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1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纠纷解决方式。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化解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优势,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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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力度、提升水平,促进行政调解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体制机制,进一步拓宽行政调解工作领域,不断强化行政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大力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为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大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创造更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 2 -

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争议纠纷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5.便捷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

三、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和程序

(一)工作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当前,要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以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予以解决。对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二)调解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简易程序运用于案情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即时履行的争议纠纷,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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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一般程序运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是政府工作部门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该部门或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要求,也可向同级“大调解”工作机构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争议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调解。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2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2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政府法制机构或“大调解”工作机构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

3.调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涉及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 4 -

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签订调解协议书。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和行政调解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本系统行政调解时限。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行政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章后,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机关应及时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范围、程序、时限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每季度要对行政调解工作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结果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将统计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负责行政调解的机构承担。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争议纠纷,其调处情况应及时报告;年度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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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一并报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报送情况进行分析并定期通报。

(二)考核评估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争议纠纷,要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指标,明确分值权重,完善激励惩处机制,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对行政调解工作落实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公开运行制度。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流程和行政调解人员名单及其行为规范,方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信息宣传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行政调解工作,主动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重视和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和报送,对重要、典型的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要采取专报形式及时上报。

(五)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机制。各级- 6 -

行政机关要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相互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完善与人民法院在调解、执行等工作环节的联动机制,落实重大复杂案件通报制度、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配合做好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或需要行政、司法机关共同调解的行政案件有关工作。

五、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式方法

(一)坚持预防在先。行政调解工作要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排查和调处并行,加强社会矛盾排查,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制定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预案,并建立重大行政争议预警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防止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

(二)注重调解效果。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的行政调解方式。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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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调解工作,探索组建专业性调解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调解机构实施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三)强化科技支撑。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开发建设行政调解信息化平台,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探索利用视频系统进行调解,推行多部门联动的电子调解方式,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调解效率。

六、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协调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争议;注重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行政调解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 8 -

行政调解工作牵头作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信息汇总、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和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调解情况检查考核。对工作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和宣传行政调解工作先进经验,大力培育行政调解工作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的主体作用,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把调解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工商、价格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行政调解程序,建立案件申请、受理、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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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10-11-24 07:09:19 来源: 新华日报(南京)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xx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 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治本力度,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改善安全环境,规范安全行为,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落实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治久安。

(二)主要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船舶、冶金、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通过落实更加明确的岗位责任和安全规范,推进更加完善的技术保障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实行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提升企业防灾抗灾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事故处置能力“三个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三化管理”,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三张网”,加快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保证安全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和投入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四)强化生产过程和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全过程在生产现场值守,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果断处置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险情,并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考勤档案和交接班制度。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做到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并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在煤矿企业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班组建设,形成事故隐患群防、群控、群治局面。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六)强化职工安全培训。规范重点行业(领域)招工、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对存在就业准入工种从业人员不经过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文件规定,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领域)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机制,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八)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九)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三年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在全省联网;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二年内全部完成。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使用。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和罐车中强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撬装式加油装置。客(汽)渡船舶必须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跨江大桥涉水桥墩(柱)

必须安装防碰撞设施,动力60马力以上的海洋渔船必须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载员10人以上(含)的海洋重点渔船必须安装卫星通讯监控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装备和设施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

(十一)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建设一批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积极推进物联网等安全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四、提高事故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积极配合国家加快一个国家级危险化学品、二个一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设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加强道路交通(包括水上运输)、化工、水上搜救等七个省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综合基地建设。20xx年底前,完成十三个省辖市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任务,全省化工集中区全部建成专门消防站。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周边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保证企业安全运营。

(十三)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和承诺制度。

(十四)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根据区域情况,合理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十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适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根据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加快制订和严格执行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危险性作业,要制订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七)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证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

性和合法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激励机制

(十八)加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安全生产要求出发,逐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建设。

(十九)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企业在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继续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规定,把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

(二十)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xx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伤死亡职工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二十一)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充分发挥有关高校和安全生产科研院所的作用,培养安全生产高技能专业技术人才。

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十二)制订落实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在制订“十二五”规划时,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实行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企业在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更加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二十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发展专项规划,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稳步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对年开采能力低于50万吨以及开采年限少于三年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资源枯竭、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矿井依法实施关闭。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无保障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大力培育发展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专用设备等安全产业。

(二十四)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深入开展化工等高危行业专项整治,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在实施沿海开发战略和南北园区共建中,严密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设备、工艺落后企业易地转移,坚决防止高能耗、低产能和安全无保障的企业进入。

八、强化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

(二十五)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可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力量。

(二十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包括水上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的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渔业从业人员出海作业编组生产制度、出海作业渔船安全技术标准及通讯和安全救助设备,严厉打击和整治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三无”船舶,所有出海作业船舶都要纳入属地安全监管范围。继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地面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做到基础情况清、管理责任清、标志标识清,确保地下管网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十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各地每年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坚持做到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八)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坚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及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包(出租)单位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项,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而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责任。企业不得将外委外包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出租场地。对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的责任。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十九)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力度。省人民政府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市(厅)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三十)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

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

(三十一)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安委会向社会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二)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三)建立较大以上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安委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省安委会作出报告。省安委会对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二起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报省人民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进行处理。实行严格的事故处理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努力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十四)落实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十五)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守土有责”,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十六)加强行业综合监管。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三十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

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予以奖励。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部署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安委办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