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及政策执行口径培训提纲

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申报及政策执行口径培训提纲

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目标和各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遵从风险提示的辅导

三、纳税人申报数据管理的培训

四、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培训

五、20xx年度政策执行口径的培训

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目标和各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

1、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目标

20xx年度汇缴的具体目标:以“两高两低”作为全局企业所得税的长效管理目标,力争使我局企业所得税四大主要指标明显优于全市平均水平。具体为:查帐征收盈利企业应税所得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预缴率高于90%; 查帐征收零负申报面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规范核定征收操作,核定面低于34%。

2、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第一阶段为汇算清缴基础阶段(1月1日至5月31日):主要是通过宣传辅导服务、网上申报服务和全程监控服务来提高汇缴申报质量;通过规范基础管理、规范审批和备案事项管理、规范核定征收管理、规范中介机构鉴证管理来提高基础管理质量;通过应税所得率的预警管理和税源管理平台所得税综合调查来防范涉税风险。

第二阶段为汇算清缴审核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主要是根据省、市局确定的风险特征项目,确立本级风险事项及分配口径,完成重点风险事项的应对工作。

第三阶段为汇算清缴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是通过对汇缴工作的总结,全面分析所得税风险管理的落实效果,做好汇缴及风险管理的绩效督导和评价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遵从风险提示的辅导(结合风险提示)

(一)查账征收企业

1、税法规定应在20xx年5月31日前完成申报,但为了使税务机关能在申报期内及时提醒申报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滞纳金和罚款,建议在4月底前申报。20xx年度申报未完成的企业,20xx年一季度申报无法按20%的税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也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可采取的方式。

3、应按苏国税发[2008]201号和苏国税函[2010]53号文件规定准确填报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如网上申报出现无法填报情况,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或网上申报服务联系。

4、四季度申报的收入与年度申报的收入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有差异,应对漏报的收入按所属季度进行补充申报并缴纳滞纳金。(注意申报顺序)

5、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应已经实际拨缴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地税部门代扣代缴的

应取得(?常州市同城票据交换(借)方补充凭证?和?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未实际拨交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6、20xx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二)核定征收企业

重点辅导以下几个方面:

1、税法规定应在20xx年5月31日前完成申报,但为了税务机关能在申报期内及时提醒申报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滞纳金和罚款,建议在3月底前申报。

2、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可采取的方式。

3、对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企业,在网上申报时发现适用申报表表式不对,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或软件公司联系。

4、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备案和申报。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的提示提醒

根据区局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遵从风险提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进行风险提示提醒。

(四)重点行业(事项)的风险事项的提示提醒

各单位结合本辖区范围的实际情况,根据区局下发的其他单位编制的重点行业(事项)纳税遵从风险提示,对重点行业(事项)的风险事项进行提示提醒。

(五)对纳税人实行应税率预警管理的提示提醒

1、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水平,规范纳税人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行为,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促使纳税人的申报情况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符。

2、实行应税所得率预警管理的方法和步骤。

网上申报客户端对应税所得率低于全市行业平均值、预缴率低于80%、异常零申报(有收入或成本但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连续两年亏损和异常核定征收、资产损失和不征税收入等七类企业增加了提示提醒功能。通过提醒,争取让企业在汇缴期内减少遵从风险。

1、税务机关应结合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对照下发的全区?20xx年度分明细行业查账征收盈利企业应税所得率平均值?(见附件3),或者通过常州国税辅助应用系统中“所得税提示提醒模块”查询,对经提醒未进行调整申报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审核,以充分发挥提示提醒模块的功能效应,督促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对20xx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应税所得率低于平均值的纳税人进行预警告知,告知其应税所得率的差异额,并要求纳税人进行全面自查。

2、根据纳税人的自查反馈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纳税人经过全面自查,发现存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

(2)对未办理更正申报的,应要求纳税人报送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材料应详细陈述其申报应税所得率低于平均值的主要原因。

(3)各单位审核人员应对纳税人陈述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分

析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常规。对纳税人无法合理说明原因的,可采取实地核查的形式作进一步的核查处理。

3、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后,区局将对各单位的纳税申报审核和实行应税所得率预警管理的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检查。检查结果将列入区局目标管理考核。

三、纳税人申报数据管理的培训

企业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税务机关应结合汇缴审核工作,加强对纳税人汇缴申报数据准确性地审核。对申报数据不准确的企业,应严格按?征管法?相关条款进行责令限改或处罚。

(一)规范基础信息核对表的填写

纳税人应重视基础信息核对表的填写,特别是经济性质、注册资本、从业人数、外商国别和投资比例、行业大类及行业明细等项目。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附表5)

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行业是否匹配;

②小型微利企业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表中从业人数是否一致; ③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研发人员数量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是否符合逻辑;

④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与其行业是否匹配;核定征收企业中的企业性质认定是否有超范围情况;

⑤注册资本是否按规定维护(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

(二)规范年度申报数据的填写

企业报送不准确的年度申报数据(含会计报表)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中的处罚条款。

1、责令限改。对发现纳税人未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2、处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三)规范申报资料的报送

应对?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资料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作辅导,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报送份数的填列方法。

2、对公益性捐赠应附报合同(协议)及捐赠票据。

3、核定征收企业申报非日常经营行收入的,应附报情况说明。

4、明确需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的范围。

(1)当年税前弥补亏损1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所弥补的亏损已经过中介机构鉴证的除外);

(2)当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内资企业;

(3)其他涉税事项需要出具鉴证报告的企业(如当年亏损1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资产损失、房地产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差异、研发费加计扣除、外资企业等)。

(四)规范资产损失的填报

要求纳税人正确区分和申报自行计算扣除的财产损失和需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

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资产损失应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审批数与实际损失数差额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五)规范税收优惠项目的备案及审批事项

注意备案受理的时间;备案的资料的齐全;正确区分备案和审批事项;新增的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备案事项。

(六)规范其他备案或报送资料事项

应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重点讲解?企业所得税备案及报送资料

事项分项管理要求?,以及?备案或报送资料受理表?和相关台账的填写。

四、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培训

(一)基本要求

1、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分项目)表式有变化;

2、对附表五所有项目(除小型微利企业外)与CTAIS2.0税收优惠的维护信息实施全面比对和监控。小型微利企业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及所属行业进行比对。

3、附表三和附表五中的“其他项目”增加了?其他栏次明细表?。涉及栏次填写时须先填?其他栏次明细表?,数据自动填入附表三和附表五中的其他项目。

(二)申报表的填列要点说明

1、新增政策申报表的填列

(1)房地产企业涉及预售收入的填列;

(2)不征税收入的填列;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2)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

(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

——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附表九)

(4)注意: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3)建筑企业项目部预分税款的填列;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

(1)政策依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133号)

(2)填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暂填入附表五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3)注意:

①政策20xx年延续执行。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第004号)

②从业人数和资产的计算有变化: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财税【2009】第069号):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5)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

(1)填报:先按比例在附表三第28行填报,对已纳税调减的部分在附表三地40行“20、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

(2)注意:

①按?减免税CTAIS2.0操作及申报关联规则?规定,应先备案进行系统维护处理后再作申报。

②网上申报应先填写?其他栏次明细表?第16行“28行调增的汶川地震、奥运会等全额捐赠支出”。

2、附表二(1)补充资料的填写

1、填报对象: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1)的纳税人,其中“销售(营业)成本”相关栏次及“制造费用”相关栏次仅适用制造业纳税人。

2、数据来源: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分析填列。

3、基本逻辑:

(1)销售(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数+(本期存货增加2、3、4、5行-本期存货减少7、8、9)-存货期末余额

(2)存货的增加:分为料、工、费三方面归集。

(3)第5行“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为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盘盈。

(4)第9行“其他方式发出的存货”为除计入直接材料以外方

式如对外投资、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等方式发出的存货成本。

4、关键的会计科目“制造费用”

第4行中:本期计入生产成本的制造费用(涉及制造费用科目期

末的归集,此行应为制造费用丁字账户的贷方合计数。)

第9行中:其他方式发出的存货,包括计入制造费用的发出存货。

5、注意本表于其他附表的关联关系:

(1)1行年初余额等于资产负债表(2005)版第10行“年初数”

或资产负债表(2007版)10行“年初余额”数,并由该数自动带入;10行等于资产负债表(2005)版第10行“期末数”或资产负债表(2007版)10行“期末余额”数,并由该数自动带入。

(2)11行销售(营业)成本=附表二(1)2行主营业务成本+

附表二(1)7行其他业务成本。

(3)34行1列销售(营业)费用合计=附表二(1)26行销售(营

业)费用,34行2列管理费用合计=附表二(1)27行管理费用。

(4)工资薪酬的控制关系:本表3行+12行至15行1列+18行

至21行1列+12行至15行2列+18行至21行2列+12行至15行3列+18行至21行3列≤附表三22行至25行1列+附表三30行1列+

附表三34行1列+附表三35行1列

6、注意点:

(1)纳税人填写该表时,应正确理解存货的概念和范围。

(2)应注意本表与流转税中间的逻辑关系。如:第6行“当期毁损与盘亏存货”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

(3)应注意本表与所得税申报表的关系。如:第9行“其他方式发出的存货”与视同销售收入的关系;第7行“存货跌价(减值)准备”与附表十的关系等。

(4)应注意正确归集和填报会议费、通讯费、办公用品和差旅费等费用。

3、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

应对非日常性经营收入进行重点辅导。

4、对核定征收企业报表利润率异常指标的说明

应对处理要求作重点说明,提示提醒纳税人重视财务报表的填写。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臵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核定征收方式没有免除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责任。

(三)“提示提醒”模块相关功能说明

应对提示提醒目标和强制监控指标作详细说明,并重点辅导纳税人对提示提醒信息的处理要求。

(1)审核查账征收盈利企业应税所得率,对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进行提示。

(2)审核企业所得税预缴率,对低于80%的企业进行提示。

(3)审核查账征收零申报企业,对营业收入大于零、纳税调整后所得为零申报企业进行提示。

(4)审核查账征收负申报企业,对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进行提示。

(5)审核核定征收企业收入,对核定征收企业收入超1000万元的企业进行提示。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做强制监控。

(6)审核资产损失异常,对存在非正常资产损失的企业进行提示。

(7)审核不征税收入情况, 对不征税收入大于零的企业进行提示。

(8)应税所得率/利润率弹性系数(取数5月31日止最终的申报数据,不产生提示提醒信息,直接写入后台)

五、20xx年度政策执行口径的培训

(一)20xx年度新增政策的培训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重点辅导以下几个方面:

1、应纳税所得额

(1)递延所得的规定发生变化

(1)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xx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风险提示:19号公告规定,20xx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明确亏损弥补的几个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1)税收优惠亏损的弥补

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摘自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亏损弥补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

②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xx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风险提示:20号公告对新法实施前发生相应事项具有追溯效力。

2、收入部分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

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风险提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2)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函 [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风险提示: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

一次性支付。

(3)企业处臵资产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臵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臵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臵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臵。

(摘自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风险提示:外购资产的处臵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3、扣除部分

(1)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国税函 [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风险提示: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的税务处理与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处理不同,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工会经费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xx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1)自20xx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风险提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凭据发生变化,并注意启用的时间。

(3)借款费用方面的主要政策汇集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

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摘自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风险提示:应区分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和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不同税务处理规定,以及可以税前扣除的具体要求。

目前在借款费用方面的主要政策汇集:

(1)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企业为购臵、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臵、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符合规定的准予扣除。

(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一般企业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具体计算参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5)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先应确定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若有应按上述第四点执行;若无则: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6)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1)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xx年度、20xx年度和20xx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摘自财税?2010?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风险提示: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所属年度。

(2)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①自20xx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②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地区”是指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称多、治多、杂多、囊谦、曲麻莱县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等7个县的27个乡镇。

③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xx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10]5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风险提示: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实行全额捐赠扣除的企业地域范围及执行时间。

(3)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自20xx年8月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摘自财税[2010]10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风险提示: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①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②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③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④20xx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⑥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

[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

[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摘自财税[2010]第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风险提示: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同时必须在公布的名单所属的年度之内。

注意:目前我区具有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常州市武进区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州下武进区慈善总会、常州市武进区见义勇为基金

会);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详见?公益性捐赠资格认定名单?。

4、资产部分

(1)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5@p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5@p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摘自国税函 [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风险提示:政策适用的范围及计税基础调整的时间

(12个月内取得#5@p)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12个月内未取得#5@p)对已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应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作纳税调增,以后按合同金额计提的折旧也不得税前扣除。

(12个月后取得#5@p)比照上述规定,按#5@p价格调整计税基础,前期会计上已计算并纳税调增的折旧额不再调整但允许税前扣除,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后的资产净值计算。上述操作若造成企业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的,因追溯调整以前

年度的折旧额。

(2)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xx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2)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3)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摘自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风险提示:追补确认的是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追补确认的原则。

5、税收优惠部分

(1)农、林、牧、渔业项目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风险提示:适用的范围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2)技术转让所得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xx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1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风险提示:明确技术转让的范围;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执行的时间(具有追溯力)。

(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规[2010]4号)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

号)

(3)?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财政厅 常州市科技厅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国税发[2010]169号)

风险提示:明确了研发项目的确认和登记流程;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归集办法;明确20xx年1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研发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研发项目确认、登记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研发项目确认、登记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4)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1)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

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xx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xx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xx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xx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摘自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风险提示: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得叠加享受优惠政策;老高新企业未重新认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四项减半征收所得项目如何适用税率问题。

(5)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

6、特殊行业和特殊事项

7、征收管理

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有新规定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

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4)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①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②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③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5)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6)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7)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8)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省的,总机构直接管理、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处理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省的,总机构直接管理、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暂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苏国税发[2010]108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

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风险提示:注意对征管方式做出的调整方式,特别是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的处理;重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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