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民事案例模拟法庭

心得体会

这是我第一次参与到模拟法庭课堂中,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受益匪浅。

首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是我最大的收获。对于那些书本上的诉讼程序:庭审准备、公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看起来特别抽象,难以理解。但通过这次具体的审判操作过程后,我比较感性地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抽象的程序。并且每个程序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一一攻克,我更深刻的了解了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这是在课堂上学不到的,它是一种经验的积累。

其次,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法律上那种坚定的信仰。在法庭上,那种庄重、严肃的气氛告诉了人们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同时,我对法律的崇敬和信任进一步升华。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担任了原告的角色,原告那种渴望法律还他们公道的心情令我深深的感觉到法律是人们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那是从来都没有过的感觉。看到法庭上每个人那严肃的表情,让我深刻的感受到法律在我们面前是多么的庄严与神圣。

在此是我本人就这次的“模拟法庭”实践表述自己的三个感想: 第一、“模拟法庭”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环节

作为一名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的学生, 应当说我们主要是依靠自己学习为主、老师指导为辅,在学习中很难结合实际生活思考问题,而“模拟法庭”就给我们提供了非常难得的

法律实践平台。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自己和同学们一起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国家公诉人以及原告、被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完全按照正规的法庭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我们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文书、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这种亲身参与使我们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以后我们当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使自己由静态的接受知识转向动态的思考分析,由理论分析进而投入到评判审理的实践之中,这是单一的学习或者实践是无法提供的。

第二、主动参与、精心设计是“模拟法庭”成功的关键

为了举行这次“模拟法庭”,电大及班主任、指导老师事前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制定严谨的方案,从案例的选择到时间安排,在角色分配上出充分考虑了同学的性格特点,在法庭中还对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双方出示证据,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发表公诉词和辩护意见书,由合议庭闭庭合议等审理过程进行了合理引导;尤其是法庭审理过程中明辨是非的举止,法庭取证时各种证物、证人的有序 出 示,法 庭 辩 论 时 的 引 经 据 典、唇 枪 舌 剑,让“模 拟 法 庭”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活动十分成功,同学们深受教育,一致认为:表演是安排的,但过程是真实的;法庭是模拟的,但触动是深刻的。 第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此次“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中,担保人最终要承担部分偿还责任,案件本身有着深刻的启示,即使再好的朋友也要看清事实,不 能 盲 目 接 受 别 人 的 请 求。因 此,要 实 现 法 治 国 的 目 标,就 必 须

在 人 民 群 众 中 普 及 法 律 知 识,加 强 法 制 教 育,引 导 他 们 学 法、懂 法、守法,使群众学会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认识到法律不仅是惩恶扬善的正义之剑,还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神,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只有这样,类似的悲剧才不会重演。最后,在本案的审理中,虽然这次是采用庭后和解并由被告承担部分责任。但我还是感谢模拟法庭,让我当一回被告的滋味,驱动我学习了不少知识,是一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律知识的一次大总结,通过实践,使我们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体悟,受到了很大启发,学到了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意义深远,收获很大。

最后,大家共同的努力让我感觉到了团结的力量。在准备期间,我们遇到了好多难点,给我们带来很多阻力。但这并没有打倒我们,而是让我们更加团结。每当我们共同克服一个难点时,我们是那么的有成就感。这次实践使我感觉到,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团队精神是那么重要。

总之,在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中,我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课本知识的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复杂抽象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趣,使我对法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体悟。提高了法律素养,对今后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第二篇:民事案例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 (民事)

原告:周祖,女,22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园。

原告代理人:于晓,女,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王大,男,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继,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邹伟,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莉,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案情梗概:原告周祖云因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苏宁中心)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法庭准备阶段)

李敏:

(一)现在查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请原告、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审判员入席。

(四)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徐莉: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周祖,女,22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学院西区9#410。 我委托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晓。王大考作一般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我叫于晓,女,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

原告代理人:我叫王大,男,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

主审法官徐莉: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宋钧:我叫宋钧,该公司董事长。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我叫邹伟,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董继:我叫董继,该中心负责人。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莉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张莉,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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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徐莉: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南京市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祖云诉被告宋钧雷.董继飞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本案由审判员徐亚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磊、蓝晓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李敏担任本案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徐莉: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代理人于晓磊:20xx年1月26日,原告周祖云在被告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中复性肌肤适用)一瓶,净含量130毫升,价格170元。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11.21.”。原告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难以正确使用。乐金公司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正确标注,苏宁中心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费者知情权。请求判令被告:1.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主审法官徐莉: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邹伟:对化妆品通用标签上日期的标注方法,GB5296.3—1995号国家标准第64.1节规定,“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限用合格期限”,是指商品在正常保管下的正常使用期限。符合这两项要求且在瓶底标注的期限内使用,就可以保证质量。乐金公司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限用合格期限”,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合法的。有关化妆品的质量法规、卫生法规或者国家标准上,都没有规定化妆品必须标注开封后的使用期限。上诉人要求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行规范 2

围,不应得到满足

主审法官徐莉: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4.对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代理人王大:原告周祖云向法庭提交了购物#5@p、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主审法官:被告对#5@p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张莉:对原告提供的#5@p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对原告周祖云提交的购物#5@p无异议,但认为商品包装盒上的暗码反映,这一盒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不是苏宁中心卖出的。

被告代理人邹伟:被告乐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海皙蓝商标注册证、企业标准备案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杭州市病症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用以证明其经批准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是合格化妆品,该化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已经向消费者说明。

被告代理人张莉:被告苏宁中心向法庭提交了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的联合销售专柜合同、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包装盒、说明书等,用以证明其是合法经销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

主审法官徐亚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周祖云:对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主审法官徐亚莉: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周祖云:没有。

被告宋钧雷、董继飞:没有。

主审法官徐亚莉: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代理人王大考:被告乐金公司的Q330101号《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第64条中明文规定:“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四年”。化妆品开瓶后即接触空气,加之温度、环境的变化,以及使用人的使用习惯和卫生条件不同,其活性成分容易发生变化,开瓶后的保质期必将大大缩短。原告周祖云于20xx年1月26日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20xx年11月21日,应该是指该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开瓶状况下的保质期,不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邹伟:

被告代理人张莉:

主审法官徐亚莉: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代理人于晓磊: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其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收藏,而是要用它来清洁、保护、美化肌肤。化妆品一旦变质,通过消费者肌肤的吸收、渗透,必将对消费者的身体产生 3

伤害。因此,消费者真正关心的,不是化妆品在未启封条件下的保质期,而是启封后的使用期。产品质量法为确保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才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被告乐金公司仅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同时不说明该日期是指产品未启封状态下的保质期。作为生产化妆品的专业人员,尚不能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正确解释。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员,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将“限用合格日期”理解为其所关心的开瓶后安全使用期,则是情理中事。因此,仅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不同时说明该日期真实含义的做法,不能使消费者正确了解该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期,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

被告代理人邹伟:

原告代理人王大考:GB5296.3-1995号国家标准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纵观两个规定,产品质量法只是对限期使用产品的标注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二者不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将该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标注在显著位置,清晰地告知消费者。被告乐金公司只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没有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侵害了原告周祖云和其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被告代理人邹伟:

原告代理人于晓磊:通过审理,原告周祖云已了解“限用合格日期”仅指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未开瓶状态下的保质期,现仍要求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对于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均表示难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化妆品的经营者,乐金公司和苏宁中心有义务以明确无误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安全地使用该化妆品。难以确定,并非不能确定。企业应当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使用直接标注启封后使用期限,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说明,或者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加以警示等方式,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并正确使用自己的产品,消除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解。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以难以确定为由,要求驳回周祖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主审法官徐亚莉: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周祖云:坚持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宋钧雷: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董继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主审法官徐亚莉: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宋钧雷、董继飞:不同意调解!

主审法官徐亚莉: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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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祖云: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主审法官徐亚莉: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只保护特定民事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和标的物均应是特定的。原告周祖云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这一诉讼请求虽然合理,却已涉及到不特定的权利主体和标的物,超出本案能够处理的范围,难以全部支持。但这一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周祖云希望知道自己购买的这一瓶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使用期限。作为消费者,周祖云享有知情权,该诉讼请求中的这一部分合理合法,应当支持。

综上,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xx年10月10日判决:

一、被告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周祖云告知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光嫩肤液的开瓶使用期限。

二、驳回上原告周祖云关于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与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同样产品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原告周祖云负担20元,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各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闭 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全剧完)

审判长 徐亚莉

审判员 刘磊 蓝小芳

书记员 李敏

原告 周祖云

被告 宋钧雷 董继飞

原告代理 于晓磊

被告代理 张莉 邹伟

证人 王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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