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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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

核心提示:1.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民法调整的财 1.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6.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7.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8.义务关系。

9.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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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13.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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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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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

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

4)合同的强制订立。

17.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

18.诚实信用原则: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19.《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

20. 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2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2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23.民事主体包括两种类型,即自然人和法人。

24.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5.

26.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出现的。

27.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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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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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36.事件有:(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它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4)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

37.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38.人的行为分类:

(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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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民事权利分类

(1)绝对权与相对权

(2)支配权

(3)请求权

(4)形成权

(5)抗辩权

40.

”。

41.

“对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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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为相对权。

42.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

43.支配权具有如下特征:

(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2)权利作用上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

(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44.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45.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46.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47.形成权主要有两个特征:

一是单方意思表示;

48.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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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50.抗辩权可以分为:

(1)一时性的抗辩权。

(2)永久性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的抗辩权为诉讼时效抗辩。

51. 一时性的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称延期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52.永久性的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永久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的抗辩权为诉讼时效抗辩。

53.权利划分:主权利与从权利

54.

55.

56.

5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58.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59.出生时间的确定规则: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60.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1.

“法定继承”是针对“被继承人”的法定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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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公民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婚姻关系、人身权消灭,财产权利和义务发生移转,消灭。

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该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6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5.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6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0

(2

6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立进行。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

6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10

(2

69.

70.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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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特别程序。

71.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行为无效

73.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74.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一个自然人只能有一个住所。

75.住所的确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76.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77.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78.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79.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80.未成年人的监护

(1)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

(2)父母因为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

(3)夫妻离婚后,

(4),取消监护权

(5)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

(6)

1)属于法定义务

2) 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

(7)指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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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监护中,必须先由单位指定,然后才能诉至法院。即单位指定是法院裁决的前置程序。

81.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82. 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83. 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单位指定是法院裁决的前置程序。

84.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85.宣告失踪: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86.宣告失踪的条件:

1) 失踪事实:下落不明满2年()。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

87.3个月。

88.

89.宣告死亡:度。

90.

1)有失踪事实:,2年,如果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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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91.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宣告死亡用特别程序审理

由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9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

2)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

3)继承开始,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93.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发生效力:

1)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A.

B.

C.

2)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

3)请求返还原物

4)的损失予以赔偿。

94.合伙:合伙。

9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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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有合伙合同的存在。

(3)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有享有所有权。

96.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97.合伙人身份的确定:

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如果公民不管合伙盈亏,只是获得固定收入,不属于合伙人。

98.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推举的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人的责任。

99.入伙:

100. 增加合伙人:

1)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

2)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

 

第二篇:民法复习总结

民法专升本总结教材:《民法学》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 法律出版社 识记:对所列知识要求知道其内容及含义,并能在有关问题中识别和直接使用。 理解:对所列知识要求理解其确切含义及与其他知识的联系,能够进行叙述和解释。 应用:对所列知识要求能在实际问题的分析、综合、推理和判断等过程中应用。

一、识记的内容

1、民法的概念(4页)、调整对象(8页)、渊源(16页)和效力(17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渊源: 一、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二、法规(国务院法规、地方法规)

三、规章 (行政规章)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五、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效力:时间、空间、对人的效力

2、民事权利的客体(34页)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3、人格权概述(178页)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之分。

特征: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定的。

人格权的法律关系

1)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教材第180页)

2)内容:权利和义务(第180页)

3)客体:人格利益(第181)

人格权的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适当处分权。(第182页)

4、物权的分类(239页):物权的保护(284页)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物权的保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5、所有权的概念、特征(291页)、权能(293页);所有权的种类(298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 1、所有权

具有完全性。 2、所有权具有受限制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5、整体性

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所有权的种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

6、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概念(315页)、特征、种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第315页)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1)有利生活和方面生活原则。(2)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相邻关系的种类(第317页)

7、合同的概念和特征(501页),合同的分类(502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与分类(第501页)

8、合同的条款(522页)和形式(528页)

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格式条款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9、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517页)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0、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706页)和种类(714页、773页)

二、理解的内容

1.民法的基本原则(12页)

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概述(33页);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4页);民事法律事实(35页)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人身利益、有价证券、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3.民事权利(36页);民事权利的保护(41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

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保护: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43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47页);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1页);监护(54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5.法人制度概述(60页);法人的成立(另88页,符合相关条件的规定,依法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法人的民事能力(63页);法人机关(72页);法人的分支机构(72页);法人的设立(67页)、变更(另95页)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和终止(73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依法被撤消、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6.合伙的概念(76页)、分类(78页)、合伙企业

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体

分类:1)企业型合伙与合同型合伙2)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3)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4)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教材第81页)、合伙债务(教材第82页)、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教材第83页)、入伙和退火(教材第85页)、合伙企业的终止(教材第87页)

7.期限的种类(151页)、确定和计算(164页)

期限的确定:(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时间。(2)规定一定期间。如一年,一月。(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或必然发生的特定时刻。(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的时间为准。

期限的计算:(1)期间的起点。从规定时间开始计算,开始当天不算。(2)期间的终点。最后时间为节价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最后终点。

8.人格权的种类及其具体内容(202页)

种类: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标表型、自由型、尊严型)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劳动能力权

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自由权、贞操权、隐私权等。 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9.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209页)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隐私权

10.物权的概念、特征(227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1)物权是一种支配权;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11.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第248页)

12.不动产物权的变动(260页);动产物权的变动(275页);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278页)

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13.共有的概念和特征(319页);共同共有(326页);按份共有(320页);准共有(329页) 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按份共有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准共有(第329页)

14.共有财产的分割(另254页);因共有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另253页)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请求按照一定的份额或者均等地分割共有财产为每个共有人所有。

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共有物分割自愿原则、 遵循约定的原则、物尽其用的原则、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15.用益物权(第342页);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45页);建设用地使用权(第352页);宅基地使用权(第364页);地役权(第366页)

16.占有的概念、分类(第447页)

17.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另348页);占有的效力(第451页);占有的保护(453页) 占有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8.债的概念和特征(459页);债的要素(460页);债的发生根据(465页);债的分类(474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4)债是依据民事行为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2)债的内容——债权(核心)债务

3)债的客体——给付

债发生的根据: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债的分类:

1234份之债与连带之债。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6)主债与从债。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9.债的履行概述(另377页);债的履行原则(547页);债的履行分类(另379页) 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债的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债的履行分类:完全正确的履行(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履行迟延、加害履行、受领迟延)、债的不履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

20.债的转移概述(另412页);债权让与的条件和效力(另414页);债务承担的条件和效力(另417页);债的承受(另418页)

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债转移的方式: 1)债权让与; 2)债务承担; 3)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债权让与的条件: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让与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当债权转移至受让人时,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

——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可以行使抵消权。

2)在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效力: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二者完全脱离关系。

3)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于受让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

——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付让与人。

——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主张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债务承担的条件:1)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2)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3)须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债务承担的效力:1)债务全部转移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21.债的消灭(另419或574页)

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方式:清偿、抵消、提存、混同

22.合同成立的概念和条件(533页)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条件: 一是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 二是订立合同必须依法进行;

三是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四是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23.缔约过失责任(518页)

24.自己责任(813页)与替代责任;(815页)单独责任(831页)与共同责任(839\842页)

25.侵权损害赔偿规则(856页)

全部赔偿、财产赔偿、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衡平原则

26.特殊侵权行为(另683页)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民法通则121条)

2)产品责任(民法通则122条)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法通则123条)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法通则124条)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法通则125条)

6)地上工作致人损害(民法通则126条)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法通则127条)

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民法通则133条)

27.共同侵权行为(另687页)

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如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等。 特征:主体复数、共同的故意或过失、结果同一性、责任的连带性。

28、人身损害赔偿;(861页)财产损害赔偿;(877页)精神损害赔偿(889页)

三、应用的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意思表示: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95页)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10页)

3.代理概述;代理权;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19页)

4.时效概述;诉讼时效(146页)

5.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转移和消灭(329页)

6.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06页)

7.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74页)

8.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另392页或559页))

9.债的担保;保证;定金(483页)

10.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512页)

11.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552页)

12.合同的变更;合同解除(566页)

13.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方式、归责原则、免责事由(592页)

14.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合同中的风险与利益承受(610页)

15.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716页)、构成要件(729页)、免责事由(759页)、承担形式(7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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