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

一、发生事故的时间:20xx年8月1日6时40分

二、事故类别: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经过:

某单位驾驶员王某驾驶一中巴车执行兰州至九寨沟的旅游运输任务。车辆行至南文路

75km(弯道)处,违章超车与对面驶来的亚星大客车相刮,亚星大客车驶出路面,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1人受轻伤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伤亡及经济损失:

轻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16807.51元。

五、事故原因及防范措施:

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违章超车造成的,无视交通法规,严重违反超车规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为避免事故重复发生,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召开职工大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2、教育驾驶员提高安全意识,遵章守规。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

王某负全部责任,经研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王某大会做检查;

2、停车学习1个月;

3、扣发1个月奖金。

按语:超车是一种常见的交通现象,指同一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从左侧超越前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实际驾驶过程中,超车存在很多习惯性的违章。如超车前不鸣喇叭、不开左转的灯的;超过以后不开右转向灯、不给后车留有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从车辆右侧超车、越线超车的等,如果这些习惯性的违章不加以制止,那么不仅自己易发生交通事故,而且易诱发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这里有一个概念应当说明:上述法条当中“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实际上就是《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中指的“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推荐了一种简单的方法,就是后车时速多少,就与前车保持多少米的距离,例如:40公里时速就与前车至少保持40米距离;80公里的时速就与前车至少保持80米距离,以此类推

被告人熊某系清流县某汽车修理所雇工.20xx年12月23日晚,晚上熊某无证驾驶在该所修理的吉普车外出试车,行驶途中与行人裴某发生碰撞,造成裴某死亡、吉普车撞坏。之后,被告人熊某驾车逃离,回到修理所连夜把撞坏的部分修好以毁灭证据。12月24日,被告人熊某回湖南省望城县老家。20xx年2月4日,被告人熊某被湖南省望城县公安局抓获。该事故经轻流县公安局交通局交通警察大队,被告人熊某负全部责任。20xx年5月12日,被害人裴某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熊某、附带以事诉讼被告人汽车修理所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计人民币229523元。

[审判]

20xx年6月,清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雇主汽车修理所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等费用计人民币71413元。

[评析]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徙刑。

本案被告人熊某无证驾驶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逃逸并修理肇事车辆以达到其故意毁灭证据的目的,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物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民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5年。

同时,被告人熊某系某汽车修理所雇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工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西安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汽车修理所承担。

针对低压触电事故占整个触电事故的60%以上,给工农业生产造成极大损失的现状。笔者将自己从事十几年的电工所经历的具有代表性的触电和违章操作的事故案例举出,然后进行科学分析、总结,旨在为从事低压工作者提出宝贵的可鉴经验,足以在同行中敲响警钟。

 

第二篇:交通事故行人案例

案例:20xx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谢某在某公路段一边打手机一边步行在马路上来回行走。此时,由江某驾驶的一辆广西牌号多功能拖拉机从德庆方向东行驶,为避让谢某与其发生碰撞,随驶向对向车道,这时与对向行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拖拉机驾驶员江某、乘客孙某以及大货车驾驶员陈某当场死亡,谢某和大货车上两名乘客受伤,两车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问:本案中,谢某作为行人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

答:对照《刑法》及有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谢某确实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析:

提到交通肇事,人们往往想到的是有“车”的一方,而交通肇事的受害方往往是血肉之躯的行人,而提到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人们也往往认为只有机动车驾驶人才可触犯本罪,行人是无法触犯该罪的。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人是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的。 尽管交通肇事者多为机动车司机,但并不是只有机动车司机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发生重大事故。由此可见,任何人(包括走路的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于第一个构成要件,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固然很多,但其中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违反了该法,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

通信号通行,另外,该法在第四章第四节还特别对行人和乘车人的通行作出了规定。因此,行人也当然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

对于第二个构成要件,何为重大事故,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作出明确的界定,即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还对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六种情形,若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也认定是重大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从以上分析来看,如果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就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样就满足了交通肇事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如果同时发生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解释》规定的重大事故,那么行人将触犯交通肇事罪,也将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律师提醒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行人,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因为行人也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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