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初探

打击非法集资初探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没有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经营需要资金存款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现金、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付高额回报的行为。下面就非法集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危害:

1、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进行。从非法集资查处情况来看,非法集资人通常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吸收、变相吸收或诈骗的方式将社会公众的资金占有、挥霍和转移,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金融业的运作。并且非法集资犯罪案发后,金融部门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协助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进行性质认定和取缔工作,干扰了我国金融部门的正常秩序。

2、激发社会矛盾,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大部分是缺乏起码经济常识和法制意识的社会弱势群体,这些人受利益驱使,指望将多年甚至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血汗钱?、?养老钱?、?养儿钱?通过参与集资活动获取较大的利润,但最终非但没有获利,反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血本 1

无归。案发后,一方面由于集资人多打着政府部门的旗号非法集资,案发后这种行为又不受法律保护,受害群众往往简单的认为受了政府的骗,上了政府的当,从而将矛盾转向政府,并激化一些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由于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容易激起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的治安稳定。

3、处臵不当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发生。非法集资案发后,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立案侦办中,涉及打击犯罪和追缴赃款等大量问题,这些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短时间内都难以完成,而且这些案件基本都是多年后才暴露出来,非法集资来的款项大多早已用于返还前面集资者的本金、利息或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犯罪嫌疑人一时难以依法严惩,经济损失难以挽回。集资群众往住就通过各种渠道如上访、新闻曝光等方式,希望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甚至多次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因此,群体上访的处臵工作中稍有不慎,极易扩大事态,造成严重影响。一旦出现大规模群体事件,轻则堵塞交通,重则围攻首脑机关,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非法集资人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 2

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名词迷惑群众;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的信任。 3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非法集资人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杀熟?的方式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三、非法集资的犯罪诱因:

1、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体制改革后的民营公司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当地农村百姓和下岗职工提供了再就业的重要场所。但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有极少部分的公司企业披着?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的经济犯罪活动,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择手段筹措资金,疯狂在民间以高额利息诱骗群众投资,极大刺激群众现投现收益的愿望。但目前国家实行的是刺激消费的宏观经济政策,银行存款利率低;收益少,民间投资市场活跃、投资需求望盛,相对狭窄的投资渠道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在客观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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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装逼真,识别投资陷阱难度大。有部分公司在建立之初,为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有意夸大自已资金充足、实力雄厚,并拿出一套具有尖端科技性、效益性的虚假开发项目资料作为宣传攻势,骗取政府和社会群众的信任,从而导致公司在不具备开发物质和条件的情况下,却顺利取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为造大影响面和吸引力,邀请地方拥有‘权’和‘钱’一手统的各部门领导及社会各界同仁志士奠基同贺,采取这种极其诱惑性的伎俩,致使三种不同性格、不同工种的群众上当受骗,一种是下岗职工;二种是城镇无职无业人员及农村部分农民;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前两种受害群众防范意识薄弱,主要是缺乏对不法分子公司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渠道,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位臵,无法作出正确判断,识别不到投资的陷阱,主观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不法分子在运作之初就采取?折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拿后来投资者的钱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在这种高额回报的诱惑下,盲目从众、跟风上当。而第三种受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财迷心窍、贪图心切、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有的不仅把自已的积蓄搭进去,甚至到银行借贷也投了进去,除了因为不法分子的奸狡巨猾以外,是因为极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贪婪,丧失了正确的判断力,主观上更是为不法分子助长了胆大狂为的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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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频繁发生、愈演愈烈,犯罪花样不断翻新,手段更加狡猾。因此,要加强监管,监管是源头的关键,是防范经济犯罪的根本。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公安一家的职责,涉及经济、宣传、工商、税务、公检法、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针对这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 。近来我们在侦办此类案件中发现,投资群众往往把这类案件诉讼到法院寄予解决,法院立为?经济纠分?受理,此类案件涉众多、地域广,一拖半年一年,个别受害者半年一年没有等到法院的明确答复又才跑来公安报案,几经周旋才立案侦办,待去找犯罪嫌疑人时,人离搂空、早已逃之夭夭。这充分暴露了我们相关部门之间协作机制的不完善。

四、非法集资经济犯罪案件的防范对策:

1、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以专栏文章、专题节目等方式揭露非法集资人的惯用伎俩,震慑非法集资人,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强大舆论攻势。在广大农 6

村、城市街道、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臵宣传栏,张贴宣传画,扩大覆盖面,强化宣传效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把好广告监测工作关,切断非法集资的传播媒介。

(1)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危害性,重视和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监管。对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

(2)对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3)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3、社会公众提升自我防范意识。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3) 7

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有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的资金及相关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5)教会广大人民群众识破非法集资陷阱,要从以下五步做起:第一步:算。计算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第二步:看。通过政府网站,看该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否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货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第三步:查。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第四步:思。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其他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思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第五步:报。如发现非法集资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4、多重并举,严厉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犯罪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局,仅靠单一部门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工商、银行、司法及公安局、 8

检察院、法院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1)金融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倾向,力争将非法集资清除在萌芽状态,化解风险,消除隐患。对公安机关提交认定非法集资性质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认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公司登记注册和经营范围核定关,把好年检关,定期清理?空壳?公司、企业,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线索,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和金融部门开展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查处工作。

(3)公安机关加大经济犯罪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要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对企业的报案线索要及时调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如不采取侦查措施嫌疑人员可能逃跑、资产可能隐匿或转移的,要果断立案侦查,及时采取各类侦查措施,对有关负责人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联合税务、工商、银监等部门对企业逃匿前发生的业务、检查财务帐目为突破口开展重点调查,获取涉嫌犯罪的信息,予以有力打击。

(4)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及时向社会 9

通报此类案件的办理情况,让人民群众了解案件的特点,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二是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对公安机关立查的非法集资案件,严格落实?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从速办理这类案件,努力把危害降到最低限度,让群众少受损失。同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保证案件质量。三是完善办案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员多,办理案件难度大。对此,我们将精选办案人员,深化专业化办理机制,合理调配办案力量,成立案件专门承办小组,探索运用集体办案模式来办理此类案件。四是严肃查处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渎职犯罪和充当?保护伞?的各类犯罪,通过专项活动的开展,确保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5)司法局要通过整合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业务职能,全力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纳入?六五?普法总体规划,利用网络、贴吧、短信、报刊和电视等普法平台进行经常性防范教育,组织开展?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法制宣传活动,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二是强化涉非纠纷隐患排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 10

众的优势,对涉非矛盾纠纷和苗头性隐患进行定期排查,在第一时间发现和消灭涉非隐患。三是积极提供法律服务。针对非法集资引发的劳资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降低援助门槛,能援尽援,切实维护好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介入涉非案件的诉讼代理,最大限度地消除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利用网络、贴吧、短信、报刊和电视等普法平台进行经常性防范教育,组织开展?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法制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强化涉非纠纷隐患排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对涉非矛盾纠纷和苗头性隐患进行定期排查,在第一时间发现和消灭涉非隐患。积极提供法律服务。针对非法集资引发的劳资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能援尽援,切实维护好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介入涉非案件的诉讼代理,最大限度地消除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6)人民法院为严惩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要做到第一,坚持司法能动,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坚持有罪必罚,有罪必究,依法快审快判,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严厉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做到?打小打 11

早?,及早发现,有效打击。第二,对肆意挥霍、携款逃匿、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和将集资款用于非法活动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保持强有力的震慑。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决不让其在经济上占到任何便宜,努力从根本上消灭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第三,确保案件质量,加强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贯彻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定罪量刑。严把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准确惩治犯罪,维护司法权威。第四,关注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被告人的退赃积极性,加大对追缴财产的执行力度,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结合案件审判工作,合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以案说法,加大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发挥对社会公众的教育、引导功能,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本质、特征以及危害,不要相信?一夜暴富?、?天降馅饼?等陷阱,确保投资安全。

五、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的其他思考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型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该类犯罪法律适用上有许多 12

难点需要思考。

1、中介人的追诉。非法集资有多种形式,其中之一是通过中介人去发布信息,宣传动员亲友等人参与集资。有的中介人牟取的提成或中介费多达数百万元,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因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处理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区分中介人实施非法中介的情节轻重,依法分类处理。中介人实施非法中介的情节,主要应考察介绍集资户的时间、人次、集资的金额、非法获利金额、介绍集资户的资金性质、集资户的损失、实施虚假宣传的程度以及其他关联情节。

(2)、区分中介人与非法集资主体的关系。如果中介人受非法集资单位聘任或雇佣专门从事中介工作,当其作用达到直接责任人员的程度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精神,可以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论处。

(3)、区分中介人在非法集资中实施的行为。一是中介人与非法集资主体在非法集资活动上有共谋并实施了中介行为,如果非法集资主体是自然人,中介人员按照非法集资人员所犯罪名的共犯处罚;如果非法集资主体是单位,按照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共犯处罚。二是中介人与非法集资主体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虽然没有共谋但实施了中介行为,如 13

果中介人明知集资主体是集资诈骗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实施这些行为的,则以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处罚。如果中介人只有帮助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不明知集资主体实施的是集资诈骗犯罪,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2、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

非法集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以单位集资的形式实施的,在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认定上难以区分。必须从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司法机关司法性文件的意见中准确把握。《纪要》指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xx年6月《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作了明确界定,同时对表面形式是单位犯罪依法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单位的概念上述解释界定为:?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纪要》进一步明确:以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内设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对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内设部门所有的,该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内设部门可构成单位犯罪。关于以单位名义实施,依法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的 14

上述?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非法集资过程中的犯意转化的界定

非法集资是一个动态持续过程,有的行为人开始阶段是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但随着归还能力的变化,在集资过程中又产生了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纪要》指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把握这种犯意,除考察行为人有无携带集资款逃跑、挥霍集资款、使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和拒不归还集资款、采取各种手段逃避返还集资款的情形外,关键应考察大量集资时是否有归还能力。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集资的,可确立为犯意的转化点。对此,可从犯意转化阶段,行为人的资产状况、利率、金额和集资资金投向项目的预期效益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行为人已经处于亏损经营,又无归还的资产保障,非法集资的利率高、金额大,所投向的经营项目预期收益一般甚至根本没有效益,根本不具有归还集资款的能力,可以认定为此阶段犯意发生转化。犯意转换点 15

非常明显的,前一阶段的行为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化后的行为定集资诈骗罪。

4、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认定

《纪要》指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但对于受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把握其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有一定难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综合考察:行为人与主管人员有共谋,或在主管人员的授意下积极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策划并实施广告宣传的,或者在履行非法集资流程中的行为的同时,还实施了介绍、招揽集资户的行为的,应属于典型的较大作用。行为人的职务、岗位职责与非法集资活动密切相关,但与主管人员无共谋,也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或只是被动地接受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了非法集资流程中的某些环节中的行为,不应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还实施了帮助隐匿转移资金、毁坏隐匿相关资料以规避归还集资款的行为,或者案发后在接受调查中实施了严重妨碍调查的行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以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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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资诈骗中的犯罪数额计算

对于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的计算,《纪要》中有明确的意见,即?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术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的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这说明集资诈骗的犯罪金额是指将集资诈骗所非法集资的总额减去已经归还的本息,也就是案发时仍为行为人非法占有的非法集资额与用于支付中介费、手术费、回扣、行贿、赠予的金额之和。

6、非法集资不特定对象的准确把握

如何把握对象的不特定,应从如下三个方面去综合分析:(1)、集资户的抗集资风险能力。社会不特定对象往往缺乏投资知识,难以承担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损失风险,而针对特定对象的集资是指一些区别于社会公众具有较完善的投资理性和投资知识,抵御投资风险的投资人,牵涉集资对象人数较少,对此只能作一般民事纠纷处理。

(2)、集资主体集资行为的辐射力。如果非法集资主体所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所辐射的面连行为人都难以预料,就应视为面对不特定对象。比如内部职工的亲友、中介人的亲友等,应视为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

(3)、集资主体亲自向见面熟的所谓朋友吸收资金,应 17

该属于不特定对象。集资主体虽然没有对外打广告,但通过实体业务经常接触办业务的人,每次均口头亲自向前来的客户宣传,时间一长,见面熟的所谓朋友就把自己的钱存入集资主体的账户中,此种情况,应视为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否则许多非法集资的被告人就会逃脱法律的制裁,放纵了犯罪,削弱打击力度。

7、一罪或数罪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容易发生数罪的情况,比如非法集资过程中的犯意转化形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为非法集资而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将集资款用于赌博等犯罪活动,为掩盖非法集资事实实施的相关犯罪等等。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则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论处。如果没有牵连关系的,则按数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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