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

********公司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畜牧兽医局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 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畜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区畜牧兽医局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市 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畜禽,在引进前须向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区畜牧兽医局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设施,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犬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 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粪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水磨沟区畜牧兽医局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对畜禽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它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2、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的标识编码。

3、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1、设置养殖档案专柜,并专人管理。

2、对生产和免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3、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4、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汇报,以便及时纠正

5、养殖生产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最少2年。

6、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做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第二篇: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目标协议书

--市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科技服务协议

订立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

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

例》、农业部《20xx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甘肃省《畜

禽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技术规范》要求,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甲方为动物防疫部门技术人员,乙方为良种肉羊繁育养殖场。

一、甲方职责

1、指导防疫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帮助规划场区的选址及

布局建设,消毒池、消毒室、消毒走廊等防疫基础设施的完善;

对已建防疫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2、指导各项制度牌匾制作、养殖档案建立。指导服务点的

动物免疫档案管理、可追溯体系、消毒等制度建设;指导建立规

范的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兽药饲料购入、使用等各种档案记录。

3、指导进行科学免疫及帮助进行抗体监测。根据农业部

《20xx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规模养殖场的具体情

1

况,帮助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并指导按时进行科学免疫,根据需要帮助进行免疫抗体监测。

4、负责指导该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处置与善后工作。

5、协助对养殖场管理人员和养殖人员进行防疫基础知识培训。

二、乙方职责

1、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规模养殖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2、规模养殖场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政策。按照甲方提供的免疫程序做好口蹄疫等疫病的免疫工作。

3、养殖场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协助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并接受和积极配合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检查。

4、口蹄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5、规范养殖档案填写。对羊只免疫程序、免疫过程、兽药使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消毒、诊疗及防疫监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养殖档案需保存2年以上。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6、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三个健全”:即健全动物防疫组织,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防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健全引入动物报告、动物疫病报告、病死动物生物安全 2

处理、出售(调运)动物申报检疫和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加强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证规模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7、坚持自繁自养,若需引进种羊及羔羊前必须告知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入场,并隔离30周,健康无异常表现者方可混群饲养。

8、规模养殖场对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原则(即不准屠宰、不准销售、不准转运、不准食用和无害化处理)。

9、按要求执行消毒制度。生产区每周消毒一次;定期对饲养工具、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定期向场区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其有效药物浓度,并保证定期对消毒药物进行轮换。

10、按《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饲料、兽药使用,保证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添加物,认真执行休药期。

11、按要求履行引入动物报批报检制度,保证出售畜禽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动物产地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场。

12、动物交易按要求做到:

12.1保证在固定的交易场地完成。

12.2保证动物经营运输人员以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进入生 3

产区动物圈舍,不与动物直接接触。

12.3保证凡进入交易场地没有销售完的动物不能立即投入原饲养圈舍饲养,应先投入隔离场或隔离圈舍观察,14天后无异常情况方可入圈。

12.4保证在畜禽出栏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全场或对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

13、按要求对疫苗进行保存和使用,并做好疫苗领取、使用记录。保证不转借或买卖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疫苗和标识。

14、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按要求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理工作,保证不擅自处理。

15、保证不出售、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

16、发生疫情时,自觉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配合有关部门疫情处置工作。

17、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18、保证聘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从事饲养、防疫、诊疗活动。

19、保证履行国家其他动物防疫有关规定。

三、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的疫苗与技术支持不到位出现问题,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如果乙方因免疫、消毒、引种、无害化处理不到位引发 4

重大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由养殖场自行承担。

3、如果乙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本协议的定立、履行、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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