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xx]390号)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20xx年6月13日 交办发〔2001〕3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公路工程专业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是指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包括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自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将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建立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管理领导人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发包给承包方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的组卷要求。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该建设项目批准初步设计单位的档案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公路管理机构对有关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预验收,并提出预验收报告。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时,档案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应派人参加,并提出公路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第三章 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凡是反映与公路工程有关的重要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收集齐全,归入公路工程成套档案。其具体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文件材料按下列分工收集:

(一)公路工程在项目准备阶段和工程交、竣工验收阶段形成文件材料及工程管理性文件材料, 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承办机构负责收集;

(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

(三)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凡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然后由总包单位进行汇总,并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凡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其承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文件材料;

(四)公路工程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文件材料必须按文件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成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

第四章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整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所确定的竣工文件编制的具体分工,分别整理组卷。

第十条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归档前,均需按要求由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分别进行整理组卷。组卷应遵循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的原则,分类科学,便于查找利用。

(一)公路工程征地拆迁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文件、承包合同、合同谈判和工程交、竣

工验收阶段形成的竣工验收文件。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分别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根据文件材料形成的阶段、性质、内容分类整理组卷;

(二)公路工程设计文件材料包括地质勘察资料、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工程概预算、施工图设计等由设计单位按项目、阶段、单位和分部、分项工程、专业分别整理组卷;

(三)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施工文件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组卷。其中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施工日志及中间验收等分别按合同段集中组卷。各项施工原始记录、监理工作记录按路线进行方向,结合单位工程(含分部、分项)及不同专业,分别整理组卷。

(四)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形成的监理文件材料包括监理通知、开(停、复)工令、备忘录、有关会议纪要、施工质量检验分析、合同管理文件、计划进度管理文件、工程质量控制文件、工程技术管理文件、工程计量与支付文件、与总监及参建单位的来往函等由监理单位按阶段问题分类整理组卷。

第十一条 卷内文件材料按以下要求进行排列:

(一)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或重要程度排列;

(二)项目技术文件材料按管理、依据、施工记录、检测实验。评定、证明顺序排列;

(三)设备文件材料按依据性、设备开箱验收、随机图样、设备安装调试和设备运行维修等材料排列;

(四)竣工图按里程、专业、图号排列;

(五)卷内文件材料一般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

第十二条 案卷应由案卷封面和卷脊、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及备考表组成。

第十三条 案卷封面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案卷题名,应包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名称、起讫里程。单位工程(含分部、分项)名称及文件名称,如属桥梁、隧道等工程项目,还应同时标明结构、部位的名称。案卷题名应能准确反映出案卷的基本内容;

(二)编制单位,是指案卷形成单位;

(三)编制日期,是指案卷形成日期;

(四)保管期限,填写其划定的保管期限;

(五)密级,依据保密规定填写;

(六)档号,填写档案分类号和案卷顺序号。

卷脊需填写案卷题名和档号。

第十四条 卷内文件目录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顺序号,填写文件排列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二)文件编号或图样图号,填写文件材料的原始编号或图号;

(三)责任者,填写文件材料的直接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可采取通用的标准简称;

(四)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材料标题的全称,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材料内容的,应自拟标题;

(五)日期,是指文件材料的形成日期;

(六)页次,填写每份文件首页上标注的页号,最终件注起止号。页号的编号方法是在有文字或图样材料正面的右下角、反面的左下角填写页号。如所归档文件属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成本成册的材料,已编有页号的只需在卷内文件目录页次中填写册数。

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材料的首页之前。

第十五条 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材料的尾页之后。其内容应标明卷内文件材料的件数、页数以及在组卷和案卷使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案卷的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展的顺序,对案卷进行系统排列,并用铅笔在封面和卷脊编写案卷流水号,根据本办法第九条保管期限的规定,将组成的案卷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并依据交通部有关保密规定,标明案卷密级。

第十七条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楚,纸张便于长期保管,格式统一。

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等不易长久保存的书写工具书写。

凡由易褪色书写材料制成的文件材料应复印保存。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竣工图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竣工图应能全面、准确反映竣工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路基防护、互通式立交工程、安全设施等的全部施工实际造型和特征。

(二)施工图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凡有一般性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变更的,可在原图上修改,并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三)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及图面变更面积超过10%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重复使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中,但必须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

(五)图纸可以按297mm×210mm或297mm×420mm折叠;底图不折叠,平放在专用底图柜内,大于1号的底图也可卷放装筒。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归文字材料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装订时靠装订边和下边取齐。对批语、签注意见写在文件装订线上的,应予以粘贴补宽,对纸张规格大小差别较大的文件应适当补贴或折叠。图纸可不装订,但每份需加盖档号章。档号章内容包括该份文件所在案卷的档号和在本案卷中所在页次。

第二十条 案卷卷皮、卷内表格规格按照《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中所规定的科技档案卷皮和卷内表格样式及尺寸执行。

第五章 工程档案的移交与整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各承办机构和公路工程的承包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应按《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经系统整理过的全部文件材料。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竣工、监理等不同阶段或性质,对移交的全部案卷进行系统整理和排列。其中施工阶段形成的案卷依路线进行方向,按照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交叉工程、沿线设施及监理工作的顺序分别进行排列,并按照《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编写科技档案归档目录一式三份。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对接受的全部档案编制档号,并填写在卷面和卷脊上。档号由档案分类号和案卷顺序号组成。

分类号编制方法是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照《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中所确定的公路工程三级类目(即GL5.1)进行分类。建设项目大,形成案卷数量多的工程,按照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结合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进一步加以细化。

第二十四条 收尾工程和后评价形成的文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大修及改善工程形成的文件材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序号〖〗归档文件〖〗保管单位〖〗保管期限一〖〗可行性研究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3〖〗项目评估4〖〗环境预测、调查报告〖〗交通主管部门

设计单位〖〗永久二〖〗设计基础材料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重要土岩样说明

2〖〗水文、气象等其它设计基础材料〖〗建设单位〖〗永久或长期三〖〗设计文件1〖〗总体规划设计〖〗交通部档案馆、交通主管单位、设计单位〖〗永久2〖〗审批的设计及有关文件〖〗交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永久3〖〗公路用地图〖〗设计单位〖〗长期四〖〗工程管理文件1〖〗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建设单位〖〗永久2〖〗公路建设用地呈报表〖〗建设单位〖〗永久3〖〗征地数量明细表〖〗建设单位〖〗永久4〖〗拆迁、补偿协议书〖〗建设单位〖〗永久5〖〗承、发包及委托合同、协议书、招标、投标、租赁文件〖〗建设单位〖〗永久6〖〗技术规范的补充文件和修改文件〖〗建设单位〖〗长期7〖〗施工执照〖〗建设单位〖〗永久8〖〗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规划等文件〖〗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9〖〗电、暖、煤气等供应协议书〖〗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10〖〗工程总结〖〗交通部档案馆、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永久五〖〗施工文件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建设单位〖〗永久或长期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重要会审纪要〖〗建设单位、使用单位〖〗长期3〖〗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单位及附件〖〗建设单位〖〗永久4〖〗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报告〖〗建设单位、使用单位〖〗长期5〖〗原材料试验报告〖〗建设单位、使用单位〖〗长期6〖〗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代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7〖〗施工原始资料〖〗建设单位、使用单位〖〗长期8〖〗试验材料汇总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长期9〖〗中间检验报验单及试验资料〖〗建设单位〖〗长期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11〖〗工程记录及测试、沉降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建设单位、使用单位〖〗长期12〖〗单位工程、分项、分部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13〖〗施工总结、技术总结〖〗建设单位〖〗长期14〖〗机电设备安装及调试记录〖〗建设单位、使用单位〖〗长期15〖〗专项检测及监控材料〖〗建设单位、使用单位〖〗长期16〖〗工程声像资料〖〗建设单位、使用单位〖〗重要永久或长期六〖〗监理文件1〖〗监理通知、开(停复)工令许可证〖〗建设单位〖〗永久2〖〗备忘录、会议纪要〖〗建设单位〖〗长期3〖〗施工质量检验分析〖〗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4〖〗规程规范〖〗建设单位〖〗长期5〖〗合同管理文件〖〗建设单位〖〗长期6〖〗计划进度管理文件〖〗建设单位〖〗长期7〖〗工程技术管理文件〖〗建设单位〖〗长期8〖〗工程质量控制文件〖〗建设单位〖〗长期9〖〗工程计量与支付〖〗建设单位〖〗长期10〖〗与总监及业主的来往函〖〗建设单位〖〗长期11〖〗监理工作会议记录或纪要〖〗建设单位〖〗长期七〖〗竣工文件1〖〗工程竣工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永久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名册〖〗交通部档案馆、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4〖〗工程总结文件〖〗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5〖〗工程审计文件、材料〖〗建设单位〖〗永久6〖〗财务决算、工程决算、支付报表〖〗建设单位〖〗永久7〖〗竣工图[1]〖〗总说明书[2]〖〗路线平、纵面竣工图〖〗交通部档案馆、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3]〖〗路基、路面竣工图〖〗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4]〖〗桥梁、涵洞竣工图〖〗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5]〖〗隧道工程竣工图〖〗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6]〖〗路线交叉工程竣工图〖〗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7]〖〗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竣工图〖〗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8]〖〗环保工程竣工图〖〗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9]〖〗通用图〖〗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八〖〗科研1〖〗课题报告、任务书、批准书〖〗建设单位〖〗永久2〖〗协议书、委托书、合同〖〗建设单位〖〗永久3〖〗研究方案、计划、调查研究报告〖〗建设单位〖〗长期4〖〗实验记录〖〗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5〖〗实验分析、计算、整理数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永久6〖〗阶段报告、科研报告、技术鉴定〖〗建设单位、使用单位〖〗

 

第二篇: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交办发(20xx]225号

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办发(2009]225号 20xx年06月0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2.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xx年5月13日印发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法人(建设 1

单位)应做好自身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加强对各参建单位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将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合同及监理工作内容,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保证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及时、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配备适应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明确本单位有关岗位和人员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职责和要求;按规定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第七条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收集范围及归档单位按《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1)执行。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平时收集归档制度,按水运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不同阶段和各合同段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序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过程,分门别类,及时收集。

第九条 收集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其中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如原件保存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收集复印件归档保存;如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及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为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销售单位正式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过程。其中勘测资料、施工记录应是现场原始记录,填写内容规范,相关签署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项目文件材料应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修改规范;纸张优良,格式统一;禁止使用圆珠笔和铅笔等易褪色笔书写、签批;如是热敏传真件,需复印保存,复印件应清晰。

第十二条 数码照片在刻录光盘保存的同时,还应冲印出纸质照片连同说明一并归档;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写光盘保存。

第十三条 竣工图编制要求

(一) 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完成的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竣工图章并签署,经监理审核签字认可;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规定由设计单位编制或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应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核和签字认可责任;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二) 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地反映项目竣工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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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般性的图纸变更,且能在原图上作修改补充的,可在原施工图上做修改、说明后,作为竣工图;总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工艺及其他重大变更,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均需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制竣工图,且图签能全面反映签署情况的,可不另加盖竣工图章。

重绘图纸在原施工图号前缀“竣”字。

第四章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

第十四条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前,应由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单位在文件材料收集的基础上,按照文件材料的内在联系,进行分类整理组卷。

第十五 条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组卷,应遵循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成套性原则,达到分类科学,保持文件材料的内在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的目的。子

(一)立项审批阶段文件材料根据审批事项的内在联系分别整理组卷。

(二)勘察设计阶段文件材料按照设计的不同阶段和专业分别整理组卷。

(三)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文件材料按照招投标工作程序及合同内容,分别整理组卷。

(四)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材料按审批事项及相关手续办理过程分别整理组卷。

(五)工程管理文件材料按问题并结合时间,分别进行整理组卷。

(六)计量支付报表、计划进度报表按合同段结合时间整理组卷。

(七)各合同段施工管理文件材料以合同段为单位,按工作程序并结合问题,分别集中整理组卷;原材料质量保证文件如属共用的,则按单位工程整理组卷,如属专用的,则按分部工程分别整理组卷;各项施工原始文件除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及汇总文件可按合同段集中整理组卷外,其余文件材料均应按照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结合施工工序,归入相应部分,分别整理组卷;设备文件材料按专业及用途分别整理组卷;竣工图按照专业或单位工程结合图号分别整理组卷,并编制设计变更一览表(见附件2)。

(八)监理工作活动中产生的文件材料,根据其工作内容,以合同段为单位,按照监理工作依据性文件、合同管理文件、工程质量控制文件、计划进度控制文件、费用控制文件、安全管理文件、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日志等,分别整理组卷;平行检验及独立抽检的文件材料按单位工程分别进行整理组卷。

(九)工程试运行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照观测检测记录及报告、各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内容分别整理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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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卷内文件系统化排列

(一)立项审批文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报批过程中有关审查文件材料依次排列。

(二)设计审批文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相关审查文件材料依次排列。

(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材料按照审批及协议事项办理程序依次进行排列。

(四)项目实施阶段文件材料排列

工程管理文件材料按照问题结合时间依次排列;会议纪要按时间进行排列,如属专题会议,按照专题分别进行排列;招投标及合同文件按专业依次排列。

各合同段施工管理文件材料,按工作程序结合问题的重要程度依次排列;原材料质量保证文件按产品种类或使用部位分别依次排列;按各单位、分部、分项分别整理组卷的文件材料,依照施工工序,按开工批准、工程质量检验报验、各项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检测及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往来文件材料,依次进行排列。

监理工作活动中产生的依据性文件、合同管理文件、工程质量控制文件、计划进度控制文件、费用控制文件、安全管理文件、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日志等,按照监理工作内容结合问题的重要程度依次进行排列;平行检验及独立抽检记录按照单位、分部、分项工程依次排列。

计量支付文件及计划进度报表以合同段为单位,按时间依次进行排列。

设备文件材料按依据性、设备开箱验收、设备安装及调试、设备运行维修、随机图纸等顺序依次排列。

施工图(完工图)及竣工图按专业或单位工程结合图号顺序依次排列。

(五)试运行及竣工验收阶段文件按照各专项工作程序依次排列。

第十七条 经系统化排列的卷内文件材料,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其正面右下角、背面左下角,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其正面右下角,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号;已装订成册的文件材料,如自成一卷的,不需重新编写页号,如与其他文件材料组成一卷的,将该册文件材料排列在其他文件材料之后,并将其作为一份文件编写册号,不需重新编写页号。

第十八条 卷内文件目录由下列项目组成:

顺序号按照文件排列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文件编号或图号应填写文件材料的原始编号或图号。

责任者应填写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

文件题名应填写卷内文件材料标题的全称,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材料内容的,应自拟标题;案卷内每份独立成件的文件材料均应逐件填写文件标题。

日期指文件材料形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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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次应填写每份文件材料首页上标注的页号,最后一份标注起止页号;如属已装订成册的材料,在卷内文件目录页次中填写册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累计总页数。

卷内文件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材料的首页之前。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除蓝图及成册文件材料外,均需装订。不装订的图纸及成册文件材料,每份需加盖档号章。档号章内容包括该份文件材料所在案卷的档号和本案卷中所在页次。

第二十条 案卷由案卷封面、卷脊、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及备考表组成。

第二十一条 案卷装具分为卷盒与软卷皮两种。如采用卷盒包装的,需采用内封面形式,卷盒正面及卷脊可只填写该案卷的档号;如一卷盒内装有一卷以上案卷,卷盒正面及卷脊则应填写盒内案卷的起止卷号。

第二十二条 软卷皮封面或内封面由以下内容构成:案卷题名、立卷单位、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密级及档号。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概括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阶段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名称及文件材料名称。

立卷单位指文件材料的组卷部门。

文件起止时间填写卷内文件材料形成的起止日期。

保管期限根据建设项目及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填写。

密级依据国家及部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并填写。

档号由档案分类号及案卷顺序号组成。

第二十三条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材料之后。备考表包括立卷说明、立卷人及检查人签名、立卷时间等。

立卷说明应包括本案卷在编制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本卷中文件材料的相关原件及其他载体文件材料所在案卷号。

立卷人指本案卷的组卷者。

检查人指负责案卷审核人员。

第二十四条 案卷的立卷单位应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过程对案卷进行系统化排列,并用铅笔在案卷封面和卷脊编写案卷流水号,同时编制档案归档目录一式二份(含电子版)。

第二十五条 案卷卷皮、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及档案归档目录样式及内容,按照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和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统一表格样式》(交办发[1992]121号)中所规定的科技档案卷皮和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及科技档案归档目录的样式内容执行。卷盒的尺寸采用310mm×220mm,卷盒的厚度根据分类整理及方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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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的要求,可以采用20mm、30mm、40mm、50mm、60mm。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及档案归档目录的尺寸为297mm×210mm。

照片档案和电子文件的整理应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要求。

第五章 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与整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合同段交工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情况进行检查与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合同段交工验收。各参建单位应在合同段通过交工验收一个月内,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移交项目档案原件和档案归档目录(含电子版目录)。如需复制档案,套数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七条 属代建制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接收各参建单位移交的项目档案。待全部工程完工后,将形成的项目档案,经系统化整理后,连同档案归档目录(含电子版目录)一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移交。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对接收的全部项目档案,连同自身形成的项目档案,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系统化整理和排列。其中,招投标、合同及计量支付、计划进度报表类档案可单独整理编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经过系统化整理排列的全部档案编制档号,并编写档案归档目录一式二份(含电子版)及项目档案整理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及初步设计审批情况、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档案整理执行的标准、项目档案整理情况及案卷数量、项目档案运用计算机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档号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接收单位根据保管和利用需要进行编制,档号应简单明了。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水运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档案原件保留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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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xx225号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xx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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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xx225号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xx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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