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原阳县苗圃场苗木销售合同

国有原阳县苗圃场

苗木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YYMP合字【    】    号

购苗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苗方:       国有原阳县苗圃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苗木事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标的、数量、交货

1.1  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货物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1.2  供货数量:本合同“货物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计数,实际供货数量以每次甲方实际要求的供货数量为准。

1.3  交货时间和地点:以“货物清单”记载的时间和地点为准,且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可视路程另行约定调整)通知乙方。若临时变更时间和地点的应提前三个日历天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充足的交货时间。

1.4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第二条 价格

2.1  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2.2  本合同总价格为预计数,实际价格按每次实际供货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本合同实际结算金额超合同暂定总额     时,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3  单价: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货物清单上的单价固定不变。

2.4  货物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第三条 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供苗结束后,乙方凭甲方确认的“苗木验收单”及采购合同与甲方当日结算。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采用现金支付。

第四条 苗木质量要求

由甲方到乙方苗圃选苗并做好标记,乙方应按甲方选苗并做好标记的苗木进行供货,确保苗木质量。

其他要求:                                                     

第五条 双方责任及义务

5.1 甲方责任:

⑴核实进场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货物清单”相符,如不一致时,督促乙方及时调换。

⑵按本合同条款规定支付苗木款;

⑶负责合同履行,对货物质量进行验收等事宜;

⑷如甲方提货,在苗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5.2 乙方责任:

⑴保证苗木的质量达到甲方要求。

⑵按甲方的书面通知要求组织供货。

⑶如乙方送货,在苗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方式

苗木进场后,由甲方工地负责人与乙方共同验收,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苗木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工地负责人开据“苗木验收单”作为乙方结算凭据。若乙方未按甲方做好标记的苗木送货,甲方可以退货,乙方必须迅速将缺少部分的苗木补齐。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若甲方无故拒绝收货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承担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终止

8.1因解除而终止

8.1.1、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乙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可继续向甲方追偿。

8.1.2、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8.1.3、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8.2.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8.2.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8.2.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2.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9.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9.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协作的态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它

13.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3.4、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

13.5、本合同条款中的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

13.6、其他约定:                                             

附件:货物清单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苗木购销合同

                       绿化苗木买卖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

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如下苗木买卖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苗木的名称、数量、规格和、价格见下表:

二、供苗时间、地点、方式

1、供苗时间、地点:甲方于20##年    日至    日向乙方提供上述苗木。具体交货日期由乙方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行确定,但须提前3天通知甲方。

2、苗木交货地点和方式:甲方负责将苗木运送到乙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3、苗木栽植:本合同所供苗木由甲方负责栽植,苗木栽植后包活三个月。

三、苗木质量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1、验收标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苗木除达到上表中的规格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质量要求:植株强壮、完整、无病虫害。

2、验收方法:交货时,乙方安排专人到交货地点,按上述质量要求现场验收苗木数量和质量。甲方将苗木栽植完成后,乙方派专人进行验收。

四、 付款方式

本合同中苗木单价为苗木的包干结算价格,包括苗木采购、运输、栽植人工费用。货到乙方位于九龙坡区白市驿工地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苗木款的60%,甲方栽植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苗木款的35%,三个月包活期满后乙方向甲方付清支付余下的苗木款。双方约定,上述款项在甲方办理付款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五、违约责任

若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中途减少苗木的购买数量,乙方须按减少株数总价格的  30  %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苗木款,则以未付金额千分之二每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若甲方提供的苗木规格或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是苗木在三个月包活期内出现死亡,甲方应负责更换;若甲方确不能按合同要求向乙方提供苗木,甲方应按涉及苗木总价格的  3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约定

1、由于甲方苗木所在地遭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瘟疫、战争、强震、冰雹、狂风、洪水),造成甲方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寻求仲裁调节,仲裁调节不成,可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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