并标注所修课程学校名称。境内外交流学习所修课程的学分替换和绩点计算方法,按照学校有关交流学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主修专业确认等学籍异动引起的已修课程的学分替换和绩点计算方法,按照学校有关课程学分替换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成绩录入、更正与归档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发生学期即为该课程成绩录入学期,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等也在相同学期内进行统计。

第三十一条 课程成绩的处理分为发生期、公示期、稳定期三个阶段。发生期是指自课程考核日起10天内将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时期;公示期是指自教师录入课程成绩后至次学期开始20天内的时期;稳定期是指公示期结束后。

第三十二条 期末考核时间不确定的课程,原则上其发生期默认为开课学期考试周的第一天;需跨学期完成大型作业、实践教学环节或论文的课程,开课单位应在该课程任务落实时,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调整默认的成绩录入时间。成绩录入时间通常是选择后继学期考试周的第一天,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等在成绩录入学期统计。

第三十三条 短学期开设的课程及实习实践环节,成绩录入时间在短学期的,课程成绩记载列入春夏学期;成绩录入时间在秋学期的,课程成绩记载列入秋冬学期。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后或教务管理信息系统里确定的成绩录入时间10天内,完成课程成绩评定和成绩录入工作,经校对,打印纸质版成绩单,签名后交开课单位本科教学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五条 开课单位应严格管理、保存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单,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单。

原则上,课程考核纸质版成绩单在学生毕业5年后方可销毁。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异议,须在该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至次学期开学第1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核查申请,经开课单位教学负责人批准,由开课单位会同任课教师核查试卷。

第三十七条 经查证发现学生成绩认定确实有误的,任课教师须打印《成绩更正申请》交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指定专人、专机,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进行成绩修改操作。同时,其修改项目、内容等信息需在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并完成课程考核成绩的修改。开课单位指定专人经校对后,打印纸质版成绩更正单,由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开课单位存档。

经查证后开课单位发现无误的,应及时告知学生查询结果。

第三十八条 稳定期原则上不再受理成绩更正。个别成绩确需更正的,须经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开课单位教学负责人举证支持,报本科生院教务处确认。由本科生院学籍管理中心指定专人、专机操作,经7天公示后完成成绩更正。成绩更正材料由本科生院学籍管理中心负责存档,更正记录将与开课单位年度教学考评相关联。

第五章 成绩数据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自己的课程考核成绩,特别应在公示期内及时查询。

第四十条 学生可在学校行政办事大厅办理学业成绩单(含出国成绩单)。毕业生成绩单归档材料由学生学籍所在学院(系)负责打印、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将成绩提交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后,未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对待学生成绩,客观、真实、综合评定。若出现违纪或随意给分等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浙江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按时、准确、无误地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任课教师未按期录入、提交学生课程成绩,且无充分理由的,均视为教学事故,按照《浙江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自2015级本科生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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