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重庆市晋升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等)申报评审条件

2013年重庆市晋升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等)申报评审评定条件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详情参照当地标准

  第一条 适用范围
   ㈠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医药人员)。
  ㈡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本办法适用于医、药、护、技4类。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㈡学历资历条件
  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⑴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⑵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⑶取得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年。
  ⑷取得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1年。
  ⑸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⑹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中专毕业,在我市15个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县)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以及在我市各区县乡镇、村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⒉主任医(药、护、技)师
  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㈢外语、医古文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㈣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截止申报当年申报职务所需任职年限内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应不少于25学分。

  ㈥执业资格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护士资格。

  ㈦论文条件
  论文论著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㈠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对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医药卫生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5年以上者;或具备规定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⒈具备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之一。
  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7位、二等奖前6位、三等奖前5位主要完成人;获省(市)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第1位主要完成人;市卫生局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第1位。
  ⒊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本学科领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
  ⒋两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计划负责人。

  ㈡主任医(药、护、技)师
  对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专或中专毕业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5年以上者;或具备规定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6位、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4位主要完成人;获省(市)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第1位主要完成人。
  ⒉两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计划负责人。
  ⒊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本学科领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单项专利年产值达10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
  ⒋在本学科、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本学科(专业)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国家级中医师带徒导师或重庆市名中医。

  第四条 评审条件

  ㈠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⒈任现职期间的知识、能力与业绩
  ⑴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中。
  ⑵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本专业常见病,急危重症和较疑难疾病能作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能承担院内会诊,医疗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⑶达到拟晋升职务规定的临床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包括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手术病人,复杂疑难病例比例等),具体要求见附表。
  ⑷主持或协助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单位空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⒉任现职期内的科研、教学成果

  ⑴科研项目和成果
  掌握科研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①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得市卫生局科技成果奖;获得区县级科技成果奖。国家级科研计划或项目负责人;省部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厅局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区县级科研项目负责人。
  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不作要求。

  ⑵教学成果
  具有指导下级医师、进修医师或协助指导研究生工作的能力;能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年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临床药学不少于5次;护理8学时);有带教2名住院医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⒊任现职期间的论文论著
  ①教学医院:有3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述评等学术文章,在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②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有2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综述等学术文章(其中1篇须为论著或综述或经验交流),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③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有2篇以上的业务文章,其中1篇须为质量较好的经验交流、综述和个案在国家统一刊号和书号(CN或ISSN)的医学杂志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㈡主任医(药、护、技)师

  ⒈任现职期间的知识、能力与业绩
  ⑴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与科学研究。
  ⑵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精湛的技术,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抢救、治疗危重病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病例的重大技术问题,能承担院内外疑难复杂疾病会诊,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市先进水平。
  ⑶达到拟晋升职务规定的临床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包括门诊人次,收治病人数,手术台次,复杂疑难病例比例等),具体指标见附表。
  ⑷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单位、本地区空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⒉任现职期内的科研、教学成果
  ⑴科研项目和成果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
  ①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得市卫生局科技成果奖。国家级科研计划或项目负责人;省部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厅局级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
  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不作要求。

  ⑵教学成果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临床药学不少于10次;护理12学时);有培养主治医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⒊任现职期间的论文论著

  ①教学医院:有5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述评等学术文章在CSCD核心库期刊上发表,或有3篇以上的学术文章在SCI刊物上发表或有学术论文在SCIENCE或NATURE杂志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有3篇以上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综述,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二篇:20xx年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副主任医师、护师、技师、药师职称)评审政策及论文科研要求

20xx年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技师、药师)评审政策及论文科研要求

川卫办发〔2012〕29号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发挥职称评审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结合我省评审工作的实际,现将20xx年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及科研要求

(一)论文要求。

在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有效任职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至少2篇论著,其它医疗机构至少1篇论著;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A类期刊上)。注:职称论文写作和快速发表请联系学苑论文发表中心,电话186xxxxxxxx白老师,QQ869862058,可录用后付费。

2.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以上。

(二)科研要求(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时重要的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

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政府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及科研要求

(一)论文要求。

1.在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的有效任职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论著);注:职称论文写作和快速发表请联系学苑论文发表中心,电话186xxxxxxxx白老师,QQ869862058,可录用后付费。

⑵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

2.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县级医

疗卫生机构人员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注:职称论文写作和快速发表请联系学苑论文发表中心,电话186xxxxxxxx白老师,QQ869862058,可录用后付费。

⑵作为第一作者在由中华医学会(或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⑶作为第一作者在由省医学会(或省级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2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

⑷作为第一作者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1000字以上)。

⑸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本专业讲义1本(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科研要求(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时重要的参考项目)。

1.对本学科涉及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行为医学、管理科学及技术操作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已承担科研课题或担任科研课题的主要合作或协作者,开展与本学科相关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管理科学或行为医学及技术操作的研究和创新工作。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⑴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⑵县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⑶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2.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县级科技进步奖以上获奖项目(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专业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⑵对本专业技术操作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提炼出的经验在本地区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推广,取得实效。

三、医学“论著”认定的基本标准

(一)论著是医学论文体裁中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特定的概念。它是作者将自己的科研、临床、教学的成果、经验、体会,以严密的逻辑论证、规范形成的文字作品,是医学论文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文体。医学论著应具有四大特点:

1.在写作的形式上有比较规范的要求,包括文题、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属地、邮编,符合问题内容要求的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关键词(3-8个)、前言(引言)、资料(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体会)和参考文献等各项内容(论著字数应在2500—3000字以上)。

2.医学论著是作者从自己已占有的基本素材(第一性资料)出发,经过科学、严谨地整理、加工、分析、论证,得出论点并形成规范性的文字作品。

3.医学论著所表达的结论比较明确、可信,论文质量与学术价值较高。

4.医学论著应为一次性文献(含循证医学的系统评价)。

(二)论文的文体结构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同时刊载于公开发行的合法主流期刊(非增刊或学术会议的论文集)上,不论刊载期刊是否设置“论著”栏内,均认定该论文属“论著”。如果该论文不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即使该论文被编排于刊物(特指“合法”刊物)的“论著”栏目内,也不能认定该论文属“论著”。

四、有效期刊、有效论文认定标准

(一)有效期刊。

有效期刊是指通过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审批的正式期刊,均编入了“国内统一刊号”,并能在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www./)查阅到、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刊号是由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

两部分组成(“CN”是中国国别代码)。缺少“国内统一刊号”或“内部报刊准印证”都可认为是中国国内的非法期刊。除在国外正式公开发行的有国别识别码和公众认可有一定影响力的外国期刊杂志发表论文外,论文应选择在国内合法期刊上发表。

(二)有效论文。

1.综述、个案、译文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经三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确有较高学术水平者除外)。

2.文章清样、刊用通知、增刊不认定为有效论文。

3.自发文之日起,同一期刊同一期上刊用两篇(含两篇)以上论文(论著),只认定为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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