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及危房报告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及危房报告制度

坚持安全检查制度是搞好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力措施。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检验。

1、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2、 对学校无力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3、 学校不得将现有场所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和经营。

4、 校舍安全检查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严格化。要做到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在通常情况下,学校应每学期初、末进行两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重点是教学用房、办公用房、专用室,包括道路、围墙、花坛、食堂、配电室、仓库、车棚等各项建筑设施等)。在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要进行突击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安全隐患、不留安全死角。

5、 必要时,邀请当地城建部门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6、 每次安全检查均应做好书面文字记录,作为安全档案保存备查。

7、 总务处应经常性的做好检修保养工作,以确保安全使用。校舍维修安排在暑假或寒假进行(特殊情况的要及时整改)。

 

第二篇: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1

富源县竹园镇久安煤矿安全生产

顺兴煤矿

二0一二年二月

20xx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望煤矿各科室及班组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矿井安全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隐患。班组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制定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条 切实加强对现场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 隐患排查机构

第四条 煤矿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如下),由矿长担任组长,各分管的副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安、瓦员、技术员、通风工及其他相关特员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小组的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 长:张路国、田加祥

副组长:王顺云、赵发益、李先龙、胡久国、晏定稳

成 员:李兴荣、史有吉、罗冲开、史卫华、唐成稳、潘加中、黄兴

文、史高富、胡稳良、樊乔文、刘学昆、刘小本、周加稳、徐保民、刘光选、尹罗生、王保国、张礼高、龙加祥、顾白青、赵石定、何永奎、王剑、唐稳康、杨绍成、田林富、罗加才。

第五条 矿长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且负直接责任,各分管的副矿长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隐患实行矿、职能科室、班组三级管理和监控,且各级隐患排查机构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记录,把存在的问题、整改期限、整改落实情况、检查人、整改负责人等详细记录在案。

第七条 各职能科室要成立以安全副矿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组,对自己分管的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隐患记录要齐全。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要落实到班组,班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责,每班要填写隐患排查记录。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九条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区队无法解决,需要矿委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班组解决不了,需由矿委解决的隐患。 C级:由班组必须解决的隐患。

第十条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及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第十一条 一般隐患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整改,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由矿安全隐患排查小组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由安全科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在“五定”的原则下限期整改,按期未整改的将严厉处罚。隐患排查与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相结合。

第十四条 隐患整改结束后的验收工作: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后应自检验收,自检合格后,应逐级申请,由矿委或安全科验收,一般隐患限期整改后,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第十五条 各职能科室隐患排查小组组长每月排查的安全隐患不得少于10条。

第十六条 各区队隐患排查小组组长每月排查的安全隐患不得少于10条。

第十七条 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小组每旬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一次隐患大排查,各职能科室每月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必须每天进行,班组的隐患排查必须班班进行。

第十八条 安全科每天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每班

由安全员负责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职能科室查出的问题由职能科室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督促落实整改,跟踪复查。

第二十条区队和班组查出的问题要求当班整改,当班整改不了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与上报:凡在我矿生产区域内出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无论是大是小,第一发现人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及有关部室,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严防事故隐患的扩大;调度室接到隐患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区队,并指定有关人员现场跟班盯岗落实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在日常检查和每月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由安全科负责确认每季度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按期向矿委书面上报一次,上报文件必须由矿长签字审核。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得到整改落实之前,必须每次上报,直到整改落实为止。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执行,对照标准找差距,对照要求找问题、对照本职找缺点,及时排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三条 特殊时期(如节日期间、安全活动日期间等)要不定期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隐患排查。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科门应对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对各区队、班组上报的隐患必须及时赴现场勘查,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督促协助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2、督促隐患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

3、督促、责令隐患班组限期整改或暂停作业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时,以上级行文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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