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 华为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管理规定

公司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管理规定

为了解决公司员工长期赴海外出差引起的生活不便问题,特对此类人员出差附加补助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1、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目的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是对员工长期在海外较艰苦的地区工作所引起的生活不便的一种补贴。

2、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范围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的享受范围,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长期出差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的一线营销、产品拓展、用服工程、市场财经及市场辅助人员、研发驻外人员。但以下人员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外派的厨师。

员工出国考察、参展、短期开局、推广、投标等临时出差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出差附加补助的发放原则

3.1 对于海外长期出差人员,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享受出差附加补助:

3.1.1 在常驻地期间,按其所在地标准享受相应的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1.2 离开常驻国到其他国家,按出差国对应的补助标准享受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2 员工调回国内,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

3.3 配偶前往海外探亲或常驻期间,员工仍享受海外出差附加补助,但配偶所享受生活补贴予以废止。

4、出差附加补助的标准

4.1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标准与出差地区的艰苦程度挂钩。

地点

A类:特别艰苦地区:安哥拉、阿富汗、尼日利亚 B类:艰苦地区

燌 非洲: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苏丹、加纳、塞拉利昂、中非、莫桑比克、厄利特利亚、乌干达、马里、刚果(民)、刚果(布)、布及纳法索、乍得、索马里、赞比亚、卢旺达、布隆迪、几内亚比绍、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赤道几内亚、尼日尔、马达加斯加; 熁 亚洲:柬埔寨、老挝、缅甸、孟加拉; 熁 中东:也门、伊拉克; C类:一般国家

不包括在A、B、D类的其他国家 D类:发达地区

燌 西欧、北欧: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美洲:美国、加拿大;

·亚洲:日本、南韩、新加坡、香港地区; E类:所有研发驻外人员

4.2 海外长期出差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按下表执行;

4.3 一些特别艰苦的地区,经公司批准,可以享受特别的补贴标准。 4.4 出差附加补助标准为暂行标准,今后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补贴标(美元/日50

40

25

10 10

5、出差附加补助发放方式

5.1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的发放,从员工出差之日起,到员工回国之日止。

5. 2 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的一线营销、产品拓展、用服工程、市场财经及市场辅助人员、研发驻外人员,由员工本人填写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申报表,经海外机构秘书确认和主管审核后,按月申报并发放。

5.3 公司未正式任命,但因工作需要派往海外长期出差的员工,由员工本人填写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申报表,经部门考勤员确认和主管审核后,在员工回国后予以发放。

6、其他

本规定自20xx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华为司发[1998]129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规定》和华为司发

[1998]283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售后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补充规定》文件所规定的海外人员所享受岗位补贴予以废止; 华为司发[1998]57号文《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六条、华为司发[2000]54号《公司出差费用管理制度》第2.14条关于配偶生活补贴的内容予以废止。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财经管理部。本文试行至20xx年12月31日。

本制度的实施细则授权国际营销部制定。

二○○○年十一月一日

 

第二篇:205 华为出差附加补助管理规定

公司出差附加补助管理规定

(暂行)

公司各部门:

为了解决公司员工长期出差或频繁出差引起的家庭分居等生活不便问题,特对此类人员出差附加补助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目的

出差附加补助是对员工因工作需要派往驻外机构或频繁出差而引起家庭分居等生活不便而给予的补助。

二、出差附加补助发放的范围

出差期间可享受出差附加补助的人员,指长期出差或频繁出差,全年累计出差时间占年度有效工作日1/3以上(含1/3)的人员。其中,新员工年度有效工作日的起始日为入职日,离职人员年度有效工作时间的截止日为离职日。

三、出差附加补助的发放原则

1、驻外机构常驻人员,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享受出差附加补助:

??在驻地或省内出差期间,按该省标准享受相应的出差附加补助; ??赴外省出差期间,按出差省份标准享受相应的出差附加补助。

2、频繁出差人员,根据统一标准享受相应的出差附加补助。

3、员工(驻外机构本地化人员除外)回公司期间,不得申报该期间的出差附加补助。驻外机构本地化人员在驻地工作期间,不得申报出差附加补助。

本地化人员以该员工的办公地点是否为家庭所在地作为判断标准,其中单身以父母所在地为家庭所在地,已婚以配偶所在地为家庭所在地。

四、出差附加补助的标准

1、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出差附加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地点 出差附加补助

(单位:元/天)

北京、天津、上海

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建 30 40

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安徽、湖南、50

江西、湖北、河南、重庆、四川、云南、

海南、广西、陕西

贵州、山西 60

内蒙古、新疆、宁夏、甘肃、青海、西藏 70

2、频繁出差人员的出差附加补助标准按每天50元执行。

五、出差附加补助发放方式

1、驻外机构常驻人员每月定期申报出差附加补助。

2、频繁出差员工,按月填写出差附加补助申报表,经部门考勤员确认和主管审核后归档,并于次年年初上报财务部门统一发放上年度出差附加补助。

六、其他

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生效。华为司发[1998]129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规定》和华为司发

[1998]283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售后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补充规定》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各大系统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送公司财经管理部批准备案。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财经管理部。

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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