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办科技学校董事会章程

某民办科技学校董事会章程

重庆市万州科技学校自创办以来,管理规范,发展势头良好,但受办学场地、资金、实训设备等条件制约;万州轻工机械总厂拥有场地、技术、设备设施优势,并愿向多元化方向迈进。双方为共同发展,经反复协商,决定整合双方有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通过校企合作、产教合一,并吸引部份个人投资,重组原万州科技学校。全体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重庆市万州科技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龙宝镇银碗街15号及万州区龙宝厦门路1124号。

第三条 性质:学校为段绪红等自然人与重庆市万州区轻工机械总厂(以下简称轻工总厂)联合出资举办的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四条 宗旨:学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校企联合、产教合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技能、有特长、守纪律的初中级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建设一所渝东区名符其实的职教示范学校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第五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万州区教委,登记管理机关为万州区民政局,学校接受万州区教委和万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章程对学校股东、董事、监事、校长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全体股东无担任董事,董事会为股东会,股东会亦为董事会。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八条 学校由4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九条 股东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一览表:

注:(1)涉及轻工总厂、原万州科技学校及各自然人在本章程生效日之前发生的债务,不得在本章程生效日之后以学校资产进行冲抵。

(2)各股东筹集的81万元股资中,原万州科技学校20xx年12月28日前的已置校产及无形资产以55万元计,其中段绪红拥有44.3万元,谢作叙拥有7.2万元,夏国平拥有3.5万元。轻工总厂折旧中巴车计2万元。其余股资全部以现金方式注入。有形资产表及无形资产说明附后。

(3)各股东新入股资金,在本章程经所有财会手续完善,所有股东签字,相关部门同意、核准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注入全部新入股资金的30%,余额在20xx年5月20日前陆续注入。

第十条 学校享有股东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后,由学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学校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学校申报注销,经学校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业务范围:

1、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

2、举办专业:计算机技术类专业、电子信息技术类专业、机械制造技术类专业、餐饮服务类专业、对外贸易类专业等。

3、骨干专业:机械制造类专业、电子信息技术类专业、计算机技术类专业。

第四章 股东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权利

(一)出席股东大会,依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学校献策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会成员。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

(七)股权优先受让。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1、执行董事会决议;

2、遵守董事会章程;

3、按约定时间、方式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以其他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

4、学校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违约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他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后,转让人和爱让人应向股东会报告,并办理手续。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即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的出资,由学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董事会、校长

第十六条 学校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一次。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2、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选举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学校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以及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教职工的薪酬方案作出决定;

8、修改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对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学校形式、修改章程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2/3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按其职权对其余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轻工总厂董事为轻工总厂法人代表许泉。

第二十一条 学校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校长暂为学校法人代表兼任,即段绪红任董事长兼校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股东成员不得干涉学校内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校务会;

2、主持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3、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学校工作;

4、对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5、聘任或解除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收入归全体股东,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亦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及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学校每年12月底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对股东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长不按照本章程以及全体股东的决议执行事务时,董事会有权更换学校校长。

第二十六条 股东不得从事有害本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被聘任的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在校长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如超越授权范围执行事务,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节 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形码学校每年12月底前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弥补亏损,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七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资本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合作或者分立,由学校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学校增加资本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约定方式决定股东认缴的增资数额。

第八章 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需要注销,由全体股东决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按其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xx年12月28日全体股东会议通过,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股东签字:

重庆市万州XX学校

 

第二篇:邓州市民办春风学校董事会章程

邓州市民办春风学校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董事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由八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监事二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八人组成,董事应热爱教育事业、廉洁奉公、德才兼备。

第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若干名,其人选由公司董事会确认。学校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 审议制订或修改校董会章程和学校章程,审议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 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 审议聘任与解聘校长,审议批准校长提名推荐的副校长人选;

五、 审议批准校长关于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事项;

六、 审议批准校长的学年工作计划和学年工作总结;

七、 审核批准校长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 审议批准教职工编制、工资总额、工资发放办法和考核方案等;

九、 审议批准学校机构设置、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招生办法等;

十、 筹措办学经费;

十一、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如有重要事务,董事长可提议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 董事会由成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邓州春风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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